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2月4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20年3月5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沿边开放的要求,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加强协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相互促进。
昆明片区加强与空港经济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红河片区加强与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
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5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正式落地。
那么,到底什么是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有了这个账户又能做什么?谁可以申请?自贸区邮报结合央行表态,以及对多位业内人士的访问,给你最权威最简洁的答案。
看完这些只需5分钟。
1、什么是自贸区账户体系?好处是什么?自贸区账户体系是人民银行支持自贸区发展30条意见中的关键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
简单理解,对境内企业来说,拥有自由账户基本就是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
而对境外企业来说,则意味着它们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
可以说,自由贸易账户有着中国金融开放“试验田”的重大意义。
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可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等等,比如帮企业跨境投资做结算;而未来还可以办理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比如,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或境内资金投资境外股市做结算服务。
了这个自由账户后,最明显的一点是,方便是实实在在可以看见的。
比如,以参与国际竞标为例,依托自由账户提供的便捷服务,企业只需发出一个支付指令,银行即可依据账户协议自动为其以人民币或兑换成所需要的货币实现对外支付,而无需在不同规则下管理多类账户、签发多个指令。
区内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快捷程度可以大幅提高。
最后说一点专业名词,要用上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需要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即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内业务做一风险隔离后,为相关方面提供自由贸易账户及相关服务。
2、具体说说,企业或个人有了自由账户后可以做什么?如前所说,有了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后好处很多,譬如便利性等等。
结合央行公布的两个细则,眼下可以用上自由账户的业务包括: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皖汇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汇发〔2021〕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为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制定了《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和各银行机构要深刻认识设立安徽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安徽省全面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措施对于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提升涉外交易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积极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加快推进创新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有力支持安徽自贸试验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案。
一、总体要求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围。
试验区的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围和试点政策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通过银监会网站或者受理大厅公告等方式公示。
分 则
一、中资商业银行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建立市场准入前辅导制度,前移准入质量把控关,提前介入市场准入监管工作中,传导监管政策和意图,不断提升机构准入监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终止等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的行政许可,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后,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由办公厅(室)统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决定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书面说明解释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经决定机关同意,也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相关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重庆自贸区政策梳理
第一部分重庆自贸区政策梳理§1.全国自贸区概况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
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决定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自贸区。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7个自贸区。
至此形成全国“1+3+7”的自贸区格局。
§1.1自贸区相同点✧从自贸试验区范围看:均规划在120平方公里左右(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年成立之初只有28.78平方公里,2014年12月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从行政单元来看:除上海自贸试验区(7个)外,其余自贸区均含有3个行政片区单元;✧多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特别是第三批设立的自贸区尤甚。
§1.2自贸区不同点自贸区多以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模板,进行成功经验的复制和推广。
如,重庆自贸区应用了上海自贸区成功的53条经验中的49条。
(具体找到哪些有代表性的成功经验)。
这里的不同之处,以各地设立自贸区在政策层面的战略定位为分析目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自由、规则开放透明、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便利的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和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促进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贸易监管服务体系、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金融服务体系、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府管理体系,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上海市金融机构可按上述两细则要求,启动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审慎合格标准开展自评估和专业评估。
经专业评估合格后,可向我总部提出系统接入的书面申请。
二、系统经测试验收合格后,可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三、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业务中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我总部将根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支持各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予以推进。
四、分账核算业务所涉数据统计,由我总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五、根据“先本币、后外币”的原则推进自由贸易账户业务。
从本币起步,条件成熟时扩展到外币。
上述细则发布六个月后,由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分账核算业务情况进行评估,择机启动外币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4年5月21日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是中国政府为推动经济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而设立的。
自贸区成立于2024年9月29日,位于沪上四个原有保税区的基础上扩展而成,总面积为120多平方公里。
上海自贸区的总体方案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上海自贸区将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行企业主体地位、市场竞争为导向的经济体制。
同时,自贸区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制,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深化金融创新和服务。
上海自贸区将通过进一步放宽金融业市场准入和管理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置类别齐全、经营灵活的子公司。
此外,还将试点开展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自由使用和跨境资本流动等金融领域和创新。
三、推动贸易便利化。
上海自贸区将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贸易壁垒、简化贸易程序,推动海关监管模式的转变,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同时,自贸区将鼓励企业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推动企业海外投资便利化。
四、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
上海自贸区将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同时,自贸区还将促进相关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人才培养和流动。
五、加强行政体制。
上海自贸区将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协调和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自贸区还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服务体系,简化企业设立和运营的程序。
总之,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明确了自贸区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通过市场化、金融化、便利化、创新化和行政体制等措施,全面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为中国经济开放提供新的示范和突破口,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提供重要机制和平台。
银监会出台自贸区银行业发展八项措施
银监会出台自贸区银行业发展八项措施中国经济网上海9月29日讯(记者钱箐旎)经济日报独家获悉,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将于29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发展、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以及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等八项内容予以明确。
一是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
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
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
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二是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
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是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
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
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四是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五是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
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
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六是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七是简化准入方式。
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
附件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 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上海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本外币数据统计等事项。
第四条区内主体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账户等数据报送义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五条区内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切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试验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外汇局备案。
第六条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业务创新,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
第二章经常项目业务第七条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购付汇、收结汇手续。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区内银行应要求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提供相关单证。
区内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
第九条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
对区内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货物贸易特殊标识监测管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业务第十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14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分为三个片区:中心片区(含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含西安综合保税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通过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二)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三)具体协调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事务;(四)推动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五)检查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做好复制推广;(六)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组织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七)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
第二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 1 —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
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
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7.01•【文号】国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国务院2016年7月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序号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调整情况实施范围1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 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 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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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 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 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 12 (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 13 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 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14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 67%,法定代表人 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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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府批准。)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 22 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 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浙江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经常项目业务第六条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管理办法: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管理办法: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1. 引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定义与目标、责任分工、建设流程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2.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定义与目标2.1 定义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特定区域,以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内外贸结合、优化投资环境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基本目标,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试验的特殊区域。
2.2 目标- 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扩大国际贸易- 促进内外贸结合,提升产业竞争力- 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3. 责任分工3.1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协调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协调。
3.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负责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区域内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加强与中央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3.3 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需要,提供各类专业、技术和服务支持,积极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4. 建设流程4.1 预研报告地方政府应编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预研报告,包括区位选择、建设规模、产业布局等内容,并报送至中央政府进行审批。
4.2 规划编制经中央政府批准后,地方政府应组织编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产业规划等,并报送至中央政府进行审批。
4.3 建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入驻、政策落实等。
4.4 运营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营管理工作由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包括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监督管理企业活动、提供政务服务等。
5. 管理措施5.1 企业准入自由贸易试验区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入驻,简化企业注册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和合作。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2022〕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22〕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2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结合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制是指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制度功能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坚持自主申报、意思自治,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依法公示、信赖保护,信用承诺、违诺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优化“e窗通”登记服务平台,制定并公布登记材料清单、确认制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和章程等参考版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网办理、智能填报、一键承诺、全面提交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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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AA)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银行业监管规定,并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特试行本实施细则。
(二)(总体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银行业监管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
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化、法治化要求,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晰银行业自身管理职责,落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的改革初衷。
(三)(适用范围)AA银监局依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简化中国(AA)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对银行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若发现辖内机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违规事件,AA 银监局可酌情暂停其享有的自贸区准入简化政策。
(四)(法律责任)对于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报告制事项,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
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年度网点计划)AA银监局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AA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AA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二、简化区内机构准入方式
(六)(机构类型)在沪中资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包括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无需报经AA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区内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七)(报告情形)本章所称事后报告的情形,包括新设、变更、终止。
其中,变更情形包括区内迁址、更名、升格、降格。
(八)(报告主体)新设、变更、终止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向AA银监局报送报告材料。
(九)(报告材料)银行应根据中外资银行新设、变更、终止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制定自行评估、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标准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职责,确保新设或变更后的分支机构实质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终止分支机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并向AA银监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新设机构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已拨付给新设机构的营运资金、新设机构的营业地址、新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新设机构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营运资金到位证明;
(4)公安、消防验收证明;
(5)内部管理制度清单;
(6)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无需重复报送,下同)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或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组织架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9)新设机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区内迁址
(1)区内迁址报告,内容包括迁址原因、迁址后机构的营业地址等;
(2)公安、消防验收证明;
(3)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或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