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买卖规定合同担保借贷规定合同的效力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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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分析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和纠纷的原因,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本案例发生在某市场场上,包括买方Mr. A和卖方Mr. B。

2. 背景Mr. A是一名家具商贩,他在市场上经营家具生意多年。

Mr. B是一家家具制造商,他在市场上销售自己制造的家具产品。

3. 纠纷的起因根据双方的陈述,纠纷的起因是在一次交易中,Mr. A购买了一批家具产品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然而,当他接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中有一部分产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他立即联系了Mr. B并要求退还款项,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4. 双方的权益根据双方的立场,我们可以分析他们的权益:4.1 Mr. A的权益作为买方,Mr. A有以下权益: - 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享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有权要求退还款项或换货,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 有权寻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了损失。

4.2 Mr. B的权益作为卖方,Mr. B有以下权益: - 收到全额付款。

- 享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

- 可能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退还款项(如果协商一致)。

5.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我们对本案例进行以下分析:5.1 合同成立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在合法、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本案例中,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并且双方交付了相应的款项和产品。

因此,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2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具备适用性、安全性等基本要求。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换货或赔偿。

本案例中,Mr. A发现了家具产品的质量问题,因此他有权要求退款或换货,并可能寻求赔偿。

5.3 合同违约如果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主张合同违约。

本案例中,如果Mr. B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他就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从而使Mr. A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款或寻求赔偿。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一、案例基本信息1. 案例名称:XXX公司与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案例编号:XXXX3. 审判法院:XXXX法院4.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5. 当事人:甲方(卖方):XXX公司,乙方(买方):XXX公司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1. 事实概述:(1)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XXXX货物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货款。

(2)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3)甲方催收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2. 争议焦点:(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乙方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3)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三、法律依据与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类似,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与执行1. 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乙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方货款及逾期利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执行情况:根据判决,乙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了甲方货款及逾期利息。

双方均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五、风险提示与防范建议1. 风险提示:(1)合同签订时,要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

(2)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

之前“法治地平线”公众号曾撰文《“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对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实践中常见的与此相近的是“以物抵债”的交易形式,那么“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呢?本文将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一、何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简单举例来说,就是原本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

从设立的时间来看,以物抵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将来若无法如约偿还债务就以物抵债,二是债务履行届满后双方再经协商约定以物抵债。

目前直接见于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

二、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形态多样,特定形态的以物抵债的合同效力认定离不开对以下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流抵契约流抵契约(流押、流质契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不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该法律制度我们并不陌生,我国《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明文规定禁止流押、禁止流质。

这主要是考虑到流抵契约的对象是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需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清算,债权人便可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即使事后债务人清偿债务,亦无法重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借贷资金的安全,当事人常常会采取各种担保方式。

其中,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

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复杂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则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取得相应的标的物,以实现债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这种担保方式并非典型的担保形式。

传统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和保证,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而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其法律性质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不同的理解和认定。

在判断其效力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买卖,而是为了担保借贷债务的履行,那么法院在审查时会更加谨慎。

其二,是否存在“流质契约”的问题。

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我国法律对流质契约一般持否定态度,如果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流质契约,那么其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实践中,对于此类担保方式的效力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决。

有些法院认为,这种担保方式本质上是一种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其效力。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权人应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

在这种观点下,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清晰、合法,且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也有法院认为,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可能会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并且容易被当事人利用来规避法律的限制。

此外,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直接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标的物,可能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在经济活动中,为了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回收,当事人常常会想出各种担保方式。

其中,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

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效力在法律上却存在着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约定在借贷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出借方有权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以获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来抵偿借款。

那么,这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情形中,买卖合同的签订往往并非出于真实的买卖意愿,而是作为一种担保手段。

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影响其效力。

从物权法定原则的角度分析,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方式,试图通过约定来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担保形式,但这种形式可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从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再从流质契约的禁止规定来看,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在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中,如果约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出借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就可能构成流质契约,而我国法律是禁止流质契约的。

此外,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角度考虑,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可能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出借人可能凭借这种方式获得远远超出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利益,而借款人则可能在经济困境中失去更多的财产权益,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然而,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完全无效。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真实的买卖意愿,或者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对合同进行完善和调整,使其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种担保方式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协议及担保纠纷案件2023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协议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协议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23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协议,B公司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公司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协议的约定,由A公司在2023年6月5日前向B公司提供货品,B公司收到货品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23年6月1日,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完毕所有货品的生产,6月2日A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B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也许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公司规定A公司提交货品,遭到A公司的拒绝,A公司规定B公司提供担保。

B公司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公司请求C公司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公司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协议,双方在抵押协议中约定,如B公司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公司所有。

6月22日,A、B公司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公司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B公司提交了所有货品。

B公司接到货品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规定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公司转让,该转让行为A公司并不知道,此外,A公司规定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 公司表达拒绝。

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鉴定C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

根据规定,法人的法人代表超越权限订立协议,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引言一、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法律依据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成立的有关规定;2.《担保法》第四章以及《合同法》关于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确认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应经过以下确认:1.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和自愿的确认;2.合同是否具备合法的成立条件;3.合同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法律地位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其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合同主体地位:买卖合同的双方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法律关系;2.合同效力地位: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受到《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约束;3.合同权能地位: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法律效果;4.合同争议解决地位: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争议解决应遵循法律程序,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约束力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借贷资金的提供:担保人根据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借贷资金;2.债务的履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等债务责任;3.保证的效力:担保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为借款人承担债务担保责任,并受到法律保护;4.合同解除和权益保护:当借款人履行债务义务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不符合约定时,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可以解除,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各方的权益。

结论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确认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具备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对借贷资金的提供、债务的履行、保证的效力以及合同解除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打架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打架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甲、乙两人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

甲、乙双方均有轻微伤害,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现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分析如下:二、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晚上8时。

2. 案发地点:某市繁华商业街。

3. 当事人:- 甲(原告):男性,25岁,某公司职员。

- 乙(被告):男性,27岁,个体经营者。

4. 案件经过:当日晚上,甲与乙在商业街偶遇,因琐事发生口角。

双方情绪激动,随后甲、乙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双方均受到轻微伤害。

事发后,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甲、乙双方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扰乱了公共秩序,符合上述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甲、乙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了对方的身体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甲、乙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均受到轻微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分析1. 责任认定- 甲、乙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均有过错,对双方的伤害均负有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调解协议,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甲赔偿乙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乙赔偿甲同等金额的赔偿金。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特别是当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相互关联、互相担保时,其法律效力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法律含义及实施细节。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房屋买卖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借款合同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的协议。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一旦成立,也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四、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当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相互关联、互相担保时,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通过法律手段对房屋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2. 双方权益保障: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可以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

对于出借人来说,可以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确保借款的回收;对于借款人来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

3. 法律效力: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甲方的一处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

后来,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通过法律手段成功处置了该房产,实现了债权。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

六、结论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两者相互关联、互相担保时,其法律效力更加显著。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在商业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担保是指一方(担保人)为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也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买卖合同中,通过担保可以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在借贷合同中,通过担保可以消除借方的信用风险,减少借贷方的风险。

首先,买卖合同的担保可以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互相交付商品和支付货款的合同。

通过担保,买方可以获得额外的保障,确保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人,以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性。

这样一来,即使卖方无力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仍然可以通过担保物或担保人来保障其自身权益。

担保可以为买方提供信心,加强买卖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借贷合同的担保可以消除借方的信用风险,减少借贷方的风险。

借贷合同是一种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合同,通过担保可以提高借方的信用度,降低出借方的风险。

例如,借方可以提供房产、车辆等有价物品作为担保物,以增加其还款的可靠性。

此外,借方还可以选择第三方担保人,由第三方为其还债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即使借方无力偿还债务,出借方仍然可以通过担保物或担保人来收回债务。

担保可以为出借方提供一定的保障,增加借贷双方之间的信任,减少不良债务的风险。

然而,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

一方面,担保人可能无力或不愿意承担债务责任,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例如,担保物可能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损坏或丧失价值,使得担保人无法提供对债权人的保障。

此外,担保人也有可能出现经济问题,无力偿还担保义务,从而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担保也存在限制,一些法律规定或约定可能对担保的效力产生限制。

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了对担保物的登记要求,未经登记的担保物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此外,一些法律还规定了对担保人的责任限制,例如对法定担保的最高限额或期限的规定。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最高法院判例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最高法院判例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经常处理涉及买卖的案件,并在这些案件中形成了一系列判例。

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判例是买卖实为担保的案件。

这种情况下,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可以依据担保获得价值相等或相近的担保物,以弥补经济损失。

在判例中,最高法院解释了何为买卖实为担保,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式。

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买卖实为担保的最高法院判例,并对该时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让我们看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买卖实为担保的概念。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按合同规定,甲应支付全部房款并提供房屋产权证书,而乙则应在房款支付后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甲。

然而,在交易进行过程中,甲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但乙却拖延时间,一直未将房产证交付甲方。

由于房产纠纷导致买卖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主张买卖实为担保的权利,并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物以弥补损失。

在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中,买卖实为担保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一方以其实际物品的价值作为担保,来确保合同的履行。

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实为担保的权利,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担保,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等或相近价值的担保物,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实为担保的案例中,最高法院通常会对买卖双方的行为和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乙拖延交付房产证的行为是蓄意的,以逃避合同义务,甲方可以主张买卖实为担保并要求赔偿。

另外,如果乙方拒绝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买卖实为担保的判例不仅适用于房地产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买卖合同。

例如,在商品交易中,如果一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另一方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并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免引发纠纷。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借贷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有时会采用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手段。

这种交易模式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核心问题之一便是其效力的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

通常情况下,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另行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则有权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抵偿债务。

从法律性质上看,这种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其与传统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存在明显区别。

传统担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而对于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这类非典型担保,法律规定相对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

其主要理由在于,这种做法可能掩盖了真实的借贷关系,规避了法律对借贷利率、担保物权等方面的限制和规定。

同时,如果认定这种买卖合同有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通过虚构买卖合同来逃避债务或者实现非法利益,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其具有一定的效力。

认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这种观点认为,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是当事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创新方式,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自愿、平等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应当认可其效力。

在判断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要审查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借贷合同存在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情形,或者买卖合同是通过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那么整个担保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要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担保借贷合同的履行,而并非真正的买卖意愿,那么在认定效力时应当谨慎对待。

买卖合同担保人被起诉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担保人被起诉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担保人被起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买方:小张,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街道XXX号;卖方:某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街道XXX号;担保人:某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街道XXX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买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本合同中买方是指小张,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址为XXXXX街道XXX号。

权利: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向卖方购买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明星笔记本电脑10台。

义务:(1)在买卖双方达成合同协议后,买方应及时支付购买明星笔记本电脑所约定的全部款项。

(2)买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不实或不完整的情况发生,买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买方应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履行,包括支付全部款项、收取货物并验收等。

(4)买方应按时接收交付的商品,并在交付后立即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卖方联系,协商解决。

(5)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

若逾期未付款,则需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等违约责任。

2. 卖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本合同中卖方是指某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地址为XXXXX街道XXX号。

权利: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买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明星笔记本电脑10台。

义务:(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其交付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地址,并向买方提供商品发票、交付单据和商品合格证等。

(3)卖方应承担因签订本合同所引起的、与卖方履行合同有关的法律责任。

3. 担保人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本合同中担保人是指某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地址为XXXXX街道XXX号。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本文将重点分析这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效应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及法律特征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包括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标的物特定等。

2.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要件(1)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2)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应自愿签订合同,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标的物特定: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具体信息,如房屋的位置、面积、产权情况等。

3.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争议解决当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1. 担保借款合同的基本概念及法律特征担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包括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2. 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要件(1)主体资格: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应自愿签订合同,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物应具有可执行性。

3. 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风险防范担保借款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为防范风险,双方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二是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三是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抵押登记等;四是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买卖和借款活动日益频繁。

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房屋买卖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成为重要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类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1. 合同成立的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需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且合法等要件。

合同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表示买卖意愿,且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即房屋)的权属、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信息。

2.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买方支付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等。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1. 合同成立的要件担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出借人债权实现的合同。

其成立需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以及担保措施明确等要件。

此外,还需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及担保方式等关键内容。

2. 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借款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出借人有权在借款人违约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担保人需按照约定提供担保措施,以保障出借人的债权实现。

若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出借人有权依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房屋买卖合同与担保借款合同的关联性及效力影响在实际交易中,房屋买卖合同与担保借款合同常紧密相关。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买方为筹集购房资金而与出借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

这种情况下,两个合同的效力相互影响。

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将直接影响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反之亦然。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其关联性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结论本文对房屋买卖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

典型法律案例_分析报告(3篇)

典型法律案例_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但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合同履行(1)张某履行情况:张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

(2)李某履行情况: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违约后,张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同时,法院认为,李某的违约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具体损失金额,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酌情判决李某赔偿张某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履行存在瑕疵。

这充分说明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报告

“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报告

“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嘉和泰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

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1、有效:最高法公报(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票。

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

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

抗诉机关与原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简版范文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简版范文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一、背景介绍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增强借贷合同的履行保障,买卖合同可以被用作借贷合同的担保。

本文将就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

二、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的法律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需要对合同的履行加以担保。

担保合同的内容、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担保法》第3条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法。

”,买卖合同可以被用作借贷合同的担保,并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支持与约束。

三、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1. 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履行其担保责任。

这意味着,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即承担借款人未还款项的偿还责任。

2. 担保方式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

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当借款人不能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履行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抵押担保是指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以保证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抵销借款。

3.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验证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以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1)合法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担保的依据,应当确保买卖合同本身的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

(2)真实性买卖合同应当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由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威胁、强迫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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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嘉和泰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

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1、有效:最高法公报(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票。

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

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

抗诉机关与原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

2、无效:(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二)2007年6月27日,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53间商品房,并约定了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

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

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61万利息。

后伟鹏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环节。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请。

最高法再审认为:结合双方签订该合同的具体情况、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不能说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

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最终最高法驳回了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的实质与摇摆的司法观点首先,两份结论相反的判决的争议实质在于:《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即所谓的“禁止流押(质)”和生活经验里的“作死”。

实践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的抵(质)押权人,为了避免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会采取某些变通的做法。

两份判决里通过另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其与标准意义的“流押(质)”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并非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取得所有权),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偿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取得物权的直接原因。

用通俗的话解释,钱如果还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虽然这份新合同可以让我拿走你的房子。

其次,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并不少见,学者如立新教授称之为“后让与担保”。

判决一关注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的所有权,只是依据合同取得债权,物权效力的发生与否依赖于合同履行情况,故不属于流押(质)条款,并独辟蹊径地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释;判决二强调“禁止流押(质)”是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典型担保亦应适用,该做法变相实现了流押,自应认定为无效。

作为统一裁判尺度标杆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实务工作者“小鬼遭殃”。

虽然判决一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判决二亦为《人民司法》、《民事审判与指导》等权威刊物刊载,且做出时间晚于判决一(2013年做出),合议庭成员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勇健法官与民一庭审判长玫法官,亦具有相当权威性。

两份具参考价值的判决相互矛盾,应如何把握其中的裁判规则?三、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1、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

两份判决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称呼,但两份判决都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见判决一)。

首先,以另一份合同为债权提供担保,无疑不属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方式。

厘清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和担保作用如何实现,是必须的。

其次,回顾最高法判决一,其之所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流押(质)协议”,潜藏的法理实际上是将担保的标的物视为合同债权——因为担保物是债权,债务到期并不直接变动物权,而是获得对债务人的合同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并非以物权为担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虑流押禁止。

然而,从实质上看,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该合同的债权。

立新教授将这种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概括为“行使买卖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判决一中“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反映了这一点),可见实质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不是债权,而是债权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

被担保的标的是贷款人的借款债权,而贷款人基于买卖合同又对借款人享有债权,不可能存在贷款人用自己的一个债权担保自己另一个债权的情况。

立新教授便主,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时,是“物的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

2、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有违“禁止流押(质)”的规定诚然,非典型担保并不必然缺乏合法性,关键在于,案涉的非典型担保合同是否有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这种交易模式下,担保物实际上是物权,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原则自然应一并适用于这种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禁止流押(质)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在本案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之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质)”契约的效果,有违强制性规定。

最高法判决二强调“既然属于担保,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与本文的思路是同一的。

事实上,在判决一的思路下,不仅不动产担保,所有的流押契约都可以通过另行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获得合法性,这无疑“架空”了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规定。

3、认定这种担保模式有效突破了“物权法定”原则本案的交易模式中,担保权的作用发挥根本上还是要通过不动产即商品房来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两份判决的案情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在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尽管备案登记的有无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但基于《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之后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将商品房卖给第三人将无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即,尽管只是合同担保,但债权人可以结合行政管理手段,避免标的物被转让,实现准担保物权的效果。

这种“准担保物权”有违物权法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支持这种“后让与担保物权”的学者如立新教授,也只认为这种担保物权属于“习惯法”,最高法判决一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判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有待商榷。

4、其他的司法判决支持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首先,主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虽是本文的一家之言,但是,这种观点并非没有司法观点和判例佐证。

除了最高法自身做出的判决二外,人民法院报选刊的五中院“桌玮诉怡豪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体现了相同的司法观点;更为直接的是高院2013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便考虑到意思自治和债权与物权的两分,认定合同有效,也应该调整买卖合同条款,避免达到实际上的“流质”效果。

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处理就是很好的途径,其第25条规定:“借款人为借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贷款人要求以借款本息抵顶买卖合同价款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当事人主以市场价格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最高法判决一直接判决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颇有可争议之处。

判决一为最高法公报案例,是统一裁判尺度的标杆,我们认为,最高法的处理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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