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
本文就是想探究这个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
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问题。
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对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代理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案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
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
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
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
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
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
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
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201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21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不清楚这个问题,以下店铺⼩编为您收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起增长法律知识。
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保险合同纠纷中⼏个常见的问题:⼀、合同效⼒问题。
⼈⾝保险合同是以⼈的寿命和⾝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的⽣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即恶意投保⼈)置于危险状态。
由投保⼈在未获取被保险⼈书⾯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效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只能就该条款表⽰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投保⼈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代签的故意。
虽然该案投保单中健康告知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注明应由被保险⼈亲⾃签名,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投保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续以及违反这⼀⼿续会导致的严重后果。
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投保⼈代签投保单的⾏为加以制⽌,也没有要求投保⼈出⽰被保险⼈书⾯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投保⼈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
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保险公司实际默认了投保⼈代签投保单的⾏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必须对投保单进⾏严格核保,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正是由于保险公司怠于履⾏告知义务,后⼜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重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合同形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缔约过失⾏为给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寿险公司投保人代签名的风险与对策
厉以及保险公 司品质管理的逐渐 名 的合 同效 力 问题 阐述清楚 。
完善 , 一 种 代 签 名 现 象 基 本 能 第
于投保 人代 替被保 险人 签名 引发
行 为人承 担责 任 。本 人知道 他人
否认 表示 的 , 为 同意 。 视 ”
投保 人代替 被保 险人签 名 的 以本 人名 义实施 民事 行为 而不作 在 保 险业 务 中 , 出 现 投 保 常 而《 同法 》 4 合 第 8条规定 , 行
被保 险人 经 保 险公 司 催告 知 晓 , 以推断 : 险公 司投 保 人 代 被 保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保 沉默表 示拒绝 追认 , 同无 效 。 合 险人 签名 引发投诉 的本 质在 于流 在 实务 操 作 中 , 签 名 现 象 代 而在实 务 操 作 中 , 险公 司 程设 计 的缺 陷 , 保 即没 有 对 被 保 险 往往很 难避免 。新 的流程设 计对 对第一 类 情 形往 往 无 法 举 证 , 只 人实 行 回访 核 实 的 环 节 , 而 也 保 险公 司 的好 处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从
3 被保 险人 没 有 明确 同意 , 、
代签 名却 不 表 示 反 对 的 情 况 下 , 会有 两种情 形发 生 : 第一 , 被保 险 人事 后 自己知 晓 , 么 认 为 代 签 那
保 通 过 观察 回访 流 程 图 , 们 也没有 明确 不 同 意 , 险 公 司应 我 名属 于委 托 代 理行 为 , 同被保 可以发 现 , 视 一般 保 险公 司仅 仅 是 立刻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投 保 人 , 险人本 人 签 名 , 以死 亡 为 给 付保 把 投保人 作 为 回访 的 对 象 , 将 未得 到被 保 险人 同 意 , 险公 司 保 而 险金 条件 的合 同照样有效 ; 第二 , 被保 险人 排除在 外 。因此我们 可 有权利 撤 销 合 同 , 由投保 人 承 并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应晓喻关键词:代签名投保单保单回执银行划款协议书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无效摘要:本文在分析人身保险投保过程的基础上,逐个对其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三种文件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代签名投保单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并给出在实际操作中规范代签名现象的建议。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非常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理赔纠纷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本文在分析人身保险投保过程的基础上,逐个对其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三种文件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代签名投保单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并给出在实际操作中规范代签名现象的具体建议。
本文的讨论建立在三个假设条件之上:第一,只讨论善意的代签名问题,即排除诸如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等任何涉及到欺诈的问题,也不对代理人的职业操守提出任何质疑;第二,购买保险、缴纳保费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第二,当事人事先对代签名并不知情,即不存在当事人授权代签名的情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代签名行为理所当然不会受到质疑。
首先让我们以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销售方式(这也是人身保险产品最典型的销售方式)为例,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和缴纳首期保费,首期保费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通过银行划款,如果是后者,则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还要填写一份银行划款协议书。
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审核,其间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等辅助程序。
保险人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
浅析代签名保单对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保险投 保 书 、 及 财务告 知 书 , 健康 以及 其余 表明投 保 意
二 、保 单 签名 问题 的法理 分 析
在实 践 中 , 保险 市场 的竞 争 非常激 烈 , 许 多 由于 在 保 险公 司的激 励机 制 中都 明确规 定 了保险 代理 人 的收 入 和保 单的数 量 成正 比关 系 ,保 险 代理人 为 了拿 到更 多的 保单 , 往不 择 手段 , 往 甚至 误 导投 保 人 , 保 险 欺骗 人 , 保单 及代 签保 单现 象尤为常 见 。 代填 而投 保人 法律 意识 的淡薄 ,对 保险 合 同法律 严谨性 的认识 不足 就 更 加剧 了上述 问题 的产 生。 人身 保险 合同的 订立 一般 经投 保人 发 出要约 和保 险人承保 即承诺两个 阶段 。 国 《 我 保险法 》 第十三 条规 定 : 投 保人提 出保 险要求 , 保险人 同意 承保 , “ 经 并就合 同的 条款 达成 协议 , 合同成 立 。保 险人应 当及时 向 保险
代理 人代 投保 人签字 。这 也是 较 为普遍 的 一种 代签 现
赔偿 的主要 依据 。 保人 、 险人 在保单 相应 位置 上 投 被保 签 名或 盖章 在形式 上证 明 了投 保人 或被 保 险人 同意 保
险 合 同的法 律效 力 。 问题 在于 , 是其他 人在 合 同上代 若
( ) ME C M R E& L W 商务与法律 ( A
中不 少险种 如生 死两 全险 、 保 险 、 康保 险等 均包 年金 健 括 死亡 事故 给付 , 是否也 适 用此 条款 ? 在 20 年 7 早 00 月2 6日 , 会发 布 的 《 保监 关于 规 范 人身 保险 经营 行 为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 知” ) 通 中规定 : 人 身 “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 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 令2013年第2号)
1.ONE
严禁保险销售从 业人员在保险销 售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 保险合同
2.TWO
❖ 投保单(个人保险投保单、电子投保确认单); ❖ 健康问卷; ❖ 投保提示书; ❖ 保险合同送达书;
代签名的范围——保全资料
❖ 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非付费类) ❖ 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 ❖ 授权委托书; ❖ 补充告知问卷(复效); ❖ 保险合同代理服务确认书等
代签名的范围——理赔资料
从我做起——转变思想
从我做起——熟知法规
❖ 积极参加公司职业道 德教育及行为规范培 训、加强日常自我学 习。
❖ 熟知保险法律法规, 维护客户、自身与公 司的合法权益。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及其他资料或文件上 签名;
❖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 属说明不得相互代签名,并 指导其正确签名;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烈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每计1分,计扣人民币300元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每计1分,计扣 人民币200元;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甚至列入行业黑 名单。
遭致处罚 代签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因管理不善遭致 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6月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
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失效保单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失效保单管理的通知2010-06-08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厦保监发〔2010〕41号厦门市各人身保险公司: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失效保单(含自动垫交保费保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事前管理,建立失效保单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失效保单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失效保单进行管理。
(二)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人员应提醒客户在投保单、理赔申请书、保全申请书等资料上填写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留存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比对本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行真实性筛查,防止业务员规避回访造成保单失效。
(三)严禁保险公司代客户签名或让客户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理赔申请书、保全申请书等资料上签名,或代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实行要求客户本人临柜申请保全、理赔的“面签”制度,或采取对委托代办件进行100%回访等措施,进一步防范代签名风险。
二、强化事中管理,建立客户提示和回访制度(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以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在当期保费缴费日起60天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可以以短信等方式提醒投保人保单因未缴费而进入宽限期,以及宽限期内享有的权利义务等。
(二)保险合同失效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信函、人工送达等方式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和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同时,可采取短信通知等方式对客户进行辅助提醒。
(三)扩大客户回访范围,除对新单客户和理赔、退保及满期给付代办件客户实行100%回访外,对失效保单也实行100%回访。
(四)保险公司对失效保单客户的回访应当在失效日次日起开始进行。
回访可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面访等方式,且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回执应上收至市级公司进行存档管理。
保险合同代签字法律问题研究
采取 相 应 的监 管 措施 。而 20 0 0年 7 2 保 监 会专 门 发 布 月 51 3。
2 013号< 0 关于规 范人 身保险经 营行 为有关问题 所 谓 代 签 字 , 指 在 保 险合 同 的 订 立 过 程 中 , 保 险 合 同 了保监发[ 0 13 是 非
保 险 合 同 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如果代签字人的签字行为是没有代理权 的 、 或 议 。 投保 人提 出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要 求 ,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 经 并 并生效。但是 ,
那 就合 同的 有 关 条 款达 成 协 议 , 险 合 同 成立 。保 险合 同是 最 大 超 越 代 理 权 或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 保 诚 信 合 同 .它 要 求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则 构 成 民法 上 的无 权 代 理 合 同 。 而无 权 代 理 合 同 的效 力 不 同 而 必须 体 现 当 事人 的真 实 意 思表 示 。但 是 在 保 险 实 践 中 。 们 经 于无 效 合 同或 者 有 效 合 同 。 是 一 种 效 力 未 定 合 同 。而 目前 , 我 常 会 遇 到 由他 人 在 投 保 单 等 书 面 文 件 上 代 当事 人 签 字 的 情 在 保 险 市 场 上 主 要 是 以保 监 会 的有 关 行 业 规 定作 为认 定 代 签 在 况 。相 应 地 . 因为 代 签字 而 在 当事 人 与 代签 字 人 之 问 产 生 的 保 字 效 力 的 依 据 。如北 京 保 监 会 ‘ 北 京 保 监 会关 于营 销 员 代 签 ‘ 险合 同纠 纷 也就 不 在 少 数 。这 种行 为 不 仅 损 害 了 投 保人 、 保 委 托 银 行 代 扣 保 费 合 同书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中规 定 。 委 托 银 被 上代 签 字造 成保 险 合 同 纠 纷 形 成 的 投 诉 , 险人 、 益 人 的 权 益 。 且 也 造 成 了 保 险 行 业 的 运 作 的 混 乱 。 行 代 扣 保 费 合 同书 ) 受 而 应 因此 ,如 何 看 待 代签 字 的法 律 效 力 便 成 为 处 理 此 类 合 同 纠 纷 各 公 司 应 妥 善处 理 。至 于 代 签 字 是 否影 响 合 同 效 力 问题 。 由 杜 的 关 键 所 在 。 我 国< 险 法 > 代 签 字行 为 也 没 有 做 出相 应 的 法 院裁 定 。各 公 司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绝 销 售 人 员 代 签 字 保 对 将 规定 , 因此 , 实 践 中代 签 字行 为对 相关 权 利 人 的 维 护 是 非 常 现 象再 次发 生 。若 有 关 公 司 不 能 有效 禁 止 这 一 行 为 。 进 一 步 在
保险代签名问题3
案例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保险公司不得以 “代签名”为由拒赔,应全额理赔7.2万 元。 法 院认为,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的保险知识 优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签名 问题明示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充分履 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吴女士在办理复 效手续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 字的情况下,仍为她办理复效,可认定保 险公司对代签的行为已认可。基于上述理 由,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义务,对吴女士作 出赔偿。
什么是保险代签名?
• 释意: 保险代签名 是指在以死亡为给 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法律规定的由被保 险人签名却由他人 代签的行为
代签名有两种情况
• 第一种:投保人代被保险 人签名 • 第二种:保险代理人代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产生的问题
代签名现象的存在,使得保险公 司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 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极易造 成纠纷。
所以一定不要代签名
• 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 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 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他 们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 • 对于保险公司,无法考核 其经营状况,存在经营风 险,也易造成对保险公司 的误解 • 对于客户,危害更大。一 是可能遭到拒赔,二是可 能引发道德风险。
第二种
• 经过授权,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除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 性规定外, 该行为合法有效,投保单和保险合同均为合 法有效。 • 未经授权,权利义务已经执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 效。 • 未经授权,事后也未得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无效。由保险 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代签名”不能一概拒赔
• 1998年,吴女士为丈夫张某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额7.2万 元。丈夫失踪后这张保险单一度由于吴女士未及时缴费, 导致暂时失效,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此处吴女士代 丈夫张某签名)并补交保费,保单才继续生效。丈夫张某 意外失踪,妻子吴女士为他续交4年的保费后等来法院宣 告丈夫死亡的判决。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张某的名 字是代签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令保险 公司全额赔付。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案例概述在某市,一位市民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他发现自己的名字并非本人亲自签署,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充分告知,感到十分不满。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类似的情况在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
案例分析保险单代签名,看似简单的操作,实际上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如果代理人代签,投保人并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和诈骗的违法行为,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亲自签名确认。
如果代理人代签,且投保人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方式对于保险单代签名的情况,首先应尽快收集证据,包括签署保险合同时的录像、照片、授权委托书等。
其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署合同。
同时,我们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理人不得随意代签合同,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保险单代签名案例不仅是个别现象,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威胁。
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保险市场环境。
代签名风险控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范——与董悦琪先生商榷
险合同, 并按照合 同约定负有支 险合 同, 投保人对合 同的无效负 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保 付保 险 费 义 务 的人 。第 1 第 有相 当过 错 , 法 应 当承 担 相 应 险 的, 险监 督管理 机构责令 改 2条 依 由保
5款 : 保 险 人 是 指 其 财 产 或 者 订约 责任 。保 险人 接“ 保 险人 ” 正 , 被 被 处五万元 以上三 十万元 以下 的
风险 、 免 纠纷 的作用 。 避
一
保 单无 效 , 无 权 提 出诸 如 免 除 果 被保 险 人 是 未 成 年 人 , 应 记 而 还
、
被保 险 人不 具 有 处 置保 投保 人责 任 、全额 ” 费 的主张 。 录其监 护人 的联 系方式 … …如 果 “ 退
单的权 利
《 同法 》 5 规定 : 同 被 保 险人 未 成 年 , 其 监 护 人 进 合 第 8条 合 对 《 险法 》 3 保 第 3条规 定 : 保 投
成年人投保 死亡保 险 , 不存 在对其 的代签 名行 为被追 认为 是一种 委 此 , 回访得 到被 保 险人 追认 , 在 保 监护人作 ( 同意投保 的) 回访 问题 ; 托 代理 行为 , 同照样生 效 , 而 险人 仍 应 不 吝 “ 费 时 间 和 精 合 从 花 倘未成 年人 的父母 已经死 亡或 者 不 需要再 花费 时 间和精力 为客户 力 ” 让 被 保 险人 签 署 “ , 同意 声 明 没有监护能 力 , 未成年人 则不可 办 理变更 手续 , 约双方 成本 。 该 节
人身受保 险合 同保 障, 享有保险 拒绝 同意 作为 被保 险人 的意思 表 罚款 。《 民法通则》 1 条规定 : 第 6 未 金请 求权 的人 。第 1 条 规定 : 5 除 示后 , 应当注销保险合同, 并扣除 成年人 的父母 是 未成 年人 的监护 本法 另有规 定或 者保 险合 同另 有 定手续 费后 , 向投保 人退还保 人 。可见 , 除未 成 年人 父 母 外 , 其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 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各部门、各分公司: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21〕13号)对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为防范因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保险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和国内相关判例风险提示如下:一、产生风险及有关案例(一)因代签字而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__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川09民终5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出示了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有投保人的签名但投保人否认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其签名并非是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亦不要求作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驾驶人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因未尽提示义务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二)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民提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单中的免赔率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就涉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来看特别约定事项载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万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该内容并没有以加粗或加黑的方式而足以引起天龙公司的注意保险公司亦未举证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天龙公司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赔率的约定无效。
保险公司不能扣除10%的免赔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与非免责条款均使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不能认定免责条款的加黑加粗字体达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作用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吉01民终15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但是该条款也存在非免责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的情形如“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所以不能认定该字体的加黑加粗即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合同的签订时代签名是不是违法的⾏为,合同是不会⽆效。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代理⼈代签投保⼈姓名的⾏为肯定是违法的,合同可视为⽆效合同。
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投保⼈或者投保⼈的代理⼈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签字或者盖章,⽽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存在保险法第⼀百⼀⼗六条、第⼀百三⼗⼀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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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doc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一、前言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
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
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
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因此,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而作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定十分必要。
保险业是建立在代理制基础之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
而实践中出现的代签名问题,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职业操守不仅给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代签名的主体分析代签名,顾名思义,非经过本人同意而代其签字。
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种类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名; 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三、代签名的内容分析保险合同代签名自然是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上代签名。
其主要涉及投保行为中签署的文件,如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其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四、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1、法律规定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 4 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担责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险企需担责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
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
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
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
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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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代签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代签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代签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前言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
本文就是想探究这个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
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问题。
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对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代理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在这两种情况下也往往同时涉及“保险代理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关键的问题,因为深层次和基本的问题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这样的行为对保险人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与之形成表见代理关系,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常常发生于保险代理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如当事人曾经通过保险代理人投过保险,保险代理人利用此间获得的各种当事人的信息(如银行帐号)和保险活动的不规范擅自为当事人续保,冒签保单,保险公司把保费划入其帐上,在不存在表见代理和当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而且甚之保险代理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一种是投保人明确同意保险代理人代其签名,如投保人为了便利,授意保险代理人全权处理自己的投保事项,签名自然包括其中。
第二种是投保人事先不知道保险代理人代其签名,后来发现但未表示反对,默认保险代理人的代签行为,如,投保人不知道须自己签名,保险代理人擅自替投保人签名,或投保人知道须亲自签名但认可保险代理人代签的行为,或者投保人曾经有过亲自签名,但是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进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投保人在拿到保单时发现签名不是自己所签。
以上情况下投保人都知悉代签名的存在。
第三种是,投保人始终不知道签名为保险代理人代签,这种情况多因为保险代理人近似地模仿了投保人的签名。
这样的分类不仅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实践种代签保单的情形,而且这样的分类在规范代签保单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也是有意义的,这将在文章的最后论述。
以下进入对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法律问题的研究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保险公司主张代签保单无效提出质疑。
一、从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看保险公司主张代签保单无效必须要有法律依据,那么法律对保险合同无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所以首先从《合同法》和《保险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可以清楚看出,单单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保单的事实不属于以上法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签名的直接规定,而有关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并不仅限于保单,还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不能把签名作为合同形式的要件,尽管目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保单、暂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合同,但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正是为适应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合同形式的,保险合同的形式必然也会不断被探索和创新的。
虽然其中有些合同形式引起了一些法律问题,争议很大,仍然没有解决,比如电子签名的效力,而且具体到人身保险合同,目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保单,但是这至少说明当前法律并没有把签名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
所以投保人亲自签名保单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构成代签保单无效的依据。
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对代签名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虽然该通知要求保单应为投保人亲自签名,但是没有对保险代理人代签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并且保监会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只是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从法律对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看而且《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而《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未规定投保人的签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将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
从代签保单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签名不是投保人亲自所签,但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有真实的接触,投保人存在真实的投保意思表示,知道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活动,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的内容“认可”(认可的问题在后面作详细论述),所以该保险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
代签名保单如果符合这些要件就是有效的,而实践中被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的。
从以上对合同无效和有效的正反两个方面分析来看,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证据角度看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趋势。
但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因为法律难以确定纯粹的内心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而且,过去的即成为历史,所以客观发生过的事实必须从客观留下的印记进行考察,合同形式便能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
人身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
实践中所说的人身保单代签名实际是指代签名存在于这些法律性文件中,并非仅指保单的代签名,因为实际上保单和其他文件是不可分割或重合的。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
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包括投保人资料、被保险人资料、受益人资料、投保事项、健康告知、财务及其他告知说明、特别约定和投保声明等,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而不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理填写并代签名。
这样,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就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认保险合同内容。
(3)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保险单还具有证券作用。
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名在以下两个方面起到表面(初步、推定)证明作用,一、投保人确认保险人给出的保险条款,认可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保证告知内容的真实性。
如果投保人的签名是不真实的,那么以上两个方面就存在瑕疵,此时保单就构成了瑕疵保单。
瑕疵保单是相对于优质保单而言,主要指从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推销保险那到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过错而导致保单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
投保人或保险人可以对瑕疵保单提出质疑或主张。
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保险人仅以保单的代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下分析保险人是否能够根据代签名而对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提出质疑,进而质疑保险合同的效力。
首先,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的保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