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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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2.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和使用劳动的雇主。

从狭义上讲,劳动力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雇员以及工会为主要形式的雇员团体,另一方是雇主以及雇主协会。

从广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还包括政府。

3.冲突与合作的根源以及影响因素合作的根源: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合作的根源:被迫和获得满足。

被迫:指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即雇员如果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

获得满足:(1)主要建立在雇员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之上,这种信任来自对立法公正的理解和对当前管理权力的限制措施。

(2)大多数工作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更重要的原因。

(3)管理方也努力使雇员得到满足。

冲突的根源: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

前者是指由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造成的冲突,后者是指由那些更加可变的,取决于组织,产业,地域,国家等因素的属性造成的冲突。

冲突的根本根源:(1)异化的合法化,(2)客观的利益差异,(3)雇佣关系的性质。

冲突的背景根源:(1)广泛的社会不平等,(2)劳动力市场状况,(3)工作场所的不平等,(4)工作本身的属性。

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1)文化因素,(2)非文化因素:a.客观的工作环境,b管理政策和实践,c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决策。

(3)冲突和合作的根源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a人力资源策略的局限性,b理解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4.影响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1)技术环境,(2)政策环境,(3)经济环境,(4)法律和制度环境,(5)社会文化环境。

、5.管理主义学派的主要观点级代表国家:1.由组织行为学者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 2.关注就业关系中员工的动机以及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忠诚度问题 3.雇员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 4.雇员始终认为自己处于被管理的从属地位5.对工会的态度模糊,尊重已建立的工会,尽量避免建立新公会 6.基础是雇佣关系一元主义的信念和价值观。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标准和证据形式。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报酬标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获得报酬并受到用人单位管理,往往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2. 时间限制:劳动关系一般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3. 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4. 经济依赖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报酬具有依赖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和经济来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依赖关系。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建立和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条款。

2. 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3.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4. 监督和管理记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记录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证据形式,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报酬标准、时间限制、行为规范和经济依赖性等方面;而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监督管理记录等。

这些标准和证据形式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清晰、规范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二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其中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则按照雇主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浅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及实务问题

浅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及实务问题

浅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及实务问题作者:尚冬梅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劳动关系从传统雇佣关系中脱离出来,因此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

本文就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理论上的界定、司法界定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实务问题,旨在为关注这一领域的人士提供一些可行性较高的参考意见,提升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认识与理解能力。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司法界定;纠纷解决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7-02作者简介:尚冬梅(1968-),女,山西朔州人,本科,毕业于山西大学,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法律援助中心,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动雇佣关系。

在司法范畴中,若想正确使用劳动法就必须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明确的判定。

明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意义,了解违反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二者应该如何进行界定,对实务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相关领域劳动雇佣双方需要了解的重点问题。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定(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理论界定通常情况下,对劳动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之间的界定,目前国内法律体系当中的学界通论为关系之中涉及双方的从属性质。

以人格的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将二者进行不同的界定划分。

其中人格从属性是指当被雇佣方为雇主提供劳动契约规定的服务,同时雇主按照契约所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与支付量等对被雇佣方所提供了服务提供相应的报酬。

经济从属关系只劳动者在资力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必须依托于雇主所提供了劳动报酬维持生计,或是寻求更多金钱等方面的收益,以累积更多的资金和财富。

理论上来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一种相互包容的关系,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第611条明确规定了雇佣关系为约定服务的劳务者按照契约关系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但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雇佣关系还未能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1]。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能证明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单位的门卡等。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公司招聘你⼯作,没有与你签订书⾯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2、证明劳动关系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你必须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以下⽅式加以证明:(1)尽量提供能证明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

如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单位的门卡、饭卡、⼯资条、⼯作服、暂住证、评定员⼯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2)请同事提供证⼈证⾔,⽽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3)让⾃⼰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曾经以⽤⼈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4)申请调查取证。

对⼀些不接待公民个⼈调查取证的单位,如⽤⼈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向劳动者代发⼯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调取相关的资料。

⼆、劳动关系特点是什么(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具有客观上的⾪属性。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涉及到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

在这个关系中,集体谈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集体谈判是雇主和雇员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和制定劳动政策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的意义、原则和挑战。

首先,集体谈判在劳动关系中的意义不可忽视。

它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平等协商的机制,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既满足了雇主的经济利益,也保障了雇员的权益。

集体谈判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通过谈判,雇主可以了解雇员的需求和诉求,从而制定更合理的劳动政策。

同时,雇员也能通过集体谈判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提高其工作条件和待遇。

因此,集体谈判是维护雇主与雇员权益的重要机制。

其次,集体谈判应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集体谈判的基础。

雇主和雇员在谈判中应平等对待,相互尊重,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其次,诚实守信原则是集体谈判的基本要求。

双方应当真实地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再次,协商一致原则是集体谈判的目标。

双方应通过协商寻求共同利益,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公开透明原则是集体谈判的基本要求。

谈判过程应对外公开,并及时向雇员通报谈判结果。

然而,集体谈判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谈判双方的力量对比可能不平衡。

雇主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而雇员可能相对弱势。

这导致在谈判中,雇主更容易获得有利条件,而雇员的利益可能受到忽视。

其次,谈判过程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雇主通常掌握更多的信息,而雇员可能对雇主的信息了解不足。

这使得雇员在谈判中难以获取公平的待遇。

再次,集体谈判的结果可能无法满足所有雇员的需求。

不同雇员对待遇和条件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使得谈判结果无法完全满足每个人的期望。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雇员的组织能力是关键。

雇员可以通过建立工会等组织形式,提高自己的议价能力。

其次,提高谈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雇员能够了解谈判进展和结果。

劳动关系(简答)

劳动关系(简答)

1.您对劳动关系得含义与本质得理解。

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得过程中形成得社会经济关系得总称。

劳动关系就是在就业组织中由雇佣行为而产生得关系,就是组织管理得一个特定领域,它以研究与雇佣行为管理有关得问题为特殊对象。

劳动关系得本质就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得、由双方利益引起得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与权力关系得总与,它会受到一定社会得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背景得影响。

2.如何理解冲突与合作,以及产生冲突与合作得各种根源?任何文化得与客观得因素都只能影响冲突与合作得程度与表现形式,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关系得本质属性——冲突与合作得存在。

冲突与合作得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与“背景根源”。

(一)根本根源。

1异化得合法化。

2客观得利益差异。

3雇佣关系得性质。

(二)背景根源。

1广泛得社会不平等。

2劳动力市场状况。

3工作场所得不公平。

4工作本身得属性。

3.试述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得特征。

个别劳动关系得两个特征:1、人格上得从属性。

主要体现在一就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得工作规则。

二就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得指示与命令。

三就是接受监督、检查得义务。

2、经济上得从属性。

集体劳动关系得特点:1、独立自主性2、明确得团体利益意识。

4、解决冲突产生得各种根源对冲突带来得影响。

(一)文化因素得解释。

从表面上瞧,劳动力市场状况得变化与工人得行为可以由“文化”因素来解释,它包括工人找到工作时得价值观得信仰,以及在工作期间对工作得态度与道德观得变化。

(二)非文化因素得解释。

1“客观”得工作环境。

在文化因素相同得环境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差别。

工作性质与条件会对冲突得程度产生很大影响。

2管理政策与实践。

如果管理政策与实践就是进步得,劳动者工作得满意度就会高些,工人得信任与认同感也会上升。

3宏观经济环境与政府政策。

宏观经济环境与政府政策,如失业率与失业保险制度,也会对冲突得产生有很重要影响。

浅谈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

浅谈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
系:

l 、从法 律意 义 上 看 ,劳动 关 系双 方 是平 等 的 主 体 ,他 们 之 间 的人 身 、 财 产 关 系应 是 民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 因 为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之 问的绝 大 部 分 争 议 都 是 财 产 关 系 ,其 余 不 是财 产 关 系 的 劳动 关 系 也可 以 转 化 为 财产 关 系 。 这 就 使 得所 有 劳 动 关 系 从 一 开始 就具 有 了民事 关系 的法 律特 征 。 2 、在 司法 实践 中,劳动 关 系双 方 发 生 争 议 经仲 裁 后 , 山{ 民事 审判 去院
1周 岁 ( 殊 行 业 文 艺 体 育 类 的 除 6 特 外 )具 有 劳动 行 为 能力 的 公 民 另 一 方 是 法 人 或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包 括 机 关 、 事 业 、 民 非 企业 单 位 、 企业 法 人发 个体 T 商 户 ( 统称 用 人 单位 )。 2 内容 ( 利 、义 务 ):劳动 者 、 权
致 的 , 也 与 劳 部 发 [9 5 3 9 1 9 ]0 号文
件 第2 点规 定 相 统 一 , 即 :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与 劳 动 者 之 问 , H要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即 劳 动 者 事 实上 已成 为 企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的成 员 , 并为 其 提 供 有 偿 劳 动 ,适 用 劳动
基 础上, 一 点看法 。 谈
条件 、支付劳动报酬及 福利 、做好安 全 生产 等 工 作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的 劳动 过 程 有 管 理 权 ,对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成 果 有 占有 、收益和 处 分 的权 利 。
3 、客体 ( 的 ):劳动过 程 和 劳 标 动成 果 ,其 中劳 动 过 程 以用 人 单 位 愿 意管 理 并提 出要 求 为 前提 。 笔者 认 为双 方 之 问只 要 符 合 以上 三个特征 ( 除去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管理 的 人员 ).就 应 当认 定 为 劳 动 关 系 。这 种 表 述 与劳 动 法 的立 法 目的是

认定劳动关系的五个要素

认定劳动关系的五个要素

认定劳动关系的五个要素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五个要素:1. 劳动者的意愿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是自愿选择从事劳动,并自愿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自愿意愿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2. 雇主的支配权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组织、安排和指导,并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雇主对劳动者的支配权体现了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力。

3.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力为雇主创造经济价值,而雇主支付劳动者工资作为对劳动的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的动力来源之一。

4. 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地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地点通常由雇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需要按照雇主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工作,这体现了雇主对劳动者的支配权和劳动者对雇主的依赖。

5. 劳动者的劳动工具和设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通常由雇主提供。

劳动者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工作,这表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依赖雇主的地位。

这五个要素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指标,其中劳动者的意愿、雇主的支配权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

只有当劳动者自愿从事劳动、雇主对劳动者进行支配并支付劳动报酬时,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除了这五个要素,还有一些附加要素也可以用于辅助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劳动者的风险承担、雇主对劳动者的保护和福利待遇等。

这些附加要素可以从更全面和细致的角度来评估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在实际工作和劳动争议解决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五个要素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要素,才能正确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性质,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因此,了解和熟悉这五个要素对于雇主和劳动者都是至关重要的。

浅谈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

浅谈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
上。
得 到 调 整 。个 体 经 济 、 营 企 业 异 军 突 起 , 人 瞩 目 , 成 私 令 形
( ) 动 关 系 主 体 呈 现 多 元 化 态 势 。 这 几 年 , 国 经 济 2劳 我
形 多 了 以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种 所 有 制 形 式 并 存 的 局 面 。 国 有 经 结 构 进 行 了重 大 调 整 , 成 了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种 所 有 制 多 济 、 体 经 济 、 营 经 济 、 体 经 济 、 营 经 济 、 份 制 经 济 、 共 同 发展 的 基 本 格 局 。 与 此 相 适 应 , 国 劳 动 关 系 主 体 也 集 私 个 联 股 我
动 关 系 中 , 别 是 工 业 企 业 中 的 劳 动 关 系 是 重 要 部 分 , 是 特 也 需 要着重分析 的方 面。
有 形 的“ ” 仍 然 在 进 行 直 接 管 理 , 的 地 方 , 业 用 工 、 手 , 有 企 工 资调整须 报 劳动 行 政 部 门 审批 , 就 业 方 面 ,关 系 ”“ 在 “ 、 权
言 , 指 所 有 劳 动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称 为 社 会 劳 动 关 系 。 从 现 在 : 一 ,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 国 劳 动 力 市 它 可 第 随 我 狭 义 上 说 , 动 关 系 则 是 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在 运 用 能 力 , 场 已 经 形 成 ,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 动 力 资 源 的 配 置 、 动 者 劳 劳 劳 劳 实 现 劳 动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关 系 , 在 工 作 任 务 、 作 条 件 、 就 业 、 资 的 确定 、 动 条 件 的 提 供 等 主 要 以 劳 动 力 市 场 为 如 工 工 劳 工 作 时 间 、 动 报 酬 、 动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 在 狭 义 的 劳 运 行 机 制 。但 劳 动 力 市 场 发 育 还 不 成 熟 , 有 些 方 面 , 府 劳 劳 在 政

浅谈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一)

浅谈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一)

浅谈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浅谈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随着劳动领域改⾰的深⼊进⾏,劳动关系问题⽇益突出,引起了⼈们的普遍关注和疑虑。

试图就劳动关系的内涵、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以及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新型的劳动关系等问题进⾏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关系;调整;社会和谐1劳动关系的内涵在我们看来,劳动关系有⼴义和狭义之分。

就⼴义⽽⾔,它指所有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可称为社会劳动关系。

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单位在运⽤能⼒,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如在⼯作任务、⼯作条件、⼯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的关系。

在狭义的劳动关系中,特别是⼯业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是重要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分析的⽅⾯。

2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在不同的经济模式下,往往表现出不同特⾊。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最明显的特点是带有浓厚的“⾏政化”⾊彩。

在⾛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1)劳动关系多元化。

改⾰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得到调整。

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异军突起,令⼈瞩⽬,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它经济9种,与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格局的发展相适应,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不同的类型。

由于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所产⽣的历史条件不同,以及企业所有制性质、经营⽅式上的不同,它们相互之间有所区别。

(2)劳动关系紧张化。

近年来,劳动关系双⽅⽭盾增多,趋于紧张化,构成了当前劳动关系发展中⼀个令⼈优虑的重要问题。

其原因是多⽅⾯的。

在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的过程中,⼀时有关措施没有跟上,造成劳动关系缺乏有效的调控,是重要原因之⼀,同时,改⾰本⾝需要调整既存的利益格局,这些就会触动⼀些⼈的利益,难以避免地引起他们的不满。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一、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2、劳动关系运作:是指管理者与劳动者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处理与劳动相关的经济利益时所持的或是矛盾、斗争,或是尊重、协商有态度、立场等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3、三方性原则:政府与雇主组织和劳工组织(工会)三方就是劳动关系领域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与对话,消除误解,弱化有争议的问题,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取得共识,共同协调劳动关系。

4、雇主协会:是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5、共决制:所谓共决制就是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管理,与雇主分享经济权利。

6、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的协议。

7、劳动争议仲裁: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提交给第三人处理,由其做出判断和裁决。

二、简答1、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可以归结为几点?答:1、劳动关系具有平等的性质;2、劳动关系也具有不平等的性质;3、劳动关系具有经济利益或财产关系的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社会关系的性质;2、股份制劳动关系的特点?答: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权利结构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点而展开的。

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权利结构是一种产权、经营权和劳权互相区分而相联系的格局。

特点:1、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主体身份比较清晰;2、劳动关系的运行及关系处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B卷简答题:私有经济劳动关系的特点?答:1、在劳动关系的性质上,我国私营经济的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劳资关系。

所谓劳资关系,其最基本的特点是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而形成的一种雇用劳动关系。

2、在劳动关系的构成及力量对比上,呈明显的不平衡状况。

3、关于私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

运行很不规范。

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几个特点?答:1、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4、人事关系的分解?答:1、企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应依附于劳动合同关系;2、国家机关的人事关系应依附于行政管理关系;3、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趋向,在就业和用人上是企业化的管理,在工资待遇上是机关化的做法;5、沟通的内容?答:1、就业组织的介绍性质的信息;2、日常工作情况信息;3、就业组织政策或组织人员的调整的信息;4、就业组织的运作的详细信息。

《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笔记

《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笔记

《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笔记第一章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基于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的社会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特点:(1)主体特定: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提供劳动力的人,用人单位是指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2)目的性: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过程,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价值,满足社会需求。

(3)平等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实际经济地位上可能存在不平等。

(4)从属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从属于用人单位,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

(5)有偿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支付工资。

(6)继续性:劳动关系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不是一次性的交易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1.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从属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劳动者依赖工资生活。

2. 劳动关系认定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认定劳动关系的申请。

(2)审查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取证:受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了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4)审理裁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5)执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执行裁决。

三、劳动关系的种类1. 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容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通常是主要的职业活动。

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概述
2. 劳动关系的客体 关于劳动关系的客体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关于劳
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认识至少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劳 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第二种观点是劳动关系的客 体有主客体和从客体之分,主客体是劳动行为,从客体是劳 动待遇和劳动条件;第三种观点是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
劳动关系概述
(二) 劳动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主要方面,劳动关系具有以下 两个方面的性质: 1. 具有对等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的对等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保证。 2.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于是,薪酬和 福利就成了联结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最基本的因素和纽带。
劳动关系概述
二、 劳动关系的要素
1. 劳但动是关,系O的A系主统体不是万能的。每一个系统都有自己的定位,功 能这范个劳围平动不 台关可 最系能 初的无 的主限 定体制 位是地 是在扩 从劳张 协动, 同关它 办系肯 公中定 角享无度有法帮权满助利足企承所业担有员义信工务息提的化升当需工事求作。效 人率。。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 用人单位和工会三系的含义与性质
(一) 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 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服务关系等。狭义 的劳动关系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 法》)的规定为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劳动关系的判断不清晰的情况,这就需要对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调度,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从而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是否依靠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获取报酬。

劳动者是否依靠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获取报酬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其他报酬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依靠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获取报酬,从而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

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并且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和管理,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从而建立了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是否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

劳动者是否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并且这些劳动工具和设备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和管理的,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从而建立了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劳动者是否依靠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获取报酬、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以及劳动者是否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标准,才能准确判断劳动关系的性质,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劳动关系的协商与谈判机制

劳动关系的协商与谈判机制

劳动关系的协商与谈判机制在一个商业环境下,职业、雇主、劳资关系等方面会带来各种形式的冲突,也会出现各种异议。

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很多公司会采用劳资协商与谈判机制,以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

这种机制能够帮助员工、雇主和工会共同讨论和解决各种问题。

一、协商与谈判机制概述劳动关系的协商和谈判机制是指劳资双方在合同到期或双方关系出现争议的情况下自愿相互谈判解决问题,从而达成一致意见的程序。

它的特征在于公平、合法、和谐,对于维持企业劳动关系非常重要。

因为这种机制能够让双方达成合理的共识,不但降低了劳资纠纷的发生率,还能提高员工满意度,使企业更加稳定。

二、劳资协商与谈判机制的类型1. 个人劳资协商就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直接谈判,这种谈判也被称为一对一谈判,通常是在员工在职期间反复沟通后达成共识。

这种方式通常应用于员工个人问题,例如:薪资调整、福利、工作时间和假期等。

2. 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指雇主与工会之间就劳动关系条件协商协定,它依据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按照个人劳资协商的标准达成的协议,自愿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于实现经济目标及实现劳资共赢非常重要。

例如:雇主方可能提出某种增加生产效率的提案,而工会可能提出必须尊重到达共识、提供延长期等条件。

最终双方通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达成协议。

3. 中介介入谈判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谈判可能需要中介介入,例如:职业安全、环境和培训等问题,可能需要职业协商委员会、工会、劳工组织或政府机构等第三方担任协调员。

这种情况下,协调员会发挥协调与调整的功能,确保双方达成共识,并使企业与员工之间更加和谐。

三、协商与谈判机制的重要性1. 安全保障在集体谈判机制下,雇主会退步,给予工会发挥权利的机会,在得到工会协商意见后,雇主会对劳动环境、工作福利、员工学习和培训等方面提出严格控制,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减少事故发生率。

2. 职场环境和谐整个谈判过程都是以和谐为重点进行的,劳资双方通过妥善处理纠纷、保持对话的开放性,不断改进职场环境,最终建立和谐稳定、有益的工作关系。

如何合理谈判劳动关键要点与策略

如何合理谈判劳动关键要点与策略

如何合理谈判劳动关键要点与策略在劳动关系中,谈判是雇主和员工之间解决争议和达成共识的重要工具。

合理谈判劳动的关键要点与策略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公平和谐的劳动合同。

本文将介绍如何在劳动关系中进行合理谈判,并提供相关策略。

一、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与权益保障在开始谈判之前,双方都应该充分了解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劳动权益保障。

雇主应该了解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如最低工资、加班补偿、休假、工时限制等。

而员工也应该了解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双方可以在谈判中以事实和依据为基础,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二、建立积极互惠的合作氛围在谈判过程中,建立积极互惠的合作氛围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应该以平等和谐的态度互相尊重,共同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而不是采取对立的立场,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建立积极的合作氛围,谈判双方可以更好地沟通、协商和解决问题。

三、明确目标与利益在劳动关系谈判中,双方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利益,以便更好地为其争取最佳结果。

雇主可能希望获得更高的效益,为企业节省成本,而员工可能追求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通过明确目标和利益,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进行谈判,更好地满足各自的需求。

四、合理展开谈判议题劳动关系谈判的议题通常涉及工资调整、工作时间安排、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解雇程序等。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需要合理地展开谈判议题,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逐一讨论每个议题,进行分析、协商和妥协,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五、寻找共同利益点并进行妥协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该尽量寻找共同利益点,并进行妥协。

雇主和员工可以通过交流和探讨,找到既能满足企业利益,又能满足员工需求的解决方案。

双方需要灵活应对,相互理解,并为达成共同目标做出妥协。

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谈判才能取得成功。

六、确保谈判结果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在劳动关系谈判中,双方需要确保谈判结果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谈判达成的协议应该能够被双方所接受,并且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执行。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据材料有什么?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据材料有什么?

A hard work, a harvest, the harder you work, the more you harve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据材料有什么?导读:一般情况下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以及工作证等材料。

在劳动法中也是规定了在双方确定了劳动关系后双方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在劳动合同中也是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了一个月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金。

一、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据材料有什么?接下来我们用一些文字,主要罗列一下,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如果去收集证据,如果收集对自己更有利的证据: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

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上,或到社保局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

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6、同事的证言。

让同事出书面证言,但此类证据需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打官司时,出具证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证;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他需要有出具该证言的能力。

7、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8、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

浅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浅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浅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浅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白静浦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即冲击了原有的劳动关系,也带来了新的矛盾。

由于现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大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区别的混乱关系,因此正确把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利益化。

现将两者之间别作以粗浅的区别: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劳务合同中,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才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前是平等的主体,而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无论在劳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后,地位都是平等的。

三、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由于劳动的争议性特殊,《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而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的,在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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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是一类重要的社会关系。

当前,劳动法和相应法规与规章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未达成一致,由此导致实践中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执法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人事关系等其他关系的混淆,由此影响到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劳动合同法正在制定之中。

作为专门调整劳动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应弥补劳动法的不足,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引导劳动关系的规范和便于审判实践的操作与运用。

应当看到,在当事人订有明确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这一问题并不突出,就此而论,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其意义主要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但也要看到,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名为劳动合同而实非劳动合同或名非劳动合同而实为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具有辩别关系性质的意义。

另外,劳动关系的认定反映着劳动关系的本质,它与劳动关系的范围也密不可分,直接从应然意义上影响着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

一、明确一个基本认识: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关系效力的关系要研讨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我们看来,首先有必要明确一个基本的认识问题,即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劳动关系的有效并非同一问题。

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中都普遍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也就是合法的、有效的劳动关系,不合法的劳动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这种观点至少有三个不足。

其一是把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律关系的效力相互联系,甚至混为一谈,法律逻辑上不妥。

也即,是否为劳动关系说的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法律关系内容的集中体现,而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则是法律的评价问题。

上述观点下法律逻辑上的不妥还集中体现在对待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处理上。

即如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则该劳动关系有效,也即为劳动关系;而如果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则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就演变为劳务合同;进而,当事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而只是要求变更,则双方之间又为劳动关系。

事实上,劳动法不仅调整有效的劳动关系,也调整无效的劳动关系。

其二是不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法律价值取向上不公。

立足劳动法原理,参照部门规章,在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无过错的劳动者有权从有过错的对方得到损失赔偿,而不是仅仅得到劳动报酬,这显然无法从劳务合同关系上给出解释,而只能从劳动合同关系上加以解释。

其三是与现行争议处理程序不合拍,在程序操作上不便。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再行诉讼,而劳务争议则不应进行仲裁,而只能进行诉讼。

因此,当事人凡以劳动争议起诉的,均应先经劳动仲裁。

但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并非程序问题,而是实体问题,即是否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需经实体审理才能得出结论。

而劳动合同一经仲裁认定为无效,按照前述观点,则当然由劳动争议而变为劳务争议,仲裁机构又应当不予受理。

这显然是荒唐的。

综上,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劳动关系的效力是两个虽有联系,但互不相同的问题。

案件审理中,应先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再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有效,而不是将两个问题合二为一。

由此,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也不应首先着眼于影响关系法律效力的因素,如用工主体是否合法,劳动者是否具备相应权利能力等等,而应关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无效劳动关系的处理也是一个立法与理论上未予重视和未能很好处理的问题,也同样需要劳动合同法加以明确。

但因非本文主题,故不予多论。

二、突出两个基本标准:对劳动者同用人单位隶属性的理解有鉴于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意义,现有司法解释草案或立法草案都立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拟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表述为以下四项:其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其三,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其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有“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劳动者填写了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该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表述为以下三项:(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此外,从确定劳动争议的角度,学理上也有人提出,确定劳动关系应有两个主要条件:一是劳动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内部成员,接受管理,遵守内部规章,为用人单位工作,提供有偿劳动。

二是相应权利必须由有关劳动法规调整。

我们认为,要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就要在立法上明确认定劳动关系的内容与特点,并能把劳动关系同其他相关关系区别开来。

其二是可操作性,即该标准应当是便于掌握的,而不应当是抽象的和由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加以具体化的。

要确定上述基本标准,就要立足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兼考虑劳动关系的其他特点。

而明确了认定标准,也就便于评价前述各种观点的利弊了。

总结现有理论阐述,劳动关系主要有三对基本特点:一是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成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等问题。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方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价值的抽象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报酬与其他经济待遇。

另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这两方面是交叉在一起的。

三是兼有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

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法律规范之规定和劳动合同之约定综合形成的,并且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属性。

凡国家干预范围之内,当事人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

有观点将这一特点称为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分析劳动关系的上述特点,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

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就平等性与隶属性而言,平等性仅是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地位的平等,而隶属性才体现了双方的实际强弱地位。

用人单位的强者地位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正是隶属性的基本内涵。

其二,就人身性与财产性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财产关系依附于双方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结束,财产关系也就随之结束。

而人身关系的基本特点正是隶属性。

其三,就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而言,国家意志是劳动关系较之其他关系的突出特点。

而国家之所以干预劳动关系,就是基于劳动双方的人身隶属性,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由此保障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秩序而做出的选择。

并且,国家的干预也体现在双方的一些权利义务上,这些权利义务本身往往是争议的对象,不象隶属性那样可以作为衡量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常态标准。

其四,与其他相关关系比较,劳动双方的隶属性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不同之处。

就劳务关系而言,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者只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按约提供报酬,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

就人事关系而言,双方也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但劳动者在最终意义上并不隶属于用人者,而隶属于相关的人事部门。

这与劳动关系显然是不同的。

既然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如何理解与把握这种身份上的隶属性就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在这方面,有两种理论。

一是控制标准论。

该种理论是学界通说。

按此种理论,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二是组织标准论,它以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着隶属关系。

按此种理论,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以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总的说来,这两种理论中,控制标准论更契合隶属性的内容,体现了身份上隶属性的要求,也更容易理解与把握。

而组织标准论则侧重于从业务关系上确定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同时相对于控制标准论,因业务关系较为抽象,把握起来较难。

举例说明,某甲在某信用社看门护院,早起晚宿,已历一年多。

因发现某信用社未为其上“三险”,某甲要求确认与某信用社的劳动关系。

就此案而言,从组织标准论和业务关系上认定某甲与某信用社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看门护院与信用社业务并无当然联系,显然较难。

而如以控制标准论来观,则容易确定得多。

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在依隶属性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上,立法草案以及学理上提出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也都立足于隶属性,并兼顾了控制标准论与组织标准论的要求,同时考虑了劳动关系的其他特点,有其合理性。

但这些标准尚不能满足前述准确性与可操作性的基本要求,应予进一步考虑。

我们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

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

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

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

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

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

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

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在上述基本标准下,我们认为还存在着两个辅助标准。

其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这两个标准之所以是辅助标准,是因为它们能够体现劳动关系本质特点之外的主要特点。

其中,就劳动报酬而言,因其本身即可能是争议的对象,且并无明确标准可资区分工资性劳动报酬与纯粹的劳动报酬,因此难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

辅助标准之辅助,体现在,在依据基本标准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需再借助辅助标准;在依据基本标准不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借助辅助标准做进一步的认定。

当然,除这两个辅助标准外,其他能够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行为与情况也可以作为辅助标准佐证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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