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典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典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的诉讼代理⼈。
代理⼈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本案是⼀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既主体⼀⽅必须是车辆,当事⼈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了意外,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本案正是由于被告汪*伟违章⾏车,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符合交通事故的三个特征,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且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可以证明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被告***作为驾驶员,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被告***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因⽽这样⼀个⼈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个典型的“马路杀⼿”!被告***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强⾏上路⾏驶,是发⽣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被告遵守⽆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因此被告***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肇事车辆没有办理⼊户登记⼿续,不得上路⾏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上道路⾏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牌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方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方代理词首席法官、尊敬的法庭成员: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在此代表被告方对本案提出辩护意见,并陈述以下观点:1. 事件经过根据证据和事实的确切情况,本案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方是该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但并非全责责任方。
在事故发生时,被告方所驾驶的车辆完全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未违反任何交通规定。
2. 非全责责任划分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规则和法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划分,而非一律由一个方面全责承担。
被告方既没有过失,也没有疏忽,他们所驾驶的车辆并未造成对方车辆的重大损害。
被告方驾驶车辆的速度、路线和停车等行为均符合交通规则要求,与案件相关事实不符的指控应予以反驳和驳斥。
3. 证据适用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他们在事故中的清白,并明确表明对方车辆驾驶员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方所驾驶的车辆装备了高质量的安全设备,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没有出现任何故障。
我们希望法庭能全面、公正地考虑这些证据。
4. 损失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在确认事故责任后,应当对受害方进行合理的损失赔偿。
但被告方并没有完全承担责任,因此对方只能获得相应比例的赔偿。
我们建议法庭根据证据和事实,公正地确定赔偿数额,并综合考虑到被告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5. 建议判决基于上述观点和事实,我们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作出判决。
我们相信法庭会认同被告方在本案中的无过错,并据此给予合理的判决结果。
谢谢法庭成员的审理!{代理人姓名}{代理人执业律所名称} 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委托承办马某等人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濮阳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指派董润桃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存在以下事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2017年7月22日XX时XX分许,贾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市XX道与XX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死亡。
2017年7月31日,经XX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
据贾某供述“车是濮阳XXXX公司(以下简称“濮某公司”)老板李某某的,行驶证上是李某某的名字,贾某是公司的司机。
”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史某系原告的亲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二、本案应当先由被告XX保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经查,肇事车辆陕AXXXXX 的小型轿车在XX保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在赔偿限额内支付,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员:受平罗县XXX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担任本案XXX的代理人。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有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X经济损失44394.12元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XXX驾驶的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但被告任红旗未投保该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二、原告经济损失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任红旗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经X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X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X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故被告XXX应当在其承担的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原告XX诉被告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庭审前做了必要的工作,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XX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二款、四十八条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转向、制动、电路照明、轮胎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核载1T,实载7.92T),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XX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XX元。
同时,原告XX出院后,因创伤部位疼痛多次寻医治疗(如民间中医、临时在诊所输液等),所支出的医疗费均无票据,但是其出院后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后该部分医疗费计人民币XX元人民币。
所以,医疗费合计人民币XX.(二)误工费根据XX提交的《劳动合同》及XX司鉴中心(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XX从事XX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500.00元(折合日工资标准¥50.00元)。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那可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
就像一场足球比赛,裁判的判罚得公正准确才行。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被告姓名]承担[X]%的责任,原告承担[X]%的责任。
这个认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出来的,那是交警叔叔们经过了详细的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查看行车记录仪等一系列工作后得出的结论。
被告可能会在庭审中对这个责任认定提出一些异议,但是啊,他们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
就好比你说这个菜不好吃,那你得说出到底是咸了还是淡了,不能光凭嘴说。
被告如果没有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的证据,那这个责任认定就应当被法庭所采纳。
这就好比比赛规则已经定好了,不能随意更改,否则这比赛可就乱套了。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方面。
# (一)医疗费。
原告因为这次交通事故那可是遭了大罪了,身体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这医疗费就像流水一样,蹭蹭地往上涨。
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花费了[X]元的医疗费,这每一分钱可都是救命钱,都是为了让原告能够恢复健康的必要支出。
这些医疗费用都有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为证,就像超市的购物小票一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可不是能随便编造的。
而且,后续原告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这就好比一个破损的机器,虽然暂时修好了一部分,但还得进行后续的调试和保养,那还得花费不少钱呢。
根据医生的预估,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大概还需要[X]元。
被告应该为这些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毕竟是被告的过错才导致原告受伤,这治病的钱总不能让原告自己掏腰包吧,那可太不公平了。
# (二)误工费。
原告原本有一份好好的工作,每天辛勤地工作赚钱养家。
文XX诉张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XX诉张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陕西⽴刚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参与其诉被告张XX、张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采纳:⼀、201X年X⽉X⽇XX时XX分许,第⼀被告驾驶陕XXX号⼩型轿车,沿渭滨区滨河⼤道由东向西⾏驶⾄太阳市门前在双黄实线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驶原告驾驶的陕XXXX号普通⼆轮摩托车碰撞,致原告受伤。
经宝鸡市公安局交警⽀队XXX⼤队作出事故认定,第⼀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后,原告被送往宝鸡市XX⼈民医院住院治疗XXX天,经诊断为:左肩部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左肩胛⾻⾻折等。
肇事车辆陕XXXX号⼩型轿车系第三被告所有,第⼆被告为该车实际车主,第⼀被告为第⼆被告雇员,第三被告在第四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等车辆保险。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的损失。
(⼀)医疗费: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在宝鸡XX⼈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为201X年X⽉X⽇,产⽣的住院费⽤为元,被告已经垫付。
住院门诊费原告花费了共计元。
201X年X⽉XX⽇原告在XX⾻科医院药品费花费共计元。
(⼆)住院伙⾷补助费: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运⽤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陕西省2014年5⽉1⽇起施⾏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宝鸡市出差伙⾷补助费标准为80元/天。
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2天,因此原告主张住院伙⾷补助费共计XXX元。
(三)营养费:XXX元本案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体⾻折,经鉴定为⼗级伤残,在医院住院22天期间加强营养属于必须事项。
《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营养期为XXX⽇。
故,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期间共计XX天,营养费为20元/⽇,共计XXX元。
交通事故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员:我接受本案原告杨**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2018年3月26日,原告诉被告王*、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承办法官杜继霞的主持下,自愿平等协商调解结案。
当天,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进一步的自愿平等协商,就原告的鼻子和牙齿的后续治疗赔付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可以直接证实,被告王*中、王*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其鼻子、牙齿受到损伤且必须后续治疗表示认可。
二被告均对协议内容签字、按手印。
协议的内容是二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调解协议中体现的牙齿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有事实根据。
通过原告交通事故病历中郑州大学洛阳中心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螺旋CT 扫描报告单影像号: B1705260 显示,原告双侧鼻及上颌骨额突多处骨质断裂,断端分离错位,鼻中隔前上缘局部骨质连续性中断。
邻近软组织肿胀,鼻中隔*偏,双侧中鼻甲气化。
由此可见,原告的面部、鼻子、上颌骨额突及周围组织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原告治疗牙齿的门诊部病历显示,原告11 牙唇向位近中扭曲,12 牙舌侧位,11,12,13,21,22,23,与下颌咬合无接触。
根据医疗常识,以上牙齿系上排正中间六个牙齿牙根与上颌骨相连。
交通事故外力致使原告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邻近软组织肿胀,势必会伤害到相对较为突出的上排牙齿。
本次后续医疗费正是上排正中间六颗牙列不齐进行的隐形矫正产生的必要费用。
三、调解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并未提出任何质疑。
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其与被告王*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直到2018年12月22日,被告王*对原告的治疗牙齿行为没有异议,由于被告王*看到医疗费无法医保保险以及费用较高,删除原告微信后拒赔。
被告代理人称二被告其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受到引诱,签订调解协议,实属荒谬,毫无根据。
四、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本案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争议,依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能够全面、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
被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不幸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依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检测等客观证据,依法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具体责任,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并对双方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与评估。
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我们充分尊重并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
该认定是基于专业判断、现场证据及法律法规的综合考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
即便被告承担一定责任,我们也注意到原告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如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因此,恳请法院在责任划分时,充分考虑原告的过错因素,合理减轻被告的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在事故中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或发生。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行为,合理调整责任比例。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代理意见我们同意依法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但赔偿金额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每一项赔偿项目均有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赔偿项目的异议:1.医疗费用:我们要求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进行逐一审查,剔除不必要的、不合理的费用,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
2.误工费:原告需提供充分的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实际收入损失。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车辆损失费:我们愿意承担合理的车辆修理费用,但请求法院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意见,对过高或不必要的修理项目及费用进行调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了事故的基本事实;2022年4月23日22时12分许,被告**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N356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向北左转弯的***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不承担责任。
被告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各项赔偿项目的主张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医药费。
门诊票据三张,金额分别为1287元、165.63元、2532.66元,共计3985.29元,住院票据一张,金额为3977元,合计元。
2.误工费。
根据《人参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的规定;3.护理费;4.营养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交通费。
酌情主张300元。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关于起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可能要涉及什么类型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关系呢?本文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在日常生活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法律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942.6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花去的门诊治疗费用942.6元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5138.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原告共住院25天,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依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2011年度某省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天102.77元。
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 102.77元×25天×2= 5138.50元(三)残疾赔偿金26694.85元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代理词原告(被反诉人)赵庆周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 __鑫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赵庆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顾海双作为其与许贵廷、刘继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通过庭审调查经各方的举证、质证结合法庭调查重点除当庭举证、质证意见以外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望法庭给予重视并采纳:一、本案事故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应予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速谨慎驾驶。
安全车速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根据自身情况、车辆状况、光线视线程度、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在法律规定和道路标志标线规定的限速范围内合理选择能够足以保证安全的行驶速度。
同时根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许贵廷是在连续工作了8小时以后的晚上9点也正是人们应该休息的时间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遇到原告速度没有控制在足以避开相撞的安全车速内明显违反安全驾驶原则因而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遵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验并委托对事故车辆碰撞痕迹作了检验结合当事人陈述作出了被告许贵廷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其自身过错程度的。
只有事故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时才能确定为其无责。
因此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划分本案事故责任的合法、有效证据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并采纳。
二、原告诉请各项赔偿合法有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诊断证明书系原告出院后在遵医嘱进行检查、康复过程中医疗机构根据原告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原告受伤部位术后康复及对工作、生活的影响作出的医学诊断并有医师签名且该医师为治疗过程中原告左下肢内固定的手术者、右下肢内固定的手术者之一其对护理时间的诊断是结合了治疗过程及出具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是合法有效并符合客观实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8条和《中法人民共和国民律师法》第2条第30条的规定,受原告丙的委托,我今天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甲、乙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甲驾驶重型自卸车从xx县蒲包乡往双拱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xx县双拱镇双拱村五组王家嘴路段时,与同向后方同丙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丁相撞,致两轮摩托车受损,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经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丙和甲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据查实,在事故发生时,甲是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是重型自卸车的法定车主,因此,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应予以支持。
三、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丙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2005.975元。
(一))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81327.75元根据“司法解释”第25条和28条的规定针对本案201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17899元,2011年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4675.5元。
关于本案17899元×20年×50%=178990元,4675.5X6年X50%(伤残级别)÷6=2337.75元。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因原告长期休息在家,不能去上班,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鉴定属六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是30000x0.5=15000元,依据“司法解释”第18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三)医疗费29397.20元依据“司法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本案xx、的委托并指派我所王xx律师担任其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详细的询问了当事人、走访了相关的证人、进行了调查了解、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望采纳一、原告应当证明急性肠梗阻与交通事故存有因果关系,否则被告不分担因急性肠梗阻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津贴等费用。
本案中,2021年7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创伤失血性休克;2、多发肋骨骨折;3、肺部挫伤;4、膀胱破裂;5、骨盆大面积皮肤挫裂、撕脱伤(背部);7、左肩关节骨折。
后原告经多次治疗,于1月22日出院。
2021年4月,原告再次去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1、骶骼关节炎;2、膝关节轻度骨质增生并骨质疏松;3、泌尿系感染;4、皮炎(胸背部、四肢)。
从原告2021年4月诊断结果看,除泌尿系感染、皮炎可能与当时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外,其他均不存在因果关系。
2021年6月21日因急性肠梗阻原告入院治疗,现原告建议被告分担其化疗费用并无事实依据。
原告未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结论,证明急性肠梗阻与当时的交通事故存有因果关系,即是由交通事故后不断的化疗的引发的。
二、若原告急性肠梗阻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则被告承担的医疗费用应为17988.58元。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了残疾等级鉴别,以及时程治疗费鉴别。
经鉴别:原告时程取除内紧固并需行多部位瘢痕懈怠或瘢痕医学窭瘢化疗等有关化疗费用约须要20000元。
时程治疗费不局限于取除内紧固及窭瘢,也包含其他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故在排序医疗费时,应先计入时程治疗费20000元,为17988.58元。
代理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被告(姓名)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中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问题,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一、案件基本事实(简要概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事故发生的经过。
)例如:本案原告与被告于(日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告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相关交通法规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责任/次要责任),并对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了鉴定。
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被告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及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二、关于责任认定的代理意见1.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该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况、现场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依据。
2. 责任分配中的公平原则即使被告承担(如:部分责任或次要责任),原告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划分。
原告在事故中是否遵守交通规则,以及其行为是否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促进作用,应作为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
因此,恳请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合理分配责任。
3. 对原告过错的抗辩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如: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规定礼让、违反交通信号等)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加重了事故后果。
因此,原告自身的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依据原告的过错程度,合理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代理意见1. 赔偿金额应基于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金额应当基于合法合理的证据进行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曾祥贻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刘龙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严格按照洞口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
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
在此之前,代理律师多次听取了原告和被告本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法庭调查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告曾祥贻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刘龙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两位被告共同赔偿107337.52元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上述被告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7年8月27日7时20分左右,被告刘龙俊驾驶自己的湘E33W09轻型普通货车从洞口县黄桥镇方向开往洞口县杨林乡方向,当行驶至黄桥镇柏树村棉花仓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在公路行走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经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龙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2、原告在交通事故后进行住院治疗和评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洞口县黄桥中心卫生院及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3508.52元,其中原告垫付708.52元。
经邵阳市景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系L1、L4椎体压缩性骨折(成形术后)评定为伤残九级。
自损伤日起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鉴定后继续治疗费8000元(包括定期复查费用)。
3、上述被告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整理交通事故代理词4范文.docx
最新整理交通事故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xxx英锐律师事务所原告的委托,指定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XX、雷XX的代理律师,现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特根据今天庭审查明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户口簿复印件,在该份证据中显示原告系非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中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指的上一年度为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
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以xxx省统计局《x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计算。
二、原告的误工费请求应当依法支持。
两原告虽然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多年来两原告一直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在住所地经营便民商店。
平时,商店经营所得系两原告唯一的收入。
然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住院,且出院后因伤情尚未恢复一定时间内均不能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两原告商店不能正常开业经营,给其带来务工损失。
庭审中,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其系合法经营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两原告的误工损失应当依法予以确定,误工费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三、关于其他各项赔偿请求。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XX受伤花费医疗费21800.26元,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90日,二次手术医疗费需1万元、二次手术需住院15天,因此原告张XX的各项赔偿请求应当依法支持。
另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XX左侧颧骨和上颌骨骨折,虽然经治疗原告伤愈出院,但此次受伤骨折造成原告嘴部轻微变形且不能正常饮食,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痛苦。
鉴于此,代理人认为原告张纯国诉请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合理合法。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员:您好!我是[原告/被告]方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为我的当事人说几句公道话。
咱们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一捋。
这起交通事故啊,就像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片”,打破了当事人平静的生活。
一、事故责任认定方面。
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那可都是有根有据的。
[对方]在这个事故里啊,就像是一个莽撞的“马路杀手”。
您看,当时的路况明明就要求[对方的行为内容,如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等],可他呢,完全没当回事儿。
就好比在舞台上跳舞,大家都按节奏来,他却非要乱踩一通,结果就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
这责任啊,明明白白就得[对方承担的责任内容]。
我的当事人呢,就像一个无辜的路人被卷入了这场混乱,完全是受害者啊。
再看看[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内容],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
他说[对方的异议理由],这就好比一个做错事的孩子,还在找借口说“不是我,是月亮惹的祸”一样荒谬。
当时的现场证据就像一个个忠实的证人,都清楚地指向了[对方的过错],怎么能随随便便就想推卸责任呢?二、关于赔偿方面。
我的当事人在这起事故里遭受了太多的损失。
先说身体上的伤害吧,那可不是小伤小痛啊。
就像被暴风雨袭击后的小树苗,现在是摇摇欲坠。
身体上的疼痛就像一个恶魔,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他。
他去医院看病,那花费就像流水一样,而且后续还需要[后续治疗内容],这都得花钱啊。
这就好比是在修一辆被撞坏的豪车,零件要钱,人工要钱,哪一样少得了?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呢。
这起事故对我的当事人心理上造成的创伤就像一道深深的疤痕。
他现在晚上睡觉都睡不好,老是做噩梦,梦到那可怕的事故场景。
他走在路上都变得小心翼翼,就像一只受惊的小兔子。
这种精神上的痛苦,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吗?对方可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啊。
三、证据支持。
我们可不是空口说白话,我们有充分的证据。
事故现场的照片就像一幅幅生动的“犯罪现场图”,清楚地展示了事故发生后的惨烈场景。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大人:嘿呀,您瞧瞧现在这道路交通!车水马龙的,一不小心就容易出岔子。
就像我代理的这起交通事故,那场面,真是让人揪心!咱先说说事故的经过,那简直就跟电影里的惊险镜头似的。
我的当事人,好端端地在路上走着,规规矩矩,没招谁没惹谁。
可突然,一辆车就像脱缰的野马,直直地冲了过来!这能怪我的当事人吗?这难道不是开车人的疏忽和鲁莽?再说这事故造成的后果,那可太严重了!我的当事人受伤住院,身体上的伤痛就不说了,心灵上的创伤那才叫大呢!您想想,原本好好的一个人,突然遭遇这样的横祸,生活全被打乱了,工作也没法正常进行,这损失谁来承担?有人可能会说,交通事故难免嘛,大家都小心点不就好了。
哼,说得轻巧!要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小心谨慎,那还会有这么多事故发生吗?这就好比盖房子,基础没打好,能指望房子牢固吗?开车也是一样,安全意识不牢固,能不出事吗?而且,事故发生后,对方的态度也让人寒心呐!一点积极解决问题的诚意都没有,好像这事儿跟他们没关系似的。
这能行?难道不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给受害者一个交代?咱们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对吧?在这起事故中,明显是对方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了这场悲剧。
法律难道不应该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您想想,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加以严惩,那以后谁还把交通规则当回事?马路上不就乱套了?这社会的秩序又从何谈起?所以啊,法官大人,我恳请您一定要公正裁决。
让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道,也给社会一个警示!总之,这起交通事故给我的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对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难道我们能眼睁睁地看着受害者受苦,而让肇事者逍遥法外?绝对不行!希望法官大人您能慎重考虑我的意见,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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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曾祥贻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刘龙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严格按照洞口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
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
在此之前,代理律师多次听取了原告和被告本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法庭调查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曾祥贻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刘龙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两位被告共同赔偿107337.52 元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上述被告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7 年8 月27 日7 时20 分左右,被告刘龙俊驾驶自己的湘
E33W09轻型普通货车从洞口县黄桥镇方向开往洞口县杨林乡方向,当行驶至黄桥镇柏树村棉花仓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在公路行走的原告撞倒,造
成原告受伤,经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
告刘龙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2、原告在交通事故后进行住院治疗和评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洞口县黄桥中心卫生院及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
治疗,花费医疗费33508.52元,其中原告垫付708.52 元。
经邵阳市景林司
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系L1、L4 椎体压缩性骨折(成形术后)评定为伤残九级。
自损伤日起误工期180 日,护理期90 日,营养期90 日,鉴定后继续治疗费8000元(包括定期复查费用)。
3、上述被告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4、原告主张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 条、106 条、119 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 条、第4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7337.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精神损失费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
先赔付。
被告刘龙俊应当承担对原告曾祥贻受伤致残的赔偿责任;被告刘龙俊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投了交强险,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
三、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两位被告共同赔偿107337.52 元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其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
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相关规定,特请洞口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艾武杨律师
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曾敏林实习律师
2018年1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