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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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迅速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六)按规定监督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点和危险源,提出防止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火灾、爆炸等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八)及时报告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和档案;

(十)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种类主要包括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上岗前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从业人员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专门的安全知识、管理能力、操作技能等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六)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八)企业常见和多发事故类型、事故案例及启示;

(九)其他应当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岗位人员)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0的,至少配备8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00的,至少配备1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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