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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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种秘 密窃取 行为 , 以盗窃 论 而不是 侵 占。 应
未将 该财物 完全 交 由受托 人控制 , 时受托人 要想将 财物据 为 己 此
( ) 二 从对 财物 的 实际控 制来说

有 必 须突破某 些 障碍 , 对于封缄 物 的保 管 , 缄物 里的 内容 , 如 封 受
托人 无法 直接 接触 到 , 因而 谈不 上控制 和 占有 , 托人 若要 取得 受
取得 对他 人财物 的 暂时 的 占有权 ( ) 取得 财物 占有权 的方 式来说 一 从
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占有, 这两种学说都认为打开包装物, 窃
取 其 中的 内容应认 定为 盗窃 。 第三 种 学说是 “ 托人 占有 说”认 受 ,
包括法 律行 为及事 实行 为 , 法律 行 为主要 是指保 管行 为 , 该 为整个 封 缄物及其 内部 财物均 由受托 人持有 , 受托人 侵 占整 体或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 以及 将他人 的遗忘 物或 者埋藏物 非法 占为 己 委托人 对财物 作 了一定 的控制 时, 受托人 对该财 物是 否具有 占有 有 , 额较大 , 数 拒不交 出的行 为 。 盗 窃罪 , 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而 则 权呢 ?如委 托他人 保管或 运送某 种封缄 的包装物 时 , 受托人 对封
行为 既可明示约 定 , 订立委 托保 管合 同, 如 也可默 示约定 , 如基于 抽取 部分 内容 物 , 为侵 占。又 如在运 输过 程 中 , 均 货主 亲 自押运 其他 法律行 为如 委托 运输 、加 工承 揽等 自然 产生 保管 的 附随义 或指 派押 运 员押运 时 , 时承运人 对运 输货 物是 否具有 占有 权 , 此 务 。事实行 为主 要是 指埋 藏物 的发 现行 为 以及遗 忘物 的拾得 行 承运人 趁货 主或押 运 员暂 时离 开之际 , 运输 的货物 转运该 如何 将 为 。无 论法 律行为 或是 事实 行为 , 要求财 物 的取得 是合 法 , 都 其 定 性 ?有 学者 认为 , 主亲 自或 指派押 运员 押运 时 , 明货 主并 货 表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应起 于合 法 占有他人财 物之后 , 如果 是在非法 占 未 将财 物 的控 制权 交到承运 人手 中, 承运人 趁货 主或押 运员 暂时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疑难刑事辩护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刑法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案情:小王是某超市保安,其职责是负责该超市营业部的安全。

在2011年11月1日凌晨和同年12月15日凌晨,小王先后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超市财务室内偷盗,共盗走现金9万余元及价值3万余元的超市购物券。

后小王被抓获。

办案机关针对小王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认为小王身为超市保安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律师评析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虽然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但它们的本质却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不同。

前者不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正是这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三是侵犯的对象不同。

前者可以窃取本单位以外的财物,而后者盗窃的财物则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四是数额的规定不同。

前者不仅可以由数额较大构成,而且即便是数额较少,但其行为若是多次,也应认定为本罪,而后者则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小王在担任超市保安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其偷配钥匙并非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遂不能以职务侵占定罪量刑,故其行为属盗窃行为,应以盗窃定罪量刑。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张明楷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张明楷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张明楷2011-11-02 00:00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区别:1。

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于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而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财务;但受托人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财物,受委派的人贪污的财物可能不是公共财务。

后者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

3: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特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

后者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因此内容标准要求“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

大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作者:崔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7期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一、案例引入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时 的 实 际情 况 .认 定此 种 行 为 是 否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着 突 出 的 贡 献 , 中包 括 , 否 有 利 于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否 有 利 于 其 是 是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多 司法 行 政 人 员 认 为 “ 捕 ” 很 抓 就是 要 将
犯 罪 嫌 疑 人抓 获 。 即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犯 必 须 协 助 司 被 法 机 关 将 其 他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抓 获 到 案 。 此种 观 点 过 于 偏 激 . 我们 应 该 具 体 问题 具 体 分 析 。如 果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或罪 被
“ 制范围” 控 是指 司法 人 员 在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 到 其 应 尽 的努 尽
力 . 可 以 将其 抓 获 。如 果 由于 某 种 司法 人 员 未 预 见 的 客 观 就 原 因 或 司法 人 员 自身 的 原 因造 成 犯 罪 嫌 疑 人 没 有 被抓 获 . 不
应 将 此种 责 任 要 求 由提供 协 助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被
盗 窃 罪 。但 这 两 情 形 也 可 能 存 在 相分 离 的 时候 . 在否 定 该 即 财物 由他 人 代 为保 管 时 . 财 物 也 可 能 是 遗 忘 物 或埋 藏 物 . 该
并 不 存 在 他 人 对 物 的 支 配 力 问 题 。此 时 就 不 能 成 立 盗 窃 罪 而应 为侵 占罪 也 就 是 说 两 罪 的 区别 实 际 上 就 是 作 为 犯 罪 对象 的性 质 的 区分 问 题 这 是 区分 两 罪 的 基 本逻 辑 顺 序 . 本 文亦 是按 此 顺 序 论 述 的
相 关 的证 据 证 明确 实 不 是 因 为 主 观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阻 止 犯 罪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转自:/php/20070917/39105.php案例一2005年1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部工作期间,见公司维修部有一台千里马05款车的自动变速箱放在维修车间的房里,便产生盗窃念头。

于是就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打电话,问是否要自动变速箱,周某到该维修车间看了自动变速箱后,同意以4500元的价格买这台变速箱。

某晚,犯罪嫌疑人李某趁加班之机,将这台变速箱偷运出单位,低价销给周某,获赃款4500元。

破案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自动变速箱价值人民币12800元。

案例二2004年7月19日上午,马某在某信用合作社值班,当时在该社营业室值班的还有薛某,马某负责复核,薛某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马某趁现金员薛某去卫生间之机,将薛某负责保管的钱柜内10000元人民币盗走。

案例三陈某系某公司仓库的保安员。

2004年8月上旬,陈某和刚来该公司不久的同村人王某二人合谋,决定趁陈某在该公司仓库当保安值夜班时,由王某进入仓库内盗窃。

同年8月16日至21日,王某利用陈某在仓库值夜班之机,用陈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仓库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仓库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21043.56元。

盗窃与职务侵占特点区分以上三例案件,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存在不同看法,这就需要我们对盗窃和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区分其不同特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刍议侵占罪与盗窃罪

刍议侵占罪与盗窃罪

的财物 只能成 立侵 占罪 。 但是 , 行为 人在法 律上 占有 的财物而 事 的时候 , 旁边座位 的一个顾 客猛 的将包拽 在手里 , 飞奔而 跑 , 拿包
实 上 由他 人 占有时 , 仍然可 以成 为 盗窃 罪 的对象 。
而 言, 罪过 形式及犯 罪客体 是一致 的, 但两罪 也有一 些不 同之处 。
于 判断作 为犯罪客 体 的财 物是否 脱离物主 占有 以及 由谁 占有 , 行 饭店 吃饭 , 饭过程 中接 一 电话 后 , 离开 , 随 身携带 的手 吃 匆忙 将 为 人不可 能盗窃 自己事实 上 占有 的财物 , 自己事实 上 已经 占有 提包 遗忘在 饭店 内, 对 这一幕 恰巧 被餐厅 经理 看到 , 正准备 过去取
侵 占罪 盗窃 罪 案 例 文 献标识 码 : A
助益。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来自 3文章 编号 :0 909 (091.6—2 10.5 220 )1 60 3
在 现实 生活 中有这 么一 案例 : 甲某 日出差到外 地 , 入住 一旅 物 的 占有 , 于 自己占有 的他人财 物不 可能成 立盗 窃罪 。 占罪 对 侵
从 犯罪对 象看 。盗 窃罪 的犯罪对 象是他 人 占有 ( 控制 ) 的财 时 的 占有 , 根据社 会观 念 , 应认 定为他 人 占有的财 物 。 但 也 例如 , 物, 包括有 体物和 无体物 , 占罪 的犯罪对象 有三类 , 侵 即代为保 管 商店里 的顾客在 买鞋子 时, 试穿过 程中 , 照人们 一般观 念判 断, 按
馆, 第二 天离 开时 , 由于 自己的粗心 大意 将 自己随时 携带 的信用 只 能是对 自己事 实上 已经 占有的财 物 。 I在 他人 的事 实支配 领 () 卡遗忘 在入 住旅馆 的房 问里 。 旅馆 工作 人员进 屋打扫 房 间时 , 发 域 内 的财 物 , 即使 没有他 人 的监视或 实际 的掌握 , 也应属 他人 占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介绍]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

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

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69。

9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67。

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案情分析]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

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以驾驶员陈某窃取封缄物内财物案为例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以驾驶员陈某窃取封缄物内财物案为例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以驾驶员陈某窃取封缄物内财物案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案件类型也逐渐丰富。

在刑事案件中,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是常见的两种罪名。

尽管这两种罪名涉及到物品的抽取,却存在明显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负责管理的财物,将公共或者集体财物、私人财物侵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而盗窃罪,是指侵占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显然是两者不可混淆的。

近期,广东省肇庆市交警大队发生了因职务侵占罪而引发的纠纷案。

驾驶员陈某因违反交通规定被交警部门处理,其中涉及罚款10万元并交纳罚款后发放的罚款证书。

陈某因此伪造罚款证书、盗取红缴款章和财务人员职务签字篆章,拆开红缴款封缄后专门违法扣留罚款部分,并虚填公款报销金额,趁机骗取7万元钱财。

陈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因为他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侵占了公共财物,并加以自用。

黄某也曾涉及同样的问题,他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公文印章、虚构开支项目,还将财务账目里的财物申请报销。

在盗窃罪的标准中,属于盗取他人财产的非法行为。

在司法界对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不清,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麻烦。

因此,必须严格区别两者,才能确定刑事责任和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一:苏州交警局杨某侵占公共财物案杨某是一名交警,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共财物。

事后,警方查获了杨某挪用公款的证据,杨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朱某盗窃案朱某是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的一名副局长。

他利用公共财产,将多个电器设备私自带走并转手了。

朱某最终被判处盗窃罪,加上自首等的情况,缓刑处理。

案例三:泉州某工程公司赖某职务侵占案赖某是泉州某工程公司的员工,他私自将公司的货物卖给他人,并虚构相关文件。

赖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案例表明,未经授权、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当行为人侵占的是私人财物,应该以盗窃罪追究责任。

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严重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严重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更严重在刑法领域,侵占和盗窃是两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们都涉及到财产的非法获取。

但侵占和盗窃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同时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

那么,侵占和盗窃罪哪个更严重呢?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侵占行为通常是指借用他人财务、财物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归还或退还。

侵占行为的特点是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各种手段占有或使用对方的物品。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关键是非法占有,而非通过使用、挪用等方式导致对方丧失财产。

侵占行为通常涉及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并不一定导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消失。

侵占罪通常处罚较为轻微,如果情节轻微,可能会被视为轻微侵犯财产罪而被警告或处以罚款。

但如果侵占行为较严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拘留或有期徒刑的惩罚。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通过行为侵占他人的财产,而触犯刑法的行为。

盗窃行为通常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非法手段占有或移动对方的财产,并导致对方丧失了财产。

盗窃罪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财产的失窃,通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财产行为,一旦被定罪,可能会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侵占和盗窃罪的区别侵占和盗窃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的主观意图。

侵占行为是为了占有或使用对方的财产,但却不一定导致对方财产的实际丧失;而盗窃行为则是针对对方财产的实际占有,导致对方丧失财产。

另外,侵占和盗窃罪在法律上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不同。

侵占通常要求涉及一定的期限问题,而盗窃行为则关注于行为对对方财产的实际损失。

哪个更严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罪通常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盗窃直接导致对方财产的丧失,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盗窃罪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

而侵占罪通常情节较轻,未必导致对方财产的实际丧失,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

因此,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较为轻微的侵犯财产罪。

刑事司法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兼论占有归属的判断

刑事司法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兼论占有归属的判断
刑 事 司 法 中盗 窃 罪 与侵 占罪 的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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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 占有 归属 的判断
张 彪
摘 要 :对 占有归属的判断在 确定盗窃罪与侵 占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判断某财物属 于何人 事实支配领域 的关键在 于原财物 占 有 人 和 第三人是否存在委托信任 因素 ;在脱 离原 占有人 财物的情形,对 “ 较 为封 闭、排他性较 强的空 间” 的认定应采取 比较保 守的认定 方式 ; 共 同占有人一方将共 同占有财物据为 已有的行为属 于盗 窃,盗 窃数额 的认定应除去行为人所有部 分;具有上下主从 关 系的双方共 同管理财 物 的占有归属一般属 于上位者 。 关键词 :盗 窃罪;侵 占罪;占有 归属
从 民事角度来说 ,财物 占有归属相对容易认定 ,而在刑事 司法 实践 中,对财物 占有归属 的判断存在较大争议 ,如共同 占有人之 间、上 下主 从关 系中 、 代 为保管 等,而对 占有归属的判断在确定盗窃罪 与侵 占罪时 又具有 非常重 大的意义 。 他 人事实支配领域 内财物 的占有归属 对于他 人事实支配领 域 内的财物 ,即使 他人 没有现 实 的握有 或监 视 ,也属于他人占有 ,如游 人向公 园水池 内投掷在硬币 ,属 于公园管理 者 占有 ,行为人取走这些 财物成立 盗窃而非侵 占 。但 如何判 断某财物 属于何人事实支配领域则有 不同看法 。 如 甲为乙洗车时 ,甲盗窃得 乙放置在 车尾箱 内现金 。一 种观点为认 为 :乙将汽车交给 甲清洗 期间 ,甲就合法具有 了代为保管 汽车及车 内所 有财物的职责 ,即该汽车及车内所有财物由甲事实支 配 ,甲将 自己占有 的财物据为 已有是一种侵 占行为 ,而非盗窃行 为。另 一种观点认为 : 虽 然 乙将汽车交给 甲清洗 ,但乙没有将汽车连同车内财 物交 由甲保 管 ,甲 并不负有保管职责 ,甲是趁乙不备 ,秘密窃取得车内财物 ,其行为符合 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 。 又如 甲为乙的小车 司机 ,后 甲一个人将车开出办事 ,发现 乙留在车 上 的工作包未上锁 ,包 内有人 民币 3 0 O o o元 ,甲将上 述财物非法 占为己 有 。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车 内财 物到底 属 于谁人 占有 。 笔者认 为 , 判 断上述争议财物属于何人事实支配 的关键 在于 :原财 物 占有人 和第 三人是否存在委托信任 因素 ,如果存在委托信 任因素 ,如 上述司机将车主财物据为已有 , 则 由第 三人事实支配 财物 ;反之 ,如上 述洗车工窃取车内财物例 , 则 由原财物所有人事实支配 。 = 、脱离原 占有人的财物的 占有 归属 脱离原 占有人的财物 ,主要是指旅 客遗忘在旅馆 的财 物 、旅客遗忘 在 出租车 内的财物等 ,在此种情 形下 ,是否 当然转移 给第 三人 占有 。 目 前 ,大多数人认为 ,他 人的遗 忘物 ,在一 定条件 下可 以转 移第 三人 占 有 。这里所谓 的一定条件 ,指的是财物的丧失是在一 个较为封 闭、排 他 性较 强的空间之 内。那么 ,对于 “ 较为封闭、排他性 较强 的空间”的认 定就 至关重要 。对 于封 闭空间 的认定 ,国外的做法就 比较开放 了 ,如他 们认为 ,银行内的客户 遗失 的财 物 ,也 当然转 归银行 管理 者 占有 ,此 时 ,他人将 该财 物占有定盗窃罪 。而 国内的做法相对就 比较 保守 ,理 由 是银行在经营过程 中 ,客户进 出频 繁 ,难 以保证该财 物不被他 人拿走 , 因此 ,难以确定银行对该 财物具有排他性 的支配关系 。 笔者赞同保守的认 定方式 ,因为我们必须考虑 的一个情 形是 ,如果 建筑物管理者实际上不明知该 财物的存 在的话 ,说 明建筑 物管理者主观 上并不具备 占有 的主观意 图 ,此时 ,将 该 财物认 定 为建筑 物管理 者 占 有 ,不符合 占有 的构成要件 ,因为 ,“ 成为 占有 ,占有人必 须具有实 际 上正排他性地控制该物 的意思” 。 三、共同占有财物 的占有归属 共 同占有人一方将共 同占有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性质 ,在理论上 存 在较大争议 ,“ 在对等 的共 同占有场合 ,共 同 占有人 中一人 的 占有 ,在 与其他共 同占有 人的关 系上不能说是 自己的 占有 ,因此共 同占有 人对该 共同 占有关系的破坏 ,应 当构 成盗 窃罪而 非侵 占罪 ” ,但 也有人 认为 应定侵 占罪0。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以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为例论述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以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为例论述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以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为例论述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摘要:区分一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的占有控制状态。

受行为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构成侵占罪;受他人占有控制的,构成盗窃罪。

对于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受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关键词:遗忘物盗窃侵占简要案情:在航空器飞机行过程中,甲的手机滑落到后排座椅下,乙将手机拿走,乘务组播报寻物通知,乙未将手机交还。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两者都属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型犯罪,主要区别是客观要素的不同。

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侵占犯罪的行为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失物、埋藏物,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盗窃和侵占都破坏原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区别在于破坏的是不同状态的占有,盗窃破坏的是有主占有,即被盗物品在盗窃发生时正由行为人以外的主体占有。

侵占罪中行为人对该物的占有状态为合法占有,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

一、行为人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会影响行为本身的定性。

侵占脱离占有物犯罪中的“遗忘”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亦即,它不是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而是为了与盗窃罪相区别规定的要素。

因此,即使客观上不是遗忘物,而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也可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例如,在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忘物而转移为自己占有时,虽然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应认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中,乙听到寻物通知后,应当认识到手机并非遗忘物,仍然刻意隐瞒非法占有,主观上属于故意破坏原财物所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性,符合盗窃的主观要件。

从一案例看快递行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从一案例看快递行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商业故事BUS | NESS STORY经济与法·Economy and Law188从一案例看快递行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马 青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法学院一、案情介绍杨某作为快递公司运作员其工作主要是快递包裹的分拣,在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某值夜班期间,发现自己经手分拣的快递包裹内装有一部小米3TD 手机,于是在利益的诱惑下,私自将该包裹带走,将内部的手机据为己有。

11月20日,顺丰公司发现包裹丢失,在调看监控录像的过程中发现丢失包裹被杨某窃走。

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11月26日下午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了被盗的手机。

在杨某暂住的四川省双流县空港4期房中,公安人员查获了包括手机充电器和发票在内的涉案赃物。

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被盗的手机价值1999元。

杨某被抓获后,具有坦白的情节,向公安机关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窃取手机包裹的全过程,并向顺丰公司赔偿人民币1999元。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及其定义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属于叙明性的罪状,法条对侵占罪的两种行为类型做了具体的阐述,因此,学术界对于侵占罪的定义基本达成了一致:所谓侵占行为就是指,以自己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没有归还的意图,或者是将他人遗忘的数额较大的物品、埋藏物非法的占为己有,且没有归还的意图。

或者即像刑法条文一样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及其规定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属于简单罪状,只是规定了相关的罪名,人们无法从法条中得到本罪的具体犯罪特征,这样的规定方式无法使大众从立法的角度对盗窃罪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故此多种观点油然而生。

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分1.“职务”的界定 如何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具体准确的定义和理解?首先我们要明确的就是“职务”二字所代表的是什么。

即便在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职务”进行准确具体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从“职务”二字的文意出发进行理解。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其次,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盗窃达到了一定数额或者情节被认定的是盗窃罪,而侵占行为则会被认定为侵占罪,不得时候有些情况下人们会将这二者搞混,确实是存在了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定罪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错误。

那究竟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有哪些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

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他人财物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2、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

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

4、行为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罗忠兰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0号)(供稿单位: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笔:洪冰审编:李武清)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忠兰,女,19岁,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17日被逮捕。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忠兰进人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

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某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

嗣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娱乐广场。

罗忠兰送客人走后返回851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熄灭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

陈某某打完电话回到851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

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内卫生盆下。

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被告人罗忠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性质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因亦未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也不构成侵占罪。

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罗忠兰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9日判决: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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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作者:何维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往往存在某些问题。

现有的主流观点都在解决大多数典型案件时能起到作用,但也并不是不存在漏洞的。

本文作者以犯罪构成为基础,从客观要件出发,综合考虑主观要件,对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盗窃罪侵占罪犯罪对象危害行为作者简介:何维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80-03早在我国成文法经典——战国时期的《法经》中就把“盗”罪列为首篇,可见人类社会对侵犯财产罪的高度重视,而盗窃罪又是侵犯财产罪中的典型。

所以对盗窃罪的准确认定以及将盗窃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罪相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笔者想主要谈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

一、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意义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对盗窃罪的处罚量刑幅度很广,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对侵占罪的处罚,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有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分某一行为触犯的究竟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不仅直接关系行为人所受责难的严重程度,而且由于我国刑法中将侵占罪明确规定为亲告罪,即要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进行惩罚的前提,所以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还可能影响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流观点(一)从对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角度来区分该说认为,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

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脱离物侵占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这个观点可以解决部分案件,但并非对所有的案件都能做出统一的结论。

因为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分清楚。

例如:案例一:张某雇佣三轮车工人刘某将其摔坏的冰箱拉到修理店修理,刘某蹬车在前面走,张某骑车在后面扶着。

途中经过一家修理店时,张某让刘某停车休息一会儿,自己进修理店去问价钱,刘某乘张某进店之际跳上车猛蹬回家,将冰箱占为己有。

对于本案,学者均从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的角度分析,得出了不同的结果。

有的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判断财物归物主控制或者归行为人控制。

由于物主一直跟在行为人后面,所以无论是在行为人还是物主的主观上,都认为财物在物主的控制之下,尽管财物表面上是受行为人支配,但这种支配只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作用,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所以此案中行为应认定为盗窃。

而有的人认为张某进店前已经以默示的方式将财物委托给刘某保管,一般来讲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委托保管的意思应以明示,但在其未明示委托保管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社会通行的观念能够推定其具有委托保管的意思,也应当认为所有人或持有人实际上已经将财物的保管权暂时转移给事实上掌握其财产的人,所以应认定为侵占罪。

由上述分歧可以看出,对于占有和持有的认定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所以从对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角度难以完全、准确的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

(二)从非法占有目的与持有财物的时间先后关系来区分侵占罪是以自己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而盗窃罪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以秘密窃取的犯罪方法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

概言之,侵占罪的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也即“自己持有+非法侵吞”,而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为“他人持有+非法侵吞”,由此可以合乎逻辑的推出以下结论:侵占罪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产生于行为人控制财物后,侵占罪侵吞的财物与此前合法持有的财物必须是同一物。

而盗窃罪则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后,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控制。

这种观点过分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向来是难以准确把握和认定的。

如前文所述案例一中,三轮车工人刘某可能在到张某家后把冰箱搬上车前这段时间里便产生了非法占有之目的,他计划在路上人迹稀少的地方采取诸如暴力等方法取得冰箱,或许刘某是在张某中途的离开时产生了这是刘某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时候就难以说清,所以此观点也存在着缺陷。

三、笔者观点上述两种主流观点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问题上都或多或少遇到了问题,主要原因是把这两罪各自构成要件中的某一要件单独抽离出来进行比较。

而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所谓有机整体就是说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犯罪构成中某一要件的不同,不单单是这一要件的事情,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也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只不过和其中某个要件的关系多一些,与另一个要件的少一些。

但绝不是孤立地拿出相对应的方面来加以比较,更不是把这样比较所得出的结论作为经典来加以套用。

上述两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此。

在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中,犯罪客体和其他三个要件并不处于同一层次,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现象,而客观构成要件说明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不仅如此,法益实际上对确定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犯罪主体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

所以认定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从客观构成要件入手,考察其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法益进而认定构成何种犯罪。

那么在认定某一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也应该遵循这个逻辑顺序,从客观行为开始着手。

先引述一个发生在西安的真实案例:[案例二]某天夜里甲醉酒后开车回家,将汽车停在小区门口误以为停在了自家车库里,自己回家睡觉。

乙路过该小区门口时看见车门开着,钥匙也在车上,遂将车开走,问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一)从客观构成要件入手1.犯罪对象盗窃罪中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其中“占有”指的是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比如停放在他人门口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该认为由他人占有。

侵占罪中的犯罪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和“埋藏物”。

这就涉及到“代为保管”物和“遗忘物”的认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侵占委托物的犯罪比较容易判断,在此笔者要着重分析的是“遗忘物”的认定问题。

刑法上只有“遗忘物”而没有“遗失物”,导致和我国民法上的概念不统一,不少主张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学者主张,遗忘物是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这种财物一般经过回忆都能知道财务所在位置,容易找回;而遗失物是所有人或持有人丢失的财物,经回忆也不易找回,也即遗失物已经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侵占所谓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这属于立法者的疏忽,实践中不必去对遗忘物和遗失物做一个区分,换言之刑法上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

理由是:(1)从遗失物本质含义来看,民法上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思丧失占有而处于无人占有状态下的财物,遗失物并非无主物。

我国《物权法》10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而且在该法111条也明确规定了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和对遗失物毁损、灭失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对遗失物的占有并不属于民法上的先占取得,所以认为侵占遗失物不能构成侵占罪没有法律依据。

(2)从刑法的基本功能——保护法益上看,不管是民法上的遗失物还是刑法上的遗忘物都并不属于无主物,当占有人明确表示拒不退还时,财物原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刑法应该惩罚侵占遗失物的行为。

(3)从实践角度来看,事实上无法准确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

按照前述学者的观点,行为是成立犯罪取决于受害人记忆力的强弱是不合理的。

而且当被害人起先不知失落何处,后来经回忆知道财物所在位置时,行为人的行为又由无罪变为有罪,这也不合适。

再有实践中更可能出现被害人经回忆以为知道了财物的确切位置但事实上他记忆出现了差错,这种情况如何解决?这种财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综上,笔者认为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既没在法律上没有必要而且在实践中无法做到。

就如何去认定一个物品是不是遗忘物,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客观事实状态,从社会一般理念出发去判断其到底是否属于遗忘物,而不应该从字面意义上去理解,即从被害人主观的角度去判断其是否属于遗忘物。

比如,乙将朋友甲家中柜子里放的一万块钱拿走,即使甲早已经忘记了那一万块钱的存在,那一万块钱也不属于遗忘物,乙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而不是侵占;反之,某老师甲上午下课后将手机和钱包放在桌上打算吃完饭下午上课时来取,清洁工乙在中午打扫教室过程中将手机和钱包拿走且拒不退还的行为宜认定为侵占而非盗窃。

2.危害行为盗窃罪中的危害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窃取的本意是秘密窃取,通常具有秘密性,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占有者、保管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秘密”针对的是财物持有人,而其他人是否知道在所不论。

侵占罪中的危害行为表现是“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的行为,在此笔者引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所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拒不退还”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只能从拒不退还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因为,侵占罪的对象原本就是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的财物,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是否产生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很难认定。

例如侵占委托物的犯罪中,甲处分了乙委托其保管的2万块钱,此时如果直接认定甲将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成立侵占罪显然不合理,因为此时乙的法益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当乙要求甲归还2万块钱,而甲明示或者默示拒绝退还时,乙的法益才遭受到了侵害,甲的侵占罪此时才能成立。

再如侵占脱离物的犯罪,酒店员工甲拿走了顾客乙吃完饭后留在餐桌上的钱包,同样只能在甲表示拒不退还的情况下才成立侵占罪,如果甲没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不仅不能构成侵占罪还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即乙还可能需要付给甲一定的管理费。

事实上,前述犯罪对象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危害行为。

比如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被盗窃,处于他人事实支配范围内的财物不能被侵占。

(二)综合考虑主观要件1.主体方面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由于侵占罪的客体是不具有占有权能的所有权,所以其主体的范围应是财物的代为保管人、遗忘物的管理者和埋藏物的无意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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