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质量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模板】
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现状与反思——以T市公益创投项目为例
INTERPRETA TION区域治理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现状与反思——以T市公益创投项目为例金梦1,潘正刚21.西北大学哲学学院;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摘要: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已经进了新的阶段,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良好发展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公益创投成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
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庞大、类型多样,受益群体也在不断扩大,但由于发展不成熟,社会组织在项目化运作中依然存在一些能力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组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公益创投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7-0047-0001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现状(1)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增长快,发展后劲较大。
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即将突破90万,我国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了社会组织在数量上的飞跃。
而且,从社会组织成立和发展的时间上看,社会组织成立时间的长短能较大程度上反映出其发展的成熟程度,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时也会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已经形成了新老交融的有力格局。
(2)受益群体不断扩大。
受益群体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益群体类型的扩张,如贫困人群被社会组织广泛关注。
二是社会服务范围的扩张,如开展部分惠及全民的社会服务活动。
在我国,受益群体类型的扩张较为明显,农民工、留守老人等群体在社会中相继受到广泛关注。
服务范围的扩张,是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不是为私人服务,所以项目的策划和实施要突出公共性,服务要尽量覆盖更多人群。
(3)特色领域的社会组织得到了初步发展。
在我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已经扩展到多个领域。
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拓展了社会组织工作的新领域,为传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改革创新提供了契机。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对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力量。
支持和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于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优势、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明确购买范围,加强合同管理,注重绩效考核,有序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公平对待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综〔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
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5月19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关于加强对承接主体资质审查,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社会组织编入目录提供审核或推荐意见。
第五条为增强目录应用的针对性,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根据其业务范围,对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一、二级目录分类,明确能够承接的服务种类。
(一)公共服务:教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农林水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其他服务。
社区服务站工作总结(通用5篇)
社区服务站工作总结社区服务站工作总结(通用5篇)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这段时间里,相信大家面临着许多挑战,也收获了许多成长,来为这一年的工作写一份工作总结吧。
那么写工作总结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区服务站工作总结(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社区服务站工作总结120xx年度,xxx门诊部/社区服务站在xx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各项工作均取得较满意的评价,现将本年度各项工作总结汇报如下:服务态度,在门诊主任的带领下,狠抓服务态度,实行患者就诊一体化导诊服务,微笑服务,宾礼向侯,耐心听取患者的病苦,祥细解答患者提出的凝问,急病人之所急,视病人如亲人,得到患者的好评。
医院质量管理,开展自导,互学,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严格规范门诊登记门诊病历门诊处方的书写规范,对于差错处方拒绝执行收费,药房提高了划价准确率,各类药品进贷渠道正规化,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杜绝差错事故发生,配药室,输液室,观察室,治疗室,严格无菌操作,及容器、器械消毒登记,定期抽检,护理病人做到三级护理规范化,对病人无微不至。
治疗过程认真观察病情变化,严防药品的不良反应。
门诊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发现传染病人及时上报并转诊。
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与益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定医疗垃圾回收合同,由专人负责按时合格处理医疗废物。
通过医疗质量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本年度末发生医疗事故差错事故,医疗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业务量较比20xx年有所提高,处方合格率,门诊医疗文件书写合格率,诊断率,治愈率,门诊人次及业务量提高了5%,未出现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事件。
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领导的要求还差的很远,xx 门诊部/社区服务站决心在新的一年里,认真总结,取出教训,不骄不躁,在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团结一致,努力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社区服务站工作总结2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密围绕全区工作大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突出重点,打造品牌,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取得了新的突破。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与建议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与建议任京萍【摘要】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学习,结合自己在一线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管,就一直成为招投标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
特别是2014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了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5页(P17-21)【关键词】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代理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方式代理服务招标代理行政许可采购文件委托代理【作者】任京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的学习,结合自己在一线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管,就一直成为招投标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
特别是2014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了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由此,代理机构数量急剧扩增,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出现明显差异,采购代理市场竞争激烈已成为一种新常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出台,对采购代理机构做出明确的定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将会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制化和阳光采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因此,如何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因此,行业和市场期待着一部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方面的有力法规制度尽快出台,为实现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科学管理和有序监督检查带来指导性文件。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全面提高社会工作服务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供参照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制定、采购方式、信息公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适用原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遵循突出公益、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强化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购买主体】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
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业务范围包含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具备其中一项情形的,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范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在国家和我市鼓励发展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服务、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
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单位;(二)承担行政职能和暂划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六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主要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减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将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
髓晨 斜技
2 0 7
有 资质 的社 会 组 织 将 能 承 接 政 府 职 能 转 移 和 购 买服 务 项 目
根据《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 知) 》 ( 鲁政办发[ 2 0 1 3 ] 3 5号 ) 和
《 山东省 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 的社会组 织指导意 见》 ( 鲁 民 ̄ 2 0 1 4 ] 6号) 文, 确
后举 办 了特 殊工种技能培训十余次 , 并及 时对矿 区轮 岗、 换 岗的新入职大学 生组织培训 , 开展好作 业规程培训
考核 , 做 到 了特 殊工种人员持证上 岗百分 百, 考试合格 率百分 百。
开展“ 师带徒 、 助成 才” 活动。为 了进一步加 强对大 学生、 技校 生等新职 工实践操作技 能 的培训 , 提 高新职
家 的 高度 评 价 。
该项 目解决 了解放资源储量 3 3 3 7 . 2万吨 , 将 对鲍店煤 矿浅部开采产 生重要影 响。
孙 守增 报道
株 柏 煤 矿 多举 措 抓 好 职 工 培 训
随着 矿井的不断发展 , 山东 能源 临矿集 团株柏煤 矿对人 才需求 的总量 、 质 量也 随之增 加 , 为切 实做 好科技 人才 的培养 工作 , 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培养 、 储备 人才 , 株 柏煤矿 从源 头抓起 , 加 大特殊 工种和 新分配 学生 的 培养力度 , 为矿 井安全 生产提供新动 力。抓好 特殊工 种人 员的培训 。该 矿不 断进 行特 殊工种 人 员的培 训 , 先
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 入 围” 条件 , 对社会组织的评估 等级和年 限提 出明确要求。 凡评估等级在 3 A 以上 、 在 国内或本地 区内具有 较大 影响力 , 在本 行 业、 专业或领 域 内具 有较 高 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 。 山东煤炭学会 已于 2 0 1 3年参加省管社会组织评估试 点, 并通过评估现场 实地考察 。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范本1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为保证所购买服务的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1、
2、
3、
4、
5、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划拨()
B.按月划拨()
C.按季划拨()
D.项目完成结算()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金额:
第二次划拨时间:;金额:
第三次划拨时间:;金额:
第四次划拨时间:;金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
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未如实按《静
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关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标准》告知其承接能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深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的出库入库、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合同续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目标的达成,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征求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重要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是项目启动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通过梳理项目需求、评估项目可行性和效益,确保采购项目符合政府的需求和利益。
需求论证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防范和避免项目的过度扩大和无效投资,减少资源浪费。
针对需求论证环节,我们建议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明确需求论证的程序和要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立项申请、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等环节。
管理办法应明确这些程序,并要求申请方提供详尽的项目需求、目标和背景信息,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
2.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支持,确保论证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因此,管理办法应该要求在需求论证环节中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报告等方式,提供科学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3.强化风险评估和控制需求论证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识别项目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管理办法应要求在需求论证过程中,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和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实施。
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重要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项目收尾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评估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项目成果,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和结算。
履约验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确保项目按照约定的要求和品质进行,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针对履约验收环节,我们建议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明确履约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管理办法应明确这些程序,并要求验收方和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内财综〔2015〕19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内财综〔2015〕19号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支持和培养力度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支持和培养力度,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
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要贯彻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性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准入、绩效评价、执法监管及信用记录管理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协助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时收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和处罚决定等内容,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
三、落实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通力配合,探索有效方式,在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采购人,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及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报第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结合《xx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
第六条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进行编报。
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编制实施计划第七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之前,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八条实施计划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逐一编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
实施计划需报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局的批准。
制度征询函模板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您好!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XX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效率,我单位拟制定一套完善的制度,现将初步形成的《XX行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征求意见稿函寄给您,请您予以关注,并给予宝贵意见。
一、制度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XX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决定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1. 制度明确了XX行业的管理范围、管理职责和监管措施,为行业监管提供了依据。
2. 制度规定了企业准入条件、资质认证、运营管理等环节的要求,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3. 制度对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制度强调了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重要性,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以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
5. 制度还设置了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创新、研发,促进产业升级。
三、征求意见的对象1. 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2. XX行业的企业、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3. 行业内外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1. 请您充分阅读《XX行业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 意见反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邮寄至我单位地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
3. 请您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于XX年XX月XX日前反馈意见。
五、联系方式1. 单位名称:XX行业管理中心2. 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3. 联系人:XX4. 联系电话:XX5. 电子邮箱:XX我们诚挚地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高度重视此次征求意见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XX行业管理制度》的完善贡献智慧和力量。
我们将认真梳理、吸纳各方意见,努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注和参与本次征求意见工作!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共创美好未来!敬请查阅,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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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质量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监督机制,提高XX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根据《XX 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指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承接XX区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按照购买服务合同开展项目活动时提供质量管理操作指引。
二、基本原则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
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量化指标、突出重点、
评价科学、奖惩结合。
三、基本要求
承接主体应当成立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承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国家、省、市或行业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社会组织应参
照其规定进行质量管理。
四、项目前期质量管理
(一)服务合同的质量管理
承接主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设置质量管理条款,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服务质量适用的标准、质量验收和评价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承接主体内部质量管理
承接主体根据《项目申请书》和服务合同的质量条款内
容,制定细化的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并建立问责制度。
五、项目中期质量管理
(一)诚信服务质量管理
承接主体须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开展项目服
务工作,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私自擅自转包、更改方案或减
少服务指标量。
(二)人员服务质量管理
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确任务职责,必要时签订责任书和
保密协议。
在服务过程中应着装整洁、礼貌热情,塑造正面良
好行为和形象。
(三)项目信息公开的质量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的信
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人员配置、活动内容、服务对象、资金
使用情况和投诉方式等。
(四)项目资金使用的质量管理
承接主体须严格按服务合同要求,合理使用资金,控制项
目成本,禁止私自挪用项目资金。
使用合法票据,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五)项目档案的质量管理
承接主体须按照服务合同和委托方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如实做好各阶段档案保存和管理工作。
档案尽量涵盖纸质档和电子档(如相片、录音或视频)材料。
(六)满意度测评质量管理
如无特殊情况,涉及第三方服务对象的,承接主体在项目服务活动中,应及时做好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如实记录,并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七)定期汇报质量管理
承接主体须按照服务合同和委托方要求,定期汇总阶段性报告或材料,向委托方报告工作进展,无故不得拖延或不报。
六、项目后期质量管理
(一)承接主体须按照《项目申请书》和服务合同规定做好总结各个阶段性内部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档案保存完整、类目条理清晰。
(二)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应将使用委托方的设备,项目档案资料和信息数据等按照既定合同和委托方要求交还委托方,并做好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各留一份。
(三)承接主体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召开项目组总结会议,做好总结交流和分析改进工作。
七、项目质量检查与验收
承接主体应建立并实施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并规定项目相关方的职责和权限。
检查和验收活动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
(一)项目质量检查
承接主体对项目质量检查进行策划和监控,包括质量检查的依据、内容、人员、方法和记录,策划方案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质量验收
承接主体在项目委托方验收前,进行内部验收,并按规定接受和配合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验收。
(三)项目质量问题的处理
承接主体建立项目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对发现质量问题进行有效控制的职责、权限和活动流程,保存质量问题的处理和验收记录,建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八、项目质量改进与创新
(一)项目质量自查评价
承接主体对质量管理实施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做出书面整改报告,跟踪其整改结果,质量管理评价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二)项目质量改进创新
承接主体根据对质量管理检查的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目标,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跟踪改进的效果;分析项目质量、质量管理活动中存在或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本指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