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务员局准予厦门市海沧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变更《厦门市人
厦门市内户口迁移在哪办理
厦门市内户⼝迁移在哪办理有很多在莆⽥⽣活的朋友,因为他们⾃⼰的⽣活条件变好了,就想要将⾃⼰的⽣活坏境改变⼀下,但是他们在更改住房坏境的时候,就需要申请相关的户⼝迁移,很多⼈就想要知道厦门市内户⼝迁移在哪办理,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厦门市内户⼝迁移在哪办理各派出所户籍窗⼝地址⼆、厦门市内户⼝迁移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岛外未成年⼦⼥投靠⽗母落户岛内:1、投靠⽗(母)的⼦⼥年龄未满18周岁;2、将户⼝迁⼊思明区、湖⾥区的,需⽗(母)⼀⽅登记为本市户籍⼈⼝时间满五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
⽗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3、对于⼊选国家“千⼈计划”、福建省“百⼈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的⼈才、⾼层次留学⼈才,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市⼈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我市(含从岛外调⼊岛内)时具有硕⼠研究⽣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级职称或⾼级技能的⼈才落户厦门后,其未成年⼦⼥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4、经市委组织部、市⼈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我市(含从岛外调⼊岛内)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或中级技能的⼈才以及根据《关于进⼀步完善来厦⼯作多年已成为企业⾻⼲的⾮厦门⽣源往届⼤专以下学历毕业⽣⼈才⼊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2007]8号)等规定落户厦门后,其未成年⼦⼥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5、⽗母离异、⾮婚⽣育的未成年⼦⼥投靠本市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母)落户,只计算⽗(母)登记为本市户籍⼈⼝时间;继⼦⼥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或继母;6、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未成年⼦⼥投靠⽗母移⼊岛内思明区或湖⾥区的,与市外迁⼊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致。
(⼆)岛外⽗母投靠成年⼦⼥落户岛内:1、将户⼝迁⼊思明区、湖⾥区的,需⼦(⼥)⼀⽅登记为本市户籍⼈⼝时间满五周年且⽗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2、本⼈或配偶及被投靠⼦⼥或配偶在厦拥有《厦门市⼟地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途为住宅,且所有权份额所占⽐例不得低于50%);3、⽗母年龄要求,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4、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母投靠成年⼦⼥移⼊岛内思明区或湖⾥区的,与市外迁⼊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致。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陈晓忞免职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陈晓忞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05
•【字号】厦海政〔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陈晓忞免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3〕142号文通知:
免去陈晓忞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处长级待遇)职务、一级调研员职级,免职时间为2023年12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成长型企业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成长型企业拟认定
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成长型企业拟认定名单的
公示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政策申报指南》(厦发改服务[2021]282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我区拟认定厦门兴汇能源有限公司为2022年成长型企业,现予公示。
单位和个人如对上述拟认定总部企业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联系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反映。
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尽可能具体详细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区发改局
邮政编码:361026
联系电话:************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王传国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王传国等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8.09
•【字号】厦海政〔2023〕96号
•【施行日期】2023.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王传国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3〕68号文通知:
王传国兼任海沧区体育出版广电局局长;
免去骆福成的海沧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信息公开审核表
信息公开审核表单位名称: 编号:
2023年海沧区第四批吸纳省外脱贫人员跨省务工奖励公示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跨省就业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3)59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补助预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23)108号)文件精神,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筛选,海沧区区劳动就业中心拟对2023年第四批符合享受省外脱贫人员跨省务工奖励的企业进行补助资金发放,现予公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2日一2023年11月24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义,请及时向我区就业中心反馈。
联系人:胡江陵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附:2023年海沧区第四批中西部脱贫人员跨省务工奖励明细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厦门市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厦府[1993]综131号
厦门市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正文:---------------------------------------------------------------------------------------------------------------------------------------------------- 厦门市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1993年5月28日厦府〔1993〕综131号)一、委托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称市外办)负责管理全市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并承办县(处)级和县(处)级以下人员的出国(境)事项。
二、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事项,由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外办办理。
凡属县(处)级领导人员、由市财政拨款或提供外汇额度的人员、跨地区、跨单位组团的人员、申报多次往返港、澳的人员,以及从事非经济贸易活动的人员和市外办工作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其他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市外办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
三、凡属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外贸出口创汇大户企业、重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分别经科委、机电办、经贸委和外资委确认资格后,根据企业需要,可选派政治条件好,具有专业技术、外贸知识、外语水平的技术或商务人员若干名出国、赴港澳执行技术和商务活动任务,送市外办报市政府审批,实行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本年度内再次出国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主管部门签批,其他人员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签批后直接到市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四、市领导出国(境)事项,根据带队人的身份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五、在党委和国家机关以外单位工作的地、市级干部的出国(境)事项,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省政府审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厦府[1991]综15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1991年8月3日厦府〔1991〕综156号)一、为适应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需要,协调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所在单位的关系,解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应聘外派后的后顾之忧,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聘用单位招聘外派专业人员原则上可按照我局和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厦人〔1986〕085号、厦劳〔1986〕2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及厦府〔1987〕综558号文“关于转发《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招聘专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招聘范围:1、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专业人员(以不严重影响专业人员所在单位的生产、业务工作为原则);2、外地专业人员符合引进和调进厦门条件的;3、分配我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招聘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2、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好,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外派项目需要的;4、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
在招聘中,还应根据各种项目的需要,提出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四、招聘的手续。
外派单位需要招聘专业人员,应向市人事局申报有关招聘人员的条件、专业、名额及招聘的办法等,经审核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
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应聘人员可采用停薪留职、辞职、调动的办法应聘。
采用何种办法,聘用单位应与被聘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同商定。
六、辞职按厦府〔1987〕综558号文转发的“关于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六条指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市人事局批准辞职的,辞职前和应聘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人事关系寄挂市人才交流中心,并由聘用单位向其缴纳每月120元的劳务费,外派期满后就业以自谋职业为主,人才交流中心协助推荐;未经上述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郭崇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郭崇江等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11
•【字号】厦海政〔2021〕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郭崇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1〕85号、92号、103号、105号文通知:
郭崇江任海沧区体育出版广电局局长(兼);
罗丽萍任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挂职);
江盛军任海沧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黄坚任海沧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曾祥明任海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四级调研员;
谢炎才任海沧区海沧街道办事处二级调研员;
谢善锋兼任海沧区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免去:
张绍华的海沧区体育出版广电局局长(兼)职务;
许建平兼任的海沧区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郭崇江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朱校园的海沧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兼)、海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职务;
叶清峰的海沧区(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洪艺珍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挂职)职务;
李江平兼任的海沧区公务员局局长职务。
以上任免时间从2021年11月算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张剑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张剑等职务任免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08
•【字号】厦海政〔2022〕41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张剑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2〕38号文通知:
张剑任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主任;
免去王继东的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以上职务任免时间从2022年3月算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蔡飞元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蔡飞元等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18
•【字号】厦海政〔2022〕105号
•【施行日期】2022.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蔡飞元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2〕101号文通知:
免去蔡飞元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黄永继的海沧区司法局三级调研员职级;
龚道新任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以上职务任免时间从2022年8月算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少观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少观等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06
•【字号】厦海政〔2023〕140号
•【施行日期】2023.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少观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3〕119号文通知:
苏少观任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林晓君任海沧区民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梁小华任海沧区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沈科凤任海沧区新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李玉华的海沧区新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以上人员任免时间从2023年10月算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王振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王振华等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8.07
•【字号】厦海政〔2023〕10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王振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3〕78号文通知:
王振华兼任海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免去张翔兼任的海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以上任免时间从2023年7月算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