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实用问题的划定法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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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女):2009年-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杨帆(女):2009年-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杨帆(女):2009年-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杨帆(女)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1、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2、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冲突主要内容(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的结构: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的种类: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突法 范关系系属系属连(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九天考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例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1-36,单选)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案】B4.公共秩序保留(安全阀)相关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公共秩序”,英国称之为“公共政策”。

【判断】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 )【判断】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 )5.“直接适用的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规避相关法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直接故意2.规避对象: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行为方式:通过创造或改变连接点来实现4.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经完成的是?(2014-1-98,不定项)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答案】AB第二部分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性规定总结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受委托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4、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委托送达的民事
诉讼文书退回;
5、完成送达的,送达回证以及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
可以按照原途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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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
Ø 若台湾当事人败诉而拒不履行其义务,则有以下几 种情况:
1、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作 价变卖其财产,予以执行; 2、台湾当事人在大陆除了投资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责令以其所得利润还债,但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如 确有必要,应商得大陆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 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抵债; 3、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既无财产又无投资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 执行其在台湾的财产,只能通过两岸司法协作的途径解决。
区终审法院进行
2、委托。
3、接受委托。
4、适用法律。
5、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
6、不予执行和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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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一般司法协助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 1、送达司法文书的范围 2、委托 3、送达
(三)代为调查取证 1、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 2、委托 3、调取证据
3、裁定及效力。
不予认可的:(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2)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 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3)案件系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 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6)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三)★★★★★国际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至第265条的规定,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提出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一般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又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例题·多选题】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2004-1-72)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答疑编号2766030301]【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区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域外送达及涉港澳台送达(1)我国向域外送达之一般规定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七种向国外送达的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可留置送达)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邮寄、公告;外国向中国送达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

A.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出现,可直接送达;B.其他适当方式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对方国家不禁止、已收悉。

**其他规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优先于海牙送达公约;不能送达之判断——6个月;合法送达之认定:受送达人书面提及内容/受送达人已按文书内容履行/其他。

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涉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和解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涉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和解决
法学新论
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涉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和解决
文/黄飞鸿
摘 要 :两岸民商事交流的 日益频繁显示 出了一种趋 势,而这个过程 中同样也暴露 出一 些问题 ,由于相互问法 律 法规的差异 ,在交易交流过程 中通过相互磋 商仍不能达成统一的案例越 来越 多,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个案变通方 式协调解决冲突是最直接有效的 ,而这其中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法官 自由量裁权 ;涉台民商事法律 ;冲突 ;协调解决 中图分类号 :D 2 .9 9 2 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16(0 0 9() 09—0 09 9 6 2 1 )o2c一 05 1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权力或责任 ,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 以行使 自由裁量权。法 官根据 自身的认识 、价 值观 以及 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做出裁判 。 由于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其特殊性。在很 多情 况 下,解决相关冲突时并没有专门的针对性法律 ,需要 法 官在 国家基 本法 律 和政 策框 架下 自由裁量 。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协调与解决涉台民商事法律冲 突中的必要性 随 着两 岸 民商 交流 的 日益频 繁 ,在 交 易交 流过 程 中通 过 相互 磋 商 仍 不 能达 成 统 一 的 案 例也 越 来 越 多 ,在 这 种 情况下,相互交叉的法律导 向又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 因 此 ,通 过 个 案 变 通 方 式 协 调 解 决 冲 突 是 最 直 接 有 效 的,而这其中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 l 、摆在眼前的需求 :在两岸关系多变的情 势下 ,法 官 自由裁 量具 有有 操 作性 ,是 积极 有效 的补 缺方 式 。 2 、长远 发 展 的 保证 :海 峡 两 岸 民商 事 交往 需 要 一 定 的秩 序 。近 年 来 ,两 岸 民 商 事 经 贸往 来 能 得 以有 序 良性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司法协助概述
存在于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 间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和互助,即为区际司法协助。 具体说,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行为 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区际送达诉讼文书; (2)区际调查取证;(3)区际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4)区际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节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港澳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港澳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港澳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时,一般采用以下 方式调查取证: 1、由当事人自行举证,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 法院审查核实。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的调解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节 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台湾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台湾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台湾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台湾地区形成的, 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993年4月29日,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正式签 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正确审理涉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5)民四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批复》(闽高法【2015】268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自由贸易区法庭的受案范围>的通知》(闽高法【2015】280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解读:仅规定涉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对涉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台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二)标的物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四)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的其他情形。

解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规定的附后《四至范围》第三条第(二)项“(二)厦门片区共43.78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19.37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26平方公里)。

北侧、西侧、东侧紧邻大海,南侧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钟路为界。

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4.41平方公里,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5.55平方公里)。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一、问题的背景和提出随着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两岸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台湾有关方面的统计表明,1994年两岸通婚人数为5492对,1997年迅速增加至12408对,平均年增长率在40%以上。

预计到20XX年,两岸将有10万对男女结为夫妻。

如何在两岸婚姻法律规定歧异的情况下,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探讨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一方面应考察包括其在内的整体两岸区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现状及解决模式;另一方面亦要注重两岸婚姻法律冲突自身的特点。

(一)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冲突的成因及现状历史上,台湾一直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1949年以来,台湾和大陆长期处于政治对峙的状态,于是,海峡两岸在不同环境下,各自形成并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决定了两岸分别实行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追求,从而在两岸交往中必然产生法律问题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对立所造成的隔绝,使得两岸同时引发了无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

1987年11月,开放探亲揭开了双方多元化民间交流的序幕,两岸“敌对”关系逐渐松动,而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亦于一夕间趋于表面化,从而形成了两岸复杂而独特的法律冲突。

观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现状,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其一,两岸的法律冲突是两岸未统一、政府对立情况下形成的特殊区际冲突。

目前,海峡两岸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但两岸又同时处于政府对抗状态中,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两岸法律冲突,既不同于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也有别于大陆和港、澳间的法律冲突。

但如果将两岸间的法律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两岸人民共同心愿,也不利于祖国统一。

“在两岸双方实体法未能统一的前提下,透过法律冲突法则以处理两岸民事关系,事实上成为两岸关系法制化架构之下的一种合理选择,且此种解决模式也在两岸法学界形成共识。

”因此,将两岸法律冲突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冲突是一种较为适当的态度。

2023秋季学期国开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形考(形考任务1至5)试题及答案

2023秋季学期国开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形考(形考任务1至5)试题及答案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 A.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B .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实际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
C.村办集体企业 D.甲、乙和村办集体企业 [答案]D
6.甲有一块玉石,以1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售出后,赶紧与 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 被告诉之法院。法院该如何处理?()
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o A.救助地人民法院 B.海难发生地人民法院 C.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D.船舶目的地人民法院 [答案]AC 29.刘某于甲县搭乘宏达公司的轮船前往乙县,在途经丙县时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未果,欲诉船主。已知刘某和 宏达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丁县和戊县,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o A.戊县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丙县人民法院 D.丁县人民法院 [答案]AC 30.下列案件中,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是()0 A.在外地上大学11个月且已迁户口至求学地的殷某,对其父提起索要学费诉讼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 [答案]C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适用范围Q1: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相关标准可参照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管辖Q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内容摘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司法协助“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

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

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

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

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

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探索法治创新强化法治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高度,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加强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诉非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整合分散调解资源、建立统一服务平台的建议。

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致力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目前,一站式平台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起“总对总”诉调对接,已汇聚调解组织6.1万余家,调解员25.5万余名。

为推动港澳台侨在线调解工作,我院已与中央台办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建立“总对总”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80多名台湾同胞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

目前,我们正在与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等加强沟通,探索邀请港澳地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在线多元解纷工作。

关于提升港澳调解员参调率、发挥澳门街坊总会等调解组织作用的建议。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司法部指导广东省司法厅与香港律政司、澳门行政法务司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已发布《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等,并就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统一的调解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支持粤港澳商事调解协同发展,为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更多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以下简称本解释)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制定背景两岸间民事裁判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对于保障两岸民众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合作,意义重大。

1998年以来,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四个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也为两岸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大陆有关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前述四个司法解释在对于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裁判范围、申请认可与执行案件管辖连结点、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衔接等方面,已不能充分满足两岸交流交往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为全面总结有关涉台裁判认可的审判经验,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整合并修订前述四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申请认可与执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分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即本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认可台湾仲裁裁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7.2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报告——2011年7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我院于2011年5月30日收悉贵委于2011年5月25日签发的《关于做好本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书面报告的函》,我院领导非常重视,责专人督办。

现根据来函要求,汇报如下:一、涉台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台胞投资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审理的与“台胞投资保护法”有关的案件主要是商事案件,即经济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我们的调研,2000年以前,本市法院受理的涉台商事案件极少。

2000年以来,随着两岸关系的逐步发展,台商投资呈大幅上升之势,作为经济生活晴雨表的涉台商事案件开始逐渐增多,截止2010年12月20日,本市两个中院共审结涉台经济案件95件,审结涉台知识产权案件300件;高院二审审结涉台经济案件20件,审结涉台知识产权案件41件。

审结的涉台经济案件主要是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

其中公司类案件占九成以上,包括股东知情权纠纷、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权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等。

审结的涉台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二、贯彻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的几点做法(一)增强法官对涉台商事案件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涉台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专门保障。

对于涉台商事案件,我们要求法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通过组织学习,使法官充分认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是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是提高人民法院在台胞中公信力的需要,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实际行动。

司法卷一:区际法律问题找答案三

司法卷一:区际法律问题找答案三

司法卷一:区际法律问题找答案三1、多选依《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江南博哥)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区域司法协助。

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正确。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B正确。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两年,C错。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D正确。

2、多选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涉及澳门企业的商事案件。

需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询问证人时,内地中级法院的人员不能出席直接向证人发问B.因为是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因此,委托书应以葡文提出C.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D.请求调取的证据,应当是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正确答案: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区域司法协助。

论台湾地区判决先例的查明及适用

论台湾地区判决先例的查明及适用

论台湾地区判决先例的查明及适用刘文戈【摘要】台湾地区奉行成文法系传统,制定法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20世纪初我国所建立的判决先例制度在台湾地区施行至今,现存的民事判例经过实践肯定,亦构成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查明和适用台湾地区判决先例,对于在涉台审判中正确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不可或缺.台湾地区判决先例的查明须依法定方法,综合运用司法互助、台湾地区权威出版物和互联网数据库等渠道,并注意所查明判决先例的效力.适用台湾地区判决先例,应警惕"政治解释",遵循台湾地区判决先例适用的法律方法.【期刊名称】《台湾研究集刊》【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9页(P44-52)【关键词】台湾法查明;台湾判例制度;涉台审判【作者】刘文戈【作者单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福建厦门 361005;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58外法域法律查明,[1]是冲突法研究与实践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依托高等院校或社会组织成立的法律查明机构纷纷成立,[2]查明和适用外法域法律的案件不断涌现,[3]审判机关探索出台相关查明规则。

[4]外法域法律查明从教科书走进了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将港澳台和外国法查明定位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法治环境的基础性工作,[5]这与法学界长期以来对于外法域法律查明的研究是分不开的。

冲突法学对于外法域法律查明的研究,聚焦于外法域法律的性质、法律查明机构、法律查明渠道、法律查明责任分配、法律查明不能的处理方式等配套制度和程序性问题。

[6]尽管有学者撰文探讨英美法系判例的查明和适用,[7]总体而言,学界对查明法律的具体方法和查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关注较少。

正确地适用通过各种途径查明的外法域法律,是审判者的职责。

对外法域法律渊源及查明方法的认识程度,会影响审判者适用外法域法律的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外法域法律查明及适用制度的效果。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8•【分类】其他正文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典型案例4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浙江省涉外司法高质量发展交流会上发布了2023年度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域外法查明、出口信用保险、外商投资、侨胞权益保护、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境外船舶碰撞、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等方面,反映了浙江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坚决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积极践行能动履职理念,不断健全多元解纷机制;聚焦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积极提升涉外司法水平,推动国际经贸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等五方面司法实践。

我们期望,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利于准确提炼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办理起到指导示范效应,而且促使全省法院持续深化精品战略,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案例一严格把握“不方便法院”适用标准积极行使涉外海事纠纷管辖权——运悦航运有限公司(LUCKY JOY SHIPPING PTE.LTD.)诉扩展拓展公司(EXPAND TRADING COMPANY)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运悦公司所有的“运悦”轮在新加坡东部加油锚地锚泊期间,与拓展公司所有的“勇敢水手”轮碰撞,“运悦”轮船体遭到严重损坏。

为此,运悦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拓展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等损失360余万美元。

拓展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宁波海事法院不方便管辖和审理本案,请求依法驳回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作为涉案“勇敢水手”轮扣押地和最先到达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中国公民系运悦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勇敢水手”轮被扣押后,拓展公司在中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争议并非与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无涉。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辅导: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辅导: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辅导: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所谓区际冲突法,或称区际私法、准国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区际冲突法是以区际法律冲突之解决为对象,因此,了解区际冲突法有必要先探讨区际法律冲突。

一般说来,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即是一个法域。

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这个国家就是“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

区际法律冲突正是多法域国家的产物。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特征如下: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如果某一法律冲突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法律冲突,那么它就不是区际法律冲突,而是国际法律冲突了。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一国内部如无两个以上的法域,则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法律冲突。

既然在一国内部各法域是平等的,各法域法律制度是平等的,那么,各法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必然是横向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决定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是其核心内容)的关系。

对此,理论上有区别说、相似说或同一说、折中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与这三种理论相适应,也存在三种类型的实践:(1)区别实践。

一些多法域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将国际私法和区际冲突法区别开来,把两者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主要有过去的波兰、苏联和南斯拉夫等。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法律2012.08.3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1998.11.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199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1985.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二、法规、规章2004.03.29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08.08 《婚姻登记条例》1999.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0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83.12.09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三、司法解释及其他最高法相关文件2011.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0.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2009.1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11.19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7.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0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0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07.14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0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5.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2004.04.01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2003.0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2.0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2002.0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2001.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0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2001.0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0.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0.04.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20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0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0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04.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04.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座谈会纪要》1995.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0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1994.07.0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1993.0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1992.07.1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1992.0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到三百二十条1992.06.11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收费的通知》1992.0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1.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0.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0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1990.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01.09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1989.0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0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195条1987.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1986.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08.13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0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1985.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三条1985.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4.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1984.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1984.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1984.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办理的批复》1983.1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3.11.28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0.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1979.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9、4、26 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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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公布和实施《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制定实施上述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措施,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对台工作大局,切实为两岸人民谋福祉的精力。今后,2015司法考试,人民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将严厉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确适用法律,确保涉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公正、高效、严格司法,妥善处理好相干案件,促进两岸关系一直发展。
《规定》第二条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位置作了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责任平等,本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国民平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别地区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拥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任务。司法实际中,人民法院也一贯保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规定》共3条,重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一条是该司法解释的中心内容,明确规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该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司法考试,并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取舍实用法律的规则断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含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余有关国度或地区的法律。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挑选适用法律的规则,肯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予以适用。同时,《规定》第三条规定,适用该有关法律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的基础准则、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好处。该条中“抉择适用法律的规矩”指的是参照适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即抵触标准,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是从司法角度妥当处理法律适用困难、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务虚做法。
名 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文 号:法释[2010]19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12-29
实施日期:2011-1-1
专业分类:民法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的须要,司考,依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器重依法掩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宣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置涉台民事案件的多少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婚姻、夫妻独特财产、抚育和供养、收养、继续、房产、债权案件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进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正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国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域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随后,为回应台湾法律界人士和大众的诉求与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畴予以扩展,法大司考,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停书跟支付令也予以认可。为适应新时代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变更,施展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增进两岸关联发展中的更大作用,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实行了《对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弥补规定》。该划定明白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存在等同效率,同时更加具体地规定了认可的详细程序,使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的履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审讯中存在的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2014司法考试,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投递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说明的出台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平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具备主要意思。上述司法解释的制订,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同等维护两岸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发展畸形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用的求实而重要的举动。
近年来,跟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换、职员往明天将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波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庞杂。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来往的正常秩序,非常必要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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