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doc判断
刑法判断题答案
第二章1、正确的,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是允许的。
第三章1. 错,1997年刑法缓刑撤销、假释撤销的规定明显不利于当事人,但是,考虑从严处罚原则,因此,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应适用97年刑法。
2. 错,1997年以后出台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1-7)均自发布之日生效,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3. 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4. 错,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我国刑法追究。
这并不违背于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是,该原则仅适用于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
5.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
6.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1、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不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正确,不作为犯属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法官对作为义务加以确认,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错误,应受刑罚处罚性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应然的规定,受刑罚处罚是实然的规定,两者有所不同,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一)1、抢劫罪与绑架罪侵犯客体相同的,因此,同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
错误,两者侵害客体相同,但是,主次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犯罪,绑架罪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2、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错误,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理。
第一章 刑法.doc单选
第一章刑法单项选择题1、某外贸公司在缴纳50万元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取了80万元退税款,后被查获。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
A.该公司构成逃税罪,逃税数额为80万元B.该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数额为30万元C.该公司逃税5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30万元,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D.该公司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2、张某是某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某中外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担任中层领导的人员,在工作中具体负责理赔。
后张某将其私人所有的一辆轿车让其弟弟开到外地,同时谎报车辆被盗的保险事故,通过自己亲自审批的方式骗取公司保险金45万余元。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B )A.张某构成保险诈骗罪B.张某构成贪污罪C.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D.张某构成诈骗罪3、下列关于贷款诈骗罪,哪一选项是错误的?(B )A.甲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
甲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
乙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
丙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丁构成贷款诈骗罪4、郭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科技公司电脑内存3000个,票面金额4万元。
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该批内存因生产过早与当今的插槽无法对插,现已经淘汰,无法使用,故毫无价值。
”对郭某骗取内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C )A.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郭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C.郭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D.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5、刘某在公交车上窃得乘客王某的银行信用卡和身份证,并用身份证号码成功猜出了信用卡的密码,随后在短时间内大量透支消费达数万元。
关于刘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C )。
A.刘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B.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刘某构成盗窃罪D.刘某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6、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贾某使用何某(另案处理)交给他的刘某的身份证信息和自己捡来的廖某的身份证,办理了5张信用卡,多次套现使用后按时还款销户。
刑法第一章选择题
刑法习题?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单选题?1.附属刑法是指?(C?)?A.附带规定于单行刑法的罪行规定??????B.附带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的违法规定?c.附带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D.刑法典的附则?2.刑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D?)?A.禁止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B.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C.宣示对犯罪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D.保护法益?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而实现?B.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主要依靠刑法的宣誓与适用来实现?c.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而实现?D.刑法的机能包括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两个机能?4.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D)?A.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B.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c.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D.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5.狭义刑法是指?(B)?A.治安处罚条例?B.刑法典C.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科学?D.研究刑法的科学?6.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以外,还具有?(B?)?A.强制性?B.处罚方法的严厉性C.处罚手段的强制性?D.阶级性?二、多选题?1.刑法的分类包括?(ACDE)?A.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B.一般刑法与特别刑法?c.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D.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E.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刑法保护的法益有?(ABCDE?)?A.有关人身的法益?B.有关经济的法益C.有关财产的法益?D.有关婚姻家庭的法益E.有关社会秩序的法益?3.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组成包括?(ADE)?A.总则?B.犯罪C.刑罚?D.附则?E.分则?4.下列哪些机关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ADE?)?A.全国人大常委会?B.中国法学会c.司法部?D.最高人民法院?E.最高人民检察院?5.下列属于论理解释的是?(ABCD)?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比较解释?E.文理解释?6.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ABCDE?)?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E.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三、判断题?1.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自1979年7月1日起实施。
刑法判断题答案
第二章1、正确的,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是允许的。
第三章1. 错,1997年刑法缓刑撤销、假释撤销的规定明显不利于当事人,但是,考虑从严处罚原则,因此,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应适用97年刑法。
2. 错,1997年以后出台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1-7)均自发布之日生效,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3. 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4. 错,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我国刑法追究。
这并不违背于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是,该原则仅适用于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
5.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
6.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1、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不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正确,不作为犯属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法官对作为义务加以确认,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错误,应受刑罚处罚性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应然的规定,受刑罚处罚是实然的规定,两者有所不同,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一)1、抢劫罪与绑架罪侵犯客体相同的,因此,同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
错误,两者侵害客体相同,但是,主次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犯罪,绑架罪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2、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错误,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理。
刑法总论判断题
第1——6章错55.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进行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后,刑法典在少数民族地区则不再适用。
对56.大陆法系确立了犯罪的三个特征,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对57.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单行刑法。
错58.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和行为与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错59.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构成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
错60.犯罪分子在1997年9月30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对61.如果某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错62.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错63.只要含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内容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广义的刑法。
错64.只有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才可以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错65.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
对66.法益实际上就是犯罪客体,二者只是称谓不同,并无实际变化。
错67.根据犯罪客体的层次不同,可将其分为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
对68.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如果案件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可溯及既往。
错69.附属刑法就是刑法典的附则。
对70.对于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选择要素。
对71.直接结果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间接结果只影响量刑。
错72.我国现行刑法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73.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错74.在月台上,甲偷了乙的钱包,乙在跨铁轨追赶甲时,被碰巧驶过的火车轧死。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对75.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错76.违法行为和犯罪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2.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刑法总则第一章
3、刑法法条的“但书”的理解
(1)起补充作用 (2)起例外作用 (3)起限制作用
行为———————— 责任
触犯刑罚的行为
原则和范围 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 正当行为 静态 动态 追诉实效 (阻却犯罪成立) (刑种)(刑罚适用) (阻却刑罚适用)
共同形态 罪数形态 量刑 行刑
2、举例说明: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 ……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 ……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 …… …… 附则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 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 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分类 广义 狭义
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
概括: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
刑法判断题
刑法判断题第一部分1、犯罪对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正确答案:】错误2、王某正在匀速行车,8岁儿童李某玩弹弓,射出的石子击中王某的左眼,王某本能地捂住自己的眼睛,方向盘失去控制将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撞死。
王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3、不作为犯罪是以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而构成的犯罪。
【正确答案:】正确4、14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任何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错误7、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正确答案:】错误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错误9、15周岁的张某聚众斗殴并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1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间谍罪、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11、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正确答案:】错误1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答案:】正确1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14、精神病人在任何时候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1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1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法知识点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特征;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4)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课题;(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核心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4)行为的地点;(5)行为的方法手段;(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2)不作为;(3)持有;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危害结果的概念:(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的种类:(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2)量刑意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a.犯罪主体身份,b.犯罪对象身份;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特殊人群的刑事处遇:(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不成立累犯原则;(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1)不适用死刑原则;(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的两种类型:(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
刑法总论第一章
小结
重点与要求: 掌握:刑法的概念、根据、体系、解释 了解:刑法的性质、创制、完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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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完善 (一)修改阶段 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收集和整理材料 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规划 重点修改阶段(1991)“反革命罪”罪名修改 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全面系统修改 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1997年3月
➢ 条文之下分款、项 ➢ “款”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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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采用(一)(二)(三)等基础号码进行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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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专政工具 3.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 2.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属性:公法、实体法、子法、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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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表 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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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必备:第一章刑法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doc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学(第一章)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及其基本含义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 第五条 规定: “刑罚 的轻重, 应当与 犯罪分 子所犯 罪行和 承担的 刑事责 任相适 应。”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及其基本含义
01 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 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也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02 刑罚的轻重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体系
一
刑法的概念
二
刑法的任务
二
刑法的体系
一
刑法的概念
从实质上定义犯罪
结合犯罪的形式 和实质定义犯罪
02 刑法是规定犯
罪及其法律后 果(主要是刑 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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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
01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是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
(五)款
和分则两编,个 06 别还有附则。 04
条下是款。有些条文内容单一,
只有一段,因而不必在条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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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有些条文内容繁多,且存
在若干层次,则需在条下设款。
(二)章
编下是章,总则共五章,分别为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 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 用,以及其他规定。
刑法分则
刑法分论一、罪状、法定刑罪状简单罪状:只有罪名,没有具体特征描绘;叙明罪状:具体特征描绘;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空白罪状:指出参照法律、法规;混合罪状:2种以上描述方法。
罪名分类:类罪名、具体罪名;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概括罪名解决了数罪并罚的问题:又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信用卡诈骗罪:196条;法定刑法律条文规定了刑法种类和刑法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刑法202条:拒缴罚金的1~5倍。
注意规定;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以免忽略。
法律拟制:使本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规定的行为按该规定处理。
即:”明知将不同者等同视之”.-----刑法的扩张性规定。
---------又叫转化犯。
国家安全:领土和主权(一)放火罪:危险犯、独立燃烧说、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共生活的安宁稳定。
不特定多数人:有扩张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则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恐怖组织:为特定政治目的,对不特定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适用暴力、胁迫,以造成社会恐怖。
(二)劫持航空器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是航空器坠毁或威胁他人重伤、死亡。
使用中:飞行前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以占有的意思盗窃;抢夺:夺取。
(一)交通肇事罪:含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罪存在时空范围:水路、公路危险分配:特殊情形下:5种,需要背记。
酒后、吸毒驾驶;逃逸的;人和车辆有问题的;本罪主体: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
包括:驾驶者、乘客、行为;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主管单位人员(能发命令的人);逃逸的性质: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酒后驾车,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酒后驾车,没有危险驾驶,却对他人的生命健康等造成伤害--------交通肇事罪酒后实行危险驾驶,毫无眷顾的放弃了对他人生命的,也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则认定为故意。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但书
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 但书”是前段的补充 补充。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都是犯罪,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是前段的例外 例外。 2、 “但书”是前段的例外。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是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 日起计算。 日起计算。 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 限制。 3、 “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 为了使… 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⑵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 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1981年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 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 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⑶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 三条的解释。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 不执行,情节严重” 不执行,情节严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分论第一章
(三)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不同刑种或具有一定处刑 幅度的同一刑种为内容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述方式可以分 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的刑量和法定最低刑的刑种, 但不具体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 2.明确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和法定最高刑的刑种, 法定最高刑的刑量根据刑法总则决定。 3.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的具体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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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 关系? 思考提示: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 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 立犯罪的标准,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 决定其内容。 2、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 “执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 思考提示:(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犯 罪主体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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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体罪名的分类 根据罪名在同一刑法分则条款中的存在形式,具体罪 名可以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并列罪名、概括罪 名等。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刑法分则条款只规定了一种具体 犯罪的罪状,只可能抽象出一个罪名的情况。 2、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 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方 式,而这些结合方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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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刑
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刑罚。 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是司法机关决定宣告 刑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定 刑的结果。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2021年刑法试题库
《刑法》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刑法反映意志,刑法阶级性质是由阶级性质所决定。
※2、国内刑法解释从解释效力来划分,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学理解释。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法律规范总和。
三、单项选取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题1分,共30分)1、刑法是关于()法律规范总和。
A、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总和B、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C、总则和分则※2、下列()没有法律效力。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3、国内刑法第91条至99条是对“公共财产”等规范含义阐明,属于()。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详细应用法律、法令问题所做解释是()。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5、有权进行司法解释是()。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直接对法律条文文字和语义加以注释阐明是()。
A、论理解释B、学理解释C、文理解释四、多项选取题(本大题共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国内刑法解释从办法上分类可分为()。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文字解释D、论理解释E、学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国内刑法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 __, ________ 和。
※2、国内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___一律平等。
不容许任何人________。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合用对象是全体公民。
三、单项选取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题1分,共30分)1、国内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候……依照本法关于规定判处。
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
A、实事求是 B、罪刑法定 C、罪刑相适应※2、甲实行某一行为,新刑法规范以为是犯罪,而旧法律以为不是犯罪,此时法院宣布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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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
判断题
1、只要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且数额巨大,则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2、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既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4、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长期非法集资,获取近500万元人民币,其害怕被有关机关调查,遂找到王某帮忙。
王某知道该情况后,让其将该笔集资款存到自己的账户。
王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
5、张某使用信用卡质押,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6、某机床厂欠缴应纳税款,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对其应以抗税罪定罪处罚。
(×)
7、李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对其应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必须有牟利的目的。
但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出于间接故意和过失。
(×)
9、王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对其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10、某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将发票低价出售给自己的朋友,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
1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餐饮业发票的,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
1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的,构成洗钱罪。
(×)
13、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货币”,仅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
(×)
14、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
1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
(×)
16、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
17、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中的“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其他发票。
(×)
18、行为人伪造、变造被停止使用的或者已经作废的金融票证的,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19、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资助,是指有偿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物资或者活动地方的行为。
(×)
20、蒋某具有较高的电脑制版能力,其为朋友伪造货币提供了电脑模拟版样,对其应依照伪造货币罪论处。
(√)
21、甲在伪造了50万元人民币以后,又将该批假货币连同乙伪造的60万元人民币运输到外地出售给丙,牟取了巨额利润,对甲的行为应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
22、甲在伪造了80万元人民币后,又将该批假币运输到外地出售给乙,牟取了巨额利润,对甲的行为应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
23、同一纳税人同时逃、抗两种以上税的,只要其中一种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所逃、抗其他税种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逃税、抗税的总额。
(√)
2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
25、李某变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不构成变造货币罪,但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罪名处罚。
(√)
26、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资金,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主观上是占有,后者主观上是占用。
(√)
27、某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无论数额大小、是否造成损失,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28、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内幕人员,也可以是非内幕人员。
(√)
30、王某是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持有大量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
为了达到获利的目的,王某利用其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故意散布有关该公司的所谓利好消息,致使该公司股票价格出现重大波动。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
3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有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32、对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行为可由该共犯或同一单位中的多个不同自然人完成,并不要求其中每一个人都必须同时实施编造行为与传播行为。
(√)
33、个人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行为人必须有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
34、行为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时,若不是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而是出于自用生产、经营的需要,获取贷款后,因其他原因将该款项高利转贷给了他人,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