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90901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失业保险2009: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3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8〕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57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54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520元/月。
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发放调整通知
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发放调整通知尊敬的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受益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需求,我单位决定对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并特向各位受益人发出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对失业人员生活成本和社会经济情况的综合考虑。
经过严谨的调研和评估,我们发现现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失业人员的实际需求。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我单位决定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将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次性增加10%。
具体的调整金额将根据每位受益人的个人实际情况和已领取的保险金金额进行核算,并在接下来的发放周期内进行调整。
三、调整时间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的调整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从该日期起,所有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将按照新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四、调整后的发放流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将继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
每位受益人无需进行额外的申请或手续,系统将自动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计算和发放。
受益人可通过向相关银行查询或登录社会保障官方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和发放详情。
请注意,为了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发放的准确性,请各位受益人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如有任何变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及时调整并保障您的权益。
感谢各位受益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贴心的服务。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社会保障部门敬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5)-京劳社就发[2005]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5)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8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218元。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从2005年7月1日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5年7月1日前,对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发放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
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八月七日——结束——。
吉林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吉林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XX吉林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xx日前,吉林省了《关于阶段性降低费率》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两份文件,从中了解到,吉林xx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通知》要求,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此外,吉林省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每人每月提高176元至260元不等。
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本着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利、促进就业稳定为目标,力求发挥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开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
吉林省已连续3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共为全省企业减轻负担约20亿元,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到达1109元/月,较原有标准提高749元/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委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xx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年4月6日刘某等人咨询:我们原在一家公司打工,时间最长的8年、最短的2年,今年以来与老板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我们决定合伙办个公司。
7月初,我们几个人辞了工,老板也给我们支付了一些补偿。
但我们找公司老板要失业保险金时,公司老板要我们去找局。
我们找社保局,社保局说公司只给我们缴了,未缴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应由公司老板支付。
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忠清解答:国家设立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二是促进其再就业。
人社部 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 90%
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于失业保险金政策的要求,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办法》,我部决定对失业保险金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因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是必要的。
二、调整范围此次调整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已经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也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
三、调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我部决定将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失业人员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90。
四、执行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标准即开始执行。
对于已经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将在下一个发放周期内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发放。
五、工作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此次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调整。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有关政策调整的情况,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再次创业。
希望各地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上文中我们已经详细通知了关于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整原因的深入探讨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当前国家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法充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符合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摘要: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1.河北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上海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3.天津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正文:
近日,我国各地陆续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以下是一些地区的具体调整情况:
1.河北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月均1520 元、1432 元、1344 元、1264 元四档标准。
2.上海市:上海市从7 月1 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具体为:第1 至12 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 元/月;第13 至24 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 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290 元/月。
3.天津市:自2022 年7 月1 日起,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体调整幅度和标准尚未公布,但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透露,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本人意愿扰乱就业的;3.已登记失业,且有求职要求。
总的来说,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在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大庆市失业保险月份标准
大庆市失业保险月份标准大庆市失业保险月份标准是指大庆市针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经济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大庆市失业保险月份标准是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经济补贴的具体金额,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庆市失业保险月份标准的相关内容。
根据大庆市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的工作年限越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越长,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就越高。
大庆市失业保险月份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一档、二档和三档。
一档失业保险金适用于工作年限在1年及以上但不满5年的失业人员;二档失业保险金适用于工作年限在5年及以上但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三档失业保险金适用于工作年限在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具体而言,根据大庆市的规定,一档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失业人员上一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0%;二档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失业人员上一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0%;三档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失业人员上一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80%。
需要注意的是,大庆市在计算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时,对于有工资收入的人员,按照月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此外,大庆市还根据失业人员的生活所在地的不同,对失业保险金进行地区差异化调整。
一般来说,大庆市将城市和农村地区划分为不同的地区,并对失业保险金进行了地区调整,以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大庆市失业保险月份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的工作年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和失业前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失业保险金的经济补贴,以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大庆市在确定失业保险月份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失业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经济情况,力求为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帮助与支持。
7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7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7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7省份金标准上调最新消息:今年以来,至少已有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今年以来,至少已有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北省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从xx 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最高标准从930元提高到1090元,最低标准从650元提高到940元。
其中,最低标准比调整前的最高标准还高出了10元。
具体来看,自xx年10月1日起,山西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93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130元;自xx年9月1日起,北京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涨至1212元,最高标准涨至1321元。
自xx年7月1日起,山东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850元提高至900元,最高标准从950元提高至1000元;青海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720元增至1070元,最高标准从740元增至1090元;天津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01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050元。
自xx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1520元,延长支付标准最低为941元。
其中,青海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涨幅最大。
本次是青海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其上调与整体待遇的提高有关。
苏海南指出,近几年,多地上调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加之工资、物价有所上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陆续提升,如果不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就会下降。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袁敏英此前对《青海日报》表示,大幅度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青海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局部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
2023失业保险调基文件
2023失业保险调基文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国失业保险将于2023年进行调基工作。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优化失业保险制度,特制定本文件,对2023年失业保险调基作出详细规定。
一、调基范围本次调基工作将涉及全国范围内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基时间2023年失业保险调基工作将于年初开始,具体的调基时间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届时将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调基标准1. 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将根据基层统筹城镇单位就业情况、失业率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调整。
具体的调整数据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2.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将根据上一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水平和就业形势进行测算和调整。
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将尽量降低对个人经济负担的影响,同时也要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四、调基方式1.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额计算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额 = 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额计算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额 = 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五、调基期间的特殊情况处理在调基期间,如遇到单位合并、剥离、重组等情况,涉及到失业保险缴费的具体操作事项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相应政策进行处理。
六、调基结果公示调基工作完成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公布调基结果。
请单位和个人关注相关信息的发布,并及时查看个人缴费明细。
七、其他事项1. 对于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缴欠费,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 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待遇核发和管理。
3.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加强对失业保险调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调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准确执行。
7540816_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33法眼Law公示(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8%;(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
二、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要求(一)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各类企业应当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
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相应的提高。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并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关系。
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四)非国有企业应依据该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2023失业保险调基文件
2023失业保险调基文件2023年失业保险调基文件每年,国家都会评估失业保险的基数和相关政策,以确保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应对失业问题。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就业市场的发展,2023年的失业保险调基文件将进行一系列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失业保险调基文件的内容和影响。
一、调整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根据2023年失业保险调基文件,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将进行适当的调整。
当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月平均工资的20%。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这一范围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来适应当前的就业市场。
根据新的文件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将分别调整为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月平均工资的10%。
这一调整将确保失业保险的缴费金额更加合理,同时也能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除了调整缴费基数范围外,2023年失业保险调基文件还提出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的措施。
根据以往的制度,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一般为参保职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50%至70%之间。
然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这一比例需要进行适当的提高,以确保失业保险金能够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需求。
根据新的文件规定,2023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将提高至参保职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60%至80%之间。
这一调整将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以便更好地应对失业带来的困难。
三、改进失业保险的申领和支付流程除了针对失业保险金的调整外,2023年失业保险调基文件还将改进失业保险的申领和支付流程,以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办理失业保险申领和支付过程中存在繁琐的手续和长时间的等待,给失业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新的文件要求各地区和部门简化失业保险的申领和支付流程,优化相关的服务和支持,以提高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效率和体验。
这将有助于失业人员更快地获得应有的保险金,并缓解他们在失业期间的经济压力。
重庆市最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重庆市最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导读:重庆市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最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
其中,万州等一类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75元/月。
为您整理介绍。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重庆市从2014年9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
万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875元/月,比现行的标准735元/月上调140元。
二类地区:
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805元/月,比现行的标准670元/月上调135元。
提醒您注意: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5、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社厅8月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公布了各地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其中青岛市失业保险金调整至每人每月100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这是自20**年以来我市第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包括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
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31•【文号】人社部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97号)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现就延长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5号)政策执行时间,期限为1年。
二、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可以参照北京、上海两市做法,在符合劳社部发 [2006]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支出项目,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项目支出,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增加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上述支出由各地按规定予以安排。
7省(市)要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三、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要努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现设区的市全市统筹。
继续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省级调剂金筹集和调剂使用力度。
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是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规范操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山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山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山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最近,从山西省政府网站消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调整金标准。
详细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11月8日,省政府网站消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详细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缺乏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从省人社厅得悉,今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两年内,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促进我省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降、缓、补”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即在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继续在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三补贴”优惠政策。
“五缓”,即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xx年五项社会保险费。
xx年、xx年已享受缓缴政策,期满后已足额补缴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对于首次缓缴期限缺乏1年的困难企业,也可再次申请,但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失业补助金新规2022
失业补助金新规2022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新规对失业补助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失业金标准提高
根据新规,失业金标准将提高。
其中,城镇职工的标准由目前的1050元/
月提高到1200元/月,农村劳动者的标准由目前的85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
这样的调整将使得失业保险金更加足够。
二、缴纳要求提高
为提高失业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新规对失业保险缴纳要求进行了调整。
具体来说,要求职工在过去12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最近一次缴纳时间距离待遇申请时间不超过6个月。
这一调整将有利于优化参
保人员的构成,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失业率调整
在新规中,人社部还针对失业率进行了调整。
失业率从目前的4.5%下调至4%,这也意味着,在失业率下降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将会有所减少。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要求提高
新规还要求,申请人需于失业后的30日内向当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最近一次工作的劳动合同;
3.最近一次工作的完税证明;
4.个人劳动与社会保障卡;
5.失业证明。
此外,对于职工自行辞职或因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新规要求职工需要在失业后的60日内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并需证明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合法性。
总体来说,新规的出台对优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可更好地保障失业职工的权益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5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7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5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468元调整到58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11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因各地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北京市为例:•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
标准为708元/月;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以上,第1至12个月
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
/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
标准为752元/月;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以上,第1至12个月
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
/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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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江劳社[2009]702号),我局由2009年9月1日起开始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15%,即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36元/月调整为616.40元/月,每人每月增加80.40元。
代扣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24.24元后,实发失业保险金592.16元。
二、适当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由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1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调整为: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20%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特此通知
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