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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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015.8.20.)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015.8.20.)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实行终身追责制。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申领、保管和签发,空白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分开保管。

三、设立专门的办证场所,办证流程和各类管理规定上墙公示。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并复印存档,规范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并永久保存。

五、《出生医学证明》由他人代领时,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署的委托书和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以上证件查验后复印存档。

六、按规定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季报、《废证季度统计表》和《季度配发表》。

七、出现废证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注明作废,对编号和作废原因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废证上交发证机关集中销毁。

废证率不得超过1%。

八、空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时,应在1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

九、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十、对新生儿父母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2023版《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2023版《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日期:年月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换发数(4)
补发数(5)
小计 (6)
首次签发数 (7)
换发数
(8)
补发数 (9)
小计 (10)
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数(11)
遗失数(12)
损毁数
(13)
其他原因数(14)
小计(15)
注:①本表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单位均为“张”;
②本季度申领前库存数(17)为省(区、市)各级库存数的总和;
③表中逻辑关系:(6)=(2)+(3)+(4)+(5);(10)=(7)+(8)+(9);(15)=(11)+(12)+(13)+(14);(16)=(6)+(10)+(15)。
附件4
《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年季度
省(区、市)单位名称(盖章):
上季度申领数
(1)
上 季 度 使 用 情 况
本季度申领前库存数 (17)
上季度医疗机构内活产数
(18)
本季度申领数(19)
医疗机构内出生的签发数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
废证数
合计(16)
当年出生首次签发数 (2)
既往年度出生的首次签发数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2003]22号)和《增于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粤卫办[2009]108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从2010年8月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二、如需更改补发出生证或非住院分娩申请补发出生证要经本院领导签名核实后到增城市保健院进行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院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的科室,应将相应资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保存期的上述资料交病案室永久保存备查。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一)领取领证由院办主任具体负责,按规定日期,到市卫生局办理领证手续,领证的数量按产科质量报表的分娩数领取,并详细记录于《〈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中并签名。

(二)交换与保管由妇产科医生填写接生登记本后与本人核对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然后交保健科专人录入信息。

定期由保健科主任到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出生医学证明》,并妥善保管。

(三)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及计算机网络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严格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案信息后,按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用计算机产时软件打印,同时打印一份相对应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并按编号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填入相应资料,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定期装订成册备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完整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完整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

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

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

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步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对于关于进⼀步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进⼀步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宁卫基妇〔2015〕13号各区卫⽣局、公安分局:《出⽣医学证明是《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证明婴⼉出⽣状态、⾎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书。

根据省卫⽣计⽣委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步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和《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等⽂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步加强《出⽣医学证明管理提出以下要求:⼀、全⾯启⽤新版《出⽣医学证明全市⾃2014年1⽉1⽇起,已经启⽤新版《出⽣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医学证明签发⽇期截⾄2013年12⽉31⽇。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继续使⽤旧版证件,剩余的旧版证件全部上交南京市优⽣优育协会。

⼆、切实落实部门职责(⼀)卫⽣⾏政部门职责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出⽣医学证明的管理。

各区要建⽴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规范化管理⽔平。

定期开展《出⽣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监管长效机制。

卫⽣⾏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卫⽣局备案。

市卫⽣局委托南京市优⽣优育协会负责全市《出⽣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作。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政部门做好新版《出⽣医学证明的启⽤和管理⼯作。

户⼝登记机关要加强培训,尽快掌握新版《出⽣医学证明的使⽤、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法。

加强《出⽣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伪假《出⽣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为。

卫生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17•【文号】卫妇社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用以来,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未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违规签发、乱收费以及群众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出生户口登记质量,损害了群众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

现就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对指定机构要明确任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管理不顺问题,要以本通知下发为契机,以规范服务为宗旨,理顺关系,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尚未转发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转发,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和签发真正落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原始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如果个人或家庭原本有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但由于意外或其他原因丢失了,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补发。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丢失声明、公安部门的证明等。

2. 出生医学证明错误或不完整,如果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存在错误或遗漏重要信息,个人或家庭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证明、相关医学记录等,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更新,有些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可能需要更新,例如在一些特殊疾病或遗传病的情况下,医学证明需要补充相关的遗传病检测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家庭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新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学检测结果、医生的诊断证明等。

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个人或家庭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公安部门或出生医院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规定和程序,申请人应当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申请。

此外,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申请人在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时应注意隐私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要求。

总结起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制度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重新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求而设立的。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当地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村医学杂志》
【年(卷),期】2005(003)001
【摘要】据卫生部网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

【总页数】1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24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J],
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J], 孔健;
3.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将启用 [J],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4.卫生部:发出《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J],
5.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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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计算机打印系统的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佣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

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2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2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21)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制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山西省公安厅2021年2月20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制度建设、监督培训等,也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

受委托的各级妇幼机构应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被审核批准的助产机构和县级管理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签发管理和印章、证件、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申领政策告知,接受解答群众咨询,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和盖章,并将名单报同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人员更换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目录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1)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2)2、出入库登记制度。

(2)3、保管制度。

(2)4、签发管理制度。

(3)5、印章管理制度。

(3)6、档案管理制度。

(3)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出入库登记制度。

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3、保管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保存、签发场所为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事其他业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房屋、环境、防盗等相关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要严格执行证件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当日当班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当班的交接记录。

4、签发管理制度。

签发人员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首先告知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申领准备;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5、印章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遵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管理使用制度。

落实备案、专人管理,证章分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盖章等相关规定。

6、档案管理制度。

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一、机构职责(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

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

年度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

各签发机构按年度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

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出⽣医学证明》是《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的重要医学⽂书。

依法统⼀制发《出⽣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登记机关确认公民⾝份及出⽣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因此,卫⽣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规范<出⽣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出⽣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件,对《出⽣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

⽬前,依法统⼀制发《出⽣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

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医学证明》使⽤率和出⽣⼈⼝登记率逐年提⾼。

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扰了出⽣⼈⼝登记⼯作的正常进⾏。

为加强对《出⽣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2003年1⽉1⽇起,启⽤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医学证明》(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2003年1⽉1⽇起,《出⽣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专⽤图案⽔印纸印制;⽔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星(见附件3)。

⼆、⾃2003年1⽉1⽇起,《出⽣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2003年1⽉1⽇起,新⽣⼉⽗母或其监护⼈,如对《出⽣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医学证明》可延期使⽤到2003年第⼆季度末。

请各地卫⽣、公安⾏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件要求,做好有关⼯作。

附件:1、《出⽣医学证明》样证(略)2、《出⽣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略)3、《出⽣医学证明》专⽤纸⽔印图形(略)4、《出⽣医学证明》标准规格(略)⼆00三年⼀⽉⼗六⽇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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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季报表审核,
报省妇幼保健协会。
(3)
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
(4)
换发数
(5)



(6)
小计(7)
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数
(9)



(10)



(1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1.本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单位为“张”。
2.表中逻辑关系:(7)=(2)+(3)+(4)+(5)+(6);(13)=(9)+(10)+(11)+(12);(14)=(7)+(8)+(13)。
《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年第季度
省市县(市、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上季度申领数
(1)
上季度使用情况
上季度库存数
(15)
上季度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
(16)
本季度申领数
(17)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
签发数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
(8)
废证数
合计
(14)
当年出生的首次签发数
(2)
既往年度出生的首次签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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