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填空(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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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填空题:
A:
1、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统称当事人陈述。
2、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
方)行政机关。
3、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案件,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按照审级标准,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
(再审判决)
B:
5、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6、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7、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8、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民法院应作出限期
履行判决。
10、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作出维持判决。
1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
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时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延续)。
12、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
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13、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
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C:
1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
范围。
D:
1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
16、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
诉人)和(被上诉人)。
17、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
起诉、应诉和参加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8、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19、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必要共同诉讼。
20、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
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共同诉讼。
21、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变一审判决)。
2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方式。
23、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也叫(终审)程序。
24、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在(原告起诉)之后,(一审庭审结束)
之前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5、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
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7、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
审理。
28、对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以
(委托机关)为被告。
29、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
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F:
30、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31、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只有在(行使被授予的职权)时,才能
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2、非行政案件的执行,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
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
以实现的制度。
G:
33、《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
34、国家行政机关有叫(国家管理机构),简称(政府)。
35、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所辖区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
方行政机关);按照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构)和(专
门权限机关)。
3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和(人事监督)。
37、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38、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
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G:
39、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其
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40、公务员具有(自然人)和(公务员)双重双重身份。
41、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4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4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职务无关)行为无权提起行政赔
偿。
4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
理)为前提条件。
公务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
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47、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自出生时),终于(死亡时灭亡)。
其它组
织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经主管机关许可或批准成立时)
终于(解散、撤销时)。
48、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49、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或同
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
讼。
50、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
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5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
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52、根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
法与创制性立法。
5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
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等
七类。
54、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55、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事物证据)。
56、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行政
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57、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
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58、根据法律规定,追偿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则是实施加
害行为的(行政机关)。
59、根据审计的目的划分,审计监督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和财政法纪审计)。
60、根据审计的时间划分,审计监督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
计)。
61、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6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J:
63、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并通知原告。
6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
65、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
撤诉)。
66、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
缺席判决)。
67、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称为(行政许可的注销)。
68、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
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9、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70、监察机关的实体性监察权主要有提出(监察建议权、作出监察决定权、
奖励权)。
K:
71、可定案证据是(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L:
72、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
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M:
73、没有(行政相对方提出),即使是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复议机关也不作主动复议。
N:
74、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
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人民政府)、
(地方各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Q:
75、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
第一审法院受理和审理
76、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
出(副本)。
R:
7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
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7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
79、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
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80、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
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的案件。
8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只限于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82、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必须经
人民法院(裁定)。
8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
式。
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S:
84、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
许可,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85、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86、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
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87、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和(提审程序)两种程序。
88、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89、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计资料)。
90、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
(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91、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92、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而
在法定期限内申明不服,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
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
T:
93、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
94、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W:
95、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依法
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96、我国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乡政
府)四个层次。
97、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8、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
救济。
(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99、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
管辖)。
100、我国行政诉讼法典确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采用的是(结合式的确
实)方式。
101、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102、我国的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
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财物、警告、通报批评)八种。
103、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104、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105、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
为辅。
106、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大类。
107、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除了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
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
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等。
108、我国行政赔偿程序采取(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只有行政处理未能解
决争端,行政赔偿请求人才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09、为保证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训诫)、(责令具结
悔过)、(罚款)或(司法拘留)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110、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
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X:
11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12、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
律解释)、以及(行政法的其它渊源)等形式。
1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全部行政法律规范),包括(调整)和(决
定行政主体的基本准则)。
11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的特殊性)的
特点。
115、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
构成。
116、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
(义务)。
117、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
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118、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119、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20、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细则和办法)。
12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的行政处罚。
12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主体是(部委和直属
机构)。
123、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
政法)和(特殊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实
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可分为(行
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124、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
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2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26、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127、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
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
(组织)。
128、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129、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监督
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30、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包括(般行政监督)和(专
门行政监督)两大类。
131、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
132、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
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133、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能以自
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职责)
的组织。
134、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许是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135、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
136、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
是(授予职权)。
137、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和(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三个基本特征。
138、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139、行政许可合法性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40、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141、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4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14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三种:即(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144、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145、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46、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法律效果条件)。
147、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自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148、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149、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双重属性。
150、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暑、发布与备案等步骤。
151、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152、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153、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154、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155、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
156、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和(全面适当履行原则)等。
157、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15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159、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160、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161、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的性质是:(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162、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163、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侵权行政机关)。
164、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对这两种违法。
165、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166、行政赔偿是由(行政侵权损害行)为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
167、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部分构成。
168、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是(拥有赔偿请求权者),被告是(赔偿义务机关)。
169、行政追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有故责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和受委托的组织或成员)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70、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促使其(履行义务)。
171、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172、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7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174、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7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176、行政复议的原则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
177、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60)日。
178、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
179、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180、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8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充当)。
182、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能成为被告。
183、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84、行政诉讼的起诉有两种类型,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经复议
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185、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
与行政诉讼的人。
186、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而行政诉讼参与
人则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
讼的人。
18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8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9、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三大类。
190、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
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91、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
料和事实。
192、行政诉讼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193、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
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194、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包括五种类型,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
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
195、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196、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197、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198、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199、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200、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20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02、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203、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0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05、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表现出来的。
206、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
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07、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力主要包括(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
困难的补偿权)。
208、行政相对方对(内部行政行为)、(民事纠纷调解)、(国家行为)不服
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09、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
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
210、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
21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212、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以(该
行政机关)为被告。
213、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14、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
行政职权的转移。
215、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职权而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216、行政争议可以分为(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两种。
217、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的(非权力)行政行为。
218、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219、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20、行政不当通常发生在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场
合。
221、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
提起的方式有:(申请
执行)和(移送执行)。
222、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23、行政裁定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X:
224、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
225、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226、相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
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
是(民事行为)。
Y:
227、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
指导)、(个别的行政指导)。
228、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
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229、以行政指导有无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
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230、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
(组织相对方)。
231、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为(直接
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232、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
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233、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
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3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235、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和(附
文件的许可)
236、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37、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
义务的许可)。
238、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
性许可)。
239、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240、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行政许可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241、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受理之
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2、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规制性行政指
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243、原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244、原告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
诉。
245、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诉
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246、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先收到起诉状)
的人民法院管辖。
247、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
与(地方行政立法)。
248、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
立法)。
249、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应分别适用(第一审)和(第二审)
程序。
250、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51、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
大市)的人民政府。
25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253、延期审理、延长审限、诉讼中止等情形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上称为(审
理程序的延阻)。
254、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
(效率原则)。
255、一般行政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下级政府对
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等三种。
Z:
2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经七届全国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25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59、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
合同标的权)、(单方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权利)。
260、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261、在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
262、在我国,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263、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
议人)。
264、执行程序的提起有两种情况,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265、执行的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266、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罚款。
267、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候补”)式的追偿;另一种是(“先赔
后追”)的方式。
268、只有法律或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或法
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
空白:
26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70、(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受害)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271、(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类,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
动教养)两种形式。
272、(罚款)和(没收财物)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两种主要形式。
27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行政许可上
的权力配置
274、(行政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
275、(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276、(行政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
系)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277、(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