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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
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正> 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和作用,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序进行,现就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运用多种手段加快资产处置—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第一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好成绩 [J], 李岚;徐亚丽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J], ;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J], 无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J], ;
5.关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思考——深圳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工作调研报告 [J],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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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冀价经费[2010]2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0]27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收费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附件一)规定。

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涉税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纳税人开展纳税情况审核鉴证业务,由委托行政机关按应补税额支付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税务师事务所因委托方原因需去外地执行业务的,其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五、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为中文一式三份,需翻译为外文本可另收翻译费,翻译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冀国税发[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8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正常秩序,营造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执业环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在河北省以外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到河北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手续,并接受业务所在的省、市、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包括:《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见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后,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网予以公告;持《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到业务所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其在业务所在市的办税服务厅及外网予以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驻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管理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侧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财库[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2011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一、“更正(调库)通知书”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等办理更正或调库业务的专用凭证。

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在预算资金收缴或支拨、编制预算收支报表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或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二)根据财税政策规定,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活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为多联次,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国库留存,其他联次张数及用途由业务相关方共同商定。

四、“更正(调库)通知书”由更正或调库的业务发起方根据格式要求制作、填写和打印,并在所有联次加盖印章。

财政、征收机关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其在国库的预留印鉴;国库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国库业务专用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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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的
通知
【标 签】核定扣除标准,计税工资税前扣除,交通银行股份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6﹞11号
【发文日期】2006-03-01
【实施时间】2006-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增值税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1)。

二、对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附件2)。

三、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沿用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3)。

四、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4)。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5)。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1997]45号)成文日期:1997-03-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废止,财税2009 61号)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财税2009 61号)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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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标 签】饲料产品,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4﹞355号
【发文日期】2004-07-27
【实施时间】2004-07-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7月1日前上报的2004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省局已全部批复,7月1日后,尚未上报省局的饲料生产企业2004年度免征增值税申请不再上报,按本文件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于续。

二、以后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选定及相关问题,省局将在广泛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国家规范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国家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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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
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fg/detail2012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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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税[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冀财税〔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8〕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在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河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018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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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推广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4﹞71号
【发文日期】2004-12-28
【实施时间】2004-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第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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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通知的通知【标 签】更正长城汽车股份,减征消费税车型,消费税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5﹞82号
【发文日期】2005-09-30
【实施时间】2005-09-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保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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