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容及效力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1. 引言1.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认缴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分为股本,股本分为股权。
股权是指公司的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按一定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决策权。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发行股权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实现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发生债务违约或其他法律责任,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不需要承担个人财产的风险。
这种有限责任的特点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投资者较为青睐的公司组织形式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以股权为核心,股东责任有限的公司组织形式。
其股权的继承与转让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2 股权继承的概念股权继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继承、受赠、遗赠等方式获得原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中,通常会涉及到股东的权益转移、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等问题。
股权继承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能够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延续性。
通过股权继承,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现股东之间的权益传承,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股权继承也有助于公司内部人员之间的感情连结和合作信任,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往往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也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反法律导致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继承时,公司和股东应当审慎对待,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避免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2. 正文2.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情况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现身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时,股权继承就会产生。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内容之--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内容之--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知道,新的公司法更加注重股东的意思自治权力,把股东能够通过自治的部分,尽最大可能交给股东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处理,毕竟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们知道用哪种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以及公司运营问题是最清楚的,也是现在所实行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在公司运营中的具体体现。
回过头来解读一下公司法的这一规定,首先,看公司章程对此问题是否有规定,凡是公司章程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的,股东的合法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股东资格,请注意,是股东资格,也就是说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全部股权,既包括财产权益,也包括身份权益。
其次,合法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三,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这里的规定仅涉及是否有权继承股东资格,不能涉及是否可以继承财产权益以及对于财产权益约定一定比例的继承,不能全部享有财产权利的限制性约定。
不能把股权转让期限的限制视为对财产权利的限制。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不得超过五十人,若公司的股东本来就多,再加上继承人多的话,可能公司的股东会多于五十人,为此,建议让一个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其他继承人的股权由该继承人代持,这样既避免了股东超过五十人的不合法现象,也能避免股东过多给公司召开股东会等事宜带来的不便。
同理,即便是不涉及股东超过五十人限制的问题,某自然人去世后,也建议采取前述约定。
是否对股东资格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没有优劣、好坏之分,毕竟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合因素之外,还有人合的因素,若某一股东在公司中的作用非常大,其去世后,他的继承人能否也有此能力是不确定的,但是,在职业经理人越来越重要到今天,不对继承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性是合适的,也是对各个股东有力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研究◎高悦函济与法一、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理论(一)条文梳理1993年的《公司法》因公司发展历史较短,体现公司自治方面的权限较少。
第三十五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该规定将股权转让区分为股东内部转让和向外部转让两种情形。
此外,股权转让的规定还体现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中,但结合三条规定来看,第三十五条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但第二十二条又对转让出资做了其他限制;第三十五条体现股东的意思自治,但第三十八条的股东会决议又将出资转让归为公司意思决定的事项。
2005年《公司法》修订,公司自治的幅度和权限增大,加入了章程自治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编为第三章,调整成为第七十二条四款内容。
与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较,与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即是增设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时七十二条的前三款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转变为任意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排除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没有依据第四款制定其他规定是才被推定适用。
“另有规定”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很大的自治权限,也使得公司章程比裁判法优先使用。
2013年《公司法》修订,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但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无改变。
从以上梳理中可见,我国公司法现代化逐渐发展,公司自治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
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面,从强制性规定到任意性规定,从依照法律规定到章程可以另行约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治都是合理的,章程限制条款效力的问题自然产生。
(二)限制股权转让的正当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股权自由转让这一规定作为该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各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往往做了一些限制。
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与人合性兼具的特点,便会存在更多的限制。
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持续良好发展的一个关键,股东为了相同的目的选择值得信任的伙伴,高效地运营公司、增加收益。
人合性使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自然比股份公司更为严格,一方面股权的内部转让会使股东之间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而另一方面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则会带来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和合作关系的变动,深刻影响着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股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其作为公司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往往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利益分配及治理效果。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章性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各项制度。
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往往由公司章程中的具体条款进行明确。
本文旨在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的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影响。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也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限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频率、条件、程序、转让比例等。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的利益。
然而,尽管公司章程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一)法律效力的认定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是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因此,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都应得到尊重和遵守。
(二)影响分析然而,虽然章程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限制股权转让的具体效力仍需视情况而定。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已经完成的股权转让,如果未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应视为有效;二是在处理涉及外商投资、国有企业等特殊性质的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守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三是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章程中的某些限制条款不公平或违反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具体地了解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我们以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该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股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在实践操作中,尽管存在部分股东对章程中的部分条款持有异议,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条款仍然被严格遵守。
如有一例,一股东在未遵循章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被阻止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股权转让的规则和限制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基础性文件,对股权转让的约束力具有法定性及强制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限制股权转让方面的具体规定及其法律效力,旨在深入理解相关条款对股东及公司行为的影响和限制。
二、公司章程的法定地位及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则,它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公司的内部管理、经营、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受让人的资格要求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的利益。
例如,某些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经过董事会同意、特定时间内)才允许股权转让,或者限制股权只能转让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受让人。
四、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分析(一)合法性分析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其合法性是判断其效力的首要因素。
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才能对公司及其股东产生约束力。
(二)合理性和公正性分析除了合法性外,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些条款应当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利益,不能过于苛刻或过于宽松。
同时,这些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三)对股东及公司行为的影响和限制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对股东及公司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和限制。
对于股东而言,这些条款可能影响其股权的流通性和价值;对于公司而言,这些条款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然而,过于严格的限制也可能阻碍公司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在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权衡和取舍。
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发布时间:2022-08-18T08:58:56.578Z 来源:《中国教工》2022年8期作者:缑寒飞[导读] “股权继承”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之后,其持有的股份交由合法继承人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缑寒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450000摘要:“股权继承”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之后,其持有的股份交由合法继承人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股权”的财产形态较为特殊,同时涉及到了我国《公司法》与《民法典》中的内容,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极易引起继承人、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之间的争议。
为此本文从“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入手,针对继承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共同化、最大化展开了讨论,希望能够有效满足多方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利益维护引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开始持续攀升。
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以多股东的形式存在,因此一旦涉及到“股权继承”问题便经常会引发各种争论,不但容易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也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目前《公司法》及时补充了此方面的相关条款,但由于进行实务处理使得干扰条款众多,依旧容易在很多方面引发分歧。
为此需要人们在此基础上寻求更为完善的路径,以便于能够实现股权继承人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多方共赢。
一、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的财产继承问题只需要按照《继承法》执行即可。
但公司股权的财产形态较为特殊,因此在继承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
而我国《公司法》第 75 条明确提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获得股东资格,但若公司章程中作出除外规定,则需要依照章程进行处理”[1]。
按照这一条款,在处理“股权继承”实务的过程中便需要考虑更多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关于“公司章程”的影响范围《公司法》中明确指出了“公司章程”拥有提出禁止或限制条款的权利,但对其影响的程度以及具体范围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联合、风险共担的特点,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而股权转让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维护股东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往往在章程中设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本文将对此类限制的效力进行分析,以揭示其对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影响。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性质与作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石。
章程中包含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共同利益,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设定的。
三、股权转让限制的种类及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禁止或限制股东向非特定对象转让股权、禁止或限制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转让股权等。
这些限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在《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防止因股权的随意转让而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营。
四、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分析(一)限制性条款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一旦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条款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违反或解除。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对股权转让的实际影响虽然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过于严格的限制可能会影响股权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信心。
同时,过于复杂的转让程序也可能增加交易成本,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
因此,在设定股权转让限制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避免过度限制。
五、案例分析以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章程中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股权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联合、风险共担的特点,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而股权转让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其合法性与效力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的效力,分析其对公司内部治理及外部市场的影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资合公司,其股权转让原则上应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发展。
然而,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公司章程往往会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通常包括对转让条件、程序、价格等方面的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内部治理应当尊重股东的共同意愿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些通用的条款和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四、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一)章程条款的效力性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其内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规则等重大事项。
因此,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二)对内效力的分析对于公司内部而言,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具有约束力。
这些条款可以规范股东的行为,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人合性。
当股东违反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时,其他股东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回购股权、解除合同等。
(三)对外效力的分析对于公司外部而言,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条款可以作为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约定,规范外部投资者的行为。
然而,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如果其不知悉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性条款而进行了股权交易,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有限公司章程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公司 法 》 的规定 不 得与公 司 本 身的性质相冲突 或剥夺公 司股 东 固
“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股 东之间 可 以相 互 转让 其全部或 者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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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基 本权利 例如 股 东获 取 股 利的权利 在股东会 中的表 决权 以 及
股 权的转 让 权等 章 程 的该些 规定应为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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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认 为 《 司 法 》 公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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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 制度设计其 目的是平衡股 东之间的利益 保护股东的退 出权和 收 益 权 在重 视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人 合 性 的同 时 兼 顾 公 司 的资合 本 质特 征 从而 在 股 东之 间 的 合 作意 向存在分歧的时 候 向股 东提供退 出通 道 使公 司得 以 调 整 股 东结构 发 挥商业活 动 自有的 调 节 功能 继 续存 续和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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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在 由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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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组 建的公 司 的 章程 中规 定 一 方 转 让 股 权必 须 经 另一 方股 东 同意 方为有效 另 一 方股 东如不 同意其转 让 亦无购 买其 股 权的义务 类 规定在股 东之间形 成 了 既 己 同生 亦求共死 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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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值得注 意 的 是 《 司 法 》 未将强 制 购买 义 务规定 为不可 避免 的 公 并
有限公司章程禁止 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李绍 波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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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本 文 从 法 学理 论 现 实后 果 以 及各 国立 法 例 三 个角度 对有限 责任公 司 禁止 或变相 禁止 股权 转 让 的效 力进 行 了 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股权转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文件,对于股权转让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的效力,探讨其对公司运营及股东权益的影响。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性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等重要内容。
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公司章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些条款通常用于规定股权转让的程序、条件和限制等。
三、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1. 法律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限制股权转让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条款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对股东和公司都具有约束力。
一旦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并成为公司的一员,就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 保护公司利益通过限制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保护公司的稳定性和利益。
当股权过度频繁地转让时,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和战略规划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设立合理的限制条件,可以避免不适当的股权转让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3. 保护股东权益虽然限制股权转让可能会对股东的自由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益。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可以防止股东因过于频繁的股权转让而影响其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同时,合理的限制条件也可以防止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四、分析案例以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章程中规定了严格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股权转让需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以及不得向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等。
在实际运营中,这些限制条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司的稳定性和利益,同时也保护了股东的权益。
然而,这些限制条件也可能导致部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难以实现股权的自由转让。
因此,在制定章程时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出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又能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
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
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权会发生很多变化,出于对公司能平稳发展的角度,进行考虑,公司法当中对股权的继承做出了要求,不去了解一下公司法的话,就可以会受到限制。
那么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司法股权的继承有何规定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条款只是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
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二、股权继承该怎么办理1、公司规章制度认可当自然人死亡时,其在本公司合法持有的股权可以继承。
也就是说,要继承股权,首先要由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致认可。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到工商行政部门填写股权变更申请书,将被继承人的姓名改为继承人的姓名。
要带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遗嘱或者是两者的亲属关系证明,还有股东大会关于该变更申请的认可书。
3、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股权继承需要什么材料1、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可以成为遗产被继承。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股东生前可以立遗嘱确定一个或数个被继承人作为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如果没有立遗嘱,则发生法定继承,所有的被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股东的权益和资格。
浅析公司章程排除股权继承
二、股东死亡其股份 由公 司回购
股 东 死 亡 其 股份 由公 司 回 购 ,是 指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约 定 , 当股东死亡后 ,死亡股东遗 留的股份 由公司 回购,或将该股
任一股东死亡 就解 散公司 某个股东的死亡 ,会极大损害公司的人合性 因素 。所 以, 公司股东 就会 在章程 中约 定,只要 出现 某个股东 的死 亡 的情 况,就将 公司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程序 。这就从根本 上排除 了股 权继承 的适 用 ,因为公司不存在 了,死亡股 东的继承人 只 能继承公 司清 算后 的剩 余财产 中的相应 份额 。笔者 认为 , 股东之 间不能合作 之后 的最严 重结果就是解 散公 司,某 个股 东死 亡很 难说就一定会彻底破坏有 限责任 公司内部人合( 信任) 因素 。或者应该在 考虑公 司解 散之 前 ,通过 分析各个股 东持 有 的股 份所 占的比例大小 ,以及 各个股东对 公司所能发 挥的 作用 ,区别对待 ,如果某个股 东所 占比例较 小,在公 司中所 发 挥 的作 用 也有 限 , 则 无 须 解 散 公 司 。
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接受股份转让的人支付合理的价格,作为死亡股东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关键词 :公司章 程;排除股权 继承;公司回购
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 由公司股东依照 自己的意志 制定 的, 体现 公司股东的利益 。《 公司法 》规定 ,股东有权通过章程对 股权 继承进行 限制 ,也就 是说 ,股权继 承能否进行取 决于股 东的预先设置 ,但 是 同意继 承或不 同意继 承的意思表示 方式 不 同。“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特定 的合 同,具有契约性 、 自治性 等属性 ,在当事人 自愿订立的前提下 ,应 当得到保护 【】。 l” 基 于公司章程 的契约性 ,公司章程只 要不违反法律 的强 制规 定,就可 以对 股东所设想 的事项进行约 定 。公 司章 程具 有契 约性 ,这是 公司章程可 以对 股权继承 问题作 出约定 的前 提 。《 法国 民法典》第 1 7 8 0条规定 :“ 司( 公 合伙) 不因某一参 股人( 合伙人) 死亡 而解散 , 但得有死者之继 承人 或受遗赠人参 与而继 续存生 ,章程 规定参与之继 承人或受遗 赠人应得 到参 股人( 合伙人) 认可 的情 况除# [】 通过 该规 定可以看出 , 1 。 - 2 在法 国 ,公 司章 程 可 以 限制 继 承 人 继 承 股 权 。 所谓 公司章程排 除股权继承 ,是指公 司章程可 以约 定当 任一 自然 人股东死亡 后,则解散 公司;可 以约 定股东死亡其 股份 由公司回购 ;也 可 以约定股 东死亡后其股份 必须转 让给 别的股东 或者 公司股 东之 外的其他人 ,接受股份 转让的人支 付合理的价格 ,作 为死亡股 东的财产由其 继承人继承 。
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遗嘱与继承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遗嘱与继承规定公司章程是指一家公司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的管理、运营、权责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约束。
在公司章程中,一般也会对公司的财产继承和遗嘱进行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公司在遗产继承方面能够按照既定规则进行处理。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遗嘱与继承规定进行探讨。
一、公司章程遗嘱的作用和意义公司章程遗嘱是指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世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股权进行继承或遗赠的规定。
它起到了明确继承人身份的作用,防止因股权继承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通过遵循公司章程遗嘱的规定,能够保证公司股权的平稳继承,保证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章程遗嘱的内容公司章程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人的身份和份额:公司章程遗嘱中应明确规定继承人的身份和相应的股份份额。
这样一来,在发生继承情况时,能够迅速确定继承人,保证其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股权。
2. 继承流程和程序:公司章程遗嘱应规定具体的继承流程和程序,以确保继承人能够顺利继承股权。
包括如何申请继承、必要的手续和文件等。
3. 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公司章程遗嘱还应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股权后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可以包括对公司决策的参与、股权转让的限制等方面的约定。
4. 其他细则:公司章程遗嘱也可以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规定,比如如何处理遗嘱无效或争议、封存公司文件或资料等。
三、公司章程继承规定的可行性和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一份内部制度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相应地,公司章程中的继承规定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需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中的继承规定在适用时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章程中的继承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本国法律法规对股权继承和遗嘱制定的规定、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征得股东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意等。
四、如何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继承规定为了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继承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1. 考虑各方利益:在制定继承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尊重法定继承权,合理规划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
法 学 视 野4INTELLIGENCE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扬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季童晶摘 要: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使得公司章程能否限制和禁止股权转让成为争点。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了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应立足公司章程的性质,对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予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章程 股权自由转让 小股东权益保护一、股权自由转让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第三人因此取得股东地位的行为。
“英国大法官格雷在1942年的一个著名的判例中指出‘股东的正常权利之一就是自由地处理其财产,并向其选择的任何人转让之。
’”[1] 日本《商法典》第204条也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权决定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权自由转让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并非没有限制,股权转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其股东转让股权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72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同时在72条第4款规定了一个除外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以来似乎赋予了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权力。
实践中也出现了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案例。
然而各法院的认识却不统一。
“广东高院认为:公司章程不能禁止和变相禁止股权转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下发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必须遵守章程的约定,违反章程的限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第72第四款的真实含义又是什么?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得对公司章程的性质进行分析。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分析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联合、风险共担的特点,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而股权转让作为公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效力及限制往往由公司章程所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的效力及其影响,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权转让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企业法人。
股权转让则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是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营。
这些限制性条款可能包括: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1. 法律效力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条款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对股东和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2. 对内效力对于公司内部而言,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能够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当股东违反这些条款时,公司可以依据章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外效力对于公司外部而言,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司的信誉和利益。
当第三方欲购买公司股权时,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否则其股权受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案例分析以某有限公司为例,其章程中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不得转让股权。
后该股东欲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以违反章程规定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该股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性条款合法有效,该股东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章程规定,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然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公司在其章程中设立了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本文将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分析其重要性、作用机制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重要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基本事项。
其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可以防止股东随意转让股权,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作用机制1. 事先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是事先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在加入公司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章程中的规定。
2. 限制形式多样: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限制转让时间、转让对象、转让比例等。
这些限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设定。
3. 违反后果:如果股东违反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要求股东改正、赔偿损失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应用1. 转让时间的限制: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在持有股权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以防止股东短期内频繁买卖股权,影响公司的稳定性。
2. 转让对象的限制:章程可以规定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或特定的外部人员,以维护公司的控制权和业务稳定性。
3. 转让比例的限制:章程可以规定单次或累计转让股权的比例,以防止股东一次性转让过多股权,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剧烈变化。
4. 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结论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稳定性和连续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事先约定的限制性规定、多样化的限制形式以及具体的应用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容及效劳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
容及效劳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股权继承;限制性或排除性规定
内容提要: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大体法理。
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可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
但不管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从限制或排除的时刻上看,原那么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关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样应当认定为无效。
2005年10月27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定的除外。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容及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容及效力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股权继承;限制性或排除性规定内容提要: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
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
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对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2005年10月27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
只有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才能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
否则,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由此,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便成为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惟一法律依据.因此,探讨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内容及其效力便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理论和司法实务,就上述问题谈些浅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法理及效力依据通过授权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的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或排除是各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通例. [1]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持,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信任关系,这种信赖关系是公司设立的前提,也是维持公司存在的基础。
人合性丧失,公司就可能解散清算。
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以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限制性规定的法理根据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持的典型规定.在赋予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或排除的同时,法律也没有忘记对股权继承者继承股权的关注,即在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时,法律一般承认股权继承者有权继承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有什么效力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效力,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效力效力第一,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第二,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的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3人共同出资,设立凤凰县艺胜光伏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凤凰县艺胜光伏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住所:凤凰县沱江镇土桥路湃泥冲C栋2号邮编:416200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制造电子产品并销售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30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周建文货币 10(万元)龙潭鱼货币 10(万元)付克龙货币 10(万元)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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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容及效力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股权继承;限制性或排除性规定内容提要: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
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
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对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2005年10月27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
只有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才能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
否则,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
由此,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便成为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惟一法律依据。
因此,探讨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内容及其效力便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理论和司法实务,就上述问题谈些浅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法理及效力依据通过授权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的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或排除是各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通例。
[1]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持,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信任关系,这种信赖关系是公司设立的前提,也是维持公司存在的基础。
人合性丧失,公司就可能解散清算。
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以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限制性规定的法理根据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持的典型规定。
在赋予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或排除的同时,法律也没有忘记对股权继承者继承股权的关注,即在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时,法律一般承认股权继承者有权继承股权。
这样就实现了法律既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又保护继承者的股权继承权的双重目的。
由此也决定了各国股权继承制度大致包括股权继承的一般规定和以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性或排除性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
那么,公司章程可在多大范围内作出限制甚至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或者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性或排除性条件有没有边界呢?这个问题又涉及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
理解与把握这种关系,又以公司法的性质界定为前提。
至今对公司法为强行法抑或任意法仍是公司法理论界争议的核心,[1]但在公司法归属于私法的认识上却是统一的。
按照目前理论界推崇的公司合同理论的看法,公司本质上是合同性的或者是契约性的,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协议,是一套合同规则。
[2]因此,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体系,它补充着公司合同的种种缺漏,同时也在不断地为公司合同所补充。
[3]体现公司合同理论的载体就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及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和协议。
通过这种协议安排和规制公司的设立以及公司的运行。
可以说公司的设立和运行就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或者说是股东之间自由意志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法是任意法。
而任意法与强行法区别之要点在于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来预先排除法律之适用。
[4]正是由于法律肯认公司章程可以预先限制或排除法律规范之适用而代之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据法”,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当以股东的自由意志来决定,或者说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决定股权继承的范围。
《公司法》第76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就证明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规定”来预先排除或限制股权继承一般规定的适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法》第76条是任意法而非强行法。
[2]但众所周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漫无边界的,而是有范围的。
这个范围就是民法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自由作出意思表示,超出法定范围法律就应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效。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内容及效力《公司法》第76条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含义就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本条前段“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不同规定”。
一般而言,股权中既有财产性权利又有人身性权利,前者主要是自益权,后者则以共益权来体现。
对于自益权这种财产性权利当然属于继承的客体和对象。
而对于共益权这种具有人身性的权利因以人合性为基础,并非当然成为继承的客体。
这是域外立法的通例,也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见解。
因此,公司章程的“不同规定”应当仅限于对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即共益权作出不同于本条前段的规定,不能对股权中的自益权作出限制或排除继承的规定。
如果对于财产性权利也作出限制或排除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这部分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不同规定”一般是以限制性或排除性内容来体现。
公司章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可以采取对继承人限制或排除,这种方式可称为对继承人的限制或排除;这种方式还可以再细分为对继承人的限制与对继承人的排除两种类型。
前者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章程可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认可后,才可以成为股东。
后者如德国理论界的看法,“章程可以对继承人进行限制,比如股份不得由股东的家庭成员继承,或者不得转让给其家庭成员”。
[5]基于对继承人排除的分类,这种情形中可能包括公司章程全部排除继承人继承股权的类型。
由此,就派生出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公司或公司现有股东收购死亡股东股权的情形。
这种情形可称之为收购方式。
也可以采取对股权是否分割进行限制或排除。
这种方式可称之为对股权分割的限制或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还可再细分为对股权分割的限制与排除两种类型。
前者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7条〔部分出资额的让与〕第3款规定,在公司合同(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向其他股东让与部分出资额时,以及在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之间分割死亡股东的出资额时,无须得到公司的承认。
后者如同法第17条第6款规定,除让与和继承的情形外,不得分割出资额。
即使对于第二种情形,也可以在公司合同中规定不得分割出资额。
当然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并用对继承人和股权的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两种方式。
对于继承人排除股权继承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如何?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样规定存在问题。
因为对继承人股权继承的排除就意味着对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继承也排除掉了,当然侵害了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权利,应当属于无效。
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对继承人排除股权继承应当认定为有效。
其立论根据就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维持。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分歧观点的实质还是在于对股权性质的不同认识以及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维持与股权继承人利益保护之间的不同价值判断和趋向。
对于前者,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并非因继承人被排除在股权继承之外而当然丧失。
相反,股权继承人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已届期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与死亡股东出资额相应的财产价值返还请求权等。
这些财产性权利便成为继承人继承权的客体。
另外,公司章程事先排除继承人继承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一般也会对继承人的财产利益作出设计和安排。
即使没有规定,股权继承人也当然可以行使上述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财产价值返还请求权等。
从这个角度上说,承认公司章程排除继承人继承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的规定有效更为合理,也符合域外立法的趋势。
同时,《公司法》第76条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也包含排除继承人继承股权这种类型。
本条并未将这种情形规定为无效,因此,认定该情形为有效,符合本条规定的意旨。
在我国公司法理论及实务上,尽管对于继承股权分割限制或排除的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没有争议。
但对于由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却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对继承股权分割限制可能导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我国《公司法》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多人数为50人的规定,为一项强行法性质的规定,因此这一冲突的结果,就会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说公司本身会因此而被强迫解散。
[6]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继承人为数人时,数人可共同继承,由继承人共同享有股权。
[7]二是继承股权分割排除可能导致数个继承人共有股权。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数个继承人共有所继承股权的状态终归是一种临时状态。
虽然在《公司法》中没有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权可由数人共有,但是我国《公司法》所使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概念,隐含着一个股权对应一个股东的法律原则。
在这一法律原则下,数人共有股权的状态是不允许永远持续下去的。
[8]另一种意见如上述则认为数人可以共同继承股权。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后果的实质是:数个继承人分割所继承的股权可能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最高限额;而数个继承人不分割股权则会产生共有所继承股权的问题。
前者可能与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相冲突;后者则会导致共有股权结果的发生。
对于这两种情形我国《公司法》没有设计相应的处理规则,应当说构成法律漏洞,应予补充。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妥善的解决办法应当是:如果股权分割的结果不会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限额,应当分别认定数继承人分别继承股权;[3]如果股权分割的结果致使股东超过法定人数,则应当建议数继承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由其中的某些人或某个人(以符合法定人数的为限)继承股权,如果协商未果,则应当认定数人共有股权。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类似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关系,[9]可以参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之(一)中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2007年1月15日施行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人数限制规则,承认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不受法定人数的限制。
这种做法也意味着股东人数限制的人合性基础正在丧失。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正在受到司法实践的挑战。
从立法论上看,对于股权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形,可以借鉴《日本有限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