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规避的博弈_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_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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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

取 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 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

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

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

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

资金成本为 6.15%+0.12%+0.08%+0.15%=6.5%,基本
(一) 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 (简称 A 银行) 的授信客户,2012 年 12 月向该行申请 28 亿元人民币 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 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 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 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 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 A 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 在种种顾虑,一是 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 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 款比例不超过 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金融监管;博弈;宏观调控 Abstract: In a regulated market economy, the game between regulation and innovation is non- stop. The rapid growth of beneficial right transfer is exactly the result of bypassing financial regulation to pursue the maximized profit by commercial banks. Through analyzing how a Mineral Group’s get access to bank funds by the means of beneficial right transfer of Trust,this paper aims to reveal th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 and its influence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macroeconomic-control,and provides some targeted suggestions to help the business develop healthily. Key Words:beneficial right transfer of trust,financial regulation,game,macro-control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 (2013) 04-0032-05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 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 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 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 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 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 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 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 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 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 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

相当于 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6%。

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 1 所

示。

表 1:各交易主体角色、收益和风险分析

交易主体

角色

形式

实际

收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形式 费率

风险

A 银行

投资

贷款 理财收益 6.15% 承担

B 银行

理财

过桥 销售手续费 0.12% 不承担

券商

资产管理

过桥 平台管理费 0.08% 不承担
上述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多停留于法律层 面,研究对象侧重以银行信贷资产为受托资产的信托 受益权流通。本文拟结合特定案例,深入剖析当前信 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商业银行投资领域的运用,以及 银行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对我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 的影响,以期对规范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有所借 鉴。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 案例
3. 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 A 银行委托,发行 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 A 银行募 集资金 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 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 C 的 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 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 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 A 银行资金 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 结束。
1. 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 签订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 28 亿元,并要求券商 根据 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 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的管理人,按照 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 《××国 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 托给信托公司 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 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 《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 购 合 同》, 以 全 额 信 托 资 金 受 让 其 持 有 的 地 矿 集 团 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 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 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C 获得信托受益权。
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 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 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 位。
1. 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 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 B 银行、券商 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 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 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 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 100%下调至对金融机 构债权的 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 项目由 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 A 银行签订的 《理财产品协议》 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 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 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 A 银行对信 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 A 银行最终承担了 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 是预期收益率为 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 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 是地矿集团使用 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 收入。
3. 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 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 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 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 B 银行获得 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 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 金 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 在此次交易中按照 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 C 的投资标的由 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
【 34 】《金融发展研究》第 4 期

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 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

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

设立将 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

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

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
目前国内对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方向比较单 一,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

收稿日期:2013-2-25 作者简介:梁霞,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 32 】《金融发展研究》第 4 期

案例研究

领域。如王劭斐、王彤 (2003) 认为,信托受益权转 让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金融工具, 既具有一定创 新,又与资产证券化有密切联系,并认为 2003 年华融 公司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虽然没有特定 目的载体 (SPV) 存在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无论 是从交易的结构,还是采用的信用增级技术来看,该 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是极为接近的。其他关于信托受益 权与资产证券化关系的研究多围绕 《信贷资产证券化 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中的“受益证 券”展开。郑小平、徐文全 (2006) 通过对 《信托 法》、《证券法》 和 《办法》 的分析,认为 《办法》 以 “受益证券”代替信托收益权凭证的提法表明信托受 益凭证似乎属于证券的一种,但因 《办法》 未明确有 价证券的内涵和 《证券法》 对“受益证券”不适用, 以及 《办法》 法律层级较低,导致信托受益权凭证的 有价证券性质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信托公司

信托

过桥 信托费用 0.15% 不承担

地矿集团

信托资金使用者

银行资金 使用者

-

-

-

(三) 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案例研究
监管与规避的博弈: 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
梁霞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山东 威海 264200)

摘 要:在有管制的市场经济中,监管与创新始终处于动态博弈过程中,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快速发 展正是商业银行规避金融监管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结果。本文对某地矿集团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获取银行资 金的过程进行剖析,揭示该业务的实质以及对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影响,并对其规范发展提出建议和思路。

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 第 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 在,如 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 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 却是因为 2010—2012 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 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 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 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正如凯恩 (E. J.Kane,1984) 在其规避管制创新理论中所言,创新 和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决定了两者永远无法达到静态 均衡状态。
2. 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 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 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 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实际真正投 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 A 银行未在 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 B 银行的理财 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 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 主要来源于 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 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 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 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

 银行

图 1: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下地矿集团融资过程

理财产品 协议 筹 集理财资 金

 银行

定向资产 管理合同 投资信托受益权

券 商 (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购 买信 单 一 资金 托产 品 信托 合同

地 矿集团

股 权收益权转 让及回购合 同 获得 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

《金融发展研究》第 4 期【 33 】

案例研究
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 1 所示。 (二) 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

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 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 制约。A 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 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 (简称 B 银行) 在出资 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 A 银 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 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 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进行下列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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