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谈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第11卷第7期中国水运V ol .11N o.72011年7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J ul y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潘冰(),男,浙江台州人,台州海事局椒江海事处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海事管理。
浅谈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潘冰(台州海事局,浙江台州318000)摘要:文中从条约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原则、适用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针对因立法不完善引起的问题,提出了有关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今后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顺利执行,以及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事条约;适用中图分类号:D 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7-0055-02从1973年至今,我国政府先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国际海事组织(IMO )制定的国际海事条约有30余个[1]。
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将直接影响这些已生效的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充分有效实施、海事条约要求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
同时它也是中国2009年签署参加IMO 自愿审核机制的要求之一。
虽然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履行了国际海事条约的要求,但是国内并无体系化的立法思路和立法框架,导致主管机关、航运业等难以充分有效地履行条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与适用形式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有种种学说,在理论上,主要有一元论(mon is m )、二元论(du a lis m )和协调说(th eories of co-ordin at ion )。
一元论主要视国际法为一种附属于国内法的法律,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两个学派。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协调说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作为法律体系并不发生冲突,因为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文/王勇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体现了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的法治理念。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国际层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对我国条约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我国的条约适用制度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首先,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不同法院关于是否适用条约以及如何适用条约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理解,从而造成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共20条,主要目的是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实现“类案同判”。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构建统一领导、职责明晰、衔接有序、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在上述背景下,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既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建设内容。
其次,大力增强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理念总体上还比较保守;我国精通条约适用的司法人才非常匮乏;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方式与手段也亟待创新。
以上因素均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亟待变革。
再次,我国应建设完善的条约适用法律制度体系。
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体系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文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 .5220 )9020 些条 件 时, 这二 者也是 可 以互相 转化 的 。 一 国的国 内法势 必服 某 务于 该国的对 内政策 , 国际法无 非是为 了更 好 的表现 该 国的对 而
、
国际条 约与 国内法之 间的 法律关 系
( ) 一 比较典型 的外 国法 学观 点
( ) 国 际法转化为 国 内法后 适用 一 将
不 同的两个法 律 , 既不是 完全没 有关 系 , 不是完 全相冲 突的 。 也 指 国 际法不 能直接和 自动 地在 国 内法 院适 用 而必 须经过 转 在某 些情况下 , 国际法与 某一 国家 的国 内法是可 以统一 的, 相互 化 , 即通过 国 内立法把 国际法转 化 为国 内法 , 然后 才能在 国 内加 转化 的。。 另外 , 王教授 也认 为 国际法 与某一 国 国内法的法律 关 以适用 。 英 国, 际习惯和 国际条 约的适 用是 不 同的 。 际习 在 国 国 系 问题 有着典型 的理论 性 , 这种 争论事 关 国际法 的特征 、 国际法 惯在 英 国国内是有法 律约束力 的, 被英 国国 内的法 院所 承认并可 的法律形 式、 国际法 的法理基 础 、 国际法 的主 体等 国际法 的基 本 以直 接适 用 ,但不 能与英 国国 内现行 或今 后 的国 内成文 法相予 理论 问题 。0 国的另一位 著名 的法 学家周 鲠生 的观点则 是 , 我 就 盾 。 国际条约 不 能直 接适用 于英 国国 内法 院, 而 只有 经过 议会 的 政 策与法律 的协 调性的角度 来看 , 国家严格 履行 自己的国 际法 上 立法 程序 , 并转化 为 国内法后才 能在 英国 国内适 用 。 的义务后 , 国际法和 国 内法 的法 律 关系是可 以具体灵 活改变 的。 0 我 国有些学 者将周鲠 生 的这 一观 点总 结成“ 自然调 整论” 0 。 这种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
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试论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摘要: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各国都会在其有关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太多的讨论。
但由于我国宪法中并未对此予以明文规定,理论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它便成了广泛讨论的话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我国法律体系;地位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即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目前我国加入的条约有300件,双边条约就有500件。
这些条约如果在国内法上不予以重视和适用就会成为大问题。
一、国际条约是否为中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一)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在分析国际条约是否为中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之前,首先要把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阐述清楚。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则可以解释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目前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表述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观点。
而在我国国际法学界,则有另一种观点。
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来说,不应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的。
它们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方式:①将条约规定转化为国内法;②将条约规定纳入国内法而无需转化。
笔者认为,国际条约按照其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在国内转化适用的条约和无需转化即可适用的条约。
因此,关于国际条约是否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回答:1.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尽管上文中论述到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是互不隶属的关系,但那只是针对国际条约整体而言,在国际条约体系内部,我们可以对之具体分析。
经过国内法转化的这部分条约,我们可以在国内法找出其直接适用的依据,或者是在国内法中直接规定与国际条约相一致的规则,如《商标法》中的有些规定就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规则修改的;或者通过是在国内的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适用某一公约的方式,如上文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作者:王红坤孙希尧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摘要】作为国际法组成部分的国际条约在英美国家有着各自的适用方式,英国以转化为主,美国以纳入为主。
文章以相关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时的效力位阶由宪法明确规定,同时以转化为主,兼采纳入,规范条约生效形式。
【关键词】国际条约转化纳入条约入宪保留式签约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在一国内部如何正确定位及适用,逐渐成为各国国际法学者日益关注的问题。
入世以后,中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国际双边、多边条约签订的数量也达三千多个①,但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纠纷、政治冲突等,也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处理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保持稳定的对外关系、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乃至和谐世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
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来源于康德哲学,其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②,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国内法优先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
二元论又称平行说,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地位平等,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相互限制。
立足国际法学,平行说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效力、渊源、执行方式等各不相同。
但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的,是同一制定主体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的结果。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在一国内部如何正确定位及适用,逐渐成为各国国际法学者日益关注的问题。
入世以后,中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国际双边、多边条约签订的数量也达三千多个①,但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纠纷、政治冲突等,也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处理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保持稳定的对外关系、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乃至和谐世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
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来源于康德哲学,其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②,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国内法优先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
二元论又称平行说,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地位平等,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相互限制。
立足国际法学,平行说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效力、渊源、执行方式等各不相同。
但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的,是同一制定主体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的结果。
“国家既是制定国内法的主体,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③。
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实践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转化方式,即当一国政府批准某一国际条约后,还需国内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将其转变为国内法,从而在国内具体适用④,其典型代表是英国。
按照英国宪法,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是英王的特权。
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适用法律系民商法0843 朱晓栋摘要: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往的主要工具之一。
国家作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通常就是以条约作为法律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
条约产生于国际社会的实际需要,因为国家,特别是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国际法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的越来越广,国际条约的地位也随之加强。
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家一旦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就承担了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
履行条约就是适用条约,条约生效后,就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而丰富了国内法律体系。
因此,适用条约就是缔结条约的终极目的。
关键词:国际条约、适用、普遍、特殊一、国际条约适用所涉及到的问题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问题实际上就是所谓时际法问题。
时际法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国内法上,时际法的存在,至少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
公元44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为其东方领土发布的命令说:“兹决定:法律和赦令是对将来的行为给予范性而颁布的,而不是为过去的实事而规定的,但是文明为过去和未决的行为规定时不在此限。
”这个命令为时际法上一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奠定了基础。
①这个原则现今已被载入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不溯及既往原则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律原则。
由此可见,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受国内法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关于条约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有一条规定,《公约》第29条规定:“除该条约显示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思之外,条约对第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这里所指的全部领土自然包括缔约国的领路、领水和领空。
3.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几个条约的适用。
一、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几个条约的各当事国,其权利和义务应依照下列各项决定,但以下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为条件。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内容提要: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演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频繁与密切,国际合作的领域不断扩展,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也越来越多。
我国也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全球化浪潮中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展开论述,重点讨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怎样适用、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怎样解决等问题。
并以此引发几点思考。
关键词:国际条约国际法国内法适用效力冲突正文:一、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由国际法的定义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而非国家之上的一种法律。
从调整对象来看,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而国内法则是调整国家内部个人之间的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制定过程来看,国际法没有立法机关,通过条约法规则和习惯法规则而形成的;而国内法则是有着明确的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所制定出来的。
从实施力上看,国际法缺乏强制性;而国内法对内则拥有明显的强制力。
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别是巨大的,它们并不存在位阶上的关系,之间也没有必然的约束力,这就为之后矛盾的产生提供了前提。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产生的参与者,所以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也会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它们相互渗透、相互补充。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存在着以下几种理论:1.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
(此学说的基点是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把国家意志绝对化。
一战后,这一学说逐渐衰落。
)2.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规范。
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际法,所以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我国自从1978年进行了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都随着时代的进程而不断深化,我国非常有序地参与着多边国际条约的缔结,积极承担国际法的责任,而且强有力的国际法也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保障。
未来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表现,我国正在不紧不慢地提升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必要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的巩固,必然需要我国在将来去缔结或者去主导缔结大量的国际多边条约。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积极地提高条约程序的应对能力,不仅仅是可以承担为其他缔约国作出表率的责任,也可能是自身参与现代国际关系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国以此应该积极地去加强对国际条约程序的研究对策,努力完成条约保留制度的实践研究,对照需要遵循的国际法重要规则和世界上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实践经验,在深刻反思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真心希望对完善我国条约保留制度能有一丝帮助。
第一,我国应当努力提高国际条约保留事由的说理性和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是国际法的要求,根据《1969年公约》保留部分确立‘和谐一致’原则,一国提出的保留是否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否接受一国的提出的保留。
这两个问题的判断是由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的,将解释条约保留的原因以及关联的国内法规和政策在保留声明的同时予以公开公示,实际上有利于其他缔约国对我国提具的保留进行正确的判断。
我国若要做到具体的条约保留,首先需要以进一步提高保留事由的透明度和说明性为基础,然后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是声明阐述,并在理由说明上避免使用含糊笼统的用话。
通过说明具体内容且合乎逻辑的理由使“解释性声明”成为具体保留,以便于被其他缔约国理解和接受。
第二我国应当将条约的保留纳入科学立法的大体系中。
在我国国内法体系之中,条约保留的实践缺乏专门立法的规范和指导,条约保留的事中程序和后续程序分别如何处理,有哪个机关处理,我们都无法得知,更何况在遇到条约实践中的难题时,问题该如何解决更加无法明确,在这种立法的空缺至今都还尚未得到填补,甚至已经给我国的国际保留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阻碍。
论中国对条约提具的保留及共总体完善对策
采用 “ 声明” 的名称形式 ,“ 保 留” 的名称形式 次之 ,偶
尔也会采取 “ 决定 ” 的名称形式 。
就 中国提具保留的类 型而言 ,我 国对多边条 约的保 留
主要有 以下五种类型。第 一种类型是对争端解 决条款的 例
事诉讼法》 在 国际司法 协助方面 采取 “ 互惠 原则” 。第三
保 留的对 策研 究 ;加 强应 对他 国提 具 保 留 的对 策研 究 ;加 强 关 于正 待 联 合 国大会 审议 通过 的
《 条约保 留实践指 南》的对策研 究。 ( 关键词] 多边条约;提具保 留;国际社会 ;条约保留制度;《 条约保 留实践指南》
( 中图分 类号 ]D F 9 3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0— 4 7 6 9( 2 0 1 4 )0 2— 0 0 8 7— 0 5
种是基 于政治 与法 律的t 昆 合 因素而提具保 留。例如 中 国政 府之所 以对 《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 第 8条第 1 款 ( 甲)项 提具保留 ,除了我 国 《 宪 法》 和 《 工会法 》
尚未赋予工人 罢工权 的原因之外 ,还有基 于维护 国家经济
行保 留,即对 《 维 也 纳 条 约法 公 约》 第 6 6条 “ 司法 解 决 、仲裁 、及和解之程序”提 出的保 留 ,而且 中国在大多 数情形下是对 国际法院的争端解决条款提具 了保 留。截至 2 0 0 9年 1 2月底 ,中国已经参 加 的 ,且 对于 国际争 端解决 条款作 出保 留的条约有 2 6个 。第 二种类 型是对 于 “ 台 湾 当局 ”盗用 “ 中国名 义” 的签 署或批 准条 约的 保 留。由 于历史原 因,国民政府时期 中国与外 国缔 结了大量多边 条 约。新 中国成立后 ,我 国会根据条约 和协定 的 内容分别 予 以承认 、废除 、修 改或重 订 ,并 且对 于国 民政 府对 条约 、 协定所作保 留予 以或承认 、或撤 回、或修 改 、或重新提 出 其他保 留。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还 坚决 认 为 :1 9 4 9年 至 1 9 7 1 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恢 复 联合 国合 法席 位之前 ,台 湾 当局盗用 “中国名 义 ” 对 各 种 公 约 的所 谓 签 署 、批 准 、
案例02.1主题: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应区分三种情况而有不同的方式:
1.如果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而某一具体案件所涉各方所属国均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应直接适用于该案。
2.如果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某一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属于该公约非缔约国公民或法人,而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该案中的有关纠纷,法院也可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3.即使某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均不是某一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该国际条约作为准据法,法院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日本A公司与我国B公司已经做过多笔买卖。
在履行前一个合同后,日本A公司又寄来一张订单,规定一切有关的交易条件按上次合同办理。
以往,我国B公司接到订单后立即表示承诺,然后发行货物。
这次,B公司未予回答,事隔不久,日本A公司依据惯常做法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到B公司。
我国B公司仍置之不理。
到此,日本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否则需要赔偿损失,其理由是B 公司的沉默是对要约的默认,因此合同已成立。
A、B公司双方的合同中没有选择法律,仲裁庭注意到A公司所在地日本和B公司所在地中国均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请问:仲裁庭应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条约在国内适用模式的探讨
国家采用 什 么方 式将 国际 条约 引 进 到 国 内法 律体
系, 这纯属一 国 内部 的 问题 , 正如 国际法学 者亨 金所 言 :
“
一
般说来 , 只要一 国履 行 了它 的( 条约 ) 义务 , 它是 如何
履行的 , 国际法并不关 心。 实践 中, 国的法 律规定和做 ” 各 法不尽相同 , 大体上有 以下三种方式 : 第一种 , 化式 。是指 必 须通 过 国 内立 法 机关 以一 转 定的立法程序 将一 项 国际条 约 内容制 定为 国 内法 后 , 条 约才能在 国 内适 用 。这是 国际条 约的 “ 国内法 ” , 用 化 采 这种方式 的最典 型 的 国家是英 国。“ 国际法上 对联 合 在 王国有约束力 的条约本 身并 不影 响本 国法律 或形成本 国 法律 的一部 分。 按 照英 国宪法 , 结 和批 准 条约 是英 王 ” 缔 的特权 , 议会 却拥有 立法 的垄 断权 , 以 , 条 约必 须 而 所 凡 先获得议会 承 认 , 由议会 通过 一项 与条 约 内容相 一致 的 法令后 , 该条约才能在英 国具有法 律效力 , 由英 国法 院 并
[ 法律纵横 ]
条 约在 国 内适 用模 式 的探讨
翟艳 伟
( 安徽 财经大学 , 安徽 蚌埠 234 ) 30 1
[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 , 我国越 来越频繁地参 与 国际交往 , 缔结或 参加 的国际条 约数 目
日益 增 多 , 际 条 约 在 我 国适 用 的 问题 也 相 应 地 更加 突 出。本 文 主要 论 述 了条 约 在 国 内 的适 用模 式 及 我 国的 国
做 法 提 出些 许 对 策 。
一
法相 抵触也应适用 条约。法 国、 瑞士 、 荷兰等 欧洲大陆 国
以IMSBC规则为例看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林毅君 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摘要:由于传统观念上,对国际条约的认识多停留在国家外交层面,因此对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越来越多的涉及公民、组织等各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现实问题。
本文以IMSBC规则为例,分析了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国际条约;适用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2-000312-02一、IMSBC规则简介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每年有数以亿计吨的大宗商品在海上运输,其中大部分以铁矿石、煤炭、玉米、小麦等散装运输为主。
船舶在海上遭遇强风巨浪等不良天气时容易形成自由液面而导致翻沉。
仅在2010年前后一个月在南中国海域连续发生 “建富星”、“南远钻石”、“海欣”、“宏伟”轮等四起沉船事故,引起了航运界的严重关切。
针对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行中容易发生的重大危险,如:货物通风或自身特性形成的化学反应、货物积载不当造成船体结构损坏、风浪摇晃造成航行中稳性减小或丧失,对干散货船加强安全监管成为紧迫要求。
IMSBC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全称《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为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保证固体散装货物海上运输安全而制定的货物规则。
该规则通过提供各种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对所运固体散装货物采取指导措施,来保障安全装运和航行。
专门针对固体散装货物海运的特殊危险制定一系列安全运输标准和特别要求。
1965年制定的BC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仅为指导建议性。
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 SOLAS1974》(即《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VI章和第 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IMSBC规则)。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无需国内立法转化,即可直接适用;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居于优先地位。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从立法与实践看, 我国在适用国际法时,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而就我国缔结条约的职权、程序和国内制定法各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种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国际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以直接适用:其一,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 但是,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为发轫, 之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邮政法》、《水法》、《行政诉讼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二, 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其三, 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 而我国法律又未加禁止的, 适用国际条约。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据此, 涉外合同当事人如就争端事项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时即应以公约为法律依据。
第三种方式,对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作补充性立法和转化性立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8年6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
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第一章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一.国际条约保留的总体状况1.国际条约保留的一些规则:国际条约保留有许多重要的规则来维护条约的保留更好的进行下去。
和谐一致规则中保留并非表明国家不愿遵守人权的基本原则。
数目前的国际社会而言,国际人权保护尚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争取尽量广泛的国家参加国际人权条约在目前这个阶段,也许是更为重要的目标。
正如国际法院在灭种罪公约保留案中所表明的“关于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制定该公约的联合国大会和各国”的意思是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参加该公约。
将一个或更多的国家排除于该公约之外,不仅将限制其适用范围,而且将减损作为公约基础的一些道德原则和人道主义权威。
因此,为了条约所体现的原则更具普遍性和权威性,条约被广泛接受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任意作出保留的自由,仍如国际法院所言:更不能认为各缔约国意在牺牲该公约的目的以取得尽可能多的参加国。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在鼓励尽可能多的国家参加条约与保持条约的完整性之间维持一种平衡。
在大多数多边条约中这一平衡职能是由和谐一致规则履行的。
“和谐一致”规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约第三款,是指在条约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以保留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为判定该保留准许性的标准。
“和谐一致”规则由于将判断一项保留的‘和谐一致’性的权力赋予了各国自身,且由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难以确定而招致不少国际法学者的攻击。
其他与保留有关的规则:第一,绝对禁止保留规则。
即对条约所有条款的任何保留都被禁止。
例如,《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这一国际人权条约在其第九条便规定了此类规则,此类国际人权公约旨在维护人类基本的人格尊严,提高人类生存的自然权利,因而必须最大限度保留,这样便给缔约国设置了绝对的强行性义务,但实际上该人权公约每一条款并非都需要强加如此重要的不可损异性。
绝对禁止保留规则将保护条约完整性的价值推向了极端,它完全剥夺了缔约国应有的保留权限,将条约的普遍性参加性价值全部抛之脑后,因而实践中该规则极易在缔约国出现较大分歧时陷入僵化,因此不可能受到广泛推崇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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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 论 又 称平 行 说 , 指 国 际法 和 国 内法 分 属 两个不 同的 国 际条 约 在 国 内的适 用 。 立 法 规 定 看 , 国已有 多部 法 律 法 是 从 我 法律 体 系 , 者 地位 平 等 , 互联 系、 互 区 别 、 互独 立 、 二 相 相 相 相 规 对 条 约 适 用 问题 进 行 了规 定 ; 司 法 审判 实 践 看 , 国也 多 从 我 互 限制 。 足 国 际法 学 , 行 说 比较 符 合 客观 实 际 , 际 法和 次适 用 有 关 国 际条 约 解 决案 件 冲 突 ; 法 学理 论 看 , 国国 际 立 平 国 从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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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位及适用, 逐渐成为各国国际法学者日益关注 的问题 。 入
世 以后 , 中国对 外 贸易迅 速扩 大 , 际双 边 、 国 多边 条 约签 订 的数
量也达三干多个 但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纠纷、 , 政治冲突等,
也 成 为 不 可忽 视 的 问题 。 何正 确 地 处理 国际 条 约与 我 国 国内 如
中国适用 国际条约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 受无明确宪法规 定。 论是从立法 无
规 定 还 是司法 审判 的 实践 , 是 法 学 理论 研 究 , 国都 接 受 了 还 中
法优先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 认为 国内法高于 国际 法, 国际法 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 , 其效力、 渊源是国内法 , 国家 作为主权实体, 有权 支配 国际法。
予条约国内法的效力, 而未区分不 同的条约给予不 同的效力。
说来 源 于康 德 哲 学 , 主 张 是 国际 法和 国 内法 属于 同 一法 律体 国内的生效方式, 其 不必经 过国内立法 的转换, 只要经过本国政 系 , 际法 高于 国 内法 , 因是 在 同一 法 律体系 中, 国 原 各种 规 范 的 府 的批准, 即可获得 国内法 的效力, 并且适用于国内。 效 力来 源 于更 高的 规 范 , 至 一 种终 极 的 、 直 无法 从 更 高 的 规 范 中获 得 效 力 来源 的基 础 规 范 , “ 约 必 须 遵守 原则 ” 即 条 。国内
一
二是 纳 入 方 式 , 又称 吸收 方 式 , 一次性 原 则 地 在宪 法 性 即
法律 中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一项条约在国内公
元 论 分 为 国 际 法 优 先 说 和 国 内法 优 先 说 。 际 法 优 先 布 或 在 国际 上 生 效 的 同时 即在 国内生 效 。 言之 , 际条 约在 国 换 国
定, 同时以转化为主, 兼采纳入 , 范条约生效形式。 规
【 键词 】 关 国际条约 转化 纳入 务约入宪 保留式签约
作为 国 际法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国际 条 约在 一 国 内部 如 何正
处理 国际条 约与国内法关 系的国际实践
国外 处 理 国际 条约 与 国 内法 的实践 , 致 有 两种 情 况 : 大
是转 化 方 式 , 即当 一 国政 府 批 准 某 一 国际 条 约后 , 还需
国内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将其转变 为国内法 , 从而在国内具体
法 律 的关 系 问题 , 是我 国保 持 稳 定 的对 外 关 系 、 建 和 谐 法治 适用 , 构 其典型代表是英国。 按照英国宪法, 条约的缔结和批准 社 会乃 至和 谐 世 界所 必 须 解决 的问题 。 是英 王 的特 权 。 条约 “ 如果 影 响 到 私人 权 利 或者 一般 地 需要 修 改现 行法 律 以履行 条 约 , 英 国法 院 能使 条 约所 要求 的法 律变 在
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 它们 的效力、 渊源、 行方 法 学 界著 名 人 士 都 在 其 著 述 或 论 文 中 明确 国际 条 约 是 中 国法 执
式等 各 不 相 同 。 它们 也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 同- N 定 主体 在不 律 的 一种 渊 源 首先 , 约 接 受 方 式 目的 在 于 国家 更 好 地 履 但 是 。 条 同领 域 发 挥 作 用 的结 果 。“ 国家 既 是 制定 国内法 的主 体 , 也是 行 国 际义 务 , 国际 条 约 在 国 内得 到 更 好 的执 行 ; 次 , 中 使 其 在 参 与 制定 国 际法 的 主体 ” 。 国 , 官采 用 国 际 条 约 判 案 的 前 提 是 国 际 条 约 与 国 内法 产 生 法
国际法与 国内法关系 的传统 理论
动 具 有 效 力以前 , 律 的必 要 变 动 必须 是 国 会采 取行 动 或 国会 法 法 案 授权 的对 象” 换种 说 法 就是 , 约签 订后必 须 经 过 国会 。 条
传统 国际 法学 在 国 际法 与 国内法 的 关系 上 的 观 点。 总结 立法才能具有 国内法的效力, 可 从而才能适用于国内。 为 “ 派 三说 ” 两 派 ”即 “ 元 论 ” “ 两 ,“ ~ 和 二元 论 ” “ , 三说 ”即 “ 际法 优 先 说”、“ 内法 优 先 说”和 “ 行说 ” 国 国 平 。
研 究
国际条约在 中国的适用: 现状及完善对 策
王 红坤 孙 希 尧
【 摘要 】 作为国际法组成部分的国际条约在英美国家有着各 自 的适用方式, 以转化为主, 英国 美国以纳入为主。 文章
以相关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 用为切入 点,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 建议 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时的效力位阶 由宪法明确规
冲突, 也就是说法官并不是主动采用国际条约来实现司法公正
的 , 多 的时 候 是 运 用 国 际条 约 背 后 的 习惯 规 则加 以权 衡 ; 更 最
24人 坛 4 民 J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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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责 编/ 徐艳红
后 , 约 一旦 签 订 , 具 有 整 体 性 和 稳 定 性 , 国整 体 性 地 赋 调整 国际关系的重要规范, 条 便 我 国际条约必须有着相应 的地位,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