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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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申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不按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二)不按规定与入围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三)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的;(四)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及使用的相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五)不按规定调整药品零售价格;要求企业不按实际采购价开据发票,不如实记帐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六)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和采购行为,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进行,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五条参与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采购数量。

第二章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第七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省集中采购的药品,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直接挂网采购。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非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药品通用名公布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中未涵盖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提交申请,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增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鲁政办发[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鲁医保发〔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和省政府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做到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8号),现就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坚持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坚持集中采购改革方向,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构建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供应保障体系;坚持推动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积极探索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新机制。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方式(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外,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全国现行省级挂网最低价,由生产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诺最低价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挂网,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挂网价采购。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办法,按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新批准上市等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20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交易行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和监管平台,用于开展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三条使用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与维护第四条采购平台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平台的建设与维护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采购平台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采购平台正常运行。

第三章使用主体及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是采购平台使用的主体。

第八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一)发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二)对申请药品挂网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录入审查;(三)完整保存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的记录;(四)根据要求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数据和资料;(五)为政府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六)为交易各方提供包括咨询、培训在内的技术支持,提供各项配套服务,保障网上交易的顺利实施;(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单位临床需求,上网编制、发送采购订单,并对到货情况进行验收,及时网上确认;(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进行货款对账结算;(三)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和工作机构反馈采购信息;(四)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或退货交易;(五)完成药品集中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36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36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快构建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药品购销市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按照放管服结合的原则,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健康发展,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医药机构范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医药机构),可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

二、扩展采购平台功能在采购平台为协议医药机构开发采购模块,并开通网上药品采购业务办理功能,为协议医药机构网上采购提供服务。

(一)采购平台开户。

自2019年6月1日起,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药机构可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所需材料清单,申请开户。

采购平台开户原则上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二)提供采购信息和流程培训支持。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采购模块向协议医药机构提供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范围的挂网药品相关信息和操作指南或培训手册,指导协议医药机构熟练掌握药品采购操作流程。

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网上采购工作。

(三)信息互联共享。

已开户的协议医药机构的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系统、采购平台分别进行功能对接,实现网上采购的药品价格信息数据共享。

采购平台为协议医药机构和医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药品采购信息服务。

三、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药机构通过网上采购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品规总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使用(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品规总量的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鲁政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加快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措施,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规范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编制采购目录省药品采购机构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药品目录为基础,制作备选目录。

医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上年度药品采购品种、数量,疾病谱以及就医人群趋势变化等因素,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合理制定本采购周期内各类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和采购数量;每种药品的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重点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特殊用药、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用药需求。

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医院采购信息汇总后报省药品采购机构。

【医院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医院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医院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7号),加快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措施,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规范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编制采购目录省药品采购机构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药品目录为基础,制作备选目录。

医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上年度药品采购品种、数量,疾病谱以及就医人群趋势变化等因素,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合理制定本采购周期内各类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和采购数量;每种药品的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重点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特殊用药、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用药需求。

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医院采购信息汇总后报省药品采购机构。

省药品采购机构根据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结合上年度平台采购数据,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科学编制《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例演示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例演示
因此,一个用户的权限是由其所属的角色,所在部 门权限及单独赋予的权限组成
权限管理操作实例讲解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权限分配实例
以章丘市党家卫生院为例,为药剂科分配制 作采购单(不包括审核发送权限)及收货处 理的权限,并为张三单独分配审核发送订单 的权限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基层医疗机构货款上缴流程
山东省基本药物货款上缴及支付流程
基层医疗机构
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已签收药品建立付款 计划,并将药品款根据上
缴计划及时上缴县专户
根据所属医疗机构建立的付 款计划收缴货款并予以确
认,并及时汇缴至采购中心
县卫生局根据所属医疗机构提 交的付款计划,确认将已到帐 计划汇总成县级付款计划发送 至采购中心,并附带银行转账
是否有差异 否
订单是否完成

是否撤消某药品
剩余采购数量

撤消剩余某药品的

采购计划
收货处理
结束


是否缺货

备货、发货,填写 实际发货数量
标记缺货
查看库存情况
处理差异,重新出库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药品交易实例讲解
以章丘市党家卫生院为例,向济南中信购买 100盒奥美拉唑肠溶片(20mg)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新建采购单
药品订单处理流程
医疗机构
开始
从合同中选取还没 有完成合同数量的
药品
填写此次采购数 量
主管人员对采购单 进行审核
拆分订单,并发送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接受订单
查看订单内容
拒绝订单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鲁卫药政发[2014]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7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附院,大企业卫生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维护医药购销秩序,确保药品临床供应,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13日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下同)集中采购行为,维护医药购销秩序,确保药品临床供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政办字〔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9日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的要求,实行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全流程监管,引导医药企业公平竞争;规范采购和使用,保证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及形式(一)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

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

(二)品种范围。

依据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数据,从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中,遴选确定药品品种和高值医用耗材品种,分批分类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三)企业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进口药品、耗材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自愿参加。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卫药政发[201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08【实施日期】2014.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1号)各市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有关单位:2012 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 2012 版目录》)发布后,我委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 2012 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文件》。

2013 年 9 月 22 日,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对《 2012 版目录》药品进行了省级集中采购。

经过产品申报、资质审核、限价报价、经济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拟中标产品公示、物价部门审核等环节,第一批1065 个中标产品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正式公布。

其中,有 764 个产品可同时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配备使用, 301 个产品仅限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配备使用。

其余批次中标产品也将于近期陆续公布实施。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尽快做好《 2012 版目录》中标药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前期准备工作第一批中标结果公布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 2010 〕 76 号)精神,已代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组织中标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配送企业选择和配送关系建立等工作。

各级。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送到药品供货企业。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第五条药品供货企业按照订单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订单验收药品,验收合格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收确认。

供货企业在配送药品的同时,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药品发票。

第六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该账户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和财政部门预付的一次性周转资金,除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省药采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周转资金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汇缴到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结算单,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形成县级结算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鲁政办字[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王随莲(副省长)副组长:包文辉(省卫生厅厅长)傅卿德(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孙继业(省监察厅副厅长、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成员:李永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阮凤英(省财政厅巡视员)曹可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天胜(省卫生厅副巡视员)王天仁(省工商局副局长)公培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文宁(省物价局副局长)徐国力(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王天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对外行文。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五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精神,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提供质优价廉药品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

要把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

二、落实优先配备使用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及时按程序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要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2009年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采购文件(SDYPJZCG-2009-01)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集中采购邀请函 (1)第二章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3)第三章集中采购须知 (4)一、总则 (4)二、集中采购当事人 (7)三、采购文件组成及澄清 (9)四、申报文件的编制 (11)五、申报文件的递交和审核 (16)六、报价 (18)七、挂网 (19)八、监督管理 (24)九、服务收费 (24)十、附则 (25)十一、须知附表 (26)第四章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28)第五章通用合同条款及附表 (29)一、通用合同条款 (29)二、通用合同条款附表 (37)第一章集中采购邀请函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授权山东省卫生厅医疗设备技术服务站为本次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邀请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一、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山东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集中采购目录:详见《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三、采购周期:暂定1年。

四、采购文件获取办法:(一)向山东省卫生厅医疗设备技术服务站购买。

(二)集中采购文件发售地点:山东省卫生厅医疗设备技术服务站一楼。

(三)集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09年11月10日至2009年11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20:00,节假日不休息)。

(四)购买集中采购文件须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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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和采购行为,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进行,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五条参与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采购数量。

第二章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第七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省集中采购的药品,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直接挂网采购。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非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药品通用名公布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中未涵盖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提交申请,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增补。

第九条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2009年暂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后新上市的药品和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必需药品,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挂网采购。

第十条集中采购中部分药品剂型采取合并办法。

第十一条药品质量层次划分集中采购目录所列药品按照三个质量层次进行评价。

每一质量层次单独设定议价分组,同时满足两个以上质量层次的药品,按最高一级质量层次划分。

一、第一质量层次㈠专利药品(指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授予的化合物实体专利、药物有效成份组合专利和中成药组方专利);㈡国家一类新药;㈢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药品。

二、第二质量层次㈠保护期内的原研制药品;㈡政府单独定价药品;㈢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㈣欧美和日本认证药品(不包括原料药);㈤专利保护期内的工艺流程发明专利药品(含剂型专利药品);㈥中药保护品种。

三、第三质量层次普通GMP认证药品和其他进口药品。

按生产企业规模分为两个议价组:第一组为全国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2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以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上一年度《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医药企业排序名单为准);其他为第二组。

第三章企业报名及申报材料第十二条企业报名条件一、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

申报人须具有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和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具有履行合同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近两年内无生产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一、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申请报名。

一个申报代表人只能接受一家企业的委托;一家企业只能委托一个申报代表人。

二、参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申领药品网上报价系统账号后方可获得网上报价等操作权限。

企业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报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要求一、企业需递交的材料㈠企业材料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MP(GSP)证书、营业执照;2、《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3、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㈡产品材料1、《药品注册批件》;2、产品说明书(原件);3、药品质量层次(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欧美和日本认证药品)相关证明材料;4、政府定价药品需提供山东省物价局备案材料。

市场调节价药品需提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登记证明;5、药品合法有效的药检报告;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㈢委托配送企业需递交的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2、《法人授权书》3、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并对提供的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材料格式要求㈠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按规定格式做好封面、目录并侧订成册。

㈡申报材料复印件应清晰并逐页加盖单位印章。

㈢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

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㈣其它规定的格式要求。

三、申报材料递交㈠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及其它要求以集中采购通知为准。

㈡因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㈢生产企业在规定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审核㈠山东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申报材料。

㈡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均以国家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必要时应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㈢对申报材料中需要企业澄清的内容,企业须做出书面解答。

㈣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网上报价及解密第十六条网上报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申报品种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报价解密本次集中采购实行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对其报价进行解密。

第五章挂网第十八条设定最高限价2009年集中采购暂按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药品设定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主要参照我省省级医疗机构以及17市集中采购中标合理价格水平,参考其他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

第十九条限价挂网一、申报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药品,可直接入围候选品种。

二、报价完成后,申报价格高于最高限价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挂网。

对于入围候选药品不能满足临床需求或临床必需时,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该药品可进入议价(竞价)程序。

第二十条议价(竞价)挂网一、议价(竞价)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高限价。

二、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层次的药品作为一个议价(竞价)组。

三、同一议价(竞价)组内少于3个药品时,采取议价挂网。

四、在同一议价(竞价)组内,有3个以上药品时,采取竞价方式,根据最高限价计算出下降幅度,按照下降幅度排序第二十一条挂网公示入围药品通过山东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报经省物价局对药品零售价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采购和配送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医疗机构要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

第二十三条网上采购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挂网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

第二十四条配送配送企业必须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需求,不论药品采购规模大小,配送企业均须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保证供货。

入围的生产企业负责全省的配送。

入围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如果本地区尚无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配送。

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

如果被委托企业完成不了配送任务,需要再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入围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入围药品的采购价格。

第二十五条回款时间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七章部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部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入围药品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招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其他第二十八条服务收费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参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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