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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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

1、普通门诊;

2、生育门诊;

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

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但1-4种情况在专科医院治疗相应专科疾病不受选定限制。

(二)因病情需急诊、急诊留观或住院在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三)除恶性肿瘤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外的其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四)离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需在选定的当地医保挂钩医疗机构就医。

(五)因120急救送入非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七、门诊医疗待遇

(一)门诊定点就医

(二)门诊药量药费记帐规定

(三)门诊诊疗费记帐标准

(四)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及流程

门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审批通过后,按人员类别相应的门诊记账比例记账。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一并申请按检查费记账结算。

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流程: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一)指定慢性病门诊项目范围

将以下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

(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等。

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二级目录、具有诊断及治疗资质的挂钩医院机构名单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三)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申请变更

享受人员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病种一经选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

享受人员选定指定慢性病病种后两年内因病情需变更的,可按规定在挂钩医疗机构办理病种变更,经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生效。

办理指定慢性病病种变更的,原指定慢性病种确认即时失效。原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当月未发生记账费用的,新申请的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次日生效,原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当月已发生记账费用的,新申请的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的次月1日生效。

(四)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申请流程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一)特殊病种项目范围及用药待遇

备注:特殊病种范围、准入标准、二级目录、具有诊断及治疗资质的挂钩医疗机构名单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

(二)特殊病种申请及变更选定就诊医院流程

备注:申请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或乳腺癌靶向治疗待遇者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请向指定医疗机构索取资料并按指引进行申请。

十、住院医疗待遇

(一)住院不受选点限制

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可在任一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结算医疗费用,不受选点限制。

(二)办理住院备案登记

因病住院治疗的享受人员(离休人员除外)须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备案,并将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的《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备案表》交与挂钩医疗机构,由挂钩医疗机构定期交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已办理住院备案且单位意见为“同意”的,本次住院期间使用的人工晶体、有个人先自付比例的乙类材料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不需另行审批,可直接按规定记账结算,未住院备案或住院备案单位意见“不同意”的,本次住院发生全的全部医疗费用自费结算,自费结算后本次住院的整笔费用不计入可补助自费费用。

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进行需单位分摊项目如:肾移植、骨髓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安装心脏起搏器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及进行各类造影等检查和治疗项目的,需按照单位分摊项目流程申请。

(三)互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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