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必须服从公务需要,勤俭节约,为公务活动服务。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进行,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章责任第六条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车辆使用的责任人,负责公务车辆使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做到公正、廉洁、规范。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核查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确保其合理、合法。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公务车辆使用的重要环节,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以及使用方式应明确规定,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方式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车辆的性质和规格,不得超过车辆的功能和载重限制。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具体明确,禁止私自加班加点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出示相应的证件和行驶证,确保合法行驶。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在确需外出服务时,应提前报备,并拟定详细的行程安排。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的用油应规范管理,确保用油安全、经济。
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车辆的加油卡。
第四章维修保养第十八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得擅自委托或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应按规定的程序报销,不得违规报销或产生其他费用。
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维护保养效率,确保公司车辆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所拥有的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坏车、事故车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章报修流程1. 车辆司机在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立即联系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报修。
2. 车辆管理部门接到报修信息后,应及时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或将车辆送往指定维修点。
3. 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后,将维修情况做详细记录,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4. 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维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更换零部件或进行更深层次的维修。
5. 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通知司机前去领取车辆,并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章报修责任1. 车辆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减少车辆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2.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 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车辆维修保养的技术要点,确保维修质量。
4.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监督车辆报修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报修标准1. 对于出现故障的车辆,报修人员应及时跟踪维修进度,确保故障尽快得到解决。
2. 对于需要更换零部件的车辆,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原厂配件,保证零部件的品质。
3. 对于不宜修复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损失。
第六章报修管理1.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及时更新车辆信息。
2. 车辆维修记录应保存完整,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形成完备的报修管理体系。
3. 车辆使用人员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监管,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避免故障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七章安全责任1.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安全维修。
2. 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
3. 车辆司机在领取维修完成的车辆时,应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检验,确保安全驾驶。
公务出行及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出行及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出行及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公务活动效率,规范车辆使用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出行包括公务接待、公务考察、公务会议、公务培训、公务调研等各类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出行人员应按照公务需要、工作职责以及预算限额合理安排出行方式。
公务出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务活动的形象和信誉。
第四条公务出行人员应提前根据行程安排进行车辆申请程序。
车辆申请程序应包括车辆使用的时段、路线、人员名单、车辆数量等,经上级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务出行人员在使用车辆前应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
第六条公务出行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应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
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务出行人员不能私自改变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决定路线,不得违反规定停留或逗留。
第八条公务出行人员在车辆上应服从车辆负责人的管理,不得随意吸烟、饮食或进行其他扰乱车内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公务出行人员在车内应保持公务活动的机密性,不得利用车载设备进行私人通讯。
第十条公务出行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
如遇交通事故,应根据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良好工作状态。
对老旧车辆应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应按照规定的用车时段使用,不得私自延长或擅自增加用车时间。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除公务使用外,禁止用于私人目的,禁止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按照预算拨付,并按照规定提供报销材料。
第十五条公务出行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如果因违反交通规定造成车辆损坏,需要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使用公务车辆出行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及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并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务人员,应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车辆使用和保养,提高车辆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使用范围1.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务出行,包括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等合法合规的工作任务。
2. 公务用车不得用于私人目的,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使用,严禁违规搭乘非公务人员。
三、车辆使用权限1. 具备经批准的工作任务的人员,可以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2. 在申请使用公务用车时,需提供详细的出行计划和合理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单位领导及部分特殊岗位的人员可以拥有优先使用公务用车的权益。
四、车辆使用申请1. 对于工作任务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人员,应提前一周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出行时间、地点、目的等详细信息。
2. 使用公务用车时,需由申请人或指定人员填写并签名行车记录表,记录行车里程和使用情况。
3. 对于频繁使用公务用车的人员,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提供出行报告,详细说明使用公务用车的原因和效果。
五、车辆使用管理1. 使用公务用车的人员,应提前了解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基本操作方法。
2. 驾驶员应能熟练驾驶并保证车辆安全,不得酒后驾车、超速驾驶、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
3. 使用公务用车期间,要注意保持车辆整洁,禁止在车内吸烟、饮食等。
六、车辆保养和维修1. 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工作由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包括更换机油、检查润滑油、检查轮胎气压等,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稳定性。
3. 如遇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七、车辆使用记录和考核1. 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包括行车里程、油耗量等信息,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2. 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公务用车、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于频繁使用公务用车却未能达到预期工作效果的人员,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评估和考核,提出相关建议。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2篇)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使用,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务车辆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所拥有的用于公务出行的车辆,包括轿车、商务车、客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务出行、公务接待、公务差旅、公务培训等,并以公务需要为基础。
第四条公务车辆管理应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的原则,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度化和信息化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公务车辆配备和投用第五条公务车辆的配备和投用应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不得超标配备、超标投用。
第六条公务车辆的配备和投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鼓励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配置和数量应符合公务需要,经批准后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公务车辆的登记和备案应及时更新,对报废、调离等情形,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和需求,并加强和公共交通等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公务车辆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使用第九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禁止违章行驶和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以公务需要为基础,具体使用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审批,严禁私人利益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公务车辆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有明确的事先计划和行程安排,尽量减少空驶和碎片化使用。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按规定进行记录和备案,包括公里数、油耗等数据,以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公务车辆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应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责任人应定期报告和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车辆使用、审批、保管、维修等各项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机关人员用车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包括公务车、公务车司机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车辆使用合理、节约、安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机关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车辆的购置、保养、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办公室应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等。
第六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购置或更换车辆。
第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八条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报废或更换报废车辆。
第三章用车管理第九条机关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
第十条办公室应根据用车申请,合理调配车辆,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机关人员使用公务用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车辆,不得用于私人目的;(二)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三)爱护车辆,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四)节约燃油,不得浪费;(五)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人员使用公务用车时,应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行驶里程、油耗、加油地点等信息。
第十三条办公室每月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对超标准、违规使用车辆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一、总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使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范围1. 公务用车包括公务轿车、公务越野车、公务商务车等各类车辆。
根据不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以购置不同类型的公务用车。
2. 公务用车的购置、报废和调配等事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三、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1.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并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负最终责任。
2. 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原则1.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不得超范围或滥用。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私人使用。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关驾驶证件及驾驶技能,并按规定实行用车管理制度,如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年检等。
3.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重文明礼让,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或占用非机动车道等。
五、公务用车的管理措施1. 购置程序:购置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相关采购制度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进行车辆的选购,并严格按照价格、性能和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2. 使用审批:对于每次公务用车需求,单位应当建立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
申请人必须明确用车目的、时间、地点等,并由上级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3.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定期检修、更换易损件,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4. 报废程序: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废。
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已报废的车辆。
六、公务用车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监督机制,保证用车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5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机关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两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两委机关所有或所用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车辆。
第二章车辆的日常管理第三条机关公务车辆由两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局现使用的管委车辆由其自行管理,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服从两委办公室的临时调派。
第四条车管人员根据办公室的授权,负责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对司机的日常教育、使用、监督与管理;2、负责调派车辆,监管车辆运行和司机履责情况,对车辆保养维修和使用奖惩司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负责办理车辆年审、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月征等事项;4、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行驶记录薄》和《机关公务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薄》的登记管理及月报工作。
5、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车辆调派与费用结算第五条根据用车部门申请次序及任务轻重缓急,车管人员统一调派车辆,派车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方便部门要车用车。
第六条司机凭车管人员出具的派车单执行出车任务;非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任何人不得越过车管人员指定车辆或自找司机直接出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及油费承担执行以下规定:1、车管人员根据用车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填发派车单,费用列支部门经费。
2、值班车辆仅限于接送值班人员上下班和处理突发事件应急使用,未经同意,严禁挪作他用;接送值班人员的区域限于新密市城区、矿区中心城范围内,每班接送次数一般不得超过当次值班人员总数的____倍。
若办理部门公务需使用值班车辆的,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3、公务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郑州市域范围外)或节假日用车,用车部门应在工作日内提前申请,车管人员报请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出具派出单,司机凭单出车,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第八条出车时司机必须向用车人明示里程起始底数;收车时应如实核算出当次费用(精确到“____元____角”),请用车人当场签字后立即交车管人员核查。
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7篇)
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公室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最大限度节约成本,同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条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调配、数据统计,及运行费用审核,驾驶员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室公务用车。
第二章车辆使用第四条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第五条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____小时畅通。
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
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
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
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第六条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第七条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
第八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九条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第十一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
驾驶员需持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
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十四条车辆发生任何违章情况,均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办公室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二)一、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5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严格镇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镇政府机关、计生站、企业站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镇机关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公室,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司机凭签批意见出车。
4、镇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子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的,需事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二、车辆的使用1、车辆由指定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事或私事,均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的,应先向镇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8、公车私用时若受到违规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借用者负担。
单位公车管理规章制度(5篇)
单位公车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单位公车管理,有效调度和使用车辆,保障车辆安全,最大限度地满足单位业务用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证照保管、车辆年审、保险、缴费和维修保养等工作。
各股室用车需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根据重要性顺序派车。
二、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
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个人利用公车经商、对内对外承包经营。
干部职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车辆维修、保养应填《车辆报修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原则上公车维修、加油必须在办公室规定的维修点、加油公司进行。
若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____元时,应征得分管领导的批准。
四、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每次行车前由使用人负责核对车辆里程数据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及时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办公室负责____不定期抽查,对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报分管领导提出通报批评。
五、车辆应在每天下班前停回单位停车场,严禁私自将公车开回家。
如有特殊原因需停放在外面的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法规或车辆损毁、失窃等情况,由驾驶人负责相关罚款或赔偿理赔额外所有损失,并予以处分。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在正常因公出车时违章受到处罚,罚款除冲红灯由驾驶员全部负责外,其他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市内部分,任何路段超速都由单位和驾驶员各负责____%;违规越线等其他违章情况,驾驶员负责____%,单位负责____%。
市外部分,高速路段超速由单位和驾驶员各负责____%;普通路路段,若超速低于____%,由单位负责,若超速为____%以上,则由驾驶员负责____%,单位负责____%;违规越线等其他违章情况,驾驶员负责____%,单位负责____%。
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制度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报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差车辆、接送车辆、用车车辆等。
二、车辆故障报修流程1. 车辆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将车辆停靠在安全地带并联系服务部门进行故障诊断。
2. 服务部门接到报修申请后,将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前往现场检修。
3. 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检修后,向服务部门报告故障情况和维修方案。
4. 服务部门根据维修报告和预算确定维修方案和费用,征得相关领导的同意后进行维修。
5. 维修完成后,服务部门通知车辆驾驶员进行验收,并填写维修反馈表。
6. 驾驶员验收通过后,服务部门将维修情况和费用报告给相关领导。
7. 相关领导审核通过后,将费用结算并记录在相关账目中。
8. 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车辆维修管理规范1. 维修质量要求:维修部门应安装正规合格零配件,并严格按照维修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
2. 维修费用控制:维修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费用标准进行报价,尽量节约维修成本。
如遇到紧急情况需增加费用时,需提前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取得同意。
3. 维修报告保存:维修部门应及时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和费用,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报修流程完整,包括维修前后的检验、报修单、费用清单以及维修反馈表。
4. 安全管理:车辆驾驶员需定期检查车辆行车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修。
维修部门需对车辆安全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确保员工驾驶安全。
5. 维修队伍管理:维修部门需建立健全的维修队伍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分工、技能培训、绩效考核等,确保维修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素质。
四、不当处理的后果1. 若车辆维修不当导致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维修部门进行整改。
2. 若维修部门违反维修管理制度,导致公司利益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严重者将受到处罚甚至开除。
3. 若车辆驾驶员故意或者玩忽职守导致车辆故障发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公司纪律处分。
公务车辆管理规范
公务车辆管理规范为提升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定以下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车辆的日常调派、用油、维修及保养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负责实施。
车辆调派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确保工作高效和行车安全。
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日期间,车辆集中停放于单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计划调派并记录。
用车需求须完成登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市外用车需经领导审批。
单位车辆不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外借车辆油费和司机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车辆使用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必要时可由持合法驾照人员驾驶,违规驾驶者自行承担责任。
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车辆用油管理:市内加油优先使用油卡,特殊情况可现金加油但需领导同意;市外加油需凭正式发票报销。
润滑油更换按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登记。
车辆维修管理:车辆维修或更换零配件,需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自行处理,大故障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并经审批后送修。
市外车辆故障需及时报告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就地维修后补填申请表并审批。
车辆管护工作: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调整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领导用车固定,不用车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
未安排使用的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司机或保管人员负责保管,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
司机需经常检查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和清洁卫生,年审、养路费、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办理。
财务管理科(部)每月统计并公布车辆使用情况,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每周上报用车登记情况,以供单位领导审阅。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3篇)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
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及时、资料齐全、经费合理”的原则,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车辆维修管理规章制度、车辆维修管理流程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各部门和员工无论职务等级,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车辆维修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设立车辆维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七条车辆维修管理中心应配备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各项维修保养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八条车辆维修管理中心应定期组织车辆维修保养培训,提升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车辆维修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维修保养的各项信息。
第十条车辆维修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维修保养计划,确保车辆维修保养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车辆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应制定维修保养规章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按照程序操作,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或进行非法维修行为。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按照统一规范进行,不得为了节省成本降低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注意环境保护,不得污染环境或违法处理废旧零部件。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注意安全防护,不得发生人身伤害或车辆损坏事故。
第四章车辆维修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流程包括维修申请、维修登记、维修派工、维修质检等环节。
第十七条维修申请:车辆维修保养前,驾驶员应填写维修申请表,注明车辆问题及需修理内容。
第十八条维修登记:维修管理中心应接收维修申请,登记车辆信息,安排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维修派工:维修管理中心应按照维修计划,派工维修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维修质检: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公务车辆的运行和使用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推进廉洁政府建设。
2. 所有使用公务车辆的单位和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乱用、滥用和私用公务车辆。
3. 公务车辆是指为提供公务服务而购置、租赁或接收捐赠的车辆。
4. 公务车辆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划分管理责任。
二、公务车辆的购置与报废1. 公务车辆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超标购置或者接受捐赠公务车辆。
2. 购置公务车辆应当按照采购程序进行,相关手续必须合法合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公务车辆的报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处置或转让,必须走正规的审批程序和报废流程。
三、公务车辆的使用1. 公务车辆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务需要,严禁私自用于个人或他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2. 使用公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行程进行,必须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3. 公务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驾驶、违停、乱变道等违法行为。
4. 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且具备驾驶技能和良好的驾驶习惯。
四、公务车辆的保养与维修1. 公务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必须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车辆的机件和部件,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出预算,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程序进行报销和审批。
3. 公务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应当选择正规的汽车维修单位进行,不得选择无资质或不合格的维修单位。
五、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1. 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由使用单位和车辆管理员共同承担,必须建立健全公务车辆管理的机构和制度。
2. 使用单位应当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严厉打击乱用、滥用和私用公务车辆的行为。
3. 车辆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公务车辆进行私自处置或提供便利给他人使用。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doc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结合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级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区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含专用公务用车)0+ NPC机关、 CPPCC机关、公检法部门、民主党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维护管理第三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必须在政府采购确定的指定维修企业进行。
第四条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由汽车制造商指定的维修企业(4S店)进行维修,保修期满后由政府购买的指定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条车辆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应当如实向本单位车辆管理领导报告,填写《区政府公务车辆维修报告》(以下简称《维修报告》),经车辆管理领导签字盖章后,凭维修报告和IC卡。
到指定维修车间办理维修手续第六条车辆维修前,政府采购办公室驻场监督员(以下简称驻场监督员)应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驻场监督员和驾驶员在指定维修店的提货单上签字确认。
指定维修车间根据居民审核的维修项目进入正式的车辆维修管理系统,单位车辆管理领导在系统中反馈后进行维修。
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或调整维修项目,指定维修车间应报居民和维修单位批准第七条维修过程中,驻厂人员应对维修车辆的故障件、更换材料、旧件及相关凭证进行拍照,政府采购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八条单位车辆在市区外因突发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时,需向单位车辆管理领导、居民及指定维修店报告具体情况,并在其后7天内提交相关资料,提交维修手续。
号第九条因技术条件限制,指定维修厂不能承担维修任务。
经居民确认后,维修单位车辆管理领导同意,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到相应的4S店维修。
第三章结算管理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居民将在系统中审核确认维修文件,打印《区政府购买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经驾驶员和居民签字确认后,与维修报告一起作为有效的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费用按季度结算。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三篇)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的利用效益,树立廉洁节俭的风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单位公务车辆的有关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有必要使用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由主管领导批准使用。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务车辆的安全。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事宜,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月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公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章作恶。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投入使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爱护车辆,不得私自改装车辆,不得随意借用车辆。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确定,到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退还。
第二章公务车辆使用程序第十条使用公务车辆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说明用车的事由、时间、地点等,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事先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车辆。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前应当经过车辆管理人员的检查验收,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方向。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应当注意驾驶安全,严禁超速行驶、违章作恶。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如发现车辆有任何问题,应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的用车时间、路线使用车辆,不得私自外借、挂靠他人。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应当注意节约用车,确保车辆的燃料经济,避免浪费。
第三章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公务车辆的管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包括车辆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结合车辆维修管理系统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二章维修管理第三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
第四条新购车辆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4S店)进行维修保养,期满后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条如车辆需进行维修,由司机如实向单位管车领导汇报,填写《区政府公务车辆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管车领导签字盖章后,司机持报修单和IC维修卡到定点修理厂办理维修手续。
第六条车辆维修前,政府采购办公室驻厂监督员(以下简称驻厂员)对报修项目进行审核,驻厂员和司机在定点修理厂接车单上签字确认,定点修理厂根据驻厂员审核的维修项目,录入公务车辆维修管理系统,单位管车领导在系统内反馈意见后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增加或调整维修项目的,定点修理厂应报驻厂员和送修单位同意后进行。
第七条维修过程中,驻厂员对维修车辆的故障部位,更换材料,旧件及相关凭证进行拍照留存,政府采购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单位车辆因公外出,在市区外突发故障需应急维修的,要将具体情况报告单位管车领导、驻厂员和定点修理厂,事后7日内凭相关资料补办维修手续。
第九条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定点修理厂不能承担维修任务,通过驻厂员确认,送修单位管车领导同意,并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到相应的4S店维修。
第三章结算管理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毕,驻厂员对系统内的维修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打印《区政府采购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经司机和驻厂员签字确认后,连同报修单作为结算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费按季度结算。
定点修理厂将报修单、结算单送用车单位审核盖章,交政府采购办复审后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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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结合车辆维修管理系统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维修管理
第三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
第四条新购车辆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期满后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条如车辆需进行维修,由司机如实向单位管车领导汇报,填写《区政府公务车辆报修单》,管车领导签字盖章后,司机持报修单和IC维修卡到定点修理厂办理维修手续。
第六条车辆维修前,政府采购办公室驻厂监督员对报修项目进行审核,驻厂员和司机在定点修理厂接车单上签字确认,定点修理厂根据驻厂员审核的维修项目,录入公务车辆维修管理系统,单位管车领导在系统内反馈意见后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增加或调整维修项目的,定点修理厂应报驻厂员和送修单位同意后进行。
第七条维修过程中,驻厂员对维修车辆的故障部位,更换材料,旧件及相关凭证进行拍照留存,政府采购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单位车辆因公外出,在市区外突发故障需应急维修的,要将具体情况报告单位管车领导、驻厂员和定点修理厂,事后7日内凭相关资料补办维修手续。
第九条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定点修理厂不能承担维修任务,通过驻厂员确认,送修单位管车领导同意,并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到相应的4S店维修。
第三章结算管理
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毕,驻厂员对系统内的维修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打印《区政府采购车辆维修结算单》,经司机和驻厂员签字确认后,连同报修单作为结算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费按季度结算。
定点修理厂将报修单、结算单送用车单位审核盖章,交政府采购办复审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维修费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用车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审核的维修费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结算。
第十三条保修期内和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到4S店维修的费用,将报修单、4S店维修项目明细及发票报驻厂员审核,政府采购办在发票上盖章后,由用车单位按财政支出的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一律走保险理赔程序,原则上事故车辆应在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维修,便于监督管理,事故维修费用不得纳入财政支付范畴。
第十五条车辆电子眼等违章费用不得计入车辆维修费当中,由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定点修理厂不承担车辆装饰业务,司机持报修单到政府采购定点装饰供应商处装饰,费用不得计入车辆维修费用。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用车方的权利:
用车方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家;
用车方如发现定点修理厂承修车辆的维修项目在保修期内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用车方的义务:
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材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定点维修厂的权利:
有权要求车辆用车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有权拒绝车辆用车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条定点维修厂的义务:
优先为车辆用车方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未经用车单位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必须按“报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定期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维修企业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维修厂,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或发现进货价格不真实、以次充好、少修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不准参加下一轮区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严肃性,凡违反本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车辆用车方未按时支付维修费用的,区财政局可以从其单位经费中扣拨,并扣减下年度的财政预算。
用车单位故意刁难定点维修企业,或与定点维修企业共同弄虚作假的,由区采购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区监察局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