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汽车运输公司起诉交通局不履行合同
运输纠纷解决指引
运输纠纷解决指引导言运输纠纷是在物流和运输领域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涉及货物损坏、延误或遗失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解决运输纠纷,保障各方权益,制定运输纠纷解决指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运输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常见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帮助各方更好地处理运输纠纷。
一、运输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1. 协商解决原则运输纠纷解决的首要原则是通过协商、对话和谈判解决。
各方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2. 依据合同原则运输纠纷解决应依据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约定。
各方应仔细研究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权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纠纷解决。
3. 依法解决原则在运输纠纷解决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解决,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二、常见运输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1. 货物损坏纠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如碰撞、挤压、露天存放等。
应对此类纠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协商赔偿:双方可协商赔偿金额,遵循公平和互惠原则,达成赔偿协议。
- 运输保险索赔:如果货物已投保运输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延误纠纷货物发生延误可能导致各方的经济损失和利益受损。
解决延误纠纷可考虑以下方法:- 协商赔偿:由双方共同协商赔偿金额,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 追究责任:如果延误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
3. 货物遗失纠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遗失情况,这涉及到货物所有者的权益问题。
解决此类纠纷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追究责任:对方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并赔偿货物的价值。
- 运输保险索赔:如果货物已投保运输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获得相应赔偿。
4. 违约纠纷在运输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运输标准版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
运输标准版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一、引言运输标准版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运输行业中,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产生争议时,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和解决方式。
本文将就运输标准版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深入探讨。
二、运输标准版的违约责任运输标准版的违约责任是指当运输标准版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提供约定的服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运输标准版的具体约定,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罚款制度:运输标准版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作为惩罚措施。
违约方需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罚款或赔偿。
2. 履约强制力:运输标准版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程度的履约强制力,即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3. 解除合同:在某些严重的违约情况下,运输标准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争议解决机制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运输标准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采取的相应解决方式和程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1. 协商解决:当出现争议时,运输标准版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寻求共识,并达成互利的解决方案。
2. 仲裁程序: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运输标准版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公正和客观的裁决。
3. 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较为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当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时,运输标准版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庭进行诉讼。
法庭将依法审理双方的诉讼请求,并做出判决。
四、总结运输标准版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是运输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双方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并为解决因违约和争议而产生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运输标准版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以维护双方的权益和促进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30【案件字号】(2021)粤05民终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瑞琳翁汉光林思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单顺春;洪汉丰【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单顺春洪汉丰【当事人-个人】叶楚文单顺春洪汉丰【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烁、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陈少僩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余立坤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烁、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陈少僩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余立坤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烁、黄某某通陈少僩余立坤【代理律所】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被告】叶楚文;单顺春;洪汉丰【本院观点】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27:3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5民终5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
负责人:唐兹韩。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烁、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谈龙源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谈龙源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谈龙源【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谈龙源【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重复处理行为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组织法和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对本级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直接针对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既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咸阳振中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咸阳振中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4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瑜【审理法官】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振中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振中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振中物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咸阳振中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平安财险公司认为刘某某仍在A2的增驾期内,其驾驶振中物流公司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实某某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车的机动车”这一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认定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事故双方均应按照事故认定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刘某某驾驶的振中物流公司所有车辆陕DXXXXX号车在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振中物流公司所有的陕DXXXXX号车修车损失2600元,事故另一当事人史某某的车辆陕AXXXXX号车修车损失14600元,经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且振中物流公司已实际按责任划分将涉案车辆陕AXXXXX的修车费6300元支付案外人史某某,故振中物流公司要求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其车辆损失3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其代付的史某某车辆损失6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某某运输公司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致延误的典型案例分析
某某运输公司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致延误的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2023年,托运人甲公司与承运人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运输公司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运输路线应经过C地和D地。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乙运输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擅自改变了运输路线,选择了一条更为偏远且路况不佳的道路。
由于新选择的路线存在诸多问题,如道路施工、交通拥堵等,导致货物的运输时间大幅延长,原本预计在5天内到达目的地的货物,最终在10天后才送达。
这一延误给甲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迟交付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赔偿、客户流失以及货物存储成本的增加等。
甲公司认为乙运输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乙运输公司则辩称,其改变路线是出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并非故意违约,且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详细判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进行了审查。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路线,而乙运输公司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改变路线,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乙运输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改变路线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致。
相反,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乙运输公司改变路线主要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非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综合考虑了甲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如合同违约赔偿和货物存储成本的增加,法院依据相关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凭证予以认定。
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如客户流失导致的未来预期收益减少,法院结合行业惯例和市场情况,酌情确定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乙运输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XX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律师点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运输合同中对于运输路线的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否则将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乙运输公司擅自改变路线的行为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交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向谁投诉
交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向谁投诉一、交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向谁投诉交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到法院投诉,《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三、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行政不作为无论是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设想一下,当公民遭到歹徒的抢劫拨打110,而公安机关怠于出警甚至根本不出警,直接损害的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民本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求救并获得保护,但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又如当公民向有权机关申请授予职业资格证,有权的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或者干脆不作说明和告知理由而直接拒绝授予时,这时候公民可能因为行政不作为而无法获得医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等执业证书从而不能从事自己本可从事的职业进而无法获得收入来源,这时,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显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起诉状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我的姓名是[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原告身份证
号码],现住址是[原告住址]。
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以
下事实和理由,判决被告承担停运损失的相应责任。
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座车运输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合同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
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将原告的货
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3.然而,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其运输
义务,并导致原告货物延误。
4.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的货物未能按时送达目的地,给原告
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停运产生的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合同约定,按约定时间和路线,将原告的
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停运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损失金额]。
3.判决被告承担本诉费用。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1.[证据1]
2.[证据2]
3.[证据3]
故此,我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原告姓名]
日期:[起诉日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亮蔡涛章业尧【审理法官】罗亮蔡涛章业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娅【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娅【当事人-个人】汪娅【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通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裘娟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于永亮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谢土文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通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裘娟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于永亮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谢土文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通裘娟于永亮谢土文【代理律所】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被告】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娅【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汪娅投保案涉保险时采用的是电子投保形式,即投保人无需到柜台,只需通过手机网络方式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汪娅投保案涉保险时采用的是电子投保形式,即投保人无需到柜台,只需通过手机网络方式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电子保单签订环境的网络化有别于传统纸质保单的签订流程,面对面交流必然受限,但无论何种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均应按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免责条款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起诉状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特此向贵院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起诉状,请依法审理并维护公平正义。
案由:被告(单位或个人名称)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将案情具体陈述如下:一、事实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被告作为相关部门或组织,依法负有明确的行政职责。
然而,被告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要求采取相应行动,导致了一系列不利影响。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情况如下:1.(举例)被告应负责某市区道路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未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导致道路严重损坏,给原告及其他市民的交通出行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安全隐患。
2.(举例)被告作为食品监管部门,未有效监管某公司的生产过程,导致其生产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威胁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法律依据此次行政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X条第X款:对于违法不作为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仍不改正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列举)四、损害后果及请求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造成了以下损害后果:1.(举例)原告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2.(举例)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明显侵害,造成精神损害。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特此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1. 裁定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2. 裁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救济请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由添加)。
五、证据清单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上述诉讼请求:1. (举例)相关证据1:XX部门出具的道路维护报告2. (举例)相关证据2: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报告六、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特此请求贵院:1. 判令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消除不良后果。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起诉状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为一家注册于[注册地]的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
被告
为一家注册于[注册地]的货物供应商。
二、双方于[日期]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将负责运输被告
所供应的货物。
三、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
给原告进行运输。
四、然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多次未按时将货物交付给原告,导致原告的营运车辆长时间停运。
五、原告在此次停运期间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
车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未能履行其他订单带来的利润损失。
六、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借
口拖延或拒绝履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
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
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以下裁决:
一、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原告进行运输。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运期间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具体金额]人民币。
三、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陈述人: [原告姓名]
日期:[日期]
注意:此起诉状仅为范例,具体起诉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诉讼需求。
汽车运输的违约处理方式
汽车运输的违约处理方式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汽车运输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在汽车运输过程中,偶尔会发生违约情况,因此有必要了解汽车运输的违约处理方式。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违约处理方式,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
一、合同违约的定义在开始讨论违约处理方式之前,有必要明确什么是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于汽车运输而言,合同违约可以包括未按时交付车辆、损坏车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运输等情况。
二、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在发现合同违约情况时,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并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双方可以就损失的补偿金额、货物的重新运输、赔偿金的支付等问题进行谈判。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减少各方的损失。
2. 赔偿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要求违反合同的一方进行赔偿。
赔偿的方式可以分为实体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实体性损失赔偿包括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物品修理费用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因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情感上的伤害,包括心理上的痛苦和时间成本。
例如,由于违约行为导致货物未按时送达,从而导致受损一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这时候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
3. 终止合同若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
终止合同的处理方式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4. 其他法律途径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违约问题,如仲裁机构或法庭。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仲裁和判决,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需要充分考虑时间和成本因素,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建议。
三、避免合同违约的建议除了了解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外,预防违约同样重要。
李秀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秀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7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义秀刘明军李超【审理法官】杨义秀刘明军李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韩会平【当事人】李秀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韩会平【当事人-个人】李秀鹏韩会平【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尚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姜嘉迪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底蕊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程子棒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翟一鸣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尚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姜嘉迪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底蕊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程子棒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翟一鸣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尚姜嘉迪底蕊程子棒翟一鸣崔垚【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秀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告】韩会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是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状范文
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状范文李某与王某因一起车祸事件发生纠纷,经警方调查认定王某全责,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一直未能给出书面报告。
由于对方拒不承认责任,故我方决定提起诉讼,现向法院提交《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状》如下: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起诉请求经查,事发时王某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且违反交通规则,直接导致车辆碰撞,且当场承认了错误。
但至今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拒不出具书面报告,致使原告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鉴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 被告王某承担交通事故全责,并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2. 要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报告,并核实责任认定结果;3. 提请法院调查后定夺。
二、事实和理由1. 事发经过2021年10月1日20:00左右,原告李某驾驶私家车经过XX路口时,被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迅速冲出,未让路且车速过快,导致擦碰发生。
当场警方到场调查,认定王某全责。
但迄今为止,处理部门未作出书面报告。
2. 法定职责未履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实交通事故的责任,并出具书面报告,但被告王某及其所在单位对于此事件的处理迟迟不予落实,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2. 警方对事故现场的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3. 相关医院诊断书和医药费用发票;4. 相关证人证言。
四、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全责,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用及合理费用;同时,要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并核实责任认定结果。
特此起诉。
原告:李某日期:2022年1月1日(此致)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为保障我方合法权益,敬请裁决!原告:李某日期:2022年1月1日以上所陈述事实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正文完)。
张发旺、寿宁县远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发旺、寿宁县远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闽09民终6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富强林斌易丽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发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县远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发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县远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发旺【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县远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缪君智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缪君智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美峰缪君智【代理律所】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张发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被告】寿宁县远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2.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3.误工期、护理期天数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2:46:34张发旺、寿宁县远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65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发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某某华景嘉园某某301、302、401、402。
运输合同拖欠运费上诉状
运输合同拖欠运费上诉状尊敬的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交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一、上诉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的运费×××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元;2.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运输费用为×××元。
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但被上诉人未能按约定支付运费。
上诉人多次催讨,被上诉人一直拖延支付。
故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的运费×××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然而,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对被上诉人拖欠运费的事实认定不清。
张东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东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13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慧云霍韬惠莉莉【审理法官】高慧云霍韬惠莉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民;张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张小涛【当事人】张东民张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张小涛【当事人-个人】张东民张金兰张小涛【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寇雪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李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寇雪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李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寇雪艳李锐【代理律所】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东民;张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被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张小涛【本院观点】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受案登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均应予采信。
张小涛驾驶陕K某某某某某主(陕K某某某某某挂)号涉案车辆发生单方肇事,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小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涛不承担事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小涛驾驶陕K某某某某某主(陕K某某某某某挂)号涉案车辆发生单方肇事,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小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涛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龙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范江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龙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范江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3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军李梅珍靳彦【审理法官】杨军李梅珍靳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陈龙金;范江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盐湖运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陈龙金范江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盐湖运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龙金范江明【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盐湖运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张莉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张莉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蒲先革张莉【代理律所】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陈龙金;范江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盐湖运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陈龙金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陈龙金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误工费和护理费应根据受害人和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陈龙金与其儿子陈永林均在陕西钦诚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务工,对其收入状况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等证据证实,一审据此确定误工费和护理费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提出的起诉书与劳动合同书中陈龙金的签名字体不一致的上诉理由,陈龙金的诉讼代理人当庭给予合理的解释,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办法概述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热点关注。
然而,由于各行业间的规范、规程、标准不一致,我们往往面临着投诉与纠纷处理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办法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述。
I. 服务质量标准化在交通运输服务中,确立一套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是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
针对不同的交通工具,可以设立相应的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例如航空公司需要为飞机餐饮、舒适度等方面设定明确的标准,公共交通可以通过乘客满意率、车辆准点率等指标进行评估。
这样一来,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就能有明确的参考标准,降低纠纷的发生。
II. 投诉渠道建设为了更好地解决交通运输服务中的问题,建立一个高效的投诉渠道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热线电话、网上投诉平台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投诉途径。
此外,还可以在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设置专门的投诉窗口,方便消费者实时反馈问题。
III. 快速响应与处理投诉问题出现后,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消费者答复。
对于简单的问题,可以立即进行处理,而复杂的问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评估。
同时,建立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平台,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宜,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IV. 强化行业监管除了建立投诉渠道和处理机构外,行业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交通运输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等措施,提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质量和规范意识。
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交通运输服务进行不定期的评估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
V. 加强消费者教育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不仅仅是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消费者也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知识。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交通运输服务的权益和投诉渠道,提高消费者对服务的认知和理解。
此外,可以组织相关培训、讲座等活动,向消费者传授如何防范交通运输服务投诉的技巧和知识。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合作方履行义务违法行为处罚探讨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合作方履行义务违法行为处罚探讨货物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的运输合作方(如货物托运人、运输公司等)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这些合作方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给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方带来损失和风险。
因此,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我们需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制度来保证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货物运输合作方履行义务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一、违法行为的定义与类型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履行义务违法行为是指运输合作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在货物运输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货物破损或丢失:运输合作方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丢失的行为;2.违反运输安全规定:运输合作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合同的约定,导致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火灾等安全问题;3.违反运输时限:运输合作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延误交货的行为;4.虚假承运:运输合作方虚假承运货物,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承运义务;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逃避税款、违反海关规定等。
二、处罚的原则与方式对于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制度。
在制定处罚的原则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理公正: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2.惩罚性与教育性:处罚不仅应起到惩罚的作用,还应具有教育作用,让运输合作方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引以为戒;3.依法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避免任意扩大处罚范围;4.重点突出: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在具体实施处罚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罚款: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2.停业整顿:对于屡次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限制其运输服务;3.吊销执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吊销运输合作方的执照,限制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4.刑事处罚: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履行义务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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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汽车运输公司起诉交通局不履行合同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两被告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原告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原告能依法营运,严禁黑车冲击客运市场。
原告必须按约定及时上交管理费,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上交90元,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上交100元,交款时间为每月5号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
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到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
交通局亦多次进行了协调但未起作用,最终导致原告租出的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 000元的租赁费。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 228 030 80元。
后原告与两被告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观点】
有的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所签的合作协议中的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因此本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认为该协议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因此仍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评析】
本案是涉及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首先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入手,即是否属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次,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平等性质。
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方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例如国家和公民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是平等关系,但只要在其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就可以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平等性,如果具有平等性,就受到民法的调整。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并不涉及在政治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问题。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尊严”就属于一般人格利益。
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对子女的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有的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企业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有偿转让即可获得财产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财产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而民法是不可能调整全部财产关系的。
哪些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个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主要内容的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货物保管关系等。
法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本案中,其主要考察的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中的重要特征,即平等性,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以平等的身份介入的。
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即隶属性。
在本案中,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首先要判断其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订立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主要特点。
本案中,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的目的并不是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合作”,享受收取管理费的权利,并以其用自身的行政管理职权保障原告的正常营运为义务。
该合作协议的成立并不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所以该份合作协议不属于行政合同,而是属于民事合同,应受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