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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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1‟2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视,宣传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要对文件中所明确的5个方面、20条内容进行深入解读,确保文件精神深入企业、班组和岗位,充分认识和全面掌握国办发26号文件的内涵,确保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到位。通过对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大幅度减少煤矿瓦斯事故。
(三)进一步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对照国办发26号文件的要求,明确任务,制定方案,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同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确保文件贯彻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紧密结合实际,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检查督查。要始终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有效指导、推动工作,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该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该
提请关闭的矿井一律提请关闭。为促进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将正在开展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活动延长到今年8月底,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贯彻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情况纳入专项监察内容,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二、切实推进瓦斯防治综合治理
(一)推进瓦斯防治责任落实。要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推进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落实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瓦斯防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强化瓦斯防治工作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落实监察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狠抓工作落实。要监督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加强瓦斯防治队伍建设,保障安全投入,强化现场管理,全面落实瓦斯防治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要督促各地扎实做好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按照力争用3~5年逐步实现所有矿井和产煤县(区)全面建设完成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的目标要求,制定规划、典型引路、全面实施。要充分运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矿井、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的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三)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的有序退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开展对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专项监察,对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按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和促进开展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依规强制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建设和生产。
(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要监督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强化企业瓦斯抽采达标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落实抽采达标。要加大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监管监察,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推进“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特别是应当首先认真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要把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经论证无能力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推进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要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已鉴定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的规定。要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究责任。要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揭露突出煤层管理,加强对矿井揭露突出煤层设计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监测监控,确保监控有效;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系统可靠、风量充足,杜绝无风和微风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