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种类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人身保险医学指南(中保协中级)
人身保险医学指南(中保协中级)人身保险医学指南(中保协中级)第一章:概述1.1 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即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1.2 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主要分为四大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年金保险。
-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的风险。
-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风险为保险责任。
-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风险为保险责任。
-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为保险标的,承担在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给付年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章:投保流程2.1 投保前的准备- 了解自身需求: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明确投保需求。
- 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了解不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信息,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2 投保申请- 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详细、真实地填写个人信息和投保需求。
-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健康检查报告等。
2.3 保险公司的核保- 审核投保资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投保人的投保需求和健康状况。
- 风险评估: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2.4 投保结果- 投保成功:若投保人符合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则投保成功,保险公司将出具保险合同。
- 投保失败:若投保人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则投保失败,保险公司将通知投保人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合同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载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按保险责任分,人身保险产品有哪些种类
两全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同时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储 蓄功能比终身寿险更为突出。由于两全保险同时包含身故给付和生存给付,在其 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费率相对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都要高。
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障功能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类似,生存保险金可以用于 教育、养老等支出。
(4)什么是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 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大多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 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
(2)什么是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 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投保后,不论 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终身寿险带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更长。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 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 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 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这种类型的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能超过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3)什么是失能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 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 的保险。
人身保险学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4、宽限期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5、自杀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6、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按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四类;7、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8、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9、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10、年金:年金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多以一年为支付单位,故称为年金;11、年金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一种生存保险;或者: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12、投资连接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它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具体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则通过购买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进入投资帐户;13、分红保险: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事先订明,当保险人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分配权的一种保险;14、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患病、生育和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生育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5、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疾病需支付药费、手术费、诊疗费等费用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7、团体人身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由团体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18、人身保险核保:也叫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以决定是否承保这一风险标的,并且在决定承保的条件下确定其保险费率的过程;19、人身保险理赔:指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受理立案,并对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进行确认且决定是否予以赔付的整个过程;二、单、多选1、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2、魏源在海国图志最早把外国保险介绍给中国;3、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单、多选: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5、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多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6、两全保险的特点多选:1责任最全面;2费率最高;3保额有变化7、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多选: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8、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应符合以下要素单、多选:1由内部原因所致;2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偶然性原因所致9、赔付不易预测性多选:科技因素、人为因素、垄断因素;10、通常规定,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单选11、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险单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它也称10日冷静期退保;单选12、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三、简答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投保人对本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被抚养人、债权人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告知对方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基本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保险人遵循的主要内容有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3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2、人身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6保险的储蓄性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2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3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4保单贷款条款和保单转让条款5自杀条款和受益人条款6红利任选条款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主体必须合法(2)内容必须合法: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②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③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④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取得书面授权,可以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人寿保险的特征: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求偿问题4投资和储蓄性6、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照年金保险的支付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①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按照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支付年金,直到期满为止;②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给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2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①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②无保证年金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3根据给付开始期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①即期年金是指投保后立即开始领取年金,其保险费采取趸缴或年缴的形式②延期年金是指合同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领取年金的形式;4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①个人年金是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②联合年金是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年金,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即停止给付;③联合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当联合被保险人全部生存时,年金全数给付,若有一人死亡,年金按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时终止给付;④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5按照所支付的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①定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都相等;②变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不同;7、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1功能的双重性投资连接保险既享有保险保障又享有投资收益;2“一费、二户”通过分设两个帐户确保保障与投资功能实现;3投资风险的转移性投保人对投资风险必须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投资失败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4产品的透明度高投保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和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帐户的资产价值;5产品的随意性强指投保人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投资组合;8、人身保险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9、人身保险理赔流程:1接案①出险报案②索赔申请③索赔时效2立案①提交索赔资料②索赔资料受理③立案条件3初审①案卷移入登记②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③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④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⑤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4理赔调查①理赔调查的依据②理赔调查的方法5理赔计算6复核、审批7结案、归档四、论述1、人身保险的作用答:一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经济上的保障⑴身故利益⑵满期利益⑶伤残利益⑷保全资产⑸抵御通货膨胀⑹保障财产有效传承2、投资手段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二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2、增加员工福利与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三人身保险对社会的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3、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4、统筹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人身保险核保因素答:一健康因素1、年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它与人们的死亡率和患病率有密切联系2、性别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3、体格是遗传所致的先天性体质与后天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4、既往病史既往病症与现在和将来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5、个人现有疾病个人现有疾病包括客户投保时告知正患疾病和体检发现的疾病;6、家族病史二非健康因素1、职业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2、生活习惯⑴吸烟⑵酗酒⑶药物滥用3、业余爱好热衷于某项运动或爱好的人会明显增加伤残和发病的几率4、兼职状况兼职工作使人们经常处于过分紧张状态,其危险性比无兼职状况者为高;5、生活环境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三道德或心理因素1、投保动机:⑴选择的保险种类⑵投保时间⑶主动投保者⑷跨区域投保⑸催促保单生效2、保费缴纳方式趸缴方式下道德危险相对小些;年缴方式次之;如果投保人坚持以月缴方式投保高额保险,尤其是有保费豁免和意外事故加赔给付的险种,核保人员在承保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四保费支付能力保费支付能力就是要确保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额度以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开支为前提;否则,投保人将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保险合同若因此而终止,就会给保险双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还可能导致各种短期行为和道德危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最多可用总收入的20%购买保险;3、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答: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一人身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二组织形式的监管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停业、解散的监管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一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范围是对有权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二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费率的监管三、人身保险财务监管一资本金包括保证金的监管1、资本金的监管2、保证金监管;3、提存保险公积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二准备金的监管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三资金运用监管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最高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等几个方面;四财务核算的监管四、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1、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其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2、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其内容是:一是保险企业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二是保险管理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即法定偿付能力额度;3、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和层次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1、正常层次的监管2、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其依据是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五、其他不明确题型重点1、人身保险的种类:1按照保险范围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长期保险业务、一年期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3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4按照人身保险的投保方式划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5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6其他:人身保险按被保险人具有的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和优良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可分为成年人保险和未成年人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是射幸合同 2是要式合同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5是格式合同 6是诺成合同 7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 2解约终止 3履行终止 4合同自始失效5、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定期寿险是指明确约定特定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死亡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它通常有特定的保单年度和特定的年龄两种形式表现;终身寿险是指不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死亡保险;它属于长期性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带有一定的储蓄成份;终身寿险有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还保费的权利;缴费期及保额变动的灵活性,终身寿险一般允许年缴-趸缴转换;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⑴保费低廉⑵保险费具有可比性⑶可续保性⑷可转换性6、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在期满时生存为条件的,生存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给付,如果是以年金的方式给付,就是年金保险;7、特种人寿保险1简易人寿保险简身险,它是一种小额、免验体、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其保险责任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合同标准化、缴费灵活、免验体、低保额、低保费等特点;2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它是指被保险人存在超过风险即为弱体时,保险人用特殊的方法予以承保的人寿保险;3团体人寿保险以团体保单形式销售的保险;具有免验体、手续简化、低成本、等特点8、投资型人寿保险有三类,分别是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9、分红保险与传统保障型寿险的不同点1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2保险金额不同3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不同10、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1保单收益来源不同2费用不同3身故给付不同4透明度不同11、健康保险的特点1承保条件严格:①由内部原因所致②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③偶然性原因所致2赔付不易预测性:①科技因素②人为因素③垄断因素3医疗费用分担方法多样:①免赔额法②给付比例法③给付比例与免赔额结合法④限额给付法12、健康保险的特别条款1观察期条款2等待期条款3免赔额条款4连续有效条款:定期保单、可取消保单、续保、不可取消条款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1伤害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的事故侵害,发生损失、损伤,致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2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是与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将意外伤害划分为: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和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基本特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的只为几天或数月;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体检;3费率主要与职业有关,与被保险人年龄基本无关4纯保障性,非储蓄性保险的保险,具有低保费,不返本的特点;显著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只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它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的区别;比例赔付特点: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的;15、团体人身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区别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1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2以团体保单代替个人保单3一般不需要体检4经营成本低5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16、团体人身保险的优势1创造员工福利2享受税收优惠3稳定企业经营,降低运作成本:由寿险公司运作企业的福利费:可以稳定企业的永续经营;可以减轻雇主法律上的责任17、投保团体要具备的条件1团体存在不应以单纯取得保险为目的2团体的稳定性3团体成员的流动性4团体投保人数上的限制①对投保团体总人数的要求②团体投保人数比例5团体业务危险评估6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7团体以往的保险和索赔记录18、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险种1团体人寿保险简称团体寿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的常见险种:①团体定期寿险②团体终身寿险③团体信用保险④团体遗嘱收入给付保险2团体健康保险: ①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②团体收入保障保险:短期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收入保障保险、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①运输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②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③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④外出人员平安保险19、选择保险公司1了解保险公司历史情况:①考察管理经验②了解公司美誉度2了解保险公司发展前景:①保险市场占有率②新产品研发与推出3了解保险公司规模:①资金规模②服务网络③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20、选择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的作用:①发现隐性风险②制定保险方案③有效持续的服务④专业服务2选择保险代理人的方法:①检查证件②电话核实③网络寻找④拒绝败类⑤其他注意事项:频繁跳槽要剔除;慎买人情保单;遵纪守法;21、明确投保险种1大病保险:病种数量①合法合规②适用即可③合理选择保险的保险保障期限2投资理财类保险:①分红保险:定期返还;红利分配;保险保障②投资连结保险③万能保险3附加险22、填写投保单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1亲自填写投保单2亲自签名3认真阅读投保提示填写投保单的其他注意事项1索取首期缴费收据2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3善用契约撤销权23、人身保险核保流程⑴业务员初审第一次风险选择①重要性:业务员初审是核保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风险选择②业务员初审方式与内容:面晤、观察、询问、报告⑵体检核保第二次风险选择①必须采用体检核保的几种情况: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存在问题;。
人身保险
1.生命风险包括:早逝风险、老年风险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件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3.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一)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人身保险: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
财产保险:财产及相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大小(二)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1、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生命价值、保险需求(2) 人身保险需求:依据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方面的需要来确定。
2、保险金额的确定的方法--人身保险:双方约定,既要考虑保障需求,也要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三)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1、相对稳定性。
2、变动性3、风险较分散(四)长期性――主要是人寿保险。
(五)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1.没有量的规定性2.时效要求的特殊性(六)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
1.返还性。
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
2.收益性。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当年发生的死亡给付,成为危险保费(自然保费); 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成为储蓄保费。
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计算利息,按预定利率计息。
4.均衡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重新均摊的保费,即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
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数量不随被保险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每年收取数量相同的保费。
均衡保费的结果是使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两年后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现金价值的存在形式:寿险责任准备金形式。
现金价值数额:责任准备金减去退保手续费。
人寿保险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的大部分保单,投保人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5.人身保险的储蓄性是均衡保费的结果。
人身保险的名词解释
人身保险的名词解释人身保险,也叫个人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人死亡或发生某种特定损失,保险公司会根据双方约定的条款,向被保险方支付给定金额。
人身保险由保险公司根据各种因素,经过计算,收取保险费,向被保险方提供定额保险金。
保险类型:人身保险一般可以分为生命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三大类:1.命保险:这种保险的目的是在保险对象死亡后,为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困难。
具体而言,一般来说,当发生者死亡时,可以获得保险金。
2.康保险:健康保险以保障人的健康为目的,它在医疗保障方面提供完善的综合性保障范围。
健康保险的好处在于可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并能够尽快提供有效的治疗。
3.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专业的人身保险,它的作用是在保险被保人发生不可抗的个人责任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以减轻被保险人经济负担。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指由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赔偿方式、保险金额、费用型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落实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义务,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按照规定的赔偿方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应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额,它一般由双方按照双方的经济能力来确定。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次性赔偿;分期赔付;保险金供应;调节工资等。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赔偿的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一年,有效期自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来定制保险期限。
考虑因素: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程度、家庭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以及未来的生活计划等,以便选择合适的人身保险类型和保险条款,更好地为被保险人和家庭提供保障。
保险行业常见的产品分类
保险行业常见的产品分类随着现代人对风险的关注和保护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常见的产品分类,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
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主要是为个人或企业的财产提供保障,以弥补因财产损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财产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类:1. 车险:主要针对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供保险保障,包括机动车辆的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2. 住宅保险:针对个人住宅及其财产进行保险保障,包括房屋损失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3. 商业保险:涉及商业财产的保险,包括商业财产综合险、商业偷盗险等。
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为了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提供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经济风险保障。
人身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类:1. 寿险:旨在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提供保障,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
2. 意外险:主要对个人在意外事故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等。
3. 健康险:为个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险,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等。
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医疗保险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健康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类:1. 医疗保险:主要提供对个人医疗费用的保障,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等。
2. 健康管理:提供个人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定期体检等。
除了以上分类,还有一些特殊的保险产品,例如旅行保险、教育保险等,它们根据特定的需求提供保险保障。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常见的产品分类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主要为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提供保障;人身保险关注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健康保险主要保障个人的医疗需求。
这些产品分类旨在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保障他们的风险和经济安全。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相信将会有更多创新的产品出现,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人身保险分为三大类
保险种类繁多,让人眼花缭乱,今天就用一张图,让大家轻松了解保险种类,也聊一聊常见的每一种保险的特点与作用。
从图中,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人身保险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全残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寿险可以划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一般而言,寿险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家庭支柱的家庭责任,以及财富传承和筹划。
1、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客户投保至一个约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发生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情况,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特点:保险期限固定;保险费率较低;可侧重给经济支柱加保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时间为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终止,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赔付。
保障终身,因此保险公司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确定的,不确定的只是时间的早晚。
终身寿险除了具备保险的功能外,还具备储蓄的意义。
特点:保障确定,保险费率较高,高额的保单可以具有财富传承的功能。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也是人寿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赔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到期仍生存的话,则赔付生存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的赔付金额是会有差别的,一般死亡保险金为约定保额,生存保险金为保费*一定百分比。
特点:既有保障功能又有储蓄功能。
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生存保险,通常也会被划入寿险的类别。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支付条件,(欢迎关注卡卡说钱)只要被保险人没有身故,每年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钱。
具备理财、子女教育储备、养老等功能。
特点:以年金形式给付保险金,每年、每两年、隔几年、满期领取,用于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的准备,也可以用于养老。
人身保险种类有哪些?
人身保险种类有哪些?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保险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极其常见的一种服务,它能帮助我们防范一些未知的风险,减少损失。
其中,为了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的安全事故造成损失,人身保险就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今天,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人身保险种类都有哪些吧。
▲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国家统一使用的人身保险基金,是靠投保人的按期缴款建立的。
人身保险也是组织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投保人达到保险契约所定的年龄时,国家给他一定金额的款项等等。
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照人身发生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一)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病风险为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因伤、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及其基本概念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及其基本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保障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寿险:寿险是最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寿险可以提供家庭财务保障,确保被保险人去世后家庭的生活继续稳定。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应对医疗费用的风险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受伤需要医疗治疗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这种保险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高额的医疗开支,减轻经济负担。
3. 残疾保险:残疾保险是为了应对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永久或长期失去劳动能力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这种保险可以提供经济支持,确保被保险人在失去劳动能力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
4.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应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这种保险可以提供经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应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支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了解。
首先是被保险人,指购买人身保险合同的人,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其次是保险人,指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
还有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中的对象,即保险责任所针对的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此外,保险金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
最后,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也就是购买保险合同所需支付的费用。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寿险、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同类型。
了解这些基本概念和分类有助于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人身保险种类
人身保险的分类方法人们需求的多样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
对于众多的人身保险险种,如何进行科学的归类,世界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
实际上人身保险险种的归类,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要求,从各个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法.目前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方法:(一)按保险责任分类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需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二)按保险期间分类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
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年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你知道人身保险包括哪些内容吗?
你知道人身保险包括哪些内容吗?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
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说到保险,那就有的聊了。
各种保险公司、各方面的保险等等层出不穷,但是有一种保险是我们每个人从小就在买的,那就是——人身保险。
大家可曾仔细了解过我们所买的保险,可知道▲人身保险包括哪些具体的保险种类。
▲解答。
▲一、人身保险包括什么?▲1、按照就保险范围分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顾名思义是指人的寿命,人寿保险的保障也就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指标,将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保险公司一般将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简称为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在人们没有预料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形下,突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明显、严重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成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优势是保费低保障高,投保方便,不需进行体检,因而购买此款保险的人也较多。
(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为指标,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造成的伤害治疗费用或损失可以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它可以分成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1)、长期保险是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2)、1年期保险是保险期限为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多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
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对于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处理方式有三种:申请退保,将保单改为交清保单(期限等都不变的情况 下,降低保额)、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保额不变,保险期限缩短)。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分红。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 红利的来源: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主要产生于利差、死 差和费差。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 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 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产生费差。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 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保费,则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额。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费的能力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费及 其利息,合同效力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
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比例 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
人身保险种类
人身保险种类
人身保险分为三大类:
一、人寿保险:
1.生存险:约定期满时,被保险人存活时才能给付;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2.死亡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可分为
定期险与终身险;
3.两全险:是生存险和定期死亡险的组合,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可以领取死亡保险金;若在满期时仍生存,则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或称满期金);
4.年金保险:特色为保险金是一连串的定期给付,通常是为了保障老年生
活而投保。
二、伤害保险:
即意外险,包括意外医疗险。
三、健康保险:
是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医疗险,分为实际实付型
和定额给付型。
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根据所选的保险类型及公司而定,一般在几百元左右。
人身保险名词解释
人身保险名词解释人身保险又称个人保险或个人责任保险,是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负责承担投保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损失,使投保人免受不可抗的客观事件的损失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属于险种类别,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要而定制,适合各类受益人的角色。
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在发生投保事项的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以及合同约定内容,为受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根据保险单要求,投保人首先支付保险费,将发生受害或损失的责任由保险人负担,投保人只需预先支付保险费,获得由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
人身保险的分类有:一、寿险:寿险的主要作用是为投保人提供寿命保障。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保险期间仍健在,保险单文件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去世,则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投保人由于被保险人去世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
二、意外险:意外险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时所遭受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因疾病原因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投保人由于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
三、健康险:健康险主要是为投保人提供疾病保障,一般投保人在发生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投保人由于被保险人疾病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
四、财产险:财产险主要是保障投保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服务,一般投保人出现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投保人由于被保险财产损失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
人身保险除了为投保人提供保障以外,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减税作用,可以根据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将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内,从而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保障投保人的经济权益。
此外,购买人身保险还能够起到资产管理的作用,多数保险公司都可以为投保人提供精细化的资产管理服务,既有财务规划,有投资管理,还可以提供保险、贷款等综合服务,帮助投保人制定长期的财务规划,实现财富积累。
人身保险知识点归纳
人身保险概念: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特征: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保险费率确定的特殊性保险的储蓄性自然保费:随着年龄的增加,保费也增加。
适用于短期性(一年或者一年以内)的团体人生保险或者定期死亡保险。
均衡保费:每年交费负担均衡。
适用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
储蓄性和投资性。
与银行储蓄的差别是在投保三年之内,退保只退其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退买保险时的现金。
人身保险的种类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主要和基本种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特征:(1)是射幸合同,即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德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注;从所有保险合同上看,保险人收到的保险费总额与赔款,给付金额总额原则上市相等的。
(2)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一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3)是非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
(5)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是附和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
(6)大多数是为第三者利益而签订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参加保险的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中介人。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客体: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和住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址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零时起保)注:起保时间以缴纳保险费时间为准。
保险费即其他付费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人身保险合同首先需要约定是定额给付还是使用补偿原则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通常有协商约定仲裁附加条款:一般采取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形式使之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人身意外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人身意外保险的种类有哪些1.交通意外保险:主要针对交通事故引起的意外伤害,包括车辆碰撞、被撞、翻车等交通意外事件。
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
2.住院费用报销保险:主要针对因意外受伤或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
保险公司会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包括手术费、药品费用、床位费用等。
3.意外身故保险:主要针对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情况。
保险公司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身故保险金,以补偿因被保险人意外身故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4.意外伤残保险:主要针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残疾。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支付一定的伤残保险金,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伤残后的经济困难。
5.意外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
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包括急诊治疗、住院治疗、手术费用等。
6.意外失能保险:主要针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失能保险金,以弥补因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的经济损失。
7.意外伤害津贴保险:主要用于因意外伤害导致无法工作时提供的一定津贴。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工作收入或职位等级,为其提供一定的意外伤害津贴,以帮助其度过无法工作期间的经济困难。
8.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补偿。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程度和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赔偿,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医疗开支。
除了上述常见的人身意外保险种类,还有一些特殊的保险产品,比如降解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年金保险等。
这些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个人需要进行选择。
总的来说,人身意外保险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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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分类方法人们需求的多样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
对于众多的人身保险险种,如何进行科学的归类,世界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
实际上人身保险险种的归类,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要求,从各个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法.目前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方法:(一)按保险责任分类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需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二)按保险期间分类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
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年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
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传统保障型寿险传统寿险(定期寿险):也是最早出现的人寿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约定期限为保险期限。
定期寿险特点:保费低廉,免体检延长保险期限或变换。
定期寿险适合人群:如家庭经济主要来源或正在偿还贷款的人分红险的概念1、什么是分红险?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简单来说就是带有分红功能的寿险,最早出现在1776年的英国。
中国保监会目前的统计口径中,分红寿险、分红养老险、分红两全险及其他有分红功能的险种都被列入分红险范围。
2、分红险可分几种类型?分红险依据功能,可以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
投资型分红险以银保分红产品为代表,主要为一次性缴费的保险,通常为5年或10年期。
它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
在给付额度上,意外死亡一般为所交保费的两到三倍,自然或疾病死亡给付只略高于所缴保费。
保障型分红险主要是带分红功能的普通寿险产品,如两全分红保险和定期分红保险等。
这类保险侧重人身保障功能,分红只是作为附加利益。
以两全分红保险为例,在固定返还生存金的同时,还有固定保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障,红利将按照公司每年的经营投资状况分配,没有确定额度。
保障型的分红保险通常都可作为主险附加健康险、意外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能形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3、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哪里?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
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
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其实,在投保过程中,明确自己所投保的险种属于什么性质、哪种类别也很有必要。
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不能混淆。
传统人身保险如何分类人身保险的产品纷繁多样,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下图便是一种更为细致的划分:其中,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
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人身意外险与寿险的区别消费者可能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
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
一是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是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
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
三是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
定期寿险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新型人身保险知多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保险。
分红型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
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
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
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
二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
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
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三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
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
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四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
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连结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
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特点。
不过两者之间也有不同。
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十六大以来,人身保险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保险领域重承保轻理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针对存在的问题,部分保监局先后进行积极探索,在本辖区内建立相关制度,弥补现有规范的不足。
这些举措在提升当地服务水平的同时,由于同一制度在各地标准不一,增加了保险公司为适应各地监管政策需付出的成本,也使保险公司难以建立统一集中的服务模式和标准,不利于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第25条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对本国内的保险公司和中介与客户进行业务活动制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近年来,保监会强调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放在更突出的位臵,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质量,要求监管机构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并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投保提示制度、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等。
但是相关制度还不系统,散见于多个文件当中。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于2008年3月启动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部分保监局、保险公司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
起草过程中正值保险法修订,我们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服务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确保与保险法的衔接,并上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于近期颁布施行。
问:《服务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答:《服务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指导思想,力求实现以下立法目的:(一)统一和规范人身保险的服务活动。
《服务规定》明确定位于规范各类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人身保险服务的活动,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不同渠道、不同销售主体获得同样标准的人身保险服务,避免出现服务的洼地。
(二)提升人身保险业务的服务水平。
《服务规定》立足个人消费领域的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解决当前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兼顾与现有的相关规定配合、衔接,重点制定了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咨询投诉、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三)强化保险公司在提升服务方面的责任。
《服务规定》要求公司依据本规范要求建立自己的客户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同时每年定期对公司人身保险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强化保险公司服务方面的合规责任。
问:《服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答:为了统一人身保险业务的服务标准,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活动的,均应适用本规定。
其中,保险公司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开展健康险、意外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
另一方面,由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一般建立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投保人通常具有较强的缔约谈判能力,能够通过合同约定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