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于1980年首次颁布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细则则是为企业所得税税法提供具体的解释和操作指导,该细则包
括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务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和细则的进一步补
充和细化。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以及纳税义
务和纳税义务人等基本事项,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具体实施
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
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的核
心内容,细则会对利润的计算、抵扣和核定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
具体计算方法。
2.税务管理: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税款缴纳、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义
务人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3.税收优惠政策: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和具
体解释,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投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和加大投资。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细则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对
于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准确、纳税申报规范、税款缴纳及时,有利于促
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税法的公正和权威,并维护企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公布实施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收法律法规。
新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统一了税收优惠,并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
条例在这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一、“法人〞与“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两个关键词就新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条例作了具体界定和明确。
1、关于“企业〞。
条例中的“企业〞具有广义的外延。
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质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现行税法只对投资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重复征收。
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义务人。
2、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这一对概念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新法将划分两者的标准由原税法中的单一“注册地〞标准转为“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重。
何为“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明确: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注册于哪一国家或境外地区,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存在对该企业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都界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从而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躲避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四条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某税率[1]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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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宋春毅 2008年2月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一般规定 收入 扣除 资产税务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则 二、亏损 三、企业清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2、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3、权责发生制原则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 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 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 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 用,不论其是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 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 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 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 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 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 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原规定:清算所得=纳税人清算时的 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清算费用-损失-负 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实缴资本。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 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 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 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 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 后的净值,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是 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历史成本)。 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 除资产净值,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所得出 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
税法意义上的企业清算后可以向所有者分 配的剩余剩余财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 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式 表示为: 剩余财产=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以往年度欠税-清算所得税 -清偿公司债务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显著特点
❖ 新税制:
❖ 五个统一: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
❖
税收优惠、税收征管
原体制:
❖ (1)政策差异巨大
❖ (2)税负苦乐不均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二、关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三、关于减免税优惠的调整问题 ❖四、关于合理解决法人税制下地区
优惠调整方式
❖ 四是过渡 ❖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 ❖ 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
优惠调整方式
❖ 五是取消 ❖ 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 、高新技术 ❖ 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 ❖ 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 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 ❖ 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 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另有三档 优惠税率:20%、15%、10%
优惠形式及内容
❖ 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 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 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
优惠调整方式
❖ 一是“扩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 范围;将设备投资抵免的范围限制为环保、 节水设备;同时按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 不再限于国产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 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法人
❖ 法人税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将自动 汇总计算纳税,不再是独立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 一、扣除的一般原则 • (一)真实性原则 :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
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 出发生。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 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二)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 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 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餐 费等的处理。
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
应视同销售。
•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 (一)两者的差别: •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
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 月16日 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 六千余字。
•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 • 2、企业所得税税率; •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
•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固定资产资本化标准及折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200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列出18种不同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8种项目分为以下七种类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
●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1.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取得收入符合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的影响企业财务及税务管理者在确认能否享受税额抵免时,向公司内部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有关的批准机关咨询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
(财税[2008]46号;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便于企业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等事项,参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协同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利润进行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 纳税计算方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应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损失、成本等相关支出项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纳税年度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税务登记和申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所得或者处置资产所得的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第十四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减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第六章: 税务检查与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征收税款的税种。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税法领域中的重要法规,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对象、计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计税对象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计税对象为各类企业的所得额,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合作社等。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各类纳税人的所得额计算方法和税前扣除项目。
其次,在计税方法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年度汇总和分期偿还的方式。
企业需要每年年底对当年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对于多年度亏损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亏损延续到后续年度进行抵扣。
最后,在税率方面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税率。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为一般企业所得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两种税制,其中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税率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通过对条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的计税期限、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支付期限等基本要求。
企业在计税期限内需要对当年的所得额进行计算和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其次,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当遵循合理、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并利用法定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合法避税。
最后,实施条例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检查程序。
针对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业依法必须缴纳的税金。
《条例》共计37条,其中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税务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下将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条例》规定,纳税人包括全国所有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这表明了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广泛性,几乎覆盖了所有经济主体。
《条例》还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其次,《条例》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等。
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按期缴纳所得税。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期,即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度的年末。
第三,《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免税和减免税的具体条件和情形。
其中,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所得等方面,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条例》还对企业所得税的汇兑损失进行了一定的减免。
再次,《条例》还规定了税务监管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或者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账簿、凭证等。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权力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应当深入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纳税合规意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保障税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和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就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及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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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框架
• 税法第六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各国公 司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 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负
收入=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 1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期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
净资产增加 2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
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 性资产(条例12、13条) 3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 4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
❖ 所得实现原则:
❖ 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 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 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 项应税收入的实现。
❖
例如,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
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持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
格上涨,企业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
❖ 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的处理:与企业累 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是股息所 得;超过股息所得并与所有者投资成本相当的部分 是资本回收;超过股息所得并超过或低于所有者投 资成本的部分是所有者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清算所得的经济内涵
❖ S1 ❖ S2
❖…
❖ Si
投资成本:1300
或
应纳税所得额讲解提纲
一.一般规定 二.收入 三.扣除 四.资产税务处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则 -计算公式 -纳税调整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清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 [2006]56号)
❖ 清算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 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计算 缴纳企业清算所得税。
❖ 清算所得=>清所得税
❖ 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 价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以往年度欠税、清算所得 税-清偿公司债务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新税法第5条)
比较: 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 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 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
例: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 (1)50;(2)90 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 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 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 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 收的动机。
❖ 会计基本准则第16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 据。
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 新规定=100-20-50
(2)原规定=100-90-10 新规定=100-20-90
(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 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税法第二十一条)
❖ 3、新税法中一些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 (1)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2) 会计上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 算的长期合同
❖ (3) 利息、融资租赁的租金、
❖ 注:1、特许权使用费,由于特许权的特 性,无法确认一般经济收益,所以仍按合 同约定取得收入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 2、与资产相关的捐赠所得,应当确认为 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
清算所得的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
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
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 企业清算时终止持续经营原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
❖ 税法上对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一律视 同实现,因为这是对资产隐含增值行使征税权的最后环 节
❖ 企业各项资产的计量按可变现净值模式计量清算后剩 余财产的分配:剩余资产向所有者的分配,其中与所有 者投资成本相当的部分是资本回收,与企业累计未分配 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是股息所得,超过或低 于所有者投资成本部分是所有者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
❖ 3、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按准备金、折旧等分类,既不需 要、也不可能将差异分解到会计核算的各个科 目中。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 1、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 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 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 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00
投资 分配
各项可识辨资产的可变现价 或公允价值:2000
1000清算所得
计税基础:1000
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2000-250=1750
其中:750确认为股息(假设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 积750);同时确认300的股权转让损失或200的所得
第二部分 收入
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会计上收入的确定原则 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 2、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
❖ 3、正确区分预提费用与准备金
与已确认收入相配比预提的保修费用等;资产 负债表日与资产状况相关(原因、证据)
❖ 权责发生制正确理解:
❖ 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 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 判断依据。
❖ 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 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 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 责发生制。
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
实现,不能计入收入总额
❖ 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
❖ 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 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