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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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二、民事责任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二是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及他人财产和人身的。

2、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质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是对国家的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

因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得到恢复。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法律责任都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也不例外。

但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民事责任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两方面特性。

民事责任的任意性表现在:受害人可以不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可以与受害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民事责任确定以后,受害人可以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处分其权利;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表现在:如果受害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拒绝承担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

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时,该条款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民事责任。

4.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与其他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

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

这种在任何领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且这种以野蛮的同态复仇作为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过错责任取得了统治性地位。

把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写入法典的代表作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权神圣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三大支柱,共同为资产阶级的崛起提供了法律武器。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哲学,即个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行事,相应地,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以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基础可以较好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

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若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我国于1986年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它们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既 包括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人履行作为义务,也包括要求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人履 行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的适用,以侵害确已发生但尚未结束为 前提。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已经终止的侵害,不能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有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 到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的危险。消除危险以危险可能性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危 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也就不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返还财产仅适用于 财产侵占性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要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侵占前的状 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责令行为人将其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 的障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这种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 妨碍,受妨碍人不得请求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 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持续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排除妨碍 的费用,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五)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修复被损坏的财产。恢复原状 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二是被损坏的财产 有修复的必要。何为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应视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技术手段, 以及受害人的需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民事侵权责任是怎样

民事侵权责任是怎样

一、民事侵权责任是怎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怎样二、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哪些(1)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

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2)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

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

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3)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

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

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4)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定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形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被侵权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下,侵权行为人需要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行为中会以不同方式承担责任。

2.客体要件:侵权行为针对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损害。

3.过错要件:侵权责任是基于过失责任原则建立的,行为人应具备过失行为,即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4.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必须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的损害必须是行为人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

三、损害赔偿的形式1.经济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精神赔偿: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损害,行为人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精神痛苦及其他精神后果。

3.名誉恢复和道歉:对于诽谤、侮辱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名誉损失,并恢复其名誉,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4.停止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适用于民事纠纷中,如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交通事故等。

同时,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纠纷。

在适用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原则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方式,并考虑到公平和社会效益的因素。

侵权责任法责任判定的原则都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责任判定的原则都有哪些?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侵权责任法责任判定的原则都有哪些?导读:《侵权责任法》之中规定的责任认定原则具体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等,虽然此部法律会随着明年《民法典》的生效而时效,但是从两部法律的内容上来看,《民法典》只是增减了一些条款,对某些内容也进行了修缮,而责任的认定原则两者是差不多的。

一、侵权责任法责任判定的原则都有哪些?《侵权责任法》明年初会时效,故此直接来看一下《民法典》(201.01.01生效)之中关于责任判定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采取依稀方式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一、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类案裁判规则1.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2.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因过错或其他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侵权的主体范围模糊。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明确规定侵权的主体范围。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如何界定侵权主体成为了一个难题。

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此类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网络平台。

因此,对于侵权的主体范围应进行明确界定,既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侵权主体过分追责。

其次,赔偿方式多样性引发争议。

在侵权责任编实践中,赔偿方式的多样性往往会引发争议。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赔偿方式的多种选择,如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道歉等。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难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例如,某个公司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精神损害,此时既可以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补偿用户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准确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性质。

另外,证明责任的难度较大,容易导致侵权维权困难。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要请求赔偿时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实背后,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害与医生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

因此,需要在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中加大对证明责任的约束,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多的证明途径和证明形式。

最后,民事制裁力度不足。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的损害难以以金钱衡量,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推定过错的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理解该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推定过错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其有过错。

这种情况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医疗损害、产品缺陷等。

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担方式。

总之,民法典307
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6:民事责任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6:民事责任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定义 性质 特征 分类
一方责任 按份责任推定 特殊责任情形
免责情形
1-6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 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李瑞元观点:此为民 法典 176 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民法典并未 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 责任
1、一方责任 2、多方责任: (1)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 责任。
1、连带责任人的责任 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 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责 任。 2、实际承担责任超过 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 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 带责任人追偿。
适用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1)侵权人承担: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 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受益人补偿: ①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程序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后果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民事责任优先原 则
主体 客体 内容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责,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 4、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 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 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认定标准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民事赔偿,需要确立责任认定标准。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认定标准。

一、引言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认定和确定责任,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然而,责任的认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判断。

二、过失责任认定标准1.“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未加尽合理注意,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在民事诉讼中,判定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违反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b) 预见性原则: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合理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c) 注意义务: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注意交通安全,否则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2.判定过失责任的标准:a) 客观标准:评判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应根据普通人的常识和一般标准来判断。

即便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也应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

b) 主观标准:考虑到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行为动机的不同,判定过失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以保证判决的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责任认定标准1.“严格责任”是指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过失,只需证明他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即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危险品责任:当事人在运输、储存等环节处理危险品时,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只要危险品发生事故导致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b) 不可抗力责任:当事人在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中导致损害的,可以免除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在民事关系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确立了公民、法人和组织在侵权行为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过错原则:侵权责任规定基于过错原则,即只有在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故犯,过失是指侵权人由于疏忽、粗心或违反了注意义务而造成侵权行为。

3.损害赔偿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利益损失等。

4.谨慎原则:对于法定侵权行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预见和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如危险性活动,侵权者应承担严格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法定依据1.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侵权行为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护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等。

3.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侵权人遭受了实际损害。

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况。

例如,当侵权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并对相应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1.民事责任: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致死:对于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况,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还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亲属生活费用补偿等。

最新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也发生了改变。

在这种背景下,侵权问题的频繁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侵权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最新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定做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比如,人身权利的侵犯、财产权益的损害等。

损害结果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结果可以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名誉受损等。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是不会发生的。

二、侵权责任的类型和形式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应当以赔偿财产损失、承担医疗费用、抚养费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行政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三、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赔偿标准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适当赔偿。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折磨等。

侵权人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相关的医疗费用、维修费用等。

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合理支出进行赔偿。

适当赔偿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中,侵权人除了赔偿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等。

适当赔偿的具体金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经济实力以及社会公认的标准进行确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解读

《民法典》解读侵权责任篇《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的整体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共计九十二条条文。

其第一条就明确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而《民法典》则由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开始侵权责任篇的规定描述,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定义至第三、四条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定义则分别并入了《民法典》人格权篇、总则篇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八十条,通过提前定义的方式,将更利于各个法律篇章的协调规定,也更符合《法典》的整体结构要求。

贰《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有哪些具体修改1、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要件进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权益”变为“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这一改变更加符合法律实务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时的操作,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下方无人,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行为。

但也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一样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抛物不可取!2、新增“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一条完全新增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核心内容: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民事责任的条件与要求有哪些呢?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

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

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民事责任的条件与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而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有:①违约责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扶养)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犯罪人除服刑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但是,随着工业交通事业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技术的使用日益增多,经济交往的情况日益复杂,工业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严重,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则上相应地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也称作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就要负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侵权行为日益频繁,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对其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标准和举证责任等。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车违规、违规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实际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加注重对受害人主观感受的尊重,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损失赔偿、维权费用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几个原则。

首先是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是损失预测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推测受害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是利益损失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侵权人,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下的民事责任法规

民法典下的民事责任法规

民法典下的民事责任法规一、引言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民事责任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下的民事责任法规,包括其基本概念、种类、构成要件和实施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二、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保护了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主要种类。

1.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关系、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等。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行为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是指主体以过错形式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后,应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主体在法定情形下,无需证明过错即可承担责任。

四、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成立。

1. 合同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合同关系、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 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指各方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关系。

-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上的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 合法权益:被侵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 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损害后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何群飞、丁某、胡婷婷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群飞、丁某、胡婷婷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群飞、丁某、胡婷婷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浙07民终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敏张燕燕蓝俏彦【审理法官】李敏张燕燕蓝俏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群飞;丁某;胡婷婷;胡玥婷;胡某;徐江南;蒋新明;丁根荣【当事人】何群飞丁某胡婷婷胡玥婷胡某徐江南蒋新明丁根荣【当事人-个人】何群飞丁某胡婷婷胡玥婷胡某徐江南蒋新明丁根荣【代理律师/律所】吴青春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宋威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张凯源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金佳豪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青春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宋威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张凯源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金佳豪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青春宋威张凯源席志江金佳豪【代理律所】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群飞;胡婷婷;胡玥婷【被告】徐江南;蒋新明;丁根荣【本院观点】关于责任分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责任分担问题。

从监控视频内容来看,由于有遮挡物,无法显示胡炳道摔倒过程,亦无法辨别胡炳道是否有攀爬梯子的行为,但是可以看出事故发生的路面较为平整。

根据徐江南、傅献武、丁根荣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结合蒋新明的陈述分析可知,2020年6月10日,胡炳道在案涉劳务中是负责扶梯子等辅助性内容,无登高作业内容,并且是在结束扶梯子后发生了案涉摔倒事故。

而根据胡炳道2019年、2020年医疗记录,胡炳道在事故发生前有高血压史且曾于2020年2月至5月间因头部外伤及皮下血肿等疾病到医院进行治疗,一审综合前述情况认为胡炳道非因劳务直接受到损害,其摔倒受到损害系因自身身体原因所导致的可能性较大,并考虑公平原则确认由蒋新明承担案涉损失20%的赔偿责任,无明显不妥,关于徐江南与蒋新明是否形成承揽关系以及徐江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民事责任及分类

民事责任及分类
(一)责任与义务:责任乃义务之违反。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2)无过错责任:特别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人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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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案情:2013年3月22日11时03分左右,被告严某驾驶苏dk**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市高港大道由南向北进入高港大道与振兴大道十字路口直行时,该车车头左侧与沿振兴大道由西向东进入路口的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5月2日死亡。

2013年5月13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下简称交警二大队)作出泰公交证字〔2013〕第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明“因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就损失赔偿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曹某的配偶及子女三人遂于2013年8月5日诉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被告严某驾驶的苏dk**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江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机械公司)所有,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3月,事发时严某系执行的职务行为,被告工程机械公司已为原告方垫付医疗费129646元医疗费并支付30000元现金;该事故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常州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受害人曹某已死亡,庭审中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故只能依据交警二大队事故卷宗中仅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来考察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对严某驾驶苏dk**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曹某发生相撞事故这一事实,交警二大队作出认定,庭审中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

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看,被告严某驾驶的车辆在正常的行车路线上,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则倒在十字路口的中间,但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发生位置偏移也在情理之中,故也不能就此认定曹某未按正常路线行驶。

而事发时交通信号灯情况如何、曹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客车车头左侧相撞是避让不及还是主动撞上等事实的认定对责任认定均有着直接影响。

由于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对其他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事实又无证据证明,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即使是曹某闯红灯,被告严某也有慢速通过路口并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及遇有情况正确操作的义务,故可以排除被告严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

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法院认为,受害人曹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由机动车方即被告工程机械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严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严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事故车辆苏dk**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常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由紫金财险常州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方的损失先行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工程机械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标准和范围。

裁判: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三原告因2013年3月22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621100元。

二、被告江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三原告因2013年3月22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75680.64元。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

所以,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能否认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而本案中,因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我们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1 2 下一页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第2页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该法条明确了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或者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才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从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来看,我们可以对该法条作如下解释:当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过错或者故意碰撞行为,则一律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如下规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意见就进一步明确了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由于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对其他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事实又无证据证明,基于现场勘验情况也无法确定事故双方在事发时是否有过错及其过错程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理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重中之重,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础,它不仅涉及到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的损害由谁赔偿、能否得到赔偿的问题,还关系到相关法律法规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有效制裁侵权行为、填补受害人损失等立法目的能否实现的问题。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应当是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即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换句话讲,就是事故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这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有力证据。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所谓基本事实,包含如下要素:(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2)交通事故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例如当事人生命、健康的损害或者车辆、财物损失;(3)事故当事人有无存在交通违章行为;(4)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违章行为在事故诱因中的作用力大小;(5)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所谓基本证据充分,是指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都有证据子以证明,证据与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本案中,因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于是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以及调查得到的相关事实,但这些事实不足以认定事故责任。

当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专业机构的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和成因时,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该如何分清责任,作出合法有据、合情合理的判决,既让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得到应有的损失赔偿,同时也不让无责任者无辜承担责任,对于审判人员来讲存在一定的困难,唯有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程序和更加缜密的调查,并依据相关查明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若在穷尽上述办法后,仍然无法查清事实并据以确认事故责任划分时,则只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认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来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无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属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以危险责任主义为其主要归责事由,所以又称为危险责任。

而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高速危险因素即属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依据。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加害人就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言外之意,只有加害人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原因与背景的分析,无过错责任是为了解决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力的局面而产生的,是适用于强弱对比关系中,为改变受害人权益保障不周之弊端而产生的归责原则。

这种倾向性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对过错事实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减轻;二是加害人免责事由的法定化。

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需要对加害人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就本案而言,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专业机构的交警部门都无法对事故成因予以查清,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疑是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明显不利,存在显失公平,不符合侵权行为法救济被害人的理念,所以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据以合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此举实有必要。

相反,加害人免责事由的法定化,是对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无需予以举证,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抗辩,这是对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维护。

本案中,被告严某、工程机械公司辩称事故时其车辆是绿灯通行,故要求部分免责,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而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的上述辩称并不是机动车一方的法定免责事由,也正如本案判决主文中所述:即使是曹某闯红灯,被告严某也有慢速通过路口并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及遇有情况正确操作的义务,故可以排除被告严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

所以,法院对其免责理由未予认可。

综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意味着立法者对机动车高度危险责任、职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等思想的肯定,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优劣的改变以达到相对平衡的局面。

在特定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更有效地救济受害方,从而减少损害的发生,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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