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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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要求税 务机 关加强 土地增值 税 清算审核
国家 税 务 总局 要 求各 地 税务 机 关 加强 土地 增值 税 的清 算
审核, 以确 保 那 些达 到清 算标 准 的纳税 人 已向其 主 管 税务 机 关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 问题
要 按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契 税 , 视 同 申报并开 展 土地 增 值 税的清算 。 求企 业 及时 依法 进 行 清算, 应 土 的规 定 和时限 进 行申报 ; 未 按 对 “ 国家 统一 规 定交 纳的有关 费用” 入 “ 得 土地 使 用权 所 支 照 地 增 值税 清算 管 理 规 程 按 , 计 取
要及 时 移交 税 务稽 查 部 门进 行 稽查 ;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 税 是 否 可 以 扣 除 , 计 入 何 种 项 目 对 审核 中发 现重 大 疑点的, 契 应
扣除等问题 , 前一 直存 有争 议 ,2 号 文 予以明确。 此 20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从 国家 税 务总局 发布了国税 发[005 号 文( 2 113 以下 简称 “3 5 号文 ”提 地 区 及 房 地 产 的 类 型 作 出 调 整 。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销 售 的 纳 税 )
出了将 土地 增 值 税 作 为调 节 手 段 以达 到稳 定房 地 产 价 格 和促 人应 注意 各 地出台的政 策 并评估 其 相关的影响。 进房 地 产行 业健 康发 展 的目的。 根 据5 号文 , 税 务机 关应 全 面调 查 土地 增值 税 的清算 情 3 各 况 , 其是 房 地 产价 格 上 涨 过快 的房 地 产项 目 尤 的开 发商 , 充分 应 做 好 税 务机 关可 能进 行 税务 调 查的准备 。 到土地 增 值税 清 算 达

土地增值税法规 [全文有效]目录

土地增值税法规 [全文有效]目录
国税函[2002]512号2002-06-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有效]
财税字[1999]293号1999-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发[2009]91号2009-05-12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全文有效]
中税协发[2008]16号2008-06-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08]318号2008-04-11
国家税务总局关பைடு நூலகம்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1999]112号1999-03-05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有效]
署税[1999]133号1999-0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函[1997]162号1997-03-07
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10]347号2010-07-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发[2010]53号2010-0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10]220号2010-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发[2007]132号2007-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 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 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段光勋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文件有:1、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

2、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3、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6、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该文件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从上述6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可以看出,近4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3、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5、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6、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7、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8、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10、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11、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12、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1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国税函[2002]512号)14、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15、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16、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922号)17、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18、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4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20、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21、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2、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23、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2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5、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26、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27、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28、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9、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3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全文废止)31、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32、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33、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34、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35、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36、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37、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38、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39、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40、关于中国联通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41、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42、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43、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44、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5、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到期)46、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47、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48、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49、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5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51、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52、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财办税[2019]10号)53、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税协发[202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税函 【[2010】 220号

国税函 【[2010】  220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成文日期:2010-05-19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 、 准确 、 真实、 可靠的 求 :
纳税人, 可 以 实行 纸 质 申报 资 料按 年 报送 . 探 索开 展 办 税业 务无 纸 化试 点 。减少 信息 重复 报送 , 对税 务机 关 已经掌 握各 项 基础 信 息 的纳 税 人 , 不 再 要求 重 复 提供 财 务会 计 报表 、 证
坚 决 防止指 定 、 强 制税 务代 理 。在作 出税 务行 政处 罚决 定之
报, 使 清 算 申报 做 到全 覆 盖 、 无 死 角 。二 是要 对 近 几年 积 压 未 清算 的项 目进 行全 面 清理 , 制 定工 作 计划 , 督 促企 业 限 期 自行 清算 , 对拒 不清算 的要严 肃处理 。三是要 严格 执 行核 定 征 收规 定 , 不得 擅 自扩 大 核定 征 收 的范 围 , 对 不 符 合核 定 征 收 条件 的 , 坚 决 不得 核 定征 收 , 对 符合 条 件 、 确 需 核定 的 , 要 根据 实 际情况 从严 确定 核定 征 收率 , 不搞一 刀切 。 四是清 算
件 复 印 件和 其 他涉 税 信 息 。在 有条 件 的地 区实行 小 规 模纳


提 高认识 , 加 强组织 领导 。
土 地增 值税 是房 地产 宏 观调控 的重 要措 施 , 做 好土 地增 值税征 管 和清算 _ T作 是 贯彻依 法 治税要 求 的重要 体现 , 各地 要 充分 认 识 加 强 土 地 增 值税 征管 T 作 的意 义 , 加 强 组织 领 导, 按 照 深化 征 管 改革 的 总体 要 求 , 全 面 加强 土 地增 值 税 征
管。
税 人按 季 申报缴 纳增 值税 。
七、 避 免多头 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3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秩序,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2007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8号),对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今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署情况。

是否及时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王作完成情况。

是否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

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五)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参与情况。

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纳税鉴证的地区,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六)上地增值税预征情况。

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是否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

(七)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八)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九)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2010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1]

2010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税率
普通住宅 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各县(市)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按实清算。

对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1 -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116号)第一条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六)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 2 -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市局稽查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0年9月15日印发
- 3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国税发〔2008〕1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开发建设上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准确核算增值额,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的要求附送资料并自行填写《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附表1-16》,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各局契税征管部门在办理征免契税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为原产权人开具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
(二)个人转让房地产;
(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土地、房屋无偿划转;
(四)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

三、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为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该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其余供纳税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使用。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结束——。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1 出台《 、 通知》 是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
于坚决遏 制部分城 市房价过 快上涨 的通 知》 别为 , 普通标 准住宅 5 非普通标准住 宅 、 %; 别 ( 国发[001 号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 墅 、 2 110 和《 写字楼 、 营业用房等 6 %。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 113 ( 2 05 0
两种 , 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主要 目的是 口 省地税局 要求各级地税部 门根据纳税人 的实际情况 , 实
事求是地确定征收方 式。这样规定 , 有二个方


《 通知 》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面的意义 :
其一 , 可以防止和避免 “ 刀切 ” 一 的现象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 国 务院办公厅于 2 1 0 0年 1月 7日印发了 《 关于
况又作 了严格要求: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
完毕或部分暂不对外销售的 , 一律不 办理退税手续 , 待开发项
目全部销售完 毕, 全面清算审核后 , 再办理补( ) 退 税手续。这 样 规定 , 有二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 ,由于同~开发项 目中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增值收益
《 通知》 主要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规规定的条件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
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f00 ( 21】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 < 3号 和《 土地增值

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 , 要严
格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要求 , 从严 、 从高确定 核定征收率。
部分调整 ,即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率由 1 提 %
的通知》 国税发[0 05 )并提 出了五条 通知》 湘地税 发 [08 1 ( 2 113号 , ( 2 0 6号 ) J 基础上 进行 的 高到 1 %, . 其他 的没有变动。 5 3 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 、 《 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 核定征收率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步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39号成⽂⽇期:⼆00九年三⽉五⽇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步贯彻“全国财产⾏为税⼯作会议”和“全市地税局长会议”精神,落实市局李*诚局长提出的“年内完成应清算项⽬的⼟地增值税清算”⽬标任务,切实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为完成全年收⼊任务和建⽴“强化预征、规范清算、科学核定、引⼊中介”的⼟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做好今年⼟地增值税清算⼯作提出以下意见:⼀、提⾼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地增值税清算⼯作200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作部署和要求,在总结基层局试点⼯作经验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办法》,编写了《⼟地增值税清算⼯作⼿册》,同时全⾯部署并开展了⼟地增值税清算⼯作,加⼤了推进清算⼯作的⼒度,不仅提⾼了⼟地增值税的征管质效,初步建⽴了预征、清算、核定、鉴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效机制,⽽且促进了⼟地增值税收⼊⾼幅增长,在⼀定程度上消化了房地产业客观性减收因素的影响,为完成收⼊任务创造了有⼒的条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得到了总局和省局的肯定。

2008年⼟地增值税⼊库9.79亿元,增收3.81亿元,增长63.7%,增幅⾼于税收收⼊增幅50.6个百分点,其中⼟地增值税清算⼊库4.42亿元,占⼟地增值税收⼊总额的45.13%。

虽然⼟地增值税清算⼯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与总局的要求,与尽快建⽴⼟地增值税长效机制的需要还有⼀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应清算项⽬底数还不清、征管基础还不牢、清算进度还不快、清算质量还不⾼等。

今年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年,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性和政策性双重减收压⼒下,组织收⼊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要求我们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眼睛向内,攻坚克难,积极作为,挖潜⼒、堵漏洞、提质效、促增收,努⼒完成今年的收⼊任务,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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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管,土地增值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10﹞53号
【发文日期】2010-05-25
【实施时间】2010-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发〔2010〕10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地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
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

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
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doc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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