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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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2021版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2021版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2021版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对被扶养人合理、准确地计算生活费,并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了以下12个裁判规则。

规则一: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被扶养人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或成年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独立生活的人。

规则二:考虑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的年龄将影响生活费的计算。

对于未成年子女,法院通常会参考家庭支出和平均消费水平,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规则三:关注被扶养人的健康状况被扶养人的健康状况也是计算生活费的重要因素。

健康状况较差的被扶养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护理和医疗费用。

规则四:考虑被扶养人的教育费用如果被扶养人是在校学生,教育费用应纳入计算。

法院通常会参考相关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平均教育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规则五:审慎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习惯和消费水平被扶养人的生活习惯和消费水平也需要纳入考虑。

法院应尽量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确保生活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规则六: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家庭条件和经济状况被扶养人的家庭条件和经济状况对生活费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法院应在计算时综合考虑被扶养人家庭的收入、负债等因素,确保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规则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对于特殊情况,如特殊扶养关系或被扶养人的特殊需求,可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

规则八:关注被扶养人的未来需求在计算生活费时,法院还应考虑被扶养人的未来需求。

有些案件可能需要将赔偿金额分期支付,以满足被扶养人在未来的生活需求。

规则九: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

这有助于法院准确了解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十:参考相关专家的意见在需要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意见。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2021版)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2021版)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2021版)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而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他人伤害或死亡,法院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裁判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公正的态度判断和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1年版的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

第一条,被扶养人的家庭状况。

法院在判断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考虑其家庭成员的人数、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如果家庭成员较多、年幼无劳动能力或身体健康状况差,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相应增加。

第二条,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

法院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参考被扶养人事故前的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其生活质量。

第三条,被扶养人的工作状况。

如果被扶养人在事故前已经有稳定的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收入来源,法院在认定生活费时应考虑其失去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被扶养人的伤残等级。

如果被扶养人在事故中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减少或完全丧失,法院应根据其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生活费标准。

第五条,被扶养人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将医疗费用纳入生活费的一部分。

第六条,被扶养人的教育费用。

如果被扶养人为未成年子女,法院应根据其年龄和就读情况合理确定教育费用。

第七条,被扶养人的精神支持。

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中,被扶养人可能会产生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

法院在认定生活费时,应充分考虑被扶养人获得心理辅导和精神支持的需要。

第八条,被扶养人的抚恤金。

除了生活费外,法院还应根据被扶养人的丧失情况,判断是否给予相关的抚恤金。

第九条,被扶养人的赔偿期限。

法院应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丧失情况,判断被扶养人获得生活费的期限,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在认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李某1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晋09民终1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永生何蔚英李小荣【审理法官】樊永生何蔚英李小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赵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李某1对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均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3:35:1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2日11时许,赵某骑驶二轮电动车送外卖途中,行至忻州市旭来街附近与李某1骑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赵某被送往忻州市人民医院救治。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接到原告报警后出警勘察了事故现场,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第14xxx01900002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二)交通意外事故。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规则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类、一般类、隐患类(具体行为附后):(一)严重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一般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三)隐患类过错行为是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车辆能力以及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道路设施、道路施工作业存在缺陷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在难以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应当以法律法规有关安全驾驶以及道路设施、施工作业安全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一)、(二)(三)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通行规定碰撞其他车辆、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裁判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执行。

第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

但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第二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坚持在后收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存在多个身份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明确免除一个或数个被告赔偿责任的,如该责任免除影响到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则其他被告在赔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

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01:保险赔偿责任(一)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01:保险赔偿责任(一)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保险赔偿责任(一)01、机动车车主放弃对个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不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02、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永诚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侵权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悔罪表现,是人民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量刑情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审理过失犯罪的处理方式。

在被害人身份及其近亲属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侵权人以向人民法院交纳赔偿款的方式表达悔罪,则会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相悖。

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后,即发生了因涉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

交强险设立目的之一为分散风险,在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于责任保险限额内提出理赔请求,且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就涉案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16)鲁民再82号03、事故后的车辆检验不合格结论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沪0106民初53557号0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例文号:(2020)豫0882民初1507号0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祥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直到事发离开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报警,导致事故现场无证据证实案发的实际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的约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笔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笔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阅读记录1. 内容概览本书详细阐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定、审判原则、证据规则、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内容,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划分原则和方法;第三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规则;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程序;第五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特殊情况处理。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和裁判思路,提高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司法水平和公信力。

本书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概述今日开始阅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首先浏览了第一章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概述部分。

本书开篇简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背景与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发达,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多。

这类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深入研究与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在此部分重点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特点以及产生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交通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事件,这种事件可能引发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甚至生命丧失等后果。

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纠纷的特点包括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涉及法律条款的广泛性。

作者还提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文件的制定与完善情况。

同时强调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和精神,为后续深入讲解奠定了基础。

我的感想:在阅读这一部分后,我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供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两级法院法官参考。

一、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点击上方ilawyer ↑ 关注本刊,接收本刊资讯。

原创交流分享阅读提示:《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自2007年1月开始推出半月刊《人民司法·案例》,专门刊发典型案例。

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案例一样,《人民司法》所刊发的案例以其对现行法律的精准阐述,对审判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对法律疑难问题的深入探讨等,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学术性,在审判指导方面独树一帜。

本公众号将选取其中的典型民商法案例,以规则要旨、实务解析和案例索引为编排体例,对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予以提炼和总结。

其中,“规则要旨”负责提炼裁判规则的核心内容;“实务解析”负责阐述裁判规则的实务应用;“案例索引”负责标明裁判规则的具体来源。

本期推送第一辑《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接收阅读本系列后续推文,请您点击本文标题下方“ilawyer”关注本公众号即可。

整理:离地七寸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于本公号1.多主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规则要旨】机动车违规掉头导致后方相互牵引的非机动车避让不及,发生事故,机动车与发生事故的车辆虽未直接碰撞,但机动车违规掉头的行为与后方非机动车的牵引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机动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可适当提高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

【实务解析】道路交通事故在涉事主体的数量上可以分为单车事故和多主体事故。

在单车事故中,不存在机动车之间相互碰撞的情况,而是机动车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事故,如机动车与护栏、建筑物等发生碰撞,机动车自身侧翻等情形;在多主体事故中,通常为涉事主体相互发生碰撞,如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碰撞,还包括涉事主体未相互碰撞的情形,如前车掉落东西,后车避让不及发生损害,或前车为避让违规超速行驶的后车与护栏发生碰撞等情形。

王旭光、张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旭光、张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旭光、张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8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峰白丞博王妮【审理法官】李晓峰白丞博王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旭光;张成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胡英杰【当事人】王旭光张成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胡英杰【当事人-个人】王旭光张成娜胡英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功【代理律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旭光【被告】张成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胡英杰【本院观点】本案中,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有投保人平顶山市晟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章,显示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有投保人平顶山市晟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章,显示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双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依据该保险条款,本案中停运损失属于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免赔范围,王旭光认为停运损失、评估费应由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洪中法【2015】45号)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

(洪中法【2015】45号)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洪中法【2015】45号)2015年4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洪中法【2015】45号),就目前南昌地区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了统一、具体的规范与要求。

现就该司法文件的相关内容结合保险理赔具体事宜做如下解读,供参考。

一、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综合要求1.先受理并案审原则。

即:同一起交通事故多个受害人均在南昌地区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

同一个法院受理不同审判业务庭审理的,则由最先受理的业务庭一并审理。

【注意事项】: 并案审理不等于同时一起开庭审理,可能同一天开庭也可能分别不同时间开庭,但可以肯定的是同一个法院和同一个业务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所有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案件。

如果有一方受害人选择南昌市区以外的法院立案,则无法适用该条南昌市区法院相互移送的规定。

2.原告直接送达原则。

即:业务庭首次向受害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如传票等,坚持向受害人本人(原告)直接送达原则(受害人死亡的,则直接向其近亲属送达)。

【注意事项】:该条意味着法院在立案及审理案件过程中将主动审查核实是否虚假诉讼,就原告诉讼真实性问题因法院依职权将做严格审查,故保险公司可在今后工作中省略核实原告诉讼真实性问题。

3.法律工作者执业区域限制原则。

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区域仅限于一方当事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其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属的县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

【注意事项】:该条意味着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主动审查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权限,跨区代理将被限制,就此问题也无需再由保险公司主动提出。

4.先刑后民原则。

即: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待刑案审结后再做民事判决。

【注意事项】:先刑后民原则主要涉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以及对关键事实认定的争议,如果刑事判决作出了认定,则民事判决应以该刑事判决作为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根据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3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4 . 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 1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2 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3 保险公司;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4.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正文:----------------------------------------------------------------------------------------------------------------------------------------------------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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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关键词】受害人体质;损害后果;过错责任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但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无过错,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况。

同时我国交强险立法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

因此,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使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规则日期】2013.06.21
【法宝引证码】CLI.C.2125100
2.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人;套牌;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裁判规则】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且为其提供方便,纵容套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后,作为号牌出借人的机动车所有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规则日期】2010.08.05
【法宝引证码】CLI.C.1792579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且未尽
通知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关键词】网约车;家庭自用;危险程度;通知义务
【裁判规则】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未作通知,
因从事网约车运营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规则日期】2016.12.14
【法宝引证码】CLI.C.8988114
三、典型案例
1.商业三者险中规定保险公司免除对驾驶人家庭成员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
【关键词】家庭成员;赔偿请求权;无效条款
【裁判规则】
保险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处于弱势地位,为公平起见,法律对保险条款制定方,即保险公司的要求更高。

当合同条款中存在免除保险公司对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排除了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依法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案例索引】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六:赵某飞等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发文】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64056130
2.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免赔商业三者险
【关键词】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商业三者险;免赔
【裁判规则】
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有关驾驶人逃逸的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三者险的约定,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驾驶人在事发后存在逃逸行为的情形,结合商业三者险中有关驾驶人逃逸,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三者险的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三者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八:胡某杰诉黄某聪、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发文】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64056467
3.保险公司对车辆超载可按照约定主张其在商业三者险中享有一定比例免赔率
【关键词】车辆超载;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免赔率
【裁判规则】
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签署的有关“被保险车辆超载的,保险人可享有一定比例免赔率”的条款约定,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依法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

因此,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时,关于被保险车辆超载,其在商业三者险中按约定可享有一定比例免赔率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免赔的部分应由侵权人向受害人赔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
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案例索引】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刘某英诉刘某根、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发文】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6405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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