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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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2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增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省省养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 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照“建养并重, 强化管理;深化改革, 调整构造;依托科技, 提高质量;依法治路, 保障畅通”旳公路工作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 综合治理”旳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用有力措施, 依法扶持、增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旳意识, 以路为本, 以人为本, 保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重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旳宏观养护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原则;㈡负责养护生产旳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协议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行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旳完毕;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贯彻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甘政发[1990]91号

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甘政发[1990]91号

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正文:---------------------------------------------------------------------------------------------------------------------------------------------------- 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1990年6月1日甘政发〔1990〕91号)第一条为了切实改进民工建勤工作,使公路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工建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工建勤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审定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计划,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组织动员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工建勤动员范围:以县为单位,公路两侧各十五公里(人口稀少地区为公路两侧各二十公里)范围内年满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及年满十八至四十周岁的女性农、牧民;属农村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户、国营农、牧场的农、牧工(因病不能劳动或孕妇除外),以及从事农业生产、运输的畜力车和各种机动车辆(船只),均有建勤义务。

第四条每年每个劳动力的义务建勤按公路工效定额折算为二至三个工日,畜力车、各种机动车辆(船只)每年义务建勤为二个工作车(船)日,建勤车(船)工的生产定额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车辆(船只)载重和运距制定。

建勤所需工具由民工或建勤单位自带。

第五条民工建勤,以村(农、牧场)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单位应建勤的劳力、车辆(船只)数和上级下达的建勤任务,组织实施。

民工建勤可以采取代表工的形式,对于常年从事公路修建、养护工作的代表工,公路部门应与其签订合同,给予适当补贴。

民工建勤也可以金代工、以金代车(船),以金代工的工资按当地二级工工资标准折算,以金代车(船)计费标准,按生产定额折算。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修保养是养护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公路设施、提供便利出行条件的重要措施,是公路形象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技术状况,使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保证小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目标清晰、组织有力、奖惩分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评价考核工作,包括省管县的养护工作,市局依据该办法对各县区公路局进行奖惩。

第二章养护质量标准第四条各县区公路局、高管处应针对本辖区内干线公路的实际质量技术状况,科学安排小修保养养护生产,抓好日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适时安排小修保养工程,逐步提高和改善道路技术状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

第五条小修保养工程内容包括:综合管理、路面保洁、沿线设施、桥涵构造物、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共五部分。

小修保养工程质量标准:一、路面保洁:路(桥)面保洁1、路面干净清洁,无积水(雪)、垃圾、杂物。

2、交通事故现场要及时清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制定和完善各类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及时清理路面积水、积雪、积冰。

4、绿化平台上不得存有纸屑、塑料袋(瓶)、沙石、泥土等杂物。

5、路缘石(GBM块)边缘要清扫彻底,清扫物应及时清除。

6、养护员配置应满足路面保洁的需要,养护员除清扫路面外,还要每天及时拾捡行车道、慢车道、路面、路基范围内垃圾、杂物。

7、路面垃圾清扫后,不得随意堆放在路面上或倾倒在绿化带和石砌水沟、土边沟内,应运至垃圾投放点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8、行车洒落物及由于事故等原因造成垃圾的清理和外运,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清理过程中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路面被油类或化学物质污染时,处理措施得当,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公路保养管理制度

公路保养管理制度

公路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持久性,提高公路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的日常保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保养应坚持科学规划、务实管理、全过程保障的原则,加强公路保养管理的科学性和制度化。

第四条公路保养应注重节约资源,提高维护效益,推动公路维护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第五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制定科学规范的公路保养工作计划。

第二章保养管理第六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按照综合施策、分类保养、动态管理和科学技术服务的原则,加强对公路保养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公路保养应当根据公路的使用情况、技术状况和环境变化,合理制定不同等级的保养策略和保养计划。

第八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依据公路技术状况和预算限额等要求,合理确定保养经费和分配方案。

第九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保养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公路技术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制定公路保养工作进度计划,情况变更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三章保养标准第十一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公路保养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公路保养质量。

第十二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状况和保养要求,制定适当的保养工艺和保养程序。

第十三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建立一套公路设施保养维修技术规范,对公路设施进行分类管理、维修维护工作,实现对公路设施工作有序管理。

第十四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建立一套公路环境保养技术规范,对公路周边环境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实现对公路环境维护工作有序管理。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公路维护管理机构,明确维护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维护作业流程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公路保养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维护标准和维护程序。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提升公路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小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相关专项养护活动,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公路交通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根据年度《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的安排,对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进行管理。

3、组织小修保养等各类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管理人员水平。

4、负责督查全区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全区公路养护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全区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不断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6、负责全区养护体制、模式的调查研究,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公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盟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编制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经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路管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分解辖区内小修保养计划,落实养护任务,并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号】甘交公路〔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已于2017年4月1日厅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4月5日。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负责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六)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取缔违法建筑设施;(七)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项;(八)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以下简称超限)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九)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国道、省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 (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 (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作业行为,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车辆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

其他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统一、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作业规定。

第四条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省属公路管理局承担辖养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在高等级公路防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等级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从事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各类交通标志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施工。

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均属移动性作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规范〔2021〕14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规范〔2021〕14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29日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质许可流程第三章资质的使用、延续、变更及补证第四章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通车运营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对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受理和审批作业单位资质的申报事项,颁发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甘肃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浅谈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体系

浅谈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体系

浅 谈 甘 肃 省 国省 干 线 公 路 养 护规 范化 管理 体 系
林 柏 松
摘 要 : 据作者参与制定甘肃省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规 范化管理体 系的体会 , 根 阐述 了编订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 路养 护规 范 化管理体 系的 目的及其 主要 内容 , 为甘肃省广大养 护管理工作人 员提供 一些规 范化 管理体 系建设 的思路 。 关键词 : 国省干线公路 , 护管理体 系 , 范化 , 养 规 行为标 准
养护规范化管理 体系从 养护 责任人 上路着 装 、 机具要 求 、 巡 查 内容 、 工作 时间 、 作业 内容 、 作业标 准 以及小 修作业 材料要求 、
工艺流程 、 操作规范 、 质量控制等的生产过程进行规范统一 。 方面在人行道 上采用具有渗水性 能的砖石来进行铺设 , 使
1 规范化 管 理体 系 的谈城 市道 路路 网布局 设计 [ ]有 色冶金 设计 与 J.
研 究 ,0 1 1 :44 ,4 2 0 ( )4 —7 6 .
3. . 完善道路绿化 系统 22
在污染 源沿 线进 行乔灌木 、 卉 、 被植物 的种植 , 花 地 不仅 能吸 [ ] 王虎彪 . 市道路绿 化 的几点 思考 [ ] 山西 建筑 ,0 9 3 2 城 J. 2 0 ,5 收尘埃 、 吸收有毒气体 、 杀灭细菌 、 减小噪声 美化公 路通道环 境 、 (6 :5 —5 . 1 )3 33 4 调节环境温 湿度 , 还可 稳 固路 基 、 荫路 面 、 长道 路 的使 用 寿 『 ] 蔡 明 成 . 于 道 路 绿 化 中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中 小 企 业 遮 延 3 关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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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6卷 第 2 7期 20 1 0年 9 月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级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是指为了保持现有公路的良好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采取技术措施,对公路出现的病害进行处治的工程项目。

养护维修工程分类如下:一、普通公路: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二、高速公路:包括维修工程、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为所管养公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养护维修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参加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参加公路养护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应建立“省局监督、建设单位管理、监理单位抽检、施工单位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

第二章公路总段(分局)质量管理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照有关法规,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必须规定工程质量要求,明确养护工程沥青、水泥、钢材、砂石矿料等主要材料的质量标准,注明养护维修工程工艺及设备要求。

第九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按法规、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在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公路总段(分局)必须加强试验室建设,配备养护工程所需的试验仪器和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性能。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舒适、高效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等公路工程的保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定期检查,及时养护。

3. 科学管理,保障质量。

4. 节能减排,绿色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管理组织1. 设立公路工程保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路工程保养管理的总体协调和决策。

2. 设立公路工程保养管理中心,负责公路工程保养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职责分工1.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资源调配、资金保障等工作。

2.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保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保养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三章保养计划与实施第六条保养计划制定1.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中心应根据公路工程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环境因素等因素,制定详细的保养计划。

2. 保养计划应包括保养项目、保养周期、保养质量标准、保养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保养计划实施1.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中心应按照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各项保养工作。

2. 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方法和质量标准进行。

第八条保养质量控制1.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保养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保养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 定期对保养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费用与资金管理第九条费用预算公路工程保养管理中心应根据保养计划和预算标准,编制年度保养费用预算,报公路工程保养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资金保障1.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筹集保养资金,确保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中心应合理使用保养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监督机制1.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领导小组应对公路工程保养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2. 公路工程保养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保养工作进行全程监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甘政办发[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3号2007年11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总体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资金筹措使用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专兼结合、灵活多样”的养护原则。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相关制度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相关制度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提高公路运输的安全性和舒适度,保障公路设施的正常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保养的工程,主要包括路面修补、路基加固、排水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有序、保养为主”的原则,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且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方案、施工人员和施工时间,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七条实施单位应派出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工程负责人,并做好不定期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验收情况等内容,以备查。

第九条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护环境,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违规操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第十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单位应配备专业施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第十七条严禁违章作业,违规操作,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甘肃省公路小修保养油路修补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小修保养油路修补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小修保养油路修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油路修补质量,使油路修补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提供平整、舒适的道路通行条件。

根据我省省养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养公路的油路修补工作。

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额管理第三条油路修补应严格实行定额管理,省公路局下达各公路分局油路修补面积定额数量按油路养护里程面积的1.5%计。

第四条公路分局于每年3月底(或4月底)前,在对辖区内油路路面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省局下达的油路修补数量,进行招投标养护,并将分解情况于5月初报省公路局备案。

分解任务时,1.5%的一半按“4厘米沥青面层+25厘米石灰(或水泥)稳定砂砾基层+15厘米天然级配砂砾垫层”的结构进行计算,另一半按4厘米沥青面层修补进行计算(包括翻浆处治沥青面层修补数量)。

油路薄层封面每平方米按0.2平方米油路修补面积进行折算,1.5厘米热拌沥青表面处治每平方米按0.5平方米油路修补面积进行折算。

第五条油路修补生产任务计划的分解应按照“统筹兼顾,保重保主”的原则进行。

首先要保证主要路线的油路修补数量,其次考虑次要路线的油路修补数量,应先处治翻浆、坑槽、沉陷等病害,后处治龟裂、网裂、松散等病害。

第六条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及养护工程处应将每月油路修补任务落实到路线及桩号,并将完成情况按要求认真填写好有关图表或记录,并装订整齐备查,同时送公路管理段备案。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七条油路修补的程序和步骤:1、油路修补前用3米直尺找病害,10米线绳找沉陷,并标出病害的范围。

2、所标病害形状,原则上以矩形、矩形组合为准,其纵横边线应分别与路面中心线相平行或垂直。

几何图形要与公路沿线自然景观协调和公路自身的美观相一致。

3、经监理确认,检查的病害彻底,所标形状规则,验收合格后签字,再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定20150311)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定2015031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是所管养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各单位应根据管养实际并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专业化养护队)。

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养管站(养护工区)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养护路段路基、路面、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日常巡查,并及时记录和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含突发事件信息);2.及时清扫保洁路面,保持路面经常性处于干净状态;3.经常性维护保养公路路肩、边坡、排水设施及防护构造物;4.负责养护路段内公路绿化、修剪灌木花草;5.组织间歇式交通量调查、水毁修复、道路防滑和绩效考核工作等。

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利用有限的小修保养经费,巩固和提高路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功能,提高公路综合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修保养应遵循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完成基本任务。

第三条小修保养实行经费包干第四条通过严格的考核,小修保养经费实行计划经费与奖励经费相结合的拨付办法.二小修保养的目的和基本任务第五条搞好现有公路小修保养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小修保养的目的和基本任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经常保持公路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三)防治结合,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三公路小修保养的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六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下列技术政策:(一)公路小修保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积累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当地具体情况,通过科学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防护工作,以减少水毁损失。

(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选用当地天然材料,充分利用原有工程材料和原有工程设施,以降低养护成本。

(三)推广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四)全面贯彻实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桥梁检查,维修加固和改善防止病害发展。

(五)加强公路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面养护.第七条:公路小修保养技术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每月开展一次路况调查,分析公路技术状况,针对病害产生的原因和后果,采取有效,先进,经济的技术措施.(二)加强小修保养前期工作,对各种主材料(如沥青、水泥等)试验及施工质量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三)推广路面、桥梁管理系统,建立公路数据库,实行病害监控,实现决策科学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推广GBM工程(特别重视绿化工程)实施公路的科学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改变现有的公路面貌,提高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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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是所管养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各单位应根据管养实际并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专业化养护队)。

第八条养管站(养护工区)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公路的日常巡查和保养工作。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干线公路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养管站(养护工区)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养护路段路基、路面、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日常巡查,并及时记录和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含突发事件信息);2.及时清扫保洁路面,保持路面经常性处于干净状态;3.经常性维护保养公路路肩、边坡、排水设施及防护构造物;4.负责养护路段内公路绿化、修剪灌木花草;5.组织间歇式交通量调查、水毁修复、道路防滑和绩效考核工作等。

第十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路面、路基、桥隧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 路面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1.执行有关公路路面小修保养管理制度、规范、规程,落实路面病害处治目标任务;2.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生产进度和路况调查,协助编制路面养护作业计划;3.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内的路面病害按养护操作规程进行处治和维修;4.负责路面病害的调查、路况的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建立健全路面小修保养档案;5.承担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安检等任务;6.按时报送相关统计资料;7.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绩效考核,实现“零返修”和全天候养护;8.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路基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辖区内路基、防护及排水设施病害的处治,对发现的病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消除病害根源;2.及时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对路肩进行局部加固;3.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资料,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4.负责管养路段的公路畅通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情况按有关办法及时向上级汇报;5.负责全队车辆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6.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 桥隧涵专业养护队工作职责1.严格执行养护技术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公路桥隧涵养护工作的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辖区内桥隧涵及其附属构造物的维修,确保维修质量;3.加强辖区内桥隧涵经常性检查工作,发现较大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采取措施,以确保桥隧涵的安全使用;4.加强桥隧涵预防性养护,及时修复伸缩缝破损、混凝土裂缝等常见病害;5.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维修辖区内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确保交通设施完好;2.及时对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交通设施损伤进行修复;3.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交通设施损坏情况和日常巡查,协助编制维修生产作业计划。

4.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损坏的交通设施进行更换和维修,及时对标线进行局部补画,使标线具有良好的可视性;5.负责交通设施损坏调查、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资料;6.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小修保养管理第十一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结合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编制小修保养年度支出预算,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二条小修保养实行质量责任制。

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并不得降低公路技术标准,一般情况下,路基、路面维修方案应与原设计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小修保养作业应根据路况,制定符合实际的作业计划。

小修保养作业计划由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技术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养管站(养护工区)执行,并跟踪检查考核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养管站(养护工区)应根据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制定小修保养实施方案,确保计划按时完成,并确保质量,同时对养管站(养护工区)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在进行小修前要认真分析损坏的原因,根据损坏类型、维修季节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作业计划,满足保养时限,小修保养作业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要加强对专业养护队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格控制小修保养质量,严把原材料的进场关和施工工序检验关,加强原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等的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试验工作,用科学的试验数据指导养护作业。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应保证专业养护队伍的稳定,确保小修保养机械设备和经费的投入。

加强小修保养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各类小修保养技术档案,做到填写准确、详细、真实,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专业养护队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公路路面、路基、桥隧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出现的病害及时维修,并认真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同时,在完成阶段性小修保养任务后,应有计划的自行储备小修保养所用材料。

第十九条路面养护应贯彻全寿命周期养护理念,以预防性养护为主,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的维修措施。

第二十条沥青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拌和,控制好拌和温度和出料温度。

沥青混合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温措施,确保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和碾压温度。

铺筑面层前必须浇洒透层油或粘层油,碎石封层油料撒布要均匀。

第二十一条加强小修保养施工管理,本着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废弃。

积极探索公路废旧材料的循环利用,以节约养护材料,降低养护成本。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严格小修保养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小修保养经费。

第四章公路养护日常巡查第二十四条养护日常巡查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管养线路上的养护工区和养管站负责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工作。

各公路管理局结合管养路线实际制定本单位养管站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养护日常巡查按照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区长和养管站站长负责组织安排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公路路况水平及其沿线设施的运营状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巡查时限应坚持每天(法定节假日除外)上路巡查,偏远山区路段至少每周一次,雨(雪)天气要坚持上路巡查。

第二十八条养护巡查人员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如实记录巡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巡查内容:㈠路基:1.路肩是否有坑洼、积水、沉陷、缺口、水冲沟、水穿洞及堆积物,路肩边缘是否顺适,护肩是否破碎、下沉;2.边坡是否有冲沟、松散、裂缝和水穿孔;3.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急流槽、跌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是否淤塞,排水是否畅通,进出口是否完好,有无裂缝、断裂及勾缝脱落等情况;4.挡土墙、护坡及防护构造物等是否损坏,泄水孔是否堵塞;5.山区公路、泥石流多发路段、湿陷性黄土路段、沙漠地区分别要做好落石、泥石流、坍方、山体滑坡、沉陷、冲沟、洞穴、沙丘移动等的巡查与抢修工作,尽力缩短阻车时间。

㈡路面:调查路面各种病害的详细情况,是否有裂缝、积水、落石、以及是否有坑槽、翻浆、沉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是否有积雪、有污染、抛撒物和路障等堆积物;巡视中央分隔带、路肩等设施状况;㈢桥涵构造物:1.桥面是否清洁,是否有积水,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波浪;桥头涵顶有无跳车;泄水管是否堵塞或破损;2.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3.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防撞护栏和引道护栏(柱)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4.翼墙(侧墙、耳墙)有否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5.锥坡、护坡是否局部塌陷,铺砌面是否塌陷、缺损,是否有垃圾堆积、灌木杂草丛生;桥头排水沟和行人台阶是否完好;6.桥涵构造物基础是否冲刷外露。

㈣隧道:1. 检查衬砌的变形和裂缝情况,洞内渗漏水状况;2. 检查路面、人行道是否损坏;3. 检查各种标志、标线和反光设施是否污染、缺损;4.检查隧道内外排水系统是否畅通;5.检查隧道附属设施,通风、照明、通讯、监控、消防、消音等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㈤交通安全设施:1.检查波型护栏、隔离栅、防落网有无异常情况,是否损坏或变形,立柱与水平构件是否紧固,油漆是否剥落,金属锈蚀情况;2.里程碑、百米桩、防撞墩(墙)和示警桩有无歪斜、变形、缺少、损坏,油漆是否剥落;3.标志牌、支柱是否受到损坏、污秽及腐蚀,油漆及反光材料的褪色、剥落,标志牌是否被遮挡、缺失等情况;4.路面标线是否磨损或脱落,局部缺损或被污秽;5.事故车辆自救车道的养护砂是否板结或结冰等;6.公路绿化:行道树是否被人、畜、自然灾害损坏,是否有影响行车的树枝,是否需修剪。

㈥汛期巡查:主要做好雨前、雨中、雨后巡查,按本办法要求填写巡查记录。

第三十条处理措施㈠在巡查时,对路面堆积物、抛撒物、落石、积水、边沟堵塞、影响行车的树木树枝等能及时处理的病害,应立即清理;对路基缺口、洞穴等病害,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免病害加大。

㈡对出现路面病害(如坑槽、翻浆、较大沉陷等),发生水毁等影响行车而无法及时处治的,要先行设置明显的警示安全标志进行必要的交通渠化或管制措施,同时上报公路管理段或高养中心,由公路管理段或高养中心负责组织专业养护队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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