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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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

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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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8月29日,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朗山路六号路口时与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多处骨折,后张先生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9月20日出院。

2009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进过现场勘查,仍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据此,井先生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多次拒绝向张先生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井先生和承保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的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井先生、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认为应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与原告张先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无法查清是因那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负责任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机动车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此,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发生主体与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过错原则划分赔偿责任。即由过错方承担赔偿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划分赔偿责任。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明时,根据机动车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DOC)

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09年03月07日21时50分 地点:成南高速公路43km+300m(成都至南充方向) 天气:阴天 路面性质: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良好) 一、简要案情摘要 2009年03月**日**时许,成南高速公路成都至南充方向43km+300m 处,一辆牌号为川A87***的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牌号为豫M*****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并致使一辆小轿车牌号为川A00***撞上了防护栏,索性小轿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造成了货车前部完全变形,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通过对人的询问调查 (1)驾驶员有无酒后驾车现象; (2)因为所处事故时间为晚上22点左右,所以驾驶员应存在疲劳驾驶的特征,但是由于晚上的光线和天气恶劣情况,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和汽车的制动性能; (3)驾驶员情绪和心里状态是否良好。 2、通过对道路行车环境的调查 (1)天气状况为阴天; (2)路面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3)路灯、指示警告标志均符合规定;

(4)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3、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过程应进行拍照和数据记录) 根据当时行车的具体状况: 当时,丙车准备超过甲车,由于甲车超载行驶速度较慢,丙车行驶速度较快。在准备超车的时候丙车没有看清甲车的尾灯表示再加上当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较快没能及时刹车,造成了甲车与丙车追尾,从而甲车发生了跑偏致使乙车撞上了防护栏。导致丙车前部车头完全毁坏,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索性乙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3.1首先检查对各车的总体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判断是否经过改装) a、长、宽、高、轮距、轴距、前悬、后悬 b、货箱结构尺寸 3.2转向系统检测 汽车转向系常见的故障有: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过大、转向沉重、自动跑偏、前轮摆振等,这些故障现象通常为综合性故障。除与转向系统有关外,还可能与轮胎、悬架、车身等有关。 对于此事故车辆,应当对转向系统进行检测。包括转向操作机构、转向传动机构、转向助力装置、转向器。从转向盘到转向横拉杆,以及转向助力系统均应进行检查。特别需要注意球头,万向节等是否松旷,转向助力系统也需要进行检测。 对于转向系不同的检验项目,有不同的判别标准,如转向操纵机构中的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根据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汇总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本报记者韩芳 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 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报告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 责任案例 本文由上海交通事故赔偿网提供https://www.360docs.net/doc/0f17862515.html,/shanghai/ 【案情】 2008年8月29日,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朗山路六号路口时与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多处骨折,后张先生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9月20日出院。 2009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进过现场勘查,仍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据此,井先生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多次拒绝向张先生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井先生和承保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的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井先生、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认为应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与原告张先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无法查清是因那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负责任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机动车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此,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发生主体与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过错原则划分赔偿责任。即由过错方承担赔偿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 一起叉车伤人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一、事故经过 2009年2月3日上午10点57分,某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气瓶车驾驶员林某和押运员张某,在客户现场(以下简称:甲方)装卸完毕当日杜瓦罐,司机林某把刚作业完毕的叉车停在气瓶货车左侧,此时叉车和货车垂直停靠,叉车货叉一端指向货车,叉车货叉顶端和货车左侧厢门之间相距2米。林某和张某一起关闭气瓶货车左侧厢门,准备随后再将叉车挂到货车尾部,接着去隔壁公司现场卸货。10点58分,两人正在关闭气瓶货车车厢左侧厢门,此时甲方的现场保安罗某骑自行车巡检至此,试图从气瓶车和叉车之间通过,结果罗某脸部撞上了停靠在旁边叉车的货叉端部倒地,导致面部受伤,伤口缝合8针。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双方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记录、调阅现场监控录像、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陈述后;综合分析后认定此事故原因如下: 2.1 事故直接原因 2.1.1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违章驾驶车辆

事发前约1分钟,乙方叉车卸完货,叉车司机张某将叉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没有降下叉车货叉。 事发时,罗某的车速在:11.7-13Km/h之间,超过甲方厂区10Km/h的限速要求。且在行驶到接近事故叉车时,还在蹬骑,没有刹车动作。 2.1.2 作业场所狭窄 现场作业场所宽度仅4.5米,为一条人行通道和车辆通道,事发时货车停靠在人行通道上,叉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导致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甲方员工、车辆频繁在作业车辆之间穿行。 2.1.3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未及时瞭望 罗某在前行过程中应事先对前方状况进行充分的预判,在对通过区域情况不明时,应先行瞭望,谨慎前行。监控录像显示,罗某事先已经发现人行通道被占用,在靠近作业区前已经有意识的左转自行车,从人行通道转到机动车道。但未能发现前方存在的叉车货叉。事发前10秒钟还有甲方员工从叉车、货车之间安全通过。而事发前现场光线良好,周围没有正在运行中的作业车辆,周围没有行人干扰保安罗某的前方视线。当时乙方的货叉没有降下,叉车货叉高度1.57米正好处在罗某骑行的平视角度上,罗某视力良好;在货叉宽度5cm的情况下,10米以外,可以清楚地看到该货叉。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49322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一,罪魁祸首是谁,这里他是最主要的负责人,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本文主要围绕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查询的这一问题开展讲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对于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根据有关的法律程序以及有关的条文进行认定。以下网站小编为您讲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能否查询的相关问题 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符,法院能按事实划分责任吗?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围绕哪些内容提供证据? 解答:法院能按庭审

查明的事实划分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以及事故责任的一个陈述,而不是对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其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具有关联性,还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质证、认证过程中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纠正。它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大小时,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不予采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的举证责任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身寻找否定其事故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等三部分内容。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构,重点分析其对交通事故事实的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目录 刹车失灵酿事故 (2) 飞石砸死十七乘客赔偿官司打了三年 (2) 飞来的横祸 (3) 一个小螺母和六十一条生命 (5) 违章操作引发爆炸起火 (8)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及原因 (9) 达州市万源市“2002.5.28”特大交通事故 (11) 车祸猛于虎降虎路漫漫—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透析 (12) 阿坝州马尔康县“2002.6.8”特大交通事故 (16) 34条生命的祭奠--盘县“1.30”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探析 (17) 32起典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汇总分析 (20) 对一起惨重的翻车事故分析 (24)

刹车失灵酿事故 案件经过: 2005年2月25日,贵州省威宁县郑廷福在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马”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该车生产厂家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 4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失灵问题,经厂家维修部检查,车的左面刹车鼓损坏,因在包修期内,厂家维修部对该车进行换件处理。4月21日,郑廷福驾车出行,因该车右面刹车鼓爆裂,致货厢与底盘分离,继而发生交通事故,郑廷福在事故中死亡,有两人受伤。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该农用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向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2005年5月9日,经县消协组织县农机公司、生产厂家及死者家属三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由生产厂家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有关费用共计4.6万元,三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点评: 在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因农用车的质量、驾驶员的素质以及违章驾驶而引发的事故占有较大的比例。这个案件经过县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农用三轮运输车被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据报道,因为一些农用车(包括一些农用机械)存在质量问题,各地产生的纠纷不少。但由于种种原因,买车或买农用机械的农民大都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很难实现。而由此而带来的事故后果也大都由使用农用车的农民承担,一些应该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承担的责任反而被忽视了,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一些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降低生产成本,甚至采取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做法,他们应当受到谴责。 另外,有关部门也应采取加强对农用车市场的监管,不要让质量差特别是安全性差的车辆和农用机械混入市场;同时,还要对购买和使用农用车的农民及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水平和维修能力,规范他们在公路上和农田里的驾驶行为。 飞石砸死十七乘客赔偿官司打了三年 几十吨重的山石突然从天而降,砸中行驶中的客车,造成17人死亡、14人受伤。死者家属将湖北省竹山县公路段、竹山县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竹山县公路段共赔偿53万元。日前,竹山县法院为这起特大事故赔偿案进行了执行款的兑付,标志着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大案结案。 事故发生于2002年5月5日下午,出事客车属于湖北省竹山县汽运公司。2002年6月29日,17名死者的亲属以集团诉讼方式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由竹山县公路段、竹山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 十堰市中院审查后,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

江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全责

江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全责 一、案情概述: 2012年10月19日,被告居某驾驶小型轿车途中“遇”原告秦某的父亲秦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翻倒,秦某某侧翻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发地段无监控且涉案两车无碰撞痕迹,当地交警部门以人力三轮车翻倒的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对事故责任无法作出认定。为确定赔偿责任、及时定纷止争,该案被诉至仪征市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无法查明涉案车辆无碰撞痕迹,人力三轮车为什么会翻倒的事实,但能够确定本起交通事故中两车的动态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鉴于此,法院运用其自由裁量职权,坚持机动车相对于弱者的风险负担原则,在能够查明的过错行为及原因力的基础上,径行判决了双方民事责任的负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居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的机动车向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也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在机动车道内骑行人力三轮车、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居某及其保险公司需支付赔偿金近40万元。判决作出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案件也未因法院对责任的认定而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审查立案。 案件解析(律师观点): 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出责任判断时,机动车方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二)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机动车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对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机动车方存在过错或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作出判断,进而认定事故责任,而不能简单直接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责。只有穷尽事实调查和证据对抗后仍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才可以判决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被告居某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即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能否另行追究居某的刑事责任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后能否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有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认为,法院审理阶段与交警部门事故处理阶段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标准和性质等方面的差别,不能一概而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在于还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成因,该具有行政色彩的调查处理强调的是直接因果关系的查明,而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本质则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辅以风险负担原则、间接因果关系理论等法律规则,最终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来裁量。所以法院在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凭法律规则和经验作出的责任认定不能作为刑事立案的标准而移送公安处理。进一步讲,法院在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后,根据先刑后民的基本法律原则,公安机关也不能再就民庭作出的裁判反过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如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责任。] 认定书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具体内容请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doc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 一、概念及作用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

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

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

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 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 案情: 2013年3月22日11时03分左右,被告严某驾驶苏dk**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市高港大道由南向北进入高港大道与振兴大道十字路口直行时,该车车头左侧与沿振兴大道由西向东进入路口的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5月2日死亡。2013年5月13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下简称交警二大队)作出泰公交证字〔2013〕第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明“因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损失赔偿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曹某的配偶及子女三人遂于2013年8月5日诉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被告严某驾驶的苏dk**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江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机械公司)所有,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3月,事发时严某系执行的职务行为,被告工程机械公司已为原告方垫付医疗费129646元医疗费并支付30000元现金;该事故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常州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

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受害人曹某已死亡,庭审中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故只能依据交警二大队事故卷宗中仅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来考察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对严某驾驶苏dk**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曹某发生相撞事故这一事实,交警二大队作出认定,庭审中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看,被告严某驾驶的车辆在正常的行车路线上,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则倒在十字路口的中间,但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发生位置偏移也在情理之中,故也不能就此认定曹某未按正常路线行驶。而事发时交通信号灯情况如何、曹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客车车头左侧相撞是避让不及还是主动撞上等事实的认定对责任认定均有着直接影响。由于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对其他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事实又无证据证明,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即使是曹某闯红灯,被告严某也有慢速通过路口并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及遇有情况正确操作的义务,故可以排除被告严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法院认为,受害人曹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由机动车方即被告工程机械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严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严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事故车辆苏dk**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常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由紫金财险常州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限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 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家都清楚了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近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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