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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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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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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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
(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服务
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具有合理使用义务、普遍 服务义务和保障公平竞争义务。这一点显示 出公共设施与私人物品的区别。目前,哪些 公共设施管理和利用行为可以归入行政诉讼 仍不确定。但特定领域的司法个案和法律规 定已经初步显示了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的特 殊性质。
二、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把涉及行政人 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兜底纳入受案 范围,弥补列举不足,扩充受案范围。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
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准用性规范,指引其 它法律渊源为受案范围的依据。
《刑法》“收容教养”,即因不满16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而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 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依照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 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以及带至公安机关留 置盘问,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将公民送往所 谓的“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显然 与刑事侦查无关,当事人更是可以提起诉讼。
3. 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有的法院认为, 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具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性 质,法院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有法院认为, 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学生受 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受理了相关 的诉讼。重庆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行为。这类 行为也涉及公立高等学校的公共职能和学生 的平等权益,一些法院也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分析报告附行政判决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分析报告附行政判决书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问题,并附上相应的行政判决书。
二、案例分析某市A公司因行政机关B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该案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受案范围的界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协议合法性、行政合同合法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等。
在本案中,原告公司主张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范畴。
2. 受案条件的审查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当事人有诉讼主体资格等。
在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原告公司与被告部门之间存在争议,并且原告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 受案范围的限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不受理的案件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受诉讼的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符合受案范围的限制。
4. 行政判决书的内容行政判决书是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裁决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部门的答辩意见、证据的审查、法院的裁决结果等。
具体的行政判决书请见附件。
三、结论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协议合法性、行政合同合法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等。
2. 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当事人有诉讼主体资格等。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内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 人员和财产的管理事项, 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财务管理等。
02
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原告资格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 资格。
被告资格
执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04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意义与价 值
保障公民权利
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通过行政诉讼受案标准,公民可以针 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 求法院进行审查和纠正,从而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正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确保公民在受到行 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可以通过法律 途径寻求公正的审判和救济,维护社 会公正。
01
02
03
04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作出行政行为的其他组 织。
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 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汇报人: 2023-12-18 Nhomakorabea 目录•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 行政诉讼受案程序 •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意义与价
值
0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编号:20100908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和方式一、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一)、目的因素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技术因素主要应该考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三)、现实因素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1)、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类型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A、、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B、肯定式规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
C、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确定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受案范围时的依据: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权利标准;①、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
②、合法权益标准。
(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方式与标准的评价从法理上来看,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存在以下问题:a)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
b)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会不当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种类;c)《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7项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很不一致;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量申请遭拒绝C、县机械局决定由某下属企业承担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金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A、符合一国政治制度的特点B、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C、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适应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D、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三、论述题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案例题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2月经投票兼并了金山饭店,金山饭店为金星彩印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兼并手续。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者:覃波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也变得日益复杂化。
从理论与实践以及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来看,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可诉仍有诸多不明之处,这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距甚远。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做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以适应当代世界民主潮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33-02时代在发展,人们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仅会束缚法院和法官的手脚,更会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得不到及时维护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几经拓展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学术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本着开放的态度,着力解决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保护权益的范围及可诉情形等方面的问题,使其能够满足现实与将来的诉讼需求。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指一国确定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方式和基本制度。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制定法来明确规定受案范围,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列举并用的混合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却失之宽泛和不易掌握。
列举式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法。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测试题及答案窗体顶端单项选择题1. 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均应予以受理B: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列举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才可受理C: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行政主体违法作为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才可受理D: 除《行政诉讼法》和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之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王某在某市某区经营一家乐记餐厅,因该餐厅价廉物美,服务周到,颇受顾客欢迎。
一日,该区卫生局接到举报称王某餐厅的厨房内工作人员不穿戴工作服,餐具不洁,虫蝇乱飞,没有洁具设备,卫生局决定对王某及其餐厅开展调查。
王某得知后,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即将进行的调查很可能会引起一些处理行为,它们会影响到王某的合法权益,若等到损害发生再起诉,恐怕已难以弥补,所以应允许王某起诉:卫生局开展调查的行为,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 卫生局要调查王某的决定行为是尚未成熟的行为,由于它并未对王某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是不可诉的,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 由于该决定行为影响丁王某的名誉,而且还可能因此减少乐记餐厅的客源,所以是侵犯王某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D: 该决定行为是卫生局的内部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组合正确的是:( )①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②劳动教养③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④收容审查A: ①②B: ①③C: ②③④D: ②④4. 徐某在某区卫生局旁开了一家饭馆,生意非常红火,该卫生局工作人员经常来此饭馆聚餐,但从不付款。
一日遭饭馆人员催款,从此以后,卫生局就三番五次派人到该饭馆检查卫生,有时甚至一日几次,使得客源越来越少,徐某的生意也每况愈下,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解决行政诉讼问题的重要环节,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需要,本文通过把大陆法系中的法国、英美法系中的美国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都存在,只是基于国度文化的差异,各国的称谓不同而已美国将该问题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还有称为“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政行为范围”的。
1不管表述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法院审查,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是《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之一。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概括列举式、肯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三种方法加以规定,但简要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首先受案标准有三个:(一)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二)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三)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以上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
详细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法律规定,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大概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1汪栋、沈盼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中外比较[J]. 唐山学院学报,2007(7).二是学理上分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三是司法解释,即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排除以下几种情形: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阶段性行政行为(有例外);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 要: 国《 我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 2 改善我 国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 ,势在 o 年 来 ,在 监 督 行 政 权 力 的运 用和 保 护 必 行 。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权 益 方 面 取得 了重大的成绩。 然而, 伴随着时代 我 国关 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的 发展 和 行 政 法 治 建 设 的要 求 ,我 国 的规 定 现 行 的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过 窄 的 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 民法院 受 已经 凸 显 。 这直 接 导 致 了行 政 诉 讼 制 理行 政案件的范 围 ,是 指人 民法院 对
的行为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的局限 伴随着我国法治 化水 准的提高 , 人们的权利意识 的逐步增强 ,行 政活 动日益深人人们 生活的各个领域 ,由 此 引来的法权益的 愿望尤为迫切 。 然而 , 于我 国目前行 由
政诉讼 受案范围的局 限 ,许多迫切需 要解决 的行政争议被排除在 了人民法 院 司法审查 的范围之外 ,具体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 排除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 一) 象
根 据我 国 《 政诉讼法》 2 行 第 条的 规定 , 民、 公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 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
一
,
度 的 公 信 力不 足 , 社 会各 界 对 行 政 诉 行 政机 关的哪些行政行为 拥有 司法 审 讼 的期 望值 下 降 ,从 而 严 重 阻 碍 了我 查权 。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是行政诉讼
国 行政 诉 讼 制 度 发展 。 本 文 通 过 分析 中的 重要 问题 ,它的大d\ 关系到行政 我 国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的现 状 和 局 限 , 主体的行 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 置于 司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二、行政案件可以撤案吗可以提出更正,但不能撤销案件,因为规定一事不再理。
在起诉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重要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解决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律性、依法实施、公正审理、具有举证责任、案件受理的范围要广泛等。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当事人、时效、管辖等方面。
其中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的主要诉讼对象。
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相应资格和利益。
时效方面,行政诉讼起诉时限为60日,应当自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管辖方面,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行为制定的区划或者其在行政行为进行地的地裁进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诉讼的半壁范围,它决定着行政诉讼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争议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当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违反程序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的行为方式、限制性要求、具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当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违法犯法、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以保证其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析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途径,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监督程序。
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外部分工问题,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首要前提,这一范围说明了法律将哪些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哪些行政争议案件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解决,也同时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1] 一、基本概念与性质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俗的说就是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的范围,从这一点出发,学者之间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的界定大致相同,即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权与司法院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现为管理执行权,而后者表现为中立裁决权,因此相互监督是一种权利设置常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于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进行监督,哪些行为不可监督,从而避免司法权干预行政权的现象出现。
其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
[2]当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受到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前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给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诉权指引。
最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合格当事人的确定。
只有合格的原告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只有合格的被告才可以在应诉而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当事人资格的确定是行政诉讼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只有与该争议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组织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涵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概括式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2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村村民甲、乙、丙等50余人,因不服市政府征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涉及市政府征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XX市政府决定在甲、乙、丙等50余人的土地上建设一大型工业园区。
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发布了征地决定。
然而,该决定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且征地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
村民甲、乙、丙等50余人认为市政府的征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的征地决定,并要求市政府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三、诉讼过程1.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立案审理。
2. 庭审调查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市政府发布的征地决定书;(2)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3)村民与市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如有)。
被告方则辩称:(1)征地决定符合法律法规;(2)征地补偿标准已经过充分论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3)征地程序合法,村民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
3. 质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4. 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1)市政府的征地决定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2)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未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3)村民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1. 征地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市政府的征地决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市政府在发布征地决定前,已经完成了土地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听证等工作,确保了征地程序的合法性。
2. 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本案中,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未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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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什么是 “具体行政行为”
2001年某市公安局以违反社会治安为 由对甲进行行政调查。公安局将甲带 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 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 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随后, 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为由,决定 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
• 任课教师故意使大学生一门期末考试成绩 不合格,致使其不能取得毕业证;
• 言论自由:大学生在陈水扁竞选期间,向 学校申请在公告栏张贴“挺扁”竞选海报 被拒。
4、诉讼范围的进一步扩大:2011年1月释 字684号解释
• 人民于其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时,得循法定程 序提起行政争讼,俾其权利获得适当之救济, 而此项救济权利,不得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 剥夺。
• 原富康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得知该消息后,认为该 笔补偿资金系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 备的补偿费,要求将该笔补偿资金拨付给原云阳 县灰沙砖厂职工,但该要求被县移民局拒绝。( 若其提起诉讼,李某的原告资格问题)
• 中天公司认为,其已经承接了富康公司的全部权 利与义务,应得到增补的该笔移民补偿资金,向 县移民局申请将该笔资金拨付至该公司。因县移 民局一直未拨付,遂于2010年起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县移民局履行将该笔138万元移民补偿资金拨 付给原告的行政职责。
问题:甲可以对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2: 学校教育管理的行政诉讼问题 ——以台湾为例
1、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2、重大侵害受教育权的可诉:1995年司法院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82号解释
• 各级公私立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 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 生身分及损害其受教育之机会,此种处分行为应 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并已对人 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
5、遗留的问题 • 中小学生的救济权利问题; • 不适当地“遁入行政诉讼”,通过民事诉
讼途径解决更为恰当; •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
案例分析3: 交通管理标线划定行为的可诉性 ——以台湾为例
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 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 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下列事项发布命令: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 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 及临时停车。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争议:
属于“法规命令”,还是“行政处分”
法院裁定
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 使用”之决定或措施,纳入一般处分概 念,交通标志、标线有其适用余地,自 此应将交通标志、标线定性为“对个别 路段所为之物之行政处分”。
• 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 维持学校秩序,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 权力措施,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 利,本于宪法第十六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 仍应许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无特 别限制之必要。
• 为避免学术自由受国家不当干预,不仅行 政监督应受相当之限制,立法机关亦仅得 在合理范围内对大学事务加以规范,受理 行政争讼之机关审理大学学生提起行政争 讼事件,亦应本于维护大学自治之原则, 对大学之专业判断予以适度之尊重。
• 人民因学生身分受学校之处分,得否提起行政争 讼,应就其处分内容分别论断。如学生所受处分 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 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申诫等处 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 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 3、出现的新案件类型
• 大学生网上选课通过后,被告知他不能选 该门课程;
案例分析4: 会议纪要的司法审查
案情:
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属三峡工程全迁企业。 1998年,该厂改制更名为富康公司。 2002年富康公司整体资产被整体出售给 中天公司,整体承接原富康公司所有债 权和全部资产。
2008年,国家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生产灰 沙砖专用设备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138万 元支付给县移民局。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天公司得知,在县 移民局处理原富康公司职工任中萍等人要 求拨付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备 的补偿费的请求过程中,云阳县人民政府 召集县移民局、县经委等部门召开专题会 议,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 》有“对灰沙砖厂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收 归政府所有,不再补偿给该厂职工和关闭 后重组的新企业”等内容。中天公司遂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 会议纪要》。
县政府认为,《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 公开的范围,拒绝公开。中天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县政府履 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问题:
1、《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拒绝公开《会议纪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
3、中天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4、《会议纪要》是否应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