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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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摘要 2006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公司制度,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

然而,从实践来看,一人公司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设计还应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公司法》作者简介:谢玛生,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87-02一、一人公司概述(一)概念、分类和特征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的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的全部出资由一人承担或全部股份归于一人。

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狭义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在形式上满足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之界定,即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这种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又称存续型一人公司),原生型一人公司指公司在设立时就只有一个出资人的公司,继发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是一般公司而后通过股权的赠与、转让、继承等方式,股权最终归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形式上满足一般公司的股东数额要求,但实质上出资人或真正拥有股份者只有一人,其他股东是为规避法律之规定而出现的。

一人公司是在传统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独特公司形式,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来讲主要有:一、股东的唯一性,这是一人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最显著特征,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二、股东权利的集中性,一人公司只要一个股东,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股东代行股东会的权力,自己制定公司章程,自己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1897年,英国“萨格姆诉萨格姆公司”的判例使一人公司从事实存在进入立法范畴,该判例也是公认的“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保护和完善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保护和完善

修改的新< 公司法》 将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新指引。
新< 公司法> 是在 旧< 公司法> 施行了十一年后
出台的 , 它既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结, 又反映 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 立和完善的需要。 同时 , < 司法> 新 公 还对世 界各 国各 地区的公 司法 理、 法例进行 了借鉴 , 中最为明显的是 , 其 一人公司 作为一种新 的公 司形态 , 正式被新 《 = 公司法= 》 接纳。 就这个意义而言 , 一人公司可 以被称为新< 公司法> 的重要突破 。
年 1 1日( 月 以下简称新< 司法> 起施行。从而 公 ) 相对于新< 公司法= 》 有关 的 自然人或法人 可 以
标志着这部调整 了体例结构、 完善了条文内容、 反映 自由设立—人公司的规定相 比。 一人公 司的强 有关 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动态 , 有着多达两百多处 制性规定更多。这是因为 , 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 。 一
人公司毕竟不是典 型的公司形 式 , 它只是异化 了公 司形式 。 由于其事实上的存在 , 但 以及存续过程中的 不可避免性。因此, 一方面要允许其存在; 另一方 面, 又不能使其成为公 司的典型 , 因此需要对其加以 控制。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 , 其弊端也是 显而易见的: 当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确认后 , 大量出现的一人公 司, 然导 致另一 种意 义上 的 必 “ 皮包公司 ” 的出现, 这将成 为一个亟待 解决 的问 题; , 另外 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 现财产、 人格等方面的混同, 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 股东责任的有 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基 于以上认识 , 旧《 在 = 公司法= 》 不承认一人公 司时, 其 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让一人公司浮出水 面, 从而承认 实践中所存在 的各种一人公司形式 , 使现实 中的有 关 问题有相关 的法律来解决 , 当法律在规定 了一 但 人公司的设立后 , 其所面临的问题贝 是如何使其趋 I J 利避害 。 对其加强监管。 基于这一立法思想 , 我国新< 公司法= 》 有关一人 公司的规定大多为强制性规定 ,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

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not hard work or struggle, but making the right choic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要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必须要把个人在屋和公司债务区分开来。

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负债,盈利,法律责任都是个人承担。

一、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有特别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处理不好公司财务问题,把一人公司当成个体户来经营后果可是很严重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的区别是什么?1、一人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企业法人。

2、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一人有限公司是负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财产捆绑)。

4、一人有限公司盈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老板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

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摘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繁荣,我国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均作了规定。

总的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相对较小,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以及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比较等方面谈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者又称“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此不作讨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而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却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不足等问题,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注重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而法人股东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鼓励投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在设立门槛及公司内部结构设置上都极大便于了投资者。

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即成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

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

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虽然对经济建设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机构设置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笔者着重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

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

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

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

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和规制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和规制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和规制【摘要】传统的公司立法和法理都坚持公司的社团性,不仅仅指一人公司的设立,而且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股东人数的现象作为公司法定的、强制性的解散事由。

但是,进入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公司社团性受到了种种冲击,出现了一人公司。

本文就从理论和立法两个方面,讨论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和劣势以及立法中如何最大程度的扬长避短,发挥一人有限公司的效用。

【关键词】一人公司;有限责任一、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一)一人有限公司内涵和外延所谓一人公司,从字面上来看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公司,但后来被用来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等则都被排除到一人公司的范围之外。

这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提到的一人公司实际上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①。

一人有限公司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司形态,他具有三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即:公司仅仅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份;该股东以其出资额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在各国立法上承认形式上的一人有限公司之前,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着实质的一人有限公司,出现这种状况无疑是因为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人有限公司相较于普通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其必然的优势之处,让一些投资者选择这样的一种公司形态进行投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的几个:首先,一人有限公司可以确定投资经营风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投资中来;其次,可以使个人获得社会信用,帮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机会;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简化了申请程序,使得设立公司的时间大大缩短;同时在治理结构上也进行了简化,不再设置股东会和董事会,让公司投资人或管理人可以迅速就市场发生的变化而提出对策,极大提高投资人的市场参与效率和经营效率。

最后,一人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保存在包括投资人在内的极少数人手中,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避免出现泄漏的情况。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实施,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原来的许多限制性条款都得到了调整和优化,其中,关于新公司设立方面,目前,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了,那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呢?▲一、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法》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个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受此项限制。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制时间:2013-01-24 16:45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0)【找法网一人有限公司】提要:2006年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特别规定,但如何从设立、运营及责任方面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更好地法律规制,本文拟做粗浅探讨。

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或股份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降低经营风险的结果。

我国《公司法》专设一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包括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特别公示要求及其他运营规则。

至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态度并不明确。

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要任务将是如何实施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以及如何完善这些规定,这也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制(一)股东资格要求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

《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怎么规定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怎么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在⽇常⽣活与⼯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如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相信许多⼈可能只是对其有⼀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公司法对⼀⼈公司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在 57条~63条做出了对⼀⼈公司的规定。

作为后来增加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对⼀⼈公司的承认。

第五⼗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和组织机构,适⽤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本章第⼀节、第⼆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个⾃然⼈股东或者⼀个法⼈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个⾃然⼈只能投资设⽴⼀个⼀⼈有限责任公司。

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然⼈独资或者法⼈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七条第⼀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书⾯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的相关解答,希望以上的内容为您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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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5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马广成(北方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 要:一人公司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在我国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以专节形式进行了规定,从而使一人公司在中国的立法尘埃落定。

但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很多方面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仍存在一些制度的缺陷。

本文试图从对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入手,主要就中国新、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着重探讨了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与意义,并予以了评析。

关键词:一人公司;新公司法;法律规制;评析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2-0254-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马广成(),男,宁夏泾源人,主要从事商法学方向的研究。

科研项目:北方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为Y 。

一、一人公司的含义及特征关于一人公司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可谓仁智互见。

一般认为,一人公司(one-man co mpany,one-member company),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为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股东的唯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三方面。

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这就意味着一个股东单独出资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58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新法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二)设立了规制交易风险的制度1.最低资本额与出资缴纳制度新法提高了设立一人公司的资本“门槛”,且不允许一人公司分期缴纳出资。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最低注册资本是十万并且要进行公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1、出资。

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2、公示。

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的信息。

3、财务监督。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数量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

上述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二、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对⼀⼈责任有限公司是怎么规定的⽣活中我们可能听说过⼀⼈有限公司,也叫作⼀⼈公司和独资公司,公司法对于⼀⼈公司有哪些要求?设⽴这个⼀⼈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和哪些流程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公司法对⼀⼈责任有限公司是怎么规定的1.⼀次性出资⾄少10万,⽽且为⼈民币。

2.⼀个⾃然⼈只能开⼀个⼀⼈公司。

3.个⼈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你的个⼈财产也要偿还债务。

因为债权⼈肯定会连带告你。

4.公司必须有⼀名以上职⼯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登记相关规定1、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公司设⽴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股东为⾃然⼈的由本⼈签字,法⼈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的⾝份证复印件(本⼈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然⼈的由本⼈签字,法⼈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法⼈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的,提交事业法⼈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的,提交社团法⼈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然⼈的,提交⾝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次出资是⾮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证明⽂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件及⾝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决定(股东为⾃然⼈的由本⼈签字,法⼈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任职⽂件及⾝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决定(股东为⾃然⼈的由本⼈签字,法⼈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证明;⾃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

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

已经合法成 立的公司 由于某种原 因剩余一个股东的时 候公 司应当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 ,根据 “ 法律未禁
止即为允许”的一般性私法原则可 以推断出法律允许 设立后 的一人公 司存在 ,当然 ,这种情形也可能源于 立法的局限和疏漏 。同时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 司在


从学理的角度 ,可 以按不 同的标准将一人公 司分 为若干类型。 以公司股东的状况为标准 ,一人公 司可以分为形

人公司也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与一人股
份有限公司。并且 ,上述类 型的叠加可以衍生出更多

人公司的类型 。 对于多种类型的一人公司 ,承认一人公 司的国家
司,其原 因可能在于 :股份有 限公 司一般规模较大 , 公 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程度高 ,其内部监督制衡机制 的有效性取决于股份 的分散程 度@。对于设 立后 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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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研 究
法》没有涉及 ,从公 司维持 的角度 ,或许可以通过修 正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法规对这两种公司形式的变更
法人股东的代理人任执行董事并且兼任公司经理。在这 种清形下 ,股东实际上同时控制公 司的决策权、经营权 和管理权 ,并实际主导 日常的经营业务 ,股东一人的意 志毫无疑问就是公司的意志。
中图分类号 :D 4 19 F 1.1 文献标识码 :B 的一人公 司均予以承认 。 在新 《 公司法》通过 以前 ,我国立法也承认或默
2O 年 8 05 月,我国立法机关对 《 公司法》进行了较 大规模的修订①。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本次修法
的重要变革之一。一 人 . 公司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不同程 许一人公 司的存在 ,主要表现为三类情形 :其一 ,旧 公司法》允许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 的 度的承认,但是 ,由股东唯一性所衍生的可能危害债权 《 部门单独投资 设立有 限 责任公 司 ,称 为 国有 独资公 人等公司交易相对人以及商业秩序的种种弊端仍然令人

论新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制度

司制度 的同时 , 设计 一套公平 、 高效的 防
弊措 施 , 非 因噎 废 食 。 而 三 、 公 司 法 中确 立 的一 人公 司制 度 新
1明确承认一人公 司制度 。 . 给予前面
对 一人 公 司 的 一 些 认 识 ,立 法 者 果 断 的
司; 禁止设立一人公 司 , 并不必然 禁绝滥
设 公 司 现 象 。 明 智 之 举 是 在 引进 一 人 公
国公司法并未将低于公 司股东法定人数 作为公司解散理 由之一 , 因而 , 当公 司资 本依可 自由转让性或依赠 与 、继承而形
成一人状态时 , 人公司则不可避免 。 一 当 然 , 从实质意 义上考察一人公 司, 若 由挂 名 股 东填 充 的一 人 公 司更 是 不计 其 数 。 实 际 上 ,我 国一 人 公 司 的 立法 现 状 对一人公司的实践十分不利 。 一 , 其 国有
精神。 二 , 其 由于 公 司法 没 有 明 确 承 认 一

人公司也称独 资公 司 ,是指 由一
名 股 东 (自然 人 或 法 人 ) 有 公 司 的全 持
2实行最低资本 金制度 , . 强化资本充 实和维持义务 。注册 资本 的最低限额制 度是 非常重要 的。在一人公 司中很容易 出现资本不实或 资本混 同的问题 ,为 了 使最低注册资本具 有实际意义 ,还应重 视公 司注册资本金 的充实。资本充实义 务的履行 ,无疑可使最 低资本金制度具 有实际意义 。强化 资本 充实义务主要使 股东要完全和适 当履行 出资义务 ,防止 出资不实或抽逃 出资 ;在一人公司 的场 合中公司 的资本极 易流失使得成立后 的 公 司成 为 “ 壳公 司”或 “ 包公 司”, 空 皮 所以 自公 司成立后 和解 散前皆应力求保 有相 当公 司资本 的现实资产。 新公司法第五 十九 条规 定 ,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 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

第五 , 有利于高科技、 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
展。 高科 技 、 风 险 的新 兴行 业领 域 的企 业 主要依 高
赖 于高 新技术 的先进程度和 投资机会 的准确把
握, 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 , 而非资本 的多寡及规 模 的大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本融合性弱 化特点 , 正是中、 小规模投资者可采取 的最佳组织


酿旖疆公 司国 速 谊
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 ,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
持 具有 正 面意 义 。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 ,实际上是随着经
济的不断发展 , 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 断发展 , 个人 投资者为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 ,而将企业采 取 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形态 的一种选 择。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被法律承认之前 , 一
法行为。 从经济角度考虑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立能够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
人, 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 注册
资本 的最低 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 , 对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提高了最低注册 资本额 ( 一般有限 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 万元 ) 并规定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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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于20 年1月2 日修订通过 的< 05 0 7 中华人 民
第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 对
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
共和 国公司法 >( _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规定 自然 低经营成本。
三 、加 强财务监督管理
关于财务监督制度 , 公司 《
对称信息 , 以作 出正确判断。
法> 3 第6条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笔者

论一人公司的风险控制——兼评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

论一人公司的风险控制——兼评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
d fcso ik c n r lo n - n o a n n n w o a yLa ee t n r — o to fo e ma c mp yi e C mp w.I r e o po e tt rd tr Srg t s n n o d rt r tc c i ’ hs he e o i
实质的一人公 司比如说家族公 司、 夫妻公司 、 傀儡 股东公 司、 续过程 中由于股份 的转让 而转 变 的实质性 的一人 公 司是 散不胜 数 存
的。
[ 沈 四宝 . < 司法 ) 3】 新 公 的新 亮 点 []时 代 法 学 ,O6 () l . J. 2O , 1 :8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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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n - n o a y es o l sa l h sse n c n rl n s e t l n - n c m a y a d s p ri- f e ma c mp n ,w h u d e tbi ytmso o t l ge s n i e ma o p u e vs o s o i a o n n ig o e et n a t n ew e h n tc h l e d t e o e ma o a y n v rt a s ci sb t e n t e o e s k od ra h n — n c mp n . h r o o n Ke r s o e ma o a y r k c nr l l i d l b l y po et e r g t n y wo d : n — n c mp n ; s — o t ;i t i i t ; r p r s g e ai i o m e a i y o
有 限责任 的 巨大诱 惑使 得一 人公 司特 别是 实质 的一 人公 司 (】 中 国飞速 发展 的经 济社 会 普遍 存 2在 在 。尽 管在对 一人 公 司承认 与否 这个 问题 上 。 论是 理 论界 还 是实务 界都 产 生 了较 大争 议 , 一人公 司 无 但 还是 以其 旺盛 的生命 力 获得 我 国新 《 司法 》 公 的认 可 , 也 表 明 了新 《 司 法》 成熟 度 以及 国际化 的特 这 公 的 点 (】 06年 1 1日实施 的《 司法 》 3。20 月 公 以专节 对 一人 公 司进 行 了 特 别规 定 。对一 人 公 司进行 专 节 规

一人公司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原因

一人公司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原因

一人公司是指由单一股东或股东团组成,且该股东或股东团成员必须是自然人的公司。

在我国,一人公司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但是一人公司却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限制方面1. 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一人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这一规定在法律上限制了一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可能性。

2. 法人身份问题:一人公司的法人身份本身就是一个自然人,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不能再成为另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这无疑对一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造成了实质性的障碍。

二、风险控制方面1. 经营风险:一人公司通常是由一个人独资设立或由几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由于经营风险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一旦发生问题很可能对整个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

如果一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风险将会进一步扩大,这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2. 资金风险:一人公司的资金大都来源于少数几个自然人,由于公开融资和募集股权的方式并不适用于一人公司,这导致了一人公司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会对一人公司的资金风险进行进一步的放大。

三、市场竞争方面1. 公平竞争: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原则,而一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

如果一人公司可以无限制地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会对其他公司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

2. 市场资源调配:一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会导致市场资源的过度集中,一些个人或少数的公司就可以垄断更多的市场资源,这将会对其他企业形成不小的竞争压力,并且对整个市场资源的合理调配产生不良影响。

一人公司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原因主要是出于法律的严格规定、风险控制的需要以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考虑。

尽管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一人公司也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和市场竞争的合理性,以推动其良性发展并为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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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资 本 限额规 定为 三万 元人 民币 ,鼓 励 更多 的人设立 一 人公 司 ,充分利 用一 人 公司此 种 投 资形式 实现 个人财 富的增加 与 社会财 富 的 积 累 ,再通过 其他 方式保护 债权人 利益 。 3 2 严格 贯彻 资本 充实 维持 原则 . 公 司 资 本 是 公 司从 事 活 动 的 基础 , 因 此, 公司在存 续期间 , 当保持 与其注册资本 应 的财产 额 , 特别对一人 公司而言 , 仅有 公司的 最低 资本 额并 不表 明 公司就 能对 债权 人提供 保护 ,只有 在公 司的股 东正 确 的履行 出资 义 务 ,公 司的 债权人 的权 利才 能得 到切 实的保 护 。因此 , 笔者认 为 , 国公司法在规定一人 我 公司最低 资本 金 的同时 ,应 明文 规定 一人 股 东 资本维 持和 担保 义务 以及 违反 此义 务要承 担 的法律 责 任。这 一规 定使 得原 始设 立 的一 人 公司和 后续 形成 的一 人公 司拥 有充 足的资 本运营 ,同时 也为抽逃资本 ,形成 “ 空壳 ”的 想象 提 供 了法律 依 据 。 33 建立健 全~人公司 的财务 监管制度 . 建 立健 全一 人 公司 的财 务监管 制 度 ,是 使~人 公司的责任 得以 明确 的最有效 的途 径 。 公司 的财 务制度 健全 ,可使 公司 的经营 业务 状况 在账 面上得 以 明确 的反映 ,并 接 受每年 的审 计年 检 ,从而 更为 有力保 护一 人 公司债 权人 的利 益不 受损害 。 一人 公司 的财务 监管 制度应该包 括两个方面 : 一 ,在 公司内部建 第 立财务会计 制度 , 在这里 , 会计人 员都 使受控 于公司 的股 东,容易 出面假帐 的情况 , 我们可 以引进 会 计人 员管理 制度 ,由地 方政府 部门 统一招聘会计 人员 , 然后再有 各公司录用 , 这 就减少 了公司做假 帐的风 险。第二 , 一人公 在 司外 部建立 独立 的审 计制 度 。我 国公 司法虽 然规 定 一人 公司 编制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要经注 册 师事 务所 审计 ,但 是规 定得过 于 原则 和模 糊 ,也 很容易导 致此规 定流于 形式 。 当然 ,作为新 生事 物 ,一 人公 司制 度还 有许 多不足 之处 ,其 作用 的发挥 也有 待于 我 国在 经济管理 、 信用评 级 、 个人资产调查等 各 方 面建 立相 关的 配套 制度 , 因此要 避免一 人 公 司带 来的弊端 , 使其发挥 其应有之用 ,我们 仍有很 长 的路 要走 。
摘 要 : 《 司法》 首次 明确 确立 了一人 公 司制度 ,用完整 的一 节篇 幅对一人 公 司制度 进行 了规 定 ,这是 我 国公 司法稠度 上的 重 新 公 要 创新 ,本 文从 新 《 司法》 中一人 公 司的规 割 的进 步 与不足 我 国公 司法 中的这 一 新 制度进 行 粗 浅 的解 读 。 公 关键 词 : 《 司法》 新 公 一人 公 司 规制 分析 中图分类号 : 2 0 F 3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0 8 (0 81 () O 8-0 1 7 — 9X 2 0) la- 12 1 2 O O 5年 l 0月 2 7日, 《 新 公司法》 正式 2 1 对 一人公 司设 立的资 金条件 设置 过高 , 。 颁布 。 法首次 明确确立 了一人公 司制度 ,用 该 不利于 一人公 司的设立 和发展 完整 的一节篇幅 对一人公 司制度进行 了规定 。 法律 准 许设 立一 人 公司 的 目的是 为 了鼓 人 公司法律地 位在新 《 司法 》上 的确立 , 励和束激投 资 , 公 4 促进经济 的发展 , 充分发挥一 并 不是说 我 国此前 不存在 这种 公司 , 实上 , 人公 司这 种组 织形 式的 潜能 ,否 则这 一 目的 事 在 我 国经济 生活 中实 质上 的一 人公 司是广 泛 将会落 空 , 。新修 改后的 公司法 第 5 条看 ,它 9 存在 的 。~ 人公 司与传 统 公司 法人制 度 的冲 要求一 人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注册资 本为 l 0万元 突, 使它在 传统公 司法 框架体 系下很难得 以规 以上人 民币 ,且一 次交清 ,不允许分 期缴纳 。 范 ,新 《 司法 》对此进行规 定表 明了我 国学 这一 条件 提高 了一 人公 司 的设立 成本 ,制 约 公 术 界对公 司法法理 的突破 。 了一 人 公司 的设立 与
新 法第 5 条第二 款规定 :本法所称 一 人 8 有 限责 任公 司 ,是指 只有 一个 自然 人股东 或 者 一个 法人股 东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这条规 定 从 主体 上确 定 了 ,在 我 国 自然 人和 法人 可 以 设 立一 人有 限 公司 ,并且 只能 设立 有 限责 任 公 司而不 能设 立股 份有 限 公司 ,这就 在我 国 公 司法上 首次 明确 确立 了一 人 公司制 度 ,是 我 国公 司法 理论 与 实践 发 展的 重要 成果 。 作 为 一种 新 的类型 的 公司 ,一 人公 司与 传统 的公司相 比较 ,既有相 同的地方 ,又有其 特 别 之 处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 ) 东的唯一性 。无论 是发起 型的一 人 1股 公 司还是 存续 型 的一人 公 司 ,或者 实质 意义 上的一 人公司 ,其公 司的股东或 “ 真实股 东” 仅 为 一 人 ,无 论 自然 人 、 法 人 还 是 国家 。 ( ) 东有 限责任性 。一人公 司具 有独立 2股 的法 人格 ,单 一股 东 的人格 与 公司 的人格 相 互分 离 ,一人 股东 仅以 其 出资对 公 司的债 务
避 Q: 翌
Sc enc i e a Techn Ogy nn nd OI I ovat o Her l i n ad
管 理 科 学
公 司 法 对 一 人 公 司 的 规 制 分 析
薛 奕鹏 ( 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 司规 划总 院 北 京 1 0 8 ) 0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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