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全责

江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全责
江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全责

江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全责

一、案情概述:

2012年10月19日,被告居某驾驶小型轿车途中“遇”原告秦某的父亲秦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翻倒,秦某某侧翻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发地段无监控且涉案两车无碰撞痕迹,当地交警部门以人力三轮车翻倒的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对事故责任无法作出认定。为确定赔偿责任、及时定纷止争,该案被诉至仪征市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无法查明涉案车辆无碰撞痕迹,人力三轮车为什么会翻倒的事实,但能够确定本起交通事故中两车的动态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鉴于此,法院运用其自由裁量职权,坚持机动车相对于弱者的风险负担原则,在能够查明的过错行为及原因力的基础上,径行判决了双方民事责任的负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居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的机动车向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也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在机动车道内骑行人力三轮车、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居某及其保险公司需支付赔偿金近40万元。判决作出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案件也未因法院对责任的认定而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审查立案。

案件解析(律师观点):

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出责任判断时,机动车方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二)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机动车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对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机动车方存在过错或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作出判断,进而认定事故责任,而不能简单直接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责。只有穷尽事实调查和证据对抗后仍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才可以判决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被告居某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即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能否另行追究居某的刑事责任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后能否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有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认为,法院审理阶段与交警部门事故处理阶段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标准和性质等方面的差别,不能一概而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在于还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成因,该具有行政色彩的调查处理强调的是直接因果关系的查明,而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本质则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辅以风险负担原则、间接因果关系理论等法律规则,最终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来裁量。所以法院在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凭法律规则和经验作出的责任认定不能作为刑事立案的标准而移送公安处理。进一步讲,法院在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后,根据先刑后民的基本法律原则,公安机关也不能再就民庭作出的裁判反过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通用版

解决方案编号:YTO-FS-PD283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 通用版 The Problems, Defects, Requirements, Etc. That Have Been Reflected Or Can Be Expected, And A Solution Proposed T o Solve The Overall Problem Can Ensure The Rapid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 施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已经体现出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整体问题的方案(建议书、计划表),同时能够确保加以快速有效的执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企业内机动车辆虽然只是在厂院内进行运输作业,但如果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以及管理不善,车辆带病运行等,就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还会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本章着重对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常见事故形式与预防进行分析研究,以提高广大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的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表明,发生死亡事故最多的是企业内运输事故,约占全部工伤事故的25%,其中,坠落事故占17.1%,物体坠落的事故占8.7%。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有着一定的规律性。首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上诉状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兴鑫公司,住所地:世纪名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生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广某。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2015年9月 29日作出的(2015)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 2、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孙某向被上诉人石某赔偿94718.57元,由被上诉人卫生管理局、被上诉人孙广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是一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必须予以纠正,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卫生管理局应当对原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

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的被上诉人卫生管理局在本次事故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但卫生管理局在答辩期间仅仅做了口头答辩称孙广飞并非其员工就认为其没有过错,而非提交有关车辆管理、日常维护、巡查的相关证据,就简单的认为其没有过错,显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没有对卫生管理局在本次事故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明细绕开本应审理的争议焦点。并且一审法院“另辟蹊径”通过我方与卫生管理局的《垃圾分类电动车使用协议》就认定卫生管理局已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垃圾分类电动车使用协议》仅是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第三方明细不能免除相应的义务,只要通过合同法相对性原理分析,就不可能得出一审法院的认定。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以后车辆所有人只要签到有他人管理义务的合同,就能简单认定车辆所有人不存在过错,明显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明显不符,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明显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因此上诉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上诉人是不是机动车使用人,如果是,是否有相应过错。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是支配人,实际使用人为孙广某。从

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 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北京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怀来项目部

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危害性分析 1.1定义: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企业厂内范围内行使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1.2厂内机动车辆在作业时,行使在生产经营区的道理,进入库房等场所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违章行驶作业等原因,可导致车辆对周边人员的伤害的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严重者可死亡。 2、预防措施 2.1驾驶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2.2厂内机动车辆属特种设备,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病按期进行审验。 2.3加强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得带病行使,不得使用报废车辆。 2.4运载人员的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其他车辆不得运载人员。 2.5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3、现场处置 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防止发生其他事故,并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 3.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驾驶员立即向周围人员及领导报警。

3.3领导接到报警后,立即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护指挥,并通知救护组、保护组等人员到事故现场开展自救工作。 3.4受伤人员肢体骨折,采取伤肢固定措施,有出血采取止血措施,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3.5受伤人员压在运载物资下边,立即搬开货物,抢救受伤人员。3.6在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进行救治。 3.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保护好现场,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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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的程序(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894-25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 1、行人与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争道抢行,超速行驶; 2、不遵守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无证驾驶车辆; 3、车辆安全行驶制度不落实,车况不良,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我约束力差,行车中精神不集中; 5、因风、雪、雨、雾等自然环境的变化,造成刹车制动时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变长,或产生横滑; 6、道路条件差,视线不良,指挥人员站位错误; 7、行人与车辆不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抢越铁路道口。

预防措施: 1、行人与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不争道抢行,违章超车; 2、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必须按厂内车辆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仅是限于厂内行驶。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能行驶。同时须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没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任何人不准私自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3、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天气、道路与车辆状况,集中精力安全行驶; 4、行人看见机动车辆或听到鸣笛声响,必须及时避让,不准明知车辆驶过来而不避让,也不准为了躲避尘土(刮风天)、泥水(雨后),突然从路的一侧跑到另一侧; 5、各外进料口上料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上指挥车辆上料,机动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靠近车辆。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 1、重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设备、机械、车辆、厂房、设施、地下管网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本人及他人伤残鉴定达到1-8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含医疗费、理疗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④社会影响程度:事故虽未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但事故本身已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⑤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及人身)超过1万元的; 上述5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可认为定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含1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经伤残鉴定为9-10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1万元不足2万的(含1万元); ④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 3、一般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20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较轻,其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

2000元); ③无社会影响的。 4、轻微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300元不足2000元的(含3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轻微,其治疗费用不足300元的。 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分管部长、承包者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除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下列系数共同承担责任。 A、发生事故部门(车间)主任承担80%责任,扣项目考核分值的80%。 B、承包者代表承担10%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10%。 C、主管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D、安全环保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车间和承包者代表为一人的则承担A与B的共同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班组)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保持现场,抢救伤者。 2、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后果,估算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眼下的中国,是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但这些事故大部分都只是小事故,它 们被人关注的更多原因是在闹市区发生,通常会造成拥堵,影响被放大。为此,很多地方都建 立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只要是责任明晰的小交通事故,双方车主可以立刻撤离现场前往 快速理赔中心完成理赔程序。如果没有快速理赔中心,在确定责任方(双方无异议)及照相作证后,也可先将车辆停靠在无阻碍正常交通的路段,等待处理。 眼下的中国,是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但这些事故大部分都只是小事故,它们被人关注的更多原因是在闹市区发生,通常会造成拥堵,影响被放大。为此,很多地方都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只要是责任明晰的小交通事故,双方车主可以立刻撤离现场前往快速理赔中心完成理赔程序。如果没有快速理赔中心,在确定责任方(双方无异议)及照相作证后,也可先将车辆停靠在无阻碍正常交通的路段,等待处理。 那么,怎么样的情形下责任是明晰的?我们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作了这篇交通事故全责判定图示说明,值得所有车友们了解学习。

追尾、变线、倒车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前车。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 溜车、调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范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I I

风险提示: I I :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 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 I I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 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 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 I '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 ______ 元;住院火食补助费 ________ ; 营养费 _______ 元;交通费 _______ 元;伤残鉴定费 _______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_______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_______ 丿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_________ 元。 以上各项赔付共计 _______ 元。 4、 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 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 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 行起诉的权利。 6、 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但千万不可不加 通常还会因此而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通用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 防措施(通用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通 用版) 企业内机动车辆虽然只是在厂院内进行运输作业,但如果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以及管理不善,车辆带病运行等,就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还会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本章着重对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常见事故形式与预防进行分析研究,以提高广大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的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表明,发生死亡事故最多的是企业内运输事故,约占全部工伤事故的25%,其中,坠落事故占17.1%,物体坠落的事故占8.7%。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有着一定的规律性。首先,车辆伤害事故与时间有关,每天7时到15时半的事故最多,占全部事故的59%。其次,和驾驶员年龄有关,一般发生在,18~40岁的人中居多,其中18~25岁的占25%,25~40:岁的占32.5%。人的各个部位受伤情况下不同,头部受伤约占12.5%,手臂受伤占23.49%,躯体受伤占19%,腿、脚受伤占45.1%。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分类: 1.按车辆事故的事态分:有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出轨和搬运、装卸中的坠落及物体打击等。 2.按厂区道路分:有交叉路口、弯道、直行、坡道、铁路道口、狭窄路面、仓库、车间等行车事故。 3.按伤害程度分:有车损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二、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涉及人(驾驶员、行人、装卸工)、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环境这三个综合因奉。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范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

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内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精)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责,机动车方有损失的情形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应向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简称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赔偿其损失的问题,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行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地责任,另一是行人不承担责任。笔者赞同行人不承担责任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主张行人应承担责任者认为,机动车方受到损害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方有损害,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人应就自已的过错行为对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 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行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 6条规定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 属《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条款,是一般性、原则性规定规定,第 48条规定在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属分则性条款,属特殊性、规则性规定。按照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有规则不适用原则的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 48条应当得到优先适用。而《侵权责任法》第 48条是准用性条款,本身对机动车道路责任的承担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成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分担的特别法,适当得到最优先的适用。第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范围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安徽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讲解

安徽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 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 第2条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 2.1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如: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2.3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 2.5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 2.6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 2.7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 2.8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 3.1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

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 4.1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1 4.2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 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4.3拟定的索赔金额以及可能获赔的金额幅度。 4.4诉讼或仲裁将产生的费用(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用、诉讼费)。 4.5诉讼或仲裁中的风险以及本案件可能遇到的难题,例如送达问题、执行问题、交强险预留、保险公司拒赔等 4.6当事人其他问题的解答。 第5条解答的操作要点 5.1不能一味的引导当事人诉讼,诉讼往往不是经济便捷的方式,区分当事人及 案件,做到合理引导。向当事人分析各种方式的利弊和可能性,不能给当事人留下律师三句不离打官司的坏印象。 5.2告知当事人准备的材料做到有的放矢,例如:对方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 保险单,告知当事人去交警部门查找,对于收入减少证据给予框架式解答,收入减少的一系列材料待收案后详细解答。 5.3为当事人拟定索赔金额或分析可能获赔的金额时,一定要有幅度,切忌说的 过于绝对或打包票,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向来争议较大,即使同一地区之内都尚难做到完全统一,所以在操作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幅度,例如预计最高赔偿额的同时也预计最低额度,且表明这只是预估,可能存在实际数字比这数字高或低的现象。 5.4 律师解答咨询,除了给予当事人信心,也要对案件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难题有前瞻性的预测,给予当事人正确的预判。

车辆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车辆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a)事故类型:车辆伤害是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对人体直接撞击、坠落和物体倒塌、挤压伤亡事故。主要有车辆伤害受伤(轻伤、重伤)和车辆伤害死亡两种。 b)事故发生的区域:(1)厂区道路;(2)仓库装运平台;(3)车辆机械故障,带病运行;(4)运输车辆超载、超速;(5)上下班途中的道路。 c)车辆伤害事故事故的危害严重程度:可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d)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车辆带病作业,场地路况差,车速过快,刹车失灵等;驾驶员安全意识差,无证驾驶,违章载人,无信号起步,违章指挥,倒车时退出路面而导致倾翻坠落等。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应急小组及人员: 应急组织以现场作业的班组为单位,班组长是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的组长,现场班组其他人员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 2.2 应急小组及人员职责: (1)组长职责:负责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达到前负责指挥和组织现场抢救;

(2)成员职责:听从组长指挥,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3 应急处置 3.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车辆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出事地点、受伤人员伤情等情况。同时启动预案,布置警戒线,安排对伤员进行初步抢救。 发生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时以布置警戒线保护现场为主。 3.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当现场负责人员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对伤员的现场抢救包括。 (1)对心跳呼吸停止者,现场施行心肺复苏。 (2)对失去知觉者宜清除口鼻中的异物、分泌物、呕吐物,随后将伤员置于侧卧位以防止窒息。 (3)对出血多的伤口应加压包扎,有搏动性或喷涌状动脉出血不止时,暂时可用指压法止血:或在出血肢体伤口的近端扎止血带,上止血带者应有标记,注明时间,并且每20分钟放松一次,以防肢体的缺血坏死。 (4)立即采取措施固定骨折的肢体,防止骨折的再损伤。 (5)遇有开放性颅脑或开放性腹部伤,脑组织或腹腔内脏脱出者,不应将污染的组织塞入,可用干净碗覆盖,然后包扎;避免进食、饮水或用止痛剂,速送往医院诊治。 (6)当有异物刺入体腔或肢体,不宜拔出,等到达医院后,准备手术进再拔出,有时戳入的物体正好刺破血管,暂时尚起填塞止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 追究(新编版)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我们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认定之后要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最后再进行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关键词】受害人体质;损害后果;过错责任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但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无过错,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况。同时我国交强险立法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使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规则日期】2013.06.21 【法宝引证码】CLI.C.2125100 2.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人;套牌;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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