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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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 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 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 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保障海事安全,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事航运活动的船舶及其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和人员。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配备制度、配备要求、配备检查和配备合格证书的颁发等内容。

第四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船舶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船舶的配备包括船舶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和人员的配备。

第七条船舶配备的制度由船舶的船东或者船舶的管理人制定,并报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配备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配备符合规定。

第九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配备要求的船舶颁发配备合格证书。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配备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配备情况进行实际配备,并保持符合标准。

第二章船舶的配备要求第十一条船舶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航区和航程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船舶的配备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的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障船舶的通信和导航能力;(二)船舶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船舶的安全性;(三)船舶的货舱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船舶的货物运输安全;(四)船舶的机电设备和动力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五)船舶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规定进行配备。

第十三条船舶的配备要求应当综合考虑船舶的类型、航区和航程的特点,适应海上运输的需求。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检查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第十四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船舶的配备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二)船舶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船舶货舱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船舶机电设备和动力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五)船舶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船舶使用管理制度

船舶使用管理制度

船舶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的使用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船舶、军用船舶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船舶使用管理,是指对船舶进行全程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船舶的购买、维护、保养、使用和处置等方面。

第四条船舶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保障航运,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使用管理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船舶使用管理应该建立健全,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船舶使用管理应该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对能力,保障航行安全。

第八条船舶使用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维护保养机制,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船舶购买管理第一条船舶购买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购买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二条船舶购买前应制定购买方案,明确购买的船舶类型、数量、规格等。

第三条船舶购买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确保购买的船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船舶购买应选择正规的船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执行。

第三章船舶维护保养管理第一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第二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加强日常巡检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加强对船舶外部的清洁和维护,保持船舶的干净整洁。

第四章船舶使用管理第一条船舶使用管理应按照航线规划进行,确保航行的安全。

第二条船舶使用管理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紧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船舶使用管理应加强对航行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调整航线计划。

第四条船舶使用管理应定期组织船舶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船舶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船舶的资料档案,包括船舶的购买、维护、使用等记录。

第五章船舶处置管理第一条船舶处置前应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的时间和程序。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第一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事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和航行秩序。

第二条,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船员,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格遵守航行规程和船舶操作规范。

第三条,船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完好,船体结构牢固,船舶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条,船舶在进出港口和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航行规则,避让其他船舶,遵守航道交通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五条,船舶在携带货物和危险品时,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货物和危险品的安全运输,防止污染和事故发生。

第六条,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救援协调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员和船舶安全。

第七条,船舶必须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与陆
地和其他船舶的通讯联系畅通,避免航行事故发生。

第八条,船舶必须遵守各项国际公约和协定,配合相关机构的检查和监督,接受船舶安全、环保和航行秩序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船舶必须建立健全的船舶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运营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安全和船员权益。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秩序。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海事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机构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国内和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配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适应实际情况、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配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备管理档案,包括船舶配备的相关信息和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配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与船员配备单位和船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配备的确定和审核第十一条船舶配备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和航行区域等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船舶配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应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船舶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审核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配备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船舶配备的变更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变更后的配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和船员配备单位应共同履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互相配合、共同完善。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船舶配备的实施应根据航行区域和船舶用途等要求进行,配备应全面、充足、可靠。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Ⅰ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5、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现主、副机等有故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及时通知驾驶部,进行临时停机排除故障。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2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船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保障安全生产和水手的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船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旗下全部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运营管理第三条航行规定1.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需遵守国家航行规定、航道交通管理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确保航行安全。

2.船舶航行前必需进行充分的航行计划,包含航线选择、航速掌控等,确保航行安全和效率。

3.船舶航行中禁止私自转变航行计划、冒险穿越禁航区域或作出不安全操作,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告船舶管理部门。

4.船舶航行中的遇险情况,水手应依照国际海事惯例和公司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船舶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四条船舶维护保养1.船舶维护保养是船舶管理的紧要环节,船舶全部人要确保船舶定时进行必需的维护和修理和保养工作,保证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2.船舶管理部门要订立认真的维护保养计划,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3.维护保养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将维护保养记录及时填写并存档。

4.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要进行验收,确保船舶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性。

第五条船舶装卸管理1.船舶装卸工作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要依照公司订立的操作流程进行。

2.船舶装卸前要进行充分的货物检查,确保货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船舶装卸工作中要确保货物的安全搬运和储存,防止货物受损或产生安全事故。

4.船舶装卸工作完成后,要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确保货物的准确交接和核对。

第三章水手管理第六条水手招聘1.水手招聘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进行任何种族、性别、年龄和政治背景等方面的鄙视。

2.水手招聘时要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和准确的背景调查,确保人员的合法性和符合公司要求。

3.水手招聘要符合国家和国际航海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确保水手的专业本领和技术水平。

船舶管理制度文件

船舶管理制度文件

船舶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员和船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的所有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等各类船舶。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舶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为船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培训制度,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船舶保险及应急救援机构,保障船舶在遇到意外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船舶运行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舶运行计划,合理安排船舶的运输任务和行程。

第十条公司应当明确船舶的货物装载和卸载程序,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的技术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提供航行所需的必要资料和文件,确保船舶的合法航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船舶管理人员,对船舶进行全程监控和调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舶保险机制,确保船舶在航行中遇到意外事件时的保障。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招聘和管理制度,确保船员的素质和技能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船员掌握必要的技术和知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船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奖惩制度,对船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激励。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环保意识教育,确保船员和船东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船舶环保管理制度,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进行管理和处理。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船舶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行,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雇佣的船舶。

第三条: 所有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全面、预防和主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全制度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船舶的各项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各类事故和突发情况的措施和步骤。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船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船舶安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定期组织船舶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等,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救。

第十六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建立并落实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船舶的安全设备和船体状况。

第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船舶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船舶设备和船体进行维护保养。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海事运输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客船、油轮等。

第三条定义:1. 船舶配备指船舶所装备的设备、仪器、工具、器材及其他必要物品。

2. 船舶安全责任人指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和船舶安全的人员。

3. 监督检查机构指负责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船舶配备原则第四条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五条船舶配备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航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均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船舶配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船舶配备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八条船舶配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行和作业需要,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配备管理第九条船舶配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船舶配备的选择、购买、使用、维护和更新。

2. 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做好配备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做好配备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强化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资源。

5. 配备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船舶安全和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舶配备管理的具体措施:1. 根据航行和作业需要,制定配备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制定船舶配备台帐,记录船舶配备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3. 设立专门的配备管理岗位,负责船舶配备的选购、使用、维护、更新和报废处理。

4. 组织配备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失效。

5. 在船舶作业前,进行配备设备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6. 定期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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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1.船东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船舶,必须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船员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训。

2.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的船舶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和文书,购买船舶和船员保险。

3.船东应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任职务,不许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担任船员。

4.船东应配合本公司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培训,不许指示、强令船员进行违章操作。

5.船东每年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量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本公司拟对每艘船每年检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应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船东应配合公司
的检查,不许无故阻挠检查。

7.船舶使用的燃油应符合机器使用说明要求,不能使用非标油。

8.船员不能在船上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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