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纠纷发生特点与防范对策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关键因素之一,对农民的农作物产量和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
而种子供应商和农民之间的种子质量纠纷、种子销售价格纠纷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这些纠纷不仅会给农民的生产带来损失,还会对农作物种植行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对这些纠纷进行调处是非常重要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主要包括种子质量纠纷和种子销售价格纠纷。
种子质量纠纷是指农民在购买种子后发现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比如种子存活率低、抗病性差等,导致农作物产量下降。
此类纠纷需要进行鉴定,明确种子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通常情况下,鉴定由农业部门或者相关种子检测机构进行,以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可以根据责任归属来确定补偿措施。
如果种子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供应商质量控制不当引起的,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种子销售价格纠纷是指种子供应商在销售种子时与农民之间就价格存在分歧。
这类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调解会等方式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比较市场价格、种子质量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价格。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会来解决纠纷。
调解会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调解。
调解会需要考虑双方的合理诉求,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种子质量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价格,以实现双方的公平利益。
在进行种子纠纷调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公正公平:调处应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调处机构应以客观、专业的态度处理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法律依据:调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调处结果的合法性。
调处机构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能够正确解读和应用法律法规。
3. 协商优先:在种子纠纷调处中,协商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
双方通过协商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意见、需求,增进互信,找到共赢的解决办法。
4. 第三方介入: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第三方介入成为必要。
调处机构应具备调解能力,能够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协议。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农作物种子纠纷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由于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存在纠纷导致的争议。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多样化,使得种子纠纷成为农民与农业公司之间常见的问题。
种子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品种未达到预期效果。
农民购买了某个品种的种子,但在种植过程中发现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获得预期的产量或质量。
这可能是由于种子存在病虫害问题、不适应当地气候条件或品质不合格等原因导致的。
农民认为是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有问题,而种子公司则可能认为农民种植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第二,品种争议。
在种植过程中,农民和种子公司可能对于所种植的品种是否属于约定的品种存在争议。
农民可能会认为种子公司提供了错误的种子,而种子公司则可能会认为农民未按约定种植。
商标侵权。
种子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农民可能会在销售农作物时标榜自己所种植的品种是某个品牌的农作物,与品牌所提供的种子有关。
这可能会引发种子公司对农民进行商标侵权的指控。
当发生种子纠纷时,农民和种子公司可以通过调处途径解决争议。
调处是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通过协商或借助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调解,以达成和解。
调处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双方协商。
农民和种子公司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进行直接协商,通过交流意见、沟通利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第二,第三方调解。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请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调解机构、律师或其他有经验的人士。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
如果调解未能成功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一名中立的仲裁员进行裁决,并为裁决做出约束性决定。
仲裁可以减少争议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双方都应保持理性和公正,以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合作与互信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只有通过平等、诚实和尊重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才能实现双方的共赢。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农作物种子纠纷是指农民使用的农作物种子产生纠纷的情况。
在农作物种子纠纷中,一方通常是农民,另一方则是种子生产商或者供应商。
农作物种子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种子质量问题:农民购买的种子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作物产量低下或者无法生长。
种子质量问题可能包括种子的纯度、萌发率、抗病性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种子标识问题:农民购买的种子标识不清晰或者错误,导致农民无法正确识别和使用种子。
种子标识问题可能包括种子的品种、来源、生产日期等方面的错误或者模糊。
3. 种子侵权问题:农民使用的种子被认为侵权,即种子与其他种子的品种特征相似,侵犯了其他品种的育种权益。
种子侵权问题可能存在于种子的外观、色泽、性状等方面。
4. 种子销售问题:农民购买的种子销售时存在误导、欺诈等问题,导致农民无法得到期望的种子品质和产量。
当农作物种子纠纷发生时,调处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阶段来进行:1. 沟通与协商:双方可以进行沟通与协商,以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点,并寻求解决的方式。
在沟通与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积极交流,确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试图达成共识。
2. 调停与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进行调停与调解。
调停与调解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
调停与调解的目的是通过中立的方式帮助双方达成共识,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3. 仲裁与诉讼:如果调处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仲裁是一种私下解决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共同选择仲裁员进行裁决。
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在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调处过程中,相关机构和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民也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作物种子纠纷是农业发展中常见的问题,调处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通过沟通与协商、调停与调解、仲裁与诉讼等阶段的调处,可以有效解决农作物种子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种子是农作物种植的基础,对农民而言非常重要。
在农作物种子的产权和使用中,常常会出现纠纷。
针对这种情况,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农作物种子纠纷调处”的方式,旨在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服务于农民和种子生产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农作物种子纠纷及其调处的具体情况。
一、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表现形式农作物种子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问题。
种子生产企业盗用他人的知识产权,销售侵权种子;或者种子生产企业违反了合同约定,将私自生产或销售他人合同约定外的种子。
2. 质量问题。
种子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如种子质量不达标,导致农民种植的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
3. 价格问题。
农民购买种子时,可能存在价格欺诈、不合理加价等问题,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农作物种子纠纷调处的目标是通过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农民和种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合理种植作物,保障农作物种子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1. 公正公平原则。
调处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协商调解原则。
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 立案调查原则。
对于严重的农作物种子纠纷,可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4. 公开透明原则。
调处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调处结果公正公平。
1. 受理申诉。
农民和种子生产企业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机构受理申诉后,需要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 调解协商。
调处机构会组织农民和种子生产企业进行调解协商,促使双方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3. 纠纷评估。
在调解协商的基础上,调处机构可以对纠纷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处理提供参考。
4. 处理结果。
调处机构会根据调解协商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为了保障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纠纷的法制建设,明确农民和种子生产企业的权益和责任。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一、背景农作物种子纠纷是指因种子质量问题、购销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等引起的纠纷。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种植业的兴起,种子纠纷已成为农业生产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在种植业发展的种子纠纷也日益凸显,给农民、种子企业以及相关业务的合作伙伴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商业风险。
种子纠纷的调处工作至关重要。
一方面,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种子纠纷,对于保障农民的生产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良好的调处工作也体现了国家的法治和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种子纠纷的主要表现种子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种子质量问题:包括种子的质量不达标、掺假伪劣等问题;2. 购销问题:包括种子的供需关系、价格纠纷、销售合同履行等问题;3. 知识产权问题:包括种子品种权、品种认定等问题;4. 其它相关问题:包括种子广告宣传、技术推广等问题。
种子纠纷的处理,不仅仅是一种工商纠纷,更是一种社会治理问题。
种子纠纷的处置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协作,形成共识,促进种子市场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三、种子纠纷调处的原则和方法1. 法律原则:依法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种子纠纷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处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也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种子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公正调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在调处种子纠纷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确保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协商和调解,维护调处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协商原则:积极协商,促进和解。
调处种子纠纷,首先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双方的分歧。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各方以诚信为本,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4. 多元化方法:多种方式并举,促进调处。
在种子纠纷的调处中,应当采取多元化的调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处理手段,推动纠纷的协调解决。
种子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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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对 策
口 喻铁 城
种子质量纠纷发生特点与防范对策
性 差 、 审先推 等一些 面积不 大 、 及金额 较少 的纠纷 未 涉
时 .多数 基层种 子经销 商 与种子经 营企业 在对待 此类 种 子质 量纠纷 问题 时 . 还是 能够主 动采取 应对措施 , 直 接 与用种农 户协 商 .避 免与基层 种 子执法 部门发 生联 系 据对 2 0 — 0 9年 5年 中泸州 7个县 区统 计 的 3 0 5 20 5 起 ( )注 : 次 ( 同一个 企业 的 同一 个 品种 在不 同行政 区域 发生 的纠 纷仍然作 为一 个事件 )种 子质量 纠纷发 生情 况 可 以看 出 , 主要 涉及水 稻 、 玉米等粮 食作 物和西瓜 等 重要经 济作 物 . 中有 2 件最终 是 由种子执 法机构 负 其 l 责介入 .使 纠纷得 以化解 .但最 直接 的后果 是作物减 产 . 植农 户经济 收入受 损 . 种 对其 生产 生活都造 成极 大 的危 害 。
摘要 : 当前 种 子 质 量 纠 纷 时 有 发 生 , 由于 影 响 面 大 、 纷 涉 纠 及的类型多. 解决 纠 纷 的难 度 依 然 较 大 . 个别 企 业 利 用 纠纷 发 对
似乎 有减少 的趋 势 对 此现 象作进 一步分 析 .可以看 到 . 子质 量 纠纷 在涉及 到 发芽 率 低 、 种 品种 感病 、 应 适
农作 物生长季 节接到 因种子 发芽率 低 、 品种 感病 、 适应 性差 、 实率低 、 结 未审先 推 等而 引发 的投 诉 时有 发 生 , 且影 响面 大 。 2 0 如 0 6年 川东 南地 区 泸州 、 宾 、 宜 达州 、 广 安等 地遇 百 年不遇 高 温伏 旱 . 部分 生 育期 较迟 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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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而种子纠纷在农业生产中也经常发生。
种子纠纷主要包
括品种纠纷和质量纠纷,而针对这些纠纷的调处方式也有多种。
品种纠纷是指由于种子的品种不符合购买者所要求的品种而发生的纠纷,这种情况通
常是由于不法商家销售伪造或者混杂品种的种子所引发的。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向当
地种子检验所进行检验来确定种子的品种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检验结果确实是伪造或混杂
品种,可以向当地商务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或补偿。
质量纠纷是指由于种子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种子保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出现问题所致。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合格的种子、注意种子的
保存方式和使用方法、及时向种子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进行反馈和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
的权益。
除了以上两种种子纠纷外,还有种子价格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对于这些种子纠纷,可以通过与种子生产厂家、销售商等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维权。
总之,种子纠纷的发生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颇大。
因此,对于农民而言,购买种子时
应该选择正规的种子销售渠道,注意种子品种和质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种子生
产厂家和销售商而言,要加强种子质量管理,确保所销售的种子品种和质量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发生种子纠纷。
同时,应该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承担起解决种子纠纷的责任和义务。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农作物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作物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资源,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农作物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问题,如品种的真实性、品质、价格等,这些纠纷不仅会影响农作物生产的正常进行,还会影响种子企业的经营和农民的利益。
及时有效地解决农作物种子纠纷问题,对于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和促进农作物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作物种子的市场纠纷分析:1、真实性问题:在农作物种子市场中,存在着一些假冒伪劣的种子产品,这些产品可能是采用冒充他家品种的假种子,也可能是采取掺杂其他品种或杂种的方式进行售卖,这些假冒伪劣的种子会误导农民,同时也对正规种子企业的利益构成侵害。
2、品质问题:在一些地方和时间,由于气候、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农作物种子的品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一些农民反映在使用种子后发现发芽率低、抗病性差、产量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收益和对种子企业的信誉都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3、价格问题:农作物种子市场价格不统一,一些农民反映,同一品种的种子价格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之间会有较大的波动,有的甚至会出现高价、低质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调处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方协调合作,充分倾听双方诉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以维护农民的利益和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调处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调解:对于一些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调解来解决,可以通过种子企业和农民之间直接进行协商谈判,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案,以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种子纠纷问题。
2、仲裁调解:在一些较复杂的种子纠纷问题中,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将纠纷问题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庭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纠纷问题进行公正的裁决。
3、司法调解:对于一些严重的种子纠纷问题,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调解都未能取得满意的结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发生种子纠纷怎么办,解决种子纠纷措施.doc
发生种子纠纷怎么办,解决种子纠纷措施种子是我们农业生产资料中所离不开的,但近几年来,尤其假劣品种、种子标签不实等因素影响导致减产减收,产生种子纠纷事件很多,那么发生种子纠纷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解决种子纠纷措施。
哪些状况属于种子纠纷1.种植户使用了种子经营者提供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杂草种子比率超过规定或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导致减产、减收。
2.种植户购买、使用了未经审定通过的作物品种或者通过审定但不适宜在当地推广的品种,导致减产减收。
3.种植户使用了标签不真实、错标、漏标、乱标的种子,导致减产减收。
以水稻为例,一个水稻品种经过多年区试后品种审定部门在审定该品种时,对其播种期、秧龄期、典型性状、产量指标、适宜种植范围等,都有明确的界定,种子经营单位在制作种子标签时如不严格标注,随意改变技术要点、特征特性、产量指标等,致使种植户不能采取相适应的栽培管理措施,从而造成减产、减收。
4.种植年份天气恶劣,如长时间干旱,导致水稻空壳率高、油菜花而不实等;长时间低温阴雨,导致田间管理困难、水土流失、肥力下降、防治病虫困难等,导致农产品的产量低、质量差。
5.配套施用了劣质农药、化肥,没能达到预期的收益。
6.种植户不按技术要点操作,提早或推迟播种,缩短或延长秧龄期,不能科学管水,不能正确施用农药、肥料,造成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导致减产、减收。
解决种子纠纷措施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种植户在购买种子时应向种子经营者索要购种单据,并保存好购种单据、种子包装物和种子样品。
种子使用后若发现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种子经营者反映,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种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申请人应在需要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典型性状表现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种子买卖凭证、种子包装物和种子样品。
种子管理部门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农业专家对现场进行鉴定。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一、背景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品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在一些情况下,农民、种子生产企业及相关部门之间可能会发生种子质量纠纷,造成纠纷双方的利益受损。
如何有效解决种子纠纷成为当前农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因1. 农民购买的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有些农民购买的种子质量不达标,导致种子发芽率低、病虫害发生率高等问题,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和产量。
2. 种子生产企业存在问题:一些种子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使用劣质种子或者添加不合格的添加剂,导致种子质量不达标。
3. 种子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一些种子销售商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可能会在种子销售环节进行虚假宣传,或者以次充好,导致农民购买的种子质量不符合标准。
4. 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种子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管不严,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以上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
针对农作物种子纠纷,我们应该遵循以下调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调处农作物种子纠纷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和种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2. 依法调处原则:在调处农作物种子纠纷时,需依法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3. 协商解决原则:调处农作物种子纠纷应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
4. 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原则:调处农作物种子纠纷应促进农业生产秩序的维护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1. 加强监管: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和种子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好种子质量的基本红线。
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农民购买的种子符合相关标准。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3. 提高农民识别能力:加强对农民的种子质量识别和购买指导,提高农民选择种子的能力和水平,降低因为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引言种子作为农作物生产的基础,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于农民和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在现实生产中,农作物种子纠纷时有发生,给农民和农业发展带来困扰。
进行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调处是非常重要的,既可以促进双方的发展,又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种子纠纷的发生与原因分析种子纠纷主要是指在种子交易、种植和产量等方面出现的纠纷。
它通常涉及到育种公司和农民之间的权益关系、责任等问题。
其主要原因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种子质量问题。
种子市场上存在一些假冒伪劣的种子,农民购买到这些种子后无法保证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造成纠纷。
二是种子销售合同的不规范。
有些种子销售商在销售种子时没有明确约定种子产量、质量等责任,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是种子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如果育种公司在种子的培育和生产过程中存在技术问题,导致种子的质量不达标,也会引发纠纷。
调处农作物种子纠纷的策略针对农作物种子纠纷的特点和原因,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进行调处:一是加强行业监管。
通过完善种子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民购买到高质量的种子,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是加强育种科研技术支持。
育种科研机构应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将科研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使农民科学地购买和种植种子,从而降低纠纷的产生。
三是完善种子销售合同。
种子销售商和农民之间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责任和补偿机制,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四是建立种子纠纷调解机构。
设立专门的农作物种子纠纷调解机构,由行业协会、政府和专业机构等共同组成,有针对性地解决种子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纠纷调查和仲裁。
当农作物种子纠纷发生时,调解机构应首先进行调查,了解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判断纠纷的性质并给出仲裁意见,为后续调解做好准备。
二是调解双方的利益和责任。
调解机构应与育种公司和农民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解决方案。
三是监督和执行解决方案。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作物种子市场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种子是农作物生产的基础,它的质量和种类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成和农产品的质量。
在农作物种子市场上,存在着各种纠纷和矛盾。
种子的品质、价格、来源等问题成为了农民和种子生产商之间的争议点,这也需要有一个有效的调处机制加以解决。
一、种子纠纷的主要表现1. 种子质量纠纷:农作物种子质量不达标是种子纠纷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购买种子后,农民发现种子发芽率低、病虫害抵抗力不强、产量不稳定等问题,导致农作物生长受阻,直接影响产量和农民的收入。
2. 种子价格纠纷:由于农作物种子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一些不法商家常常以次充好,通过提高价格获取暴利。
对于一些农民来说,购买昂贵的种子成本过高,而性价比低的种子又会导致产量下降,造成了种子价格的纠纷。
3. 种子来源纠纷:农作物种子的来源也是农民和种子生产商之间争议的焦点。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盗取他人的种子或者采用不合格的种子生产销售,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给农民带来了质量和法律上的风险。
二、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调处方式针对农作物种子纠纷的多样化特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们积极探索和实践了多种调处方式,以期取得更好的效果。
1. 依法调处:在面对种子纠纷时,农民可以依法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协商调解:针对一些小规模的种子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调处。
农民和种子生产商可以通过协商,就纠纷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最终达成共识,解决争议。
3. 专业调整:对于种子纠纷中的技术性问题,可以由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调处。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种子的成分、质量等问题进行鉴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4. 媒体曝光:一些严重侵权行为和恶意欺骗行为,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让违法商家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种子质量纠纷情况分析及预防措施(一)
种 子 质 量 有 4 重 要 指 标 : 分 、 度 、 芽率 和 纯 成 为最 终 的 受 损 者 。 项 水 净 发 度 。 4 指 标 是 种 子 包装 必 须 标 注 和 生 产 商 必须 保 证 这 项 的质 量 标 准 。 日 常 由水 分 、 度 引 发 的 纠 纷 不 是 太 多 , 净 病 虫害 造 成 的损 失不 属 种 子 质 量 范 畴 。 病 虫 对 农
4栽 培 原 因引 起 的 纠 纷 .
在 种 子 质 量 纠纷 中 ,有 相 当部 分 是 由栽 培 不 当原
因引 起 的 , 种 情 况 大 多 是 因 农 民粗 心 大 意所 致 , 错 这 如
打农药造成的药害 , 错播种 子造成的减 产 , 施肥不 当造
成 的 肥 害 , 芽 不 当造 成 的 发 芽 率低 或 不 发 芽 等 。 类 催 这 纠 纷 是 小 范 围零 星 发 生 , 决 的关 键 是 据 实 了 解、 学 解 科 解 释 , 般 都 能较 好化 解 。 一
5品 种 真 实 性 引 起 的 纠 纷 .
口
品 种 真 实 性 纠 纷 是 种 子 质 量 纠 纷 中 较 严 重 的 纠
纷 , 经 确 认 ,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 者 不 但 要 受 经 济处 一 必 违
应 把 它 归 到 品种 抗 逆 性 差 的一 类 , 不能 说 相 关 法 律 没 有条文 、 查取证难 , 让 气候成为 “ 调 就 替罪 羊 ” 使 农 民 ,
3病 虫 害 引 起 的 纠 纷 .
这 这 引 发 种 子 质 量 纠 纷 的 原 因 众 多 ,有 单 一 因 素 也 有 不 良受 损 , 样 的 纠纷 较 难 界 定 。 笔者 认 为 , 类 纠 纷 多 因素 叠加 , 具体 情 况 有 以 下 7 面 : 方
种子纠纷的处理与防止对策
适 宜 种 植 , 至有 些 品种 其 特 性 还不 稳 定 , 致 减 甚 导 产减 收 , 易引起 种子 纠纷 。
1 种 子标 签 不真实 引起 的种子 纠纷 . 4
种 子标 签 内外 不一 致 、 标 、 误 漏标 、 乱标 均 易 引 起 种子 纠纷 。 以水 稻品种 为例 , 一个水 稻 品种 , 过 经 多 年 的区试 后 , 审 定该 品种 时 , 其 品种 播期 、 在 对 特
种 子 纠纷 是 指 种 子 使 用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因种 子 问题 产 生 的纠葛 矛盾 。种子是 重要 的农 业 生产资 料, 对农 业 生 产影 响很 大 。由 于种 子市 场 发 育 不健 全, 管理 不规 范 , 不法分 子有 机可 乘进行 贩假 。出 使
现种子纠纷后 , 如不 及 时 处 理 , 不仅 给农 业 生产 造
种子 纠纷 主要有 以下几 种 :
1 使用 农药 、 . 6 化肥 不 当引起 的种子 纠纷 使 用假 劣农 药 、化肥后 ,不 但不 能达 到预期 效
果 , 而对作 物 产生药 害 、 反 烧苗 , 造成减 产 , 民 以为 农 是 假劣 种子 , 引起 种子 纠纷 。作 物发 生病虫 害 时 , 使
1 恶 劣气候 影响 引起 的种子 纠纷 . 5
农 业 生 产受 气候 环 境 影 响很 大 , 旱 、 涝 、 干 洪 高 温 、 冻等都 给农 业生 产造 成损 失 。如 : 时间 的低 霜 长 温 阴雨 , 容易 导 致农 作 物感 病 ; 稻 抽穗 扬 花期 , 水 遇 到长 时间 的低 温 阴雨 , 响水稻 授粉结 实造 成秕 壳 , 影 导致减 产 。 如在2 0 年 , 县玉米 品种 “ 丰一号 ” 03 本 连 由 于恶 劣气候影 响导致大斑 病严重发生 , 引起种 子纠纷 。
种子质量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种 子 实行 市场 化经 营 以来 , 营 主体 明显 增多 , 经 大 型 龙 头 企 业 和 数 量 庞 大 的 中小 企 业 及 个 体 经 营 户 并 存, 良莠 不 齐 , 业 人 员复 杂 , 从 加上城 乡分散 经 营 , 面广 店 多 , 且 随着 消 费者 法律 意识 和维 权 意识 的增 强 , 并 种
豆推 进计 划 中 , 采取 相 应 的政策 和措 施 , 应 积极 利用 现 有高 油 品种 , 尽快 提 高高 油 品种在 大豆 总产 中的 比例 。
同时 , 过 土地 流 转 、 通 土地 转 让 、 作 经 营 等 多种 途 径 合 促进 土地 适度 集 中 ,提 高大 豆生 产规模 化 水平 。应 提 倡、 引导 、 支持 大 豆加 工企 业根 据 自己的主 导产 品建 立 自己的优 质 大 豆基 地 , 用加 工专 用性 品种 , 现大 豆 选 实
21 非 种 子 质 量 引起 的 纠 纷 .
的质量 因素 , 有栽 培 、 害 、 候等 非 质量 因 素 。 管 也 病 气 不 是种 子 本身 的质 量 因素 还是 非 质量 因 素 ,纠纷 处置 不 当都 容 易诱 发群 体 性上访 事 件 ,影 响 到农 村 稳定 。在 此, 就造 成种 子 质量 纠纷 的原 因与 防范对 策作 一 探讨 。 1 种 子质 量 的概 念 种 子质 量 的好 坏 , 接关 系 到农 业 的丰歉 , 是种 直 也 子纠 纷 的根 源所 在 。种子 质 量是 指种 子 这种 特殊 商 品 所 要 满足 人们 使 用所 要求 的特征 特性 的总和 。种 子质 量包 括两 个 方面 , 是种 子 的 品种 属 性 , 一 二是 种子 的播
种子纠纷事件的处理与防范
种子纠纷事件的处理与防范摘要介绍了种子纠纷事件的种类,针对导致种子纠纷的原因,提出对种子纠纷事件的处理与防范措施。
关键词种子纠纷;种类;原因;处理与防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后,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对种子的要求越来越高,种子使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由此导致种子纠纷事件逐年增多。
1种子纠纷事件的种类1.1种子质量纠纷按照国家标准,种子质量主要是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大指标,容易引起纠纷的主要是纯度和发芽率,纯度不达标导致田间长势不整齐;发芽率不达标,导致出苗不整齐,均会影响产量。
1.2非种子质量纠纷1.2.1病害。
玉米的大小斑病、苗枯病、纹枯病,水稻的恶苗病、立枯病、稻瘟病、纹枯病等病害,有的发生在苗期,有的发生在中后期,若发生严重,均会导致减产,甚至失收。
1.2.1虫害。
地下害虫如地老虎、摇泥虫等的危害,也可能导致出苗不整齐,农户容易误认为是种子质量不达标。
1.2.3自然灾害。
不同品种对干旱、渍害的抵抗能力不同,抗倒能力也不相同,在自然灾害严重发生的情况下,因种植品种不同,减产幅度也不相同,而农户则会将责任推到种子之上。
2导致纠纷的原因2.1种子质量不达标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原因只有一点,就是种子质量本身达不到国家标准。
2.2农民的要求过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种子的要求越来越高,既要求品质好,又要求抗性强;既要求抗风抗倒,又要求可粗放管理,这是导致非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因之一。
2.3农民催芽技术不当过去多由农民技术员统一催芽,一般技术掌握到位,现在多为千家万户自行催芽,少数农户催芽不当,导致烧芽、烧苗,以及田间苗床湿度不够,种子吸水不充分,出苗不整齐,农户误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这是导致非种子质量纠纷的另一原因。
2.4技术宣传不到位由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脱钩,技术指导工作无法到位,防治病虫发生时无人进行技术指导,一是错过最佳防治时期;二是对病害虫发生判断不准,滥施农药,没有达到防治病虫害的目的,这是导致非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因之三。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随着全球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作物种子纠纷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对于产量和品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种子市场的不规范和信息不对称,种子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
种子纠纷的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将从种子纠纷发生的原因、调解的目标和主要手段来阐述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种子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种子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买家和卖家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纠纷。
种子广告宣传中的夸大和虚假宣传使得买家很难确定种子的质量和效果,容易导致品种不符合预期。
农作物种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也是种子纠纷的重要原因。
如果种子的知识产权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就会出现不法商贩盗用他人的品种,并以次充好的现象,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和风险。
种子市场监管不到位也是种子纠纷产生的原因。
监管不到位会导致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种子,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和风险。
调解是解决种子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调解旨在通过双方协商,调解员的中立第三方地位,促进当事人解决争议,并达到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
调解的目标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种子生产企业的利益,促进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
调解的主要手段有采集证据、协商和调解协议的签署。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受损的事实,调解员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判断权益的归属。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签署协议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调解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要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假冒伪劣种子的流通。
要完善种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种子品种的登记和保护,提高侵权成本,维护种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还应建立种子纠纷调解机构,培训专业的种子纠纷调解员,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
要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种子知识的了解和判断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种子是农作物生产的基础,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种子质量不过关、种子纠纷频发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调处也成为了农业产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就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农作物种子纠纷的原因农作物种子纠纷普遍存在于农业生产中,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种子质量问题。
种子生产、加工的环节中存在质量控制不严、质量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部分种子的质量无法达到标准,甚至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2. 种植环境问题。
农作物种子适应性不强、抗逆性差,导致在特定的种植环境下容易出现问题,如产量下降、抗病抗虫能力不足等。
3. 种子交易问题。
在种子交易过程中,存在一些商家以次充好、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种植户,导致买到不符合标准的种子,从而引发种子纠纷。
1. 法律途径。
对于因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农作物种子质量法律法规是保护农民和种子生产企业权益的重要依据。
当种子纠纷发生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协商调解。
在种子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调解,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果问题严重可以寻求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避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 提倡诚信经营。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监管,提高种子监管力度,加大对假冒伪劣种子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管理,鼓励企业提倡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种子市场,保障农民权益。
4. 加强科技支撑。
政府与科研机构合作,加强对种子的科学研究,改进种子的生产、储藏和加工技术,提高种子的质量和适应性,减少种子引发的纠纷。
1. 维护农民权益。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发展农业产业意义重大。
2. 促进良性竞争。
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的生产和销售,可以促进良性竞争,提高种子市场整体质量,推动整个农业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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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发生特点与防范对策
苏秀1朱建忠2张运华3徐朝江4王应康5
(1四川省种子站,成都610041;2泸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646000;
3泸县种子站,646100;4合江县种子管理站,646200;5叙永县种子管理站,646400)
摘要:当前种子质量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影响面大、纠纷涉及的类型多,解决纠纷的难度依然较大,对个别企业利用纠纷发生的时间性、地域性和复杂性,推诿责任等几个特点做了分析,并提出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质量纠纷和鉴定、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信经营等防范种子质量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种子;质量纠纷;防范
自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实施已近10年,种子行业在经历了种子市场开放初期经营主体、品种数、经营渠道急剧增多的局面后,多数种子企业已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经营渠道,逐步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在一个区域内,基层种子销售商数量也保持了相对稳定。
但因多种因素影响,目前种子行业产能过剩、品种数量多与种子需求绝对数量相对减少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种子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需求发展相对缓慢、企业呈现多级分化的时期。
在此背景下,种子质量纠纷的发生情况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1当前种子质量纠纷发生特点
1.1种子质量纠纷仍时有发生,影响面大、隐蔽性增强,解决纠纷的难度依然很大自2003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实施以来,四川省各级种子执法、管理机构受理并组织了专家鉴定近百次。
其中有因发芽问题、品种纯度问题引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也有水稻品种重感稻瘟病、水稻遇高温结实率低而减产、玉米品种不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而不结实、油菜遇低温落花落蕾结实率低而严重减产引发的纠纷等。
近几年来,各级种子执法部门和种子管理部门在农作物生长季节接到因种子发芽率低、品种感病、适应性差、结实率低、未审先推等而引发的投诉时有发生,且影响面大,如2006年川东南地区泸州、宜宾、达州、广安等地遇百年不遇高温伏旱,部分生育期较迟的水稻品种结实率低,种植农户减产受损等事例。
但与《种子法》正式实施后,种子市场全面放开初期相比较,农户投诉到种子执法部门,恳请种子执法部门出面解决种子质量纠纷问题涉及的绝对总数量(或发生频率)似乎有减少的趋势。
对此现象作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种子质量纠纷在涉及到发芽率低、品种感病、适应性差、未审先推等一些面积不大、涉及金额较少的纠纷时,多数基层种子经销商与种子经营企业在对待此类种子质量纠纷问题时,还是能够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直接与用种农户协商,避免与基层种子执法部门发生联系。
据对2005-2009年5年中泸州7个县区统计的35起(次)(注: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品种在不同行政区域发生的纠纷仍然作为一个事件)种子质量纠纷发生情况可以看出,主要涉及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和西瓜等重要经济作物,其中有21件最终是由种子执法机构负责介入,使纠纷得以化解,但最直接的后果是作物减产,种植农户经济收入受损,对其生产生活都造成极大的危害。
1.2种子质量纠纷涉及品种在局部地域的种植面积不大,但涉及的类型多,危害仍然较大如前所述,每年农作物种子在使用过程中仍时有质量纠纷发生,但因目前种子市场竞争激烈,上市流通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数量较多,单个品种在某一乡镇的种植面积不大、且较分散;加之种子质量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农户之间信息交流、沟通上的缺陷或信息不对称,单个农户维权的成本仍然较高,维权成功的概率大大减低,直接后果是农户迁怒于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或政府。
另一方面,一旦某个品种种子出现质量纠纷问题,从县、市或全省的角度看,该品种种子的种植面积和其危害仍然不可小视。
如2008年在我省发生的辐优802等水稻品种感稻瘟病、造成较大范围水稻种植农户减产受损的事例,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第三,经销商以利为重,品种未审先推,对品种是否适应当地生态条件等全然不顾,或虚假宣传,或扩大品种种植区域等,引发种子质量纠纷。
如在泸州市先后就发生了明阳6号、固优22、Q优6号、蓉优5号等水稻品种未审先推的种子纠纷事例,都给种植农户造成较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企业见利忘义,品种真实性不实,而农技推广部门和农户仍然按照种子标签标注的信息,实
施农作栽培,结果是品种减产,农户受损,引发种植农户投诉,影响极坏。
1.3个别企业利用种子质量纠纷发生的时间性、地域
性和复杂性,推诿责任分析近几年来发生的各类种
子质量纠纷事例,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农户对品种、经销商是否应当具备或满足法定条件的鉴别力非常有限,农户始终处于弱势。
主观上,强烈希望企业、经销商或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按照农户个人意愿给予尽快解决;但另一方面,种子质量纠纷发生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不确定性,发生的原因具有复杂性,使得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所需要的过程、资源完全不同于一些工业产品;第三,《种子法》中对种子质量的规定又使得企业和经销商对种子质量的理解局限于“发芽、纯度、净度、水分”4个参数,把《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中对种子企业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履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与法律法规对商品种子质量构成要素、规范制作标签等规定割裂开来,片面理解和执行,认为不是种子“发芽、纯度”等问题的,就是非质量事故,也就不是种子质量引发的纠纷。
因此,企业和经销商在多数情况下,对品种因感病减产、早穗现象、结实率不高(或空秕粒率高)、成熟期不一致等现象,都是以无法律规定依据为由,竭力推诿。
即使是标签标注不规范的,也主要从农户、农艺栽培措施、气候变化等方面找原因,而对其提供的商品种子质量是否有缺陷视而不见;同时,部分基层种子执法部门对商品种子质量构成要素涉及的有形和无形服务、物质和非物质产品、商品种子质量缺陷表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也有较大的局限性或认识不到位,把因商品种子质量在“发芽、纯度”之外的有形和无形服务、物质和非物质产品等方面存在缺陷引发的种子质量纠纷简单划分为“非种子质量事故”,使得这类种子质量纠纷的解决难度增大,最终受损的仍然是种植农户和社会[1]。
2
防范种子质量纠纷发生的对策探讨
2.1
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严格市场准
入,主要是对企业入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做严格审查,尤其是要对虚假资本注册,提供虚假人员资质证明、场所、设备等做甄别[2],从源头严把市场准入关。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就是要加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中发现的种子质量指标不合格、标签标注不规范、未按照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虚假宣传等行为,严格种子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并在公众媒体曝
光;尤其要建立审定品种种子标准样品库,为甄别流通、生产环节中发生的种子质量纠纷的品种真实性提供比对依据。
2.2规范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和种子质量鉴定种子
质量纠纷鉴定和种子质量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间有一定的联系。
但目前部分企业和基层种子执法部门对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和种子质量鉴定的实施主体,鉴定的依据、方法,鉴定的法律效力等在认识上还有一定偏差。
依据《鉴定办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都可以归入种子质量纠纷范畴。
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接受申请,组织专家鉴定,重点是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程度作出结论,也就是对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原因、减产程度作分析判断(确定);如果是涉及种子纯度(杂株超标),则应当由有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作出检验结论。
2.3加强学习和宣传教育,倡导诚信经营一是基层
种子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学习,领会和把握商品种子质量构成要素、缺陷表现形式,在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防止出现简单、片面理解“种子质量”的倾向;对发生的种子质量纠纷要主动出击,摸清情况,查清事实,根据纠纷类别,及时聘请专家或检验机构鉴定,为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提供依据。
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种子企业、基层种子经销商的宣传教育,尤其是要求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倡导诚信经营;同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主动对基层种子经销商开展良种良法技术知识培训,指导农户正确使用种子和高产栽培的技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责任。
三是要教育和引导农户,相信政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解决纠纷,不漫天要价,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96~207
[2]朱建忠,刘康,李仕钦,等.严格市场准入净化种子市场.中国种业,2007,4:29~30
(收稿日期:200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