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 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加大宣传引领。各地要充
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
博、微信、短视频等多种宣传手段,
广泛宣传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
义。要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摒弃陋
习,树立正确的垂
钓理念,进一步提
高公众对无序垂钓
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的认识,自觉抵制
使用非法钓具、破
坏生态、非法交易 等违法违规垂钓行 为。
更多报道详见 “中国水产”
(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 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 行为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 全垂钓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 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 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 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做 到事先报备、全程监管。畅通群众监 督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 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 震慑违法行为。
(二)明确垂钓区域。各地要 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 定,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水生生物 保护区禁止垂钓。严格控制长江干 流、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 大型通江湖泊的垂钓范围。在其他重 要水域,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 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
2021 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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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 持续推进,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无序垂 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 因素,影响了禁捕后的禁渔管理秩序 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需要进一 步完善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垂钓管理机制。
一是要结合长江上中下游、江河 湖库不同水域类型和水生生物资源分 布特点及保护要求,因地制宜,系统 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划定天然水域 禁钓区域;在允许垂钓的区域,要严 格限定垂钓时间、钓具钓法、钓获物 种类、数量和规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1•【文号】农办渔[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两江”)禁渔期管理工作,养护两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巩固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成果,我部决定在2014年继续深入开展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两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行动(一)禁渔期执法检查1.主要任务2014年两江禁渔期制度保持不变。
要加强禁渔期间管理,继续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对禁渔期内的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查处禁渔期内除长江凤鲚、刀鲚专项许可捕捞之外的其他所有捕捞行为。
2.检查时间长江流域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的检查时间为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检查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珠江流域的检查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3.检查范围长江禁渔期的检查范围为: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河南、陕西、甘肃省涉及长江支流的水域可参照实施。
珠江禁渔期的检查范围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珠江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
其中,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西江下游,珠三角水域;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农渔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9日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渔政执法活动应当由二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
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
为全面 贯彻 中央 关于推 进生态 文 明建 设的决 策部 署 ,进一 步落 实 “ 长江大 保护 ”的有 关要求 ,有 效 降低捕捞 生产对渔 业资 源的不利 影响 ,切实做 好长江 水生生 物资源 和生态环 境保护 工作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渔业法 ) ) 中国水生生 物资 源养护行 动纲要 》和 长江渔 业资源 管理规定 等 法律法规
除继 续执 行 国家 现有规 定外 ,长 江干 流全面禁 止使用 单船 拖网 、双 船拖 网 、多船 拖 网、多桩有 翼
单囊 张 网、双 锚框架 张 网、拦河撑架 敷 网 、岸敷 箕状敷 网 、岸敷 撑架敷 网 、拦 截插 网陷阱 、拦截箔 筌
陷阱 、导 陷插网 陷阱 、导 陷箔筌 陷阱 、拖 曳齿耙耙 刺 、定 置延绳 滚钩耙 刺等十 四种渔具 ,禁 用渔具 目
l ,
费一 同汇 出。若 图片 及影像 资料在 中 国水 产杂 志及 中 国渔 业政 务 网上 刊用 ,稿
酬 将 不再 另行 支 付 。
图 片资 料 请附 简 单 文字 说 明 ( 包括 时 间 、地 点 、 人物 、事件 , 同时注 明资 料提 供 者 姓名 、及联 系 方 式 ) ,通过 电子邮箱发送 。视频亦 请附简要 文字说 明,可通过QQ 在 线传递 ,亦可通过邮递 寄送 。
录 详 见附 件 。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渔业行 政主 管部 门 ,可在本 通告规 定 的基础上 ,根据 本辖 区渔 业资源 保 护和捕捞 生产实 际 ,制定更严格 的本辖 区禁 用渔具 目录 ,并适 当扩 展适用水域 。
三 、有 关要求
长 江干流禁 用渔具的 所有者 、使用者须在2 0 1 7 年6 月3 0 日之前 自行对禁用渔 具进行 清理 、更换 和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28•【文号】农办长渔〔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的通报农办长渔〔2020〕5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农业农村厅(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
今年以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扎实开展禁捕等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非法捕捞,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6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先后开展执法行动2.99万次,出动执法人员22.04万人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03万起,查获涉案人员1.22万人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37起、移送涉案人员3509人次,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200.82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8214艘、违规网具23.15万张(顶)。
为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法律震慑,我部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今年查处的违法违规捕捞案件中选取了10起典型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湖南省永州市唐某元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并逃逸案7月12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渔政执法机构采取踩点、蹲守及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在湘江祁阳黄泥塘段查获唐某元、王某放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船进行捕捞,现场查扣并放归非法渔获物10余公斤,同时查扣电鱼船2艘、电鱼设备2套。
唐某元等2人弃船逃逸。
因唐某元等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公安机关。
祁阳县公安局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唐某元、王某放抓捕归案,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相关标准
拖网 耙刺 耙刺 耙刺
黄渤海区
双船单片多囊拖
网
无
东海区 百袋网。
拖曳泵吸耙刺
吸蛤泵、吸蛤耙、
蓝蛤泵。
蓝蛤泵。
拖曳柄钩耙刺 无
无
南海区 无 无
渔具网囊网目尺寸较小,主要捕捞小型鱼类以及经济鱼类 幼鱼,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且由于是底层作业,对河口、 海湾等水域的底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通过水泵吸取,严重破坏作业区海底底质,影响资源栖息 生态环境,同时,将所经海域的资源全部吸取,极大地损 害贝类幼体资源,不利于长期合理的利用。
导陷插网陷阱
须笼网、须子网、 无
须网。
导陷箔筌陷阱 无
无
陷阱
拦截箔筌陷阱 无
无
杂渔具 杂渔具 杂渔具
漂流延绳束状敷
无
无
网
船布有翼单囊地
拉网
无
无
大拉网、拉大网、
船布无囊地拉网
无
地拉网。
杂渔具 抛撒无囊地拉网 无
无
耙刺
拖曳束网耙刺 无
珊瑚网。
滩边罟、塞网、百 袋网。 虾箔、渔箔。
围海。
网目尺寸较小,以捕捞幼鱼或小型鱼类为主,损害渔业资 源,而且占用较大的地域,阻碍航道,破坏环境。福建省 已列入禁用渔具。 主要渔获是幼鱼和小杂鱼,有损渔业资源。另外,该渔具 一般设置在港湾滩涂区,占据海域较大,影响海上船只航 行。 主要渔获是幼鱼和小杂鱼,有损渔业资源。另外,该渔具 一般设置在港湾滩涂区,占据海域较大,影响海上船只航 行。
全部
黄渤海
黄渤海
黄渤海
南海
南海
南海
最小网目(或 适用范围
网囊)尺寸
(毫米)
海域
农业部海洋渔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
附件1
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相关标准
1
3
4
注:1.《全国海洋捕捞渔具目录》是指经农业部捕捞渔具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推荐性目录,目前尚未正式实施。
5
本表格中出现的“GD—”指列入上述目录中的过渡渔具,“ZY—”指列入上述目录中的准用渔具。
2. 网具分类第一列中的网具适用于所在栏右侧对应的全部海域,第二列中的网具只适用于本网具所在小栏右侧对应的海域。
如:拖网中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GD-10)和双船有翼单囊拖网(GD-12)均适用于黄渤海和东海的54mm以及南海的40mm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但单船底层单片拖网(GD-09)和双船底层单片拖网(GD-11)只适用于南海的40mm最小网目尺寸标准。
6。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19•【文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二、禁渔期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三、禁止类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内水域,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
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外海域,继续实行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长江口禁捕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管理,适时调整压减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
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农业部通告〔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通告〔2017〕1号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有关要求,加强内陆捕捞渔具管理,有效降低捕捞生产对渔业资源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在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
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和范围自2017年7月1日起,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全面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制度(有关最小网具尺寸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渔具类别和标准调整(一)长江干流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分为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两个类别。
准用渔具类别是国家允许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的捕捞渔具。
过渡渔具类别是国家现阶段允许使用的捕捞渔具,在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检验后,根据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今后再分别转为准用渔具或禁用渔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保护和捕捞生产实际,制定更严格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对于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规定,并报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最小网目测量方法根据GB/T 6964—2010规定,采用扁平楔形网目内径测量仪进行测量。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鄂农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现象,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持续推进,部分地区无序垂钓严重影响了禁捕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把垂钓管理工作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延伸,认真研究,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工作举措落实落地。
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落实的监管机制,做到全链条监管。
二、划定垂钓区域和禁钓区域。
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的需求,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明显或潜在风险,划定本辖区禁捕水域禁钓区、垂钓区。
划定垂钓区要严格控制范围。
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水电枢纽工程坝上坝下管制区、江河排泄洪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应列为禁钓区。
三、明确垂钓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
度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我部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现通告如下:一、自200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从事渔业生产。
拖网、流刺网、有翼张网最小网目尺寸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下:【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2004年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J], ;
3.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 [J],
4.农业部就海洋捕捞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J], 李明爽
5.农业部发布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以及禁用渔具目录[J], 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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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长江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禁用渔具相关通告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长江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禁用渔具相关通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01
•【字号】沪水产办〔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长江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禁用渔具相关通告的通知
崇明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海市水产研究所(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近期,农业部发布《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1号)、《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号),对准用渔具、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禁用渔具做出调整。
现将通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文件精神,深入基层对通告所涉及的准用、禁用渔具调整内容开展全覆盖、多层次的宣传,统筹部署长江相关执法行动,形成联勤联动执法机制,确保本市长江捕捞管理秩序平稳可控。
附件:
1.《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1号);
2.《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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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和捕捞 生产 实际 ,制定更严 格的 本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 )捕捞 渔具 最小 网 目尺寸标 准 ,对 于重 点保护 的渔业 资源 品种及
其 可捕捞标 准 、以及其 他保护 渔业 资源的措 施 ,可 由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研究规 定 ,并 报农业部 长江 流域渔 政监 督管
推 移抄 网
3 0
3 0 3 0
2 0
5
杂 渔具
地拉 网
抄网
附件 2
过 渡渔具最小 网目 ( 或 网囊 ) 尺 寸 标 准
序 号
1
渔 具 类别
刺 网类
渔 具名 称
漂流 刺 网
最 小网 目 ( 或 网囊 ) 尺 寸 ( 毫 米) 6 0
1 . 准用渔具 最小 网 目 ( 或 网囊 )尺寸标准
2 . 过渡渔具 最小 网 目 ( 或 网囊 )尺 寸标准
农 业 部
2 0 1 7 年1 月1 8 日
附件 1
准 用渔 具 最 小 网 目 ( 或 网囊 ) 尺 寸 标 准
序 号 1 渔具 类 别 刺 网类 渔 具 名 称 定 置刺 网 、 包围刺 网 拖 曳刺 网 最小 网 目 ( 或网 囊)尺寸 ( 毫 米) 6 0 l O O 备 注
价 补助资金 。对携带 小于最小 网 目尺寸渔具 的捕捞渔船 ,按使 用小于最小 网 目尺寸渔具 予以处罚 。
( 三) 严禁在拖 网等具有 网囊的渔具 内加装衬 网 ,一 经发现 ,按违 反最小 网 目尺寸规定予 以处罚 。
( 四) 本通告 自2 0 1 7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
附件 :
一
、
实行 时间和范 围
自2 0 1 7 年7 月1 日起 ,青海 省 曲麻莱 县以下至 长江河 I : 1( 东 经1 2 2 。 )的长江 干流江 段全面实施 捕捞准 用渔具和 过渡渔具
最小 网 目尺寸标准 制度 ( 有关 最小 网具尺寸标 准见附件 1 和附件2 )。
二 、渔具 类别和标准 调整 架张网外
除 多桩有翼 单囊张网和双锚 框架张网外
5 0
主 捕 种 类 为银 鱼和
3
鲠 苗 仅在特 定捕 捞 作 业 水域 和 时 间
内使 用 。
3
4 5
耙刺类
陷 阱 类 笼 壶 类
除投射耙刺、钩刺耙刺、拖曳齿耙耙刺、
理 办公室备案 。
三 、最 小网 目测 量方法
根据 G B / T 6 9 6 4 -2 0 1 0 规定 ,采用 扁平 楔形 网 目内径测 量仪进行 测量 。测量 网 目长 度时 ,网 目应沿有 结 网的纵 向或 无结 网的长轴 方 向充分拉直 ,每次逐 目测量相邻 5 目的 网 目内径 ,取其 最小值为 该网片 的网 目内径 。三重刺 网测量最里 层 网的最
定 置 延 绳 滚 钩 耙 剌 外 拦 截 建 网 陷 阱 、 多锚 建 网陷 阱 、 导 陷 建 网 陷 阱 、 多锚插 网陷 阱 、 多锚 箔筌 陷阱 散 布 笼 壶 、 定 置 延 绳 笼壶 、 漂 流 延 绳 笼壶 除拦 河 撑 架 敷 网、 岸 敷 箕 状 敷 敷网 网 岸 敷 撑 架 敷 网外
( 二) 长 江干流各级 渔业行政 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要 对辖 区水 域 内渔船 携带和使 用渔具 的网 目情况进
4 o
行专项 执法检 查 。对 使用小 于最 小 网 目尺寸 的渔 具进 行渔业 捕捞 的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渔业 法
第 三十八 条 予以处 罚 ,并对 使用小 于最小 网 目尺 寸渔具 的渔船 ,视 情全部 或者部分 扣除 当年的渔业 油
2 3
4
围网类 钓具类
耙 刺 类
单船 围网、双船 围网、多船 围网 曳绳钓 、垂 钓钓、
定 置延 绳钓 、 漂流 延 绳 钓 投 射 耙 刺 、钩 刺 耙 刺 掩 罩 撑 开掩 罩 、扣 罩 掩 罩 、 罩 央掩 罩 、 抛撤 掩 罩 抛 散 地拉 网、 穿 冰 地 拉 网、 船布地拉 网
小 网 目尺寸 ;双重 刺 网测 量两 层网 中网眼更小 的 网的最小 网 目尺寸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渔 业行 政主管 部门 可采用科
学 简便的测量 办法 。
四 、有 关要求
( 一) 长 江干 流水域 准用渔具 与过 渡渔具 的所有者 、使 用者须在 2 0 1 7 年6 月3 0日前将 小于最 小 网 目尺寸 的捕 捞渔具 及时 调 整与更换 。 自2 0 1 7 年7 月1 日起 ,全面禁止 使用小于最 小 网 目尺 寸的渔具进行 捕捞 。
农业部关于长江干 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 过渡渔具最小 网 目尺寸制度 的通 告 ( 试行 )
为 全面 贯彻 中央 关于 推进 生 态文 明建 设 的决策 部 署 ,进 一步 落 实 “ 长 江 大保 护 ”的有 关要 求 ,加强 内陆捕捞 渔具 管 理 ,有效 降低 捕捞生 产对渔业 资源 的不利 影响 ,切 实做 好长 江水生生物 资源 和生态 环境保护 工作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渔 业法 中国水生生 物资源 养护 行动纲要 和 长江渔 业资 源管理规 定 等法律法 规规章 有关规 定 ,我 部决定 在长 江干 流 实施捕捞准 用渔 具和过渡 渔具最小 网 目尺寸制 度。现通告如 下。
( 一) 长江干 流最小 网 目尺寸制 度分为准用渔具 和过 渡渔具两 个类别 。准 用渔 具类 别是 国家允许 在长江干流 水域使 用的捕 捞 渔具 。过渡 渔具类 别是 国家现阶 段允许 使用 的捕 捞渔具 ,在 经过一 定时期 的实践 检验后 ,根据渔 业资 源和生 态环境 保护 的需 要 ,今后 再分 别转 为准用渔具 或禁用渔具 。 ( 二)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渔业行政 主管部 门 ,可在本通 告规定 的最 小网 目尺 寸标 准基础 上 ,根据本地 区渔业 资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