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示范文本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范文(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开采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突管理体系,明确防突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防突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接受防突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防突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对于违反防突制度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煤与瓦斯突出预防措施方案,并向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第八条矿工在进入井下作业前,应接受必要的宣传教育,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作业区域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消除。
第十条煤与瓦斯突出预防措施的落实要求:(一)控制瓦斯含量:采用通风、抽放、爆破等措施降低瓦斯含量。
(二)封闭煤层:采用涌水封眼、煤层注水等措施封闭煤层。
(三)提高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能力:使用超前钻孔等技术手段提高突出预警的准确性。
(四)加强检测监控:建立并做好瓦斯、煤尘、温湿度等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井下环境状况。
(五)加强事故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培训矿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六)加强管理: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预防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三章设备与设施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一)设备的维护保养: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二)设备的更新换代: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设备。
(三)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并在井下设置逃生通道和逃生器材。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范文(3篇)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
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
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
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
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3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重大隐患,也是引发矿井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详细探讨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措施。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工作面,随着工作面开采进度的推进,煤与瓦斯从煤体和岩石中迅速释放出来,形成高压突出,给矿井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煤与瓦斯突出一旦发生,将会引发以下危害:1. 造成人员伤亡:煤与瓦斯突出释放的煤与瓦斯能够迅速淹没矿井的工作面,导致工作人员被困、中毒、窒息等,严重时可能造成死亡。
2. 引发矿井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不仅会造成单一人员伤亡,还可能引发矿井事故,如火灾、爆炸、顶板塌方等,给矿井生产带来重大损失。
3. 损害矿井设备:煤与瓦斯突出释放时的冲击力极大,会对矿井设备造成严重破坏,导致设备停工维修,影响正常生产。
由于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性十分巨大,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为了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监察法、煤矿安全法等。
下面将就其中的几项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1.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
其中包含了一系列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矿井通风规程》、《煤矿瓦斯管理规程》等。
这些规程主要从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矿井顶板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程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 矿山监察法矿山监察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国家监察机构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煤矿企业也要配合国家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重要灾害。
为了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及其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防治水平。
第五条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煤矿应当公开发布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第七条煤矿的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
第八条煤矿的领导人必须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煤矿的生产负责人必须总体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并组织专人具体负责。
第十条煤矿的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负责监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制度,正确使用防治设备,参加培训,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煤矿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必须在煤采区域设置瓦斯抽采设施,确保瓦斯及时抽采,防止积聚。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瓦斯的监测和预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和煤尘防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瓦斯防治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认真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近期,国有重点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突出问题,抓紧抓好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截止11月21日,国有重点煤矿今年来已发生事故342起、死亡631人。
虽然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起数上升5.6%。
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同比起数上升120%,死亡人数上升65.6%。
重大瓦斯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的55%和59.6%。
在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7起是瓦斯爆炸和突出事故、1起是煤尘爆炸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思想倾向,是当前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弱化,安全基础脆弱;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在具体管理环节上,瓦斯监控管理松弛,采掘通风管理不严格,停送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力等。
加之目前正值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一些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抢产量、抢进度、抢时间、抢效益,口头上安全第一,实际上忽视安全,甚至置之不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矿井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安全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的可持续发展,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规定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范本,用来指导矿井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合理开展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的定义:指在矿井开采过程中,由于工作面开采煤炭引起的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第四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率。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是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
矿井管理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瓦斯抽放监测、瓦斯浓度监测、瓦斯压力监测、瓦斯温度监测、瓦斯流量监测等。
第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设备应具备较高的精度和可靠性,同时需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和处理,矿井管理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第九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是矿井管理的重点工作,矿井管理者应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包括:加强瓦斯抽放工作、严格控制煤层开采强度、增强支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矿井管理者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台账,对瓦斯抽放、煤层开采强度和支护措施等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者应制定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并组织矿井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状况。
第四章煤与瓦斯突出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应急处理是矿井管理的关键工作。
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井管理者要及时组织应急处理,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者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机制,并确保及时响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范文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工作面开采中常见的一种危险情况,严重威胁矿工的安全。
为了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____字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管理水平,我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煤矿企业,包括采煤工作面、巷道等作业区域。
二、管理责任1. 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对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控工作负责,并落实相关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2. 煤矿应配备专职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人员,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分析、预警等工作。
3. 工作面负责人应组织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控工作,定期组织煤与瓦斯突出检查和演练。
4. 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工人必须接受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煤与瓦斯突出的预警与监测1. 煤矿应配备先进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设备,进行实时监测。
2. 定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工作,了解煤与瓦斯的积聚情况。
3. 对于突出预警指标到达警戒值的工作面,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工作,并进行疏散。
4. 工作面负责人应及时将煤与瓦斯突出情况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解决。
四、煤与瓦斯突出的控制措施1. 对于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应立即停止进一步的采掘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增加通风量、使用防突设备等。
2. 工作面负责人应组织人员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点的处理和修复工作。
3. 对于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方应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协调资源进行救援和处理。
五、煤与瓦斯突出的应急预案1. 每个煤矿应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流程。
2. 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出预警的处理、矿工疏散和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3.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煤与瓦斯突出的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的防护设施和措施符合标准。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和责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同时,要加强对矿长、科长等中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激发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瓦斯检查与监测的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
煤矿企业要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查与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掌握矿井瓦斯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排放与抽采工作能够按照标准进行。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排放与抽采工艺流程,配备先进高效的瓦斯排放与抽采设备,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放与抽采。
同时,要定期检测排放与抽采效果,随时调整工作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通风系统对于瓦斯防治安全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其建设和管理。
煤矿企业要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方案,确保矿井通风能够将瓦斯及时排出。
同时,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通风系统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不受瓦斯阻塞。
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瓦斯防治安全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瓦斯防治安全人员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矿工注意瓦斯防治安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的建设,确保矿井内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要配备合适的瓦斯检测设备,设置清晰明显的瓦斯检测标志,提供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避险设施,保障矿工在突发瓦斯事故中的生命安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4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危险现象,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
为了防止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煤矿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与瓦斯突出是指煤与瓦斯在矿井中由于地质条件、工作面开采方式、矿井通风等原因导致瓦斯和煤体相互作用所引发的煤与瓦斯冒出现象。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体系,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
第四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的原则,以防控为中心,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与预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煤与瓦斯突出不发生或发生次数和范围得到控制。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制定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方案,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生产。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瓦斯开采量,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合理布置瓦斯抽采装置、加强瓦斯引流系统建设、控制开采速度和采深度等。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掘进工艺,减少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性。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合理布设矿井采掘面和排风测风点、加大回采厚度和回采速度、采用合理的支护措施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趋势和规律。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安装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仪器、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数据库、进行定期的煤与瓦斯突出综合评价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抽采装置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定期检修和更换瓦斯抽采设备、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的清洗和排灰、加强瓦斯抽采操作和管理等。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范本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范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和操作相关设备,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等。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成立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第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十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生产设备与用具管理第十一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购买、安装、调试矿井设备和使用工具,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换。
第十二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障设备安全运行,防范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第十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和用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完善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规范操作行为,避免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模版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煤矿开采、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履行预防、防范、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力,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
第五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第八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建立和维护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修缮和维护煤矿生产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使用教育。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的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煤矿事故发生,如采取隔离、封堵、防护等措施。
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08•【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1994年1月8日煤炭工业部)为防止国有地方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一、国有地方煤矿及其管理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煤矿“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做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必须定期研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每季度至少一次、矿每月至少一次。
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矿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安监局长及驻矿安监处(站)长负责对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
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进行管理。
并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确保其正常运转。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及设施必须稳定可靠,风量必须足够。
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井下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
三、每个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装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由瓦斯检查员和通风区(队)长负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措施处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防控提出要求。
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一种常见的事故灾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制定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工作方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二章井下瓦斯监测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井下瓦斯监测系统,全面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从事井下瓦斯监测工作,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井下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到地面监控中心,并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发现瓦斯异常情况时,煤矿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瓦斯抽采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配备瓦斯抽采设备,进行瓦斯的抽采工作。
第十三条瓦斯抽采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瓦斯抽采效果,及时调整抽采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十五条瓦斯抽采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瓦斯抽采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避免发生操作失误。
第四章瓦斯灭火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配备瓦斯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瓦斯灭火设备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与瓦斯监测系统相连。
第十九条瓦斯灭火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二十条瓦斯灭火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避免发生操作失误。
第二十一条瓦斯突出事故发生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瓦斯灭火设备,并进行有效灭火。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事故中的一种严重危害,严重影响了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管理,以下是一份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规定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包括煤矿的所有者、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矿工。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煤矿应加强对矿井和煤层地质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情况。
第五条煤矿应采取措施,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控制,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煤矿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制度,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的检查、报告、处置和记录等。
第七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岗位,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煤与瓦斯突出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矿工的自救互救意识。
第九条煤矿应驳回一切违反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控制第十条煤矿应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定期对矿井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隐患。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设施和装备,保证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煤矿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制度,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六条煤矿所有者和经营单位是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模板
防备煤矿重点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加强对煤矿重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备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经营单位,包含国有、集体、外资、合资、民营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重点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重伤、重点资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煤矿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防备煤矿重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做好事故防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煤矿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相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煤矿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担负主任,安全生产部门、职工代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构成。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肯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能。
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订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提出安全管理改进建议,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提升。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煤矿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煤矿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订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煤矿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矫正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煤矿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应急处理本领。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煤矿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职工操作行为、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和结果,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相关责任人汇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word版)【范本模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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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
故的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健康、稳定
的发展,对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作出如下规
定:
一、全国国有煤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
部门的“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
灭火。
以下同)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矿务局长、矿长是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定期主持研究本单位的“一通三
防”工作(矿务局每季至少一次,矿每月至少一次),并
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用的人、财、物。
局、矿总工程师全面
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各局、矿副职对其
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各采掘区(队)长是其所辖
作业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工作全负责。
安监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要停产整顿。
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不按标准安装和维护风筒。
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由通风区(队)长负责。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分管矿长和采掘区(队)长负责。
三、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管理,由各矿制订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编制安全措施报矿务局审批。
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完善掘进系列化装备。
四、高、突矿井都要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高低浓度瓦斯探头。
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按规定悬挂瓦斯断电仪探头和便携式瓦检仪。
购置装备的资金由局、矿长负责;装备安设和维修由通风科(区)长负责;瓦斯监测仪器的日常使用管理由采掘区(队)长负责。
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队伍,负责从事日常仪器管理和维修。
所有监测仪器的维修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五、高、突矿井的放炮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
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
每个炮眼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炮泥。
六、要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
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
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
七、切实加强防突工作。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局、矿都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防突机构,配齐人员,确保日常防突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预测预报(有条件的要求进行预抽)、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要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探清地质构造,严防岩巷掘进误穿突出煤层。
突出严重煤层的顶底板岩巷掘进要采用先进可靠的防突构造探测仪进行先探后掘。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防突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装备由局、矿长负责。
制定“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由局、矿总工程师负责,落实由分管采掘的副局、矿长负责。
八、高突矿井的局、矿长要认真抓好瓦斯抽放工作。
抽放矿井都要切实贯彻“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采用高效全液压钻机,提高打钻效率,增加瓦斯抽放量。
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抽放量要与经济利益挂钩。
要搞好采、掘、抽的衔接平衡。
九、要加强矿井防火和电气设备管理,坚决消灭引爆火源。
要严格井下明火作业的审批手续,特别是井下胶带运输机的防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要严格把关。
井下检修电器必须先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
井下流动电钳工要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
十、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采掘工作面及各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按规定实行煤体注水,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消除煤尘堆积和飞扬。
凡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今后凡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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