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2x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x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困难减免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9﹞19号【发文日期】2009-02-04【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中的“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部分作相应调整,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困难减免审批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税收政策文件学习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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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7号)
• 粤地税发[2009]19号 • 主要差异: • 1、严重亏损(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
额10%); • 2、删除“歇业、办理注销”; • 3、第(五)项:将“地级以上市政府扶持
产业”改为“省政府重点扶持”。
政策要点:
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小型微利企业的免征 额提高到月营业额3万元,季度营业额9万元;自2014年 11月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 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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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
• 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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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 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意见(粤地税发 [2014]114号)
• 关于QFII和RO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 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35号)
扣缴义务登记,罚则由2000元以下修改为 “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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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微利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57号)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84号)
•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粤财 法[2014]94号)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7.18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税务局:我公司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现申请 2021年 01 月至 2021 年 12 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有关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是一家从事食品经营零售的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
本公司承诺,所有经营业务均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不属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公司财务报表 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元,与上年同期收入**元相比,变动幅度为**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元,占收入总额的** %。
利润总额为**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 %。
年度亏损额占全年营业收入比重为** %。
2021年期末未分配利润**元。
我公司房产账面原值**元,年应纳房产税 **元,其中从价计征应纳 **元、从租计征应纳 0 元,已缴纳房产税**元,期末欠税0元;应税土地面积 **㎡,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期末欠税0元。
我公司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为:2019年度B级,2020 年度 B级,2021年度A级。
二、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及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从事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或连续三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0%(含)以上”的困难情形,现公司经营困难,主要表现在:(一)经营现状。
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电商零售运营,现经营状况处于半停业状态,有职工人数15人,期末货币资金余额134890.6元,尽能力支付职工工资,暂未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为在职员工购买了各项社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
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统一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启用的纳税申报表共29张,分别为: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14)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1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2020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A)5B)6C)7D)8答案:C解析:2.[单选题]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操作指引自起施行。
A)2021年11月1日B)2021年12月1日C)2022年1月1日D)2022年2月1日答案:D解析:3.[单选题]简易程序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多少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多少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50元,1000元B)100元,1000元C)200元,3000元D)200元,5000元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单选题]采取-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的,免征增值税。
A)50000元B)100000元C)200000元D)300000元答案:B解析: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单选题]“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 )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A)矿产品B)煤炭C)石油6.[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
A)对纳税人需求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B)纳税人有义务参加税务机关开展的专项需求调查C)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统筹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D)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是纳税人需求的办理部门答案:B解析:7.[单选题]下列属丁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苏地税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三)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土地权属证明;(五)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1、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2、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3、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
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粤财法[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
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越秀区:50元/平方米,海珠区:50元/平方米,荔湾区:50元/平方米,天河区:50元/平方米,白云区:50元/平方米,黄浦区:50元/平方米,花都区:40元/平方米,番禺区:40元/平方米,南沙区:15元/平方米,萝岗区:40元/平方米,从化市:40元/平方米,增城市: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号)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号)要求,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工业用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拟将东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元不变;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调整为元;南区、五桂山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调整为元;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调整为元。
(二)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拟将东区、西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元、元、元三级分别调整为元、元、元;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南区、五桂山共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元、元三级分别调整为元、元、元;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元、元三级分别调整为元、元、元。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一、背景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号)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税局起草了《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年月日起,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元平方米下调至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元平方米下调至元平方米。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广东省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方案已经2013年12月9日省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及依据(一)目前的基本情况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2004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确定的,具体为: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从2012年的审批情况看,全省(不含深圳)共审批1754户,其中省局审批231户,占总户数的八分之一(13%);市局审批562户,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32%);县局审批961户,占总户数的二分之一(55%)。
(二)存在的问题1、市县权限太小现行权限是2004年设定的,这对于当时来讲是适当的,符合当时实际。
但经过十多年,我省社会经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省GDP仅1.6万亿元,2012年增加至5.7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4倍;根据我局统计数据,2004年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7亿元,2012年为110亿元,增长了近16倍。
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一直没变,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集中表现在权限过于集中在省局,市县权限太小。
2、省局审批工作过于繁重2006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34户,减免金额0.097亿元,2012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231户,减免金额2.34亿元,占全省审批户数的13%,占全省审批金额的80%。
3、审批效率低从企业申请到基层分局,经过县局、市局到省局,同一户企业材料,层层审核把关,集中研究,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效率太低,最长超过3个月。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正文:----------------------------------------------------------------------------------------------------------------------------------------------------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8]35号文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的意见,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何时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此复。
广东省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省人民政府:在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我省考虑到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中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结构和经济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少建制镇已发展成城乡一体化,在乡村公路两旁,在依山傍水的地区,其经济发达程度有些超过了原镇区。
全省其他地方同样出现这种状况。
若仍按现行规定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也极不合理。
据省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在目前的城镇管理中,已不再使用“镇区”一词,代之的是经省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因此,再用“镇区”范围来确定征免税已显落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上也非常困难,征纳双方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穗地税发[2002]2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19号2002年7月26日)局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2.《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略)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略);4.《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略);5.《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书》(略);6.《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略)7.《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略)附件1: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为规范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审批程序,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减免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审批权限(一)市属各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的“两税”困难减免须上报市局审批(具体操作由税政一处承办,下同);(二)市属各区的“两税”政策性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审批;(三)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上报市局审批;(四)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下、房产税困难减免以及“两税”政策性减免,由两区、两市地税局审批(要求将审批结果报送市局备案);(五)如另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特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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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
的公告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4-10-11
【实施时间】2014-10-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时限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相应废
止。
附件: 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