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紧急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环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工作计划,我局于2007年11月20‐22日,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总局领导关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指示精神,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对照初步审查情况,继续完善、细化各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备案。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安排专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联系。
严格按照我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确保2008年年底前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保证中央财政补助的现场核查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所辖地市环境监察机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等信息现场收集整理,并结合排污申报工作进行核对,列出此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需实施联网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口的明细清单,按本通知附件四的格式一并报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有误的,经核实后,可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以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数量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替换情况须在报总局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
保护设施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1.01
•【文号】环函[2003]1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染源自动
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环函[2003]10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请示》(闽环保控[2002]9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
另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年2月22日印发,环发[2000]38号)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的设施、装置、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3.1.1.e)。
根据以上规定,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二00三年一月一日。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第一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以下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行测管联动,形成全链条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
(二)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水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向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提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剔除异常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
(五)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调查处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概述为了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了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自动监控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污染排放情况,有效地控制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讨论。
主要内容设施设置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配置相应的自动监控设施。
这些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自动采集并记录相关技术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具备报警功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处理。
设施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落实有效的维护、保养以及分析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并且将检测、校准和维护等相关数据和记录做好备份和存档,以备查阅。
数据查询与管理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处理和分析,对数据进行合理管理,便于查找,避免数据丢失或者遗漏,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同时,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和处理,从而准确了解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修正和改进原有的工艺和管理,提高排放管理水平。
报告和公示企业每年应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安装及所监测污染物排放值、日常维护情况及数据的准确性等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将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公示,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避免企业违规排污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
总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建立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措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企业在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都应该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还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作为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监督企业的运营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依据的
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
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以上标准规范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jbhbz/)或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查询。
标准规范已进行修订的,其最新的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一、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一)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布置)等行业企业;(二)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应当监控的主要污染物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上述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监控点位见下表:*氟化物为电解铝和平板玻璃行业特征污染物,但目前缺少比对技术规范,且因国内氟化氢标气获取较难导致仪器溯源校准和数据质控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安装。
*总氮排放重点行业包括氮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饮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纸浆制造和造纸,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包括磷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无机磷化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酒的制造,饮料制造,汽车、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地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补充需要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
三、现场端监控要求(一)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废气监控点应当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采样。
烟气流速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否则应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面测量的测量装置(详见表2)。
(二)废水监控点技术要求废水监控点应当安装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及报警、冷藏样品、自动清洗及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等功能的水质自动采样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 4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
8.1 废水采样系统.............................................................................................................................. 7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 8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 9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 9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常见问题及现场检查要点-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
0.381
0.55 0.60 0.75 0.90 1.05 1.20 1.30 1.50 1.80 2.10
0.457
0.92 0.92 0.92 0.92 0.92 0.92 0.92 0.92 0.92 0.92
0.076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850
1100 1250 1500 2000 2500 3000 3600 4000 8280 14680
0.6
0.6 0.6 0.7 0.7 0.7 0.7 0.7 0.7 0.8 0.8
20
21 22
4.57
6.10 7.62 9.14 12.19 15.24
10960ha1.6
14450ha1.6 17940ha1.6 21440ha1.6 28430ha1.6 35410ha1.6
• 目前实际操作中,基本是以数采仪为界,数采仪前(包括 数采仪)为现场端,数采仪后为监控中心。
• 此处主要对现场端的问题进行探讨。
• 问题产生的根源可分为两类:客观原因和 主观原因。 • 客观原因:现场安装条件、仪器的精度和 稳定性、复杂的污染物条件(高氯、高悬 浮物、高粉尘、高腐蚀)、设备老化、设 备环境、传输通道稳定性(偏远地区通过 无线传输)等。 • 主观原因:企业的意识,运维人员责任心 和技术水平、激励和惩罚机制(在线产权 和运营商的独立运营)、运维经费限制、 监管人员技术水平等。
3.05
3.66 3.96 4.27 4.88 6.10
0.229
0.305 0.305 0.305 0.305 0.305
1.83
2.13 2.13 2.13 2.13 2.13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48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481号各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排污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也是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监管、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筹组织,切实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率各市环保局要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审批、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监管执法和监督监测等工作,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
特别是将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排放行业和排气筒45米以上高架源等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并督促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应联网尽联网”。
二、严格监管,不断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一)严把联网关。
排污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控设施,确保自动监控设施不得带有任何造假程序或漏洞。
各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安装建设技术规范和要求,把好新增监控设备联网关,重点做好设备资质、排污单位自验收情况和数据质量责任承诺书等资料的审查,凡自动监控设施资质不齐全、存在造假程序和漏洞、自验收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签订承诺书的,一律不得纳入联网,并书面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或更换设备,确保纳入联网的自动监控设施符合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二)规范数据传输。
排污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并获得环保产品认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确保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淄政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淄政发〔2006〕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淄博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第一部分环境保护形势一、“十五”期间环境保护主要进展“十五”期间,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环境立市战略,牢固树立“坚持环保先行,建设生态淄博”的环保理念,大力实施“绿色十五”计划和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污染综合防治,重视环境安全,严格依法行政,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环保“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
全面启动了生态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了阶段性任务。
批准实施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完成了创建环保模范城总体规划。
积极推进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建设,重点抓了博山、桓台两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县,沂河源头、马踏湖两个省级生态保护区,桓台县索镇镇等7个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和申报。
进一步加强鲁山和原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博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基本完成了三区两县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山石资源的矿山和其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关闭工作,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了恢复治理。
编制了《四宝山地区生态恢复与建设规划》,关闭了高新区所有采石场,以四宝山地区为代表的区域生态建设与恢复工作全面启动。
循环经济发展成效显著。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鲁环发〔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重新对2019年度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核实,查缺补漏,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10月31日前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直报系统”中完成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法律责任,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任务。
其中,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按本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9日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第三条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新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新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新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监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控设施运行不稳定、监管效果不佳等。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工作。
一、问题分析(一)监控设施运行不稳定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一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运行不稳定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监测数据波动较大、设备频繁故障等,严重影响了监管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设备老化、维护不及时,导致设施运行不稳定;二是监控设施安装位置选择不当,受到外界干扰较大;三是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无法对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
(二)监管效果不佳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过程中,一些地方监管效果不佳,表现为监测数据不准确、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是一些监管部门对监测数据的审核和分析不够严谨,导致出现误差;二是对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处理。
二、对策建议(一)加强设施运行维护针对监控设施运行不稳定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强监控设施的设备维护和更新,及时更换老化设备,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二是合理选择设备安装位置,减少外界干扰,提高监控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完善监管机制为了提高监管效果,应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措施的执行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健全的监测数据审核和分析制度,严格把关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制止和处理污染源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加强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为了更好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应加强自身监管能力的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监管水平和能力;二是加大监管设备的投入,引进先进的监管设备,提高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紧急通知-
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紧急通知(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各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全面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范围以下各类污染源必须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1、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污染源(日期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日期为准)。
2、建设项目于2008年10月1日前审批,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污染源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要求的。
二、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之中。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3)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4)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5)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6)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
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9.04
•【文号】环办执法函〔2021〕421号
•【施行日期】2021.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执法函〔2021〕42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总磷总氮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5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其中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按我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安装使用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监测设备。
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
标、频次等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4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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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
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全面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范围
以下各类污染源必须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1、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污染源(日期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日期为准)。
2、建设项目于2008年10月1日前审批,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污染源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要求的。
二、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