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正式
低保所有表格(已调格式)
目录申请人提供资料 (2)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3)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6)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7)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8)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9)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10)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 (1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表决表 (1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 (13)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批前公示 (16)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7)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8)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领取表 (19)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1)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22)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23)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24)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2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 (2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移交函 (2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通知书 (28)申请人提供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完整。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由居住地社区出具无业证明)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停发低保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程序轻微违法——某区民政局与陆某不服低保金停发通知行政诉讼案
以案说法停发低保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轻微违法某区民政局与陆某不服低保金停发通知行政诉讼案◎罗金川【案情简要】陆某系某市某区农村低保户。
因群众举报,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对陆某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经民主评议后,提交某区民政局审核。
某区民政局于2016年4月20日向陆某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停发陆某家庭低保金,理由为收入达标。
2018年4月27日,陆某将某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区民政局停发其低保金的行为,并从2016年5月1日起补发低保金。
2018年6月4日,法院以某区民政局认定陆某家庭收入达标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某区民政局2016年4月20日对陆某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由某区民政局对群众举报陆某事件重新作出处理,驳回陆某其余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某镇人民政府对陆某2016年4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核定其月人均收入为381.5元,超过当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0元/月。
陆某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此后,某 镇人民政府在某村召开陆某低保民主评议会,某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小组、某区民政局先后召开会议,均确认上述核实结果。
2018年U)月15日,某区民政局再次作出决定,从2016年5月开始停发陆某家庭低保金,并口头通知陆某取消其低保。
同日,某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栏对停发陆某低保情况进行了公示。
陆某不服某区民政局第二次作出的停发其低保金的行为,向 法院提起诉讼。
另经查明,陆某于2011年12月16日办理了就近就地农转非,其与妻子龚某的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家庭户。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民政局未对陆某家庭是否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查核实,仅核查陆家庭的收入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停发了陆某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某区民政局以口头形式告知原告取消低保待遇的行政行为应认定其在程序上为轻微违法。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44I中国民政|2021.03以I 案丨说I法【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民政部门在对相关人员 是否符合纳人低保的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继续领取低保金 待遇应当如何进行审批、如何作出审批决定。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许政[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为低保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管理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管理机关委托,可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及对象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确定。
我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年人均收入700元,对年人均收入不足700元的实行差额补助。
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长民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9〕3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切实增强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性、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18号)、《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低保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保障方式。
(一)落实“收入豁免”政策。
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重病患者或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明确“因病支出较大”条件。
因病支出较大是指家庭成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近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下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亲情化、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对《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0年10月9日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认定标准第六章资金发放第七章动态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公开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正式)
(存根联)编号:
不予受理(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申请家庭:街道(镇)居(村)家庭。
申请时间:年月日。
不予批准原因: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申请者,不予批准。
经办人:
年月日……………………………………………………………………………………………………………………………
(发出联)编号:
不予受理(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同志: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52号)第十一条第三点规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申请者,不予批准。
你家庭不符合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相关申请资料给予退回处理。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广州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回执联)编号:
不予受理(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签收回执
申请家庭送达情况送达时间送达人签收人□签收□拒绝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扫描上传到广州市居民低保低收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苏民救[2005]29号、苏财社[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苏民救[2005]29号、苏财社[2005]9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准和行政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结合全省各地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各地执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属地管理;(五)货币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六)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行政法学复习题
行政法学复习题一,单选题1. 下列哪一项是对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错误表述()A. 移送关系,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B. 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C. 排斥关系,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D. 补充关系,行政诉讼是刑事诉讼的补充2. 有关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民事诉讼B.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C. 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D.一种新的民事诉讼3. 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最在区别是什么()A. 复议前置B.反诉C. 合议制D. 调解4. 北京市某县某村承包户李某于1998年承包了本村三亩水面,投资10余万元养鱼,头几年仅能收回投资,后来积累了经验,渐渐的发了大财,同村村民陈某眼红李某的鱼塘,于是找到在县政府工作的姐夫借口该鱼塘影响邻地灌溉设法收回了鱼塘的承包权,然后将承包权转归陈某,李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 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 李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D. 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应当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A. 市消费者协会B. 民政部C. 北京市税务局D. 县级人民政府6. 邓某经某村同意在该村地界建房作经营场地。
后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
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中队未向邓某下达任何处理决定,即带民工10余人将房拆除。
邓某欲起诉,应以何行政主体为被告?A. 某市城管监察大队B. 某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中队C. 某区土地管理局D. 某乡政府7. 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组织。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1年8月2日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核对调查、审批、待遇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促进保障对象自助自立;(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待遇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设、医保、统计、民族宗教等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工会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根据委托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初审、公示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待遇发放等工作。
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低保所有表格(已调格式)
目录申请人提供资料 (2)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3)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4)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6)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7)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8)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9)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10)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议通知 (1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议表决表 (1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议结果 (13)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4)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批前公示 (16)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7)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8)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领取表 (19)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1)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22)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23)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24)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2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 (2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移交函 (2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通知书 (28)申请人提供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完整。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由居住地社区出具无业证明)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7月25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应保尽保;(三)公开、公平、公正;(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劳动自立;(五)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第三条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级监察、财政、人社、房管、审计、统计、物价、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各县(市)和通州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低保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低保标准。
第五条低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市区低保标准的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结合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价格总水平和城乡统筹政策等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存根联)停发家庭:乡镇(街道)村(社)家庭。
停发时间:从年月起停发。
停发原因:
经办人:
年月日…………………………………………………………………………………………………………………………………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同志:
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你家庭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决定从
年月日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
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提
出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区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存档。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现将《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五章审核和审批第六章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第七章服务与管理第八章监督监察第九章附则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保基本作用。
(二)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高效。
(五)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经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保管理,提供工作条件,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赤峰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意见》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赤峰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赤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赤峰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3年9月12日赤峰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按照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做到对象认定准确、保障标准合理、管理运行高效,推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全面落实。
二、基本原则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扶、抚)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情况等综合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
坚持统一口径,一个公式、一种算法计算收入的原则;坚持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逢进必核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补差发放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办理程序、认定结果全程公开的原则。
三、申请和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阿克恰勒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和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一月七日关于和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和田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三)能进能出,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四)公开、公平、公正;(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职责:(一)负责指导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各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规范性动态管理;(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负责签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会同基层做好疑问户的调查取证工作;(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五)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各项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对象;(六)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做好城市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七)每季度核查一次低保人员工资表,对迁出及其它原因未领取低保金家庭,取消其低保资格并收回低保金;(八)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新增、取消人员进行复查(抽查),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下达审批文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样表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镇(街道)村(居)同志:
您于年月日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您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元/月,超过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其他原因:;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审核确认。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申请人已获知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的通知。
送达人:
见证人:
日期:年月日□申请人拒绝或未当面签收其不予审核确认通知书。
送达人:
见证人:
日期:年月日
审核确认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无法或拒绝接收本告知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无法签收或拒收事由。
2.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本告知书留在申请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佌档一份,申请人一份。
4.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低保所有表格(已调格式) 2
目录申请人提供资料 (2)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3)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6)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7)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8)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9)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10)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 (1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表决表 (1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 (13)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批前公示 (16)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7)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8)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领取表 (19)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1)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22)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23)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24)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2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 (2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移交函 (2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通知书 (28)申请人提供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完整。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由居住地社区出具无业证明)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养老待遇暂停情况汇报
养老待遇暂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我单位对养老待遇的暂停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一、暂停情况概况。
截至目前,我单位共有10名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待遇,其中包括因未按时进行定期体检、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化培训等情况。
此外,还有2名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暂停待遇。
二、针对暂停情况的处理措施。
针对上述暂停情况,我单位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首先,对于因未按时进行定期体检而被暂停待遇的人员,我们已经加强了对其健康状况的关怀,帮助其及时进行体检并恢复待遇。
其次,对于未参加社会化培训的人员,我们已经加强了对其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帮助其了解相关政策并及时参加培训。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我们已经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并暂停其待遇直至调查结果出来。
三、加强管理,防止暂停情况再次发生。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对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
首先,将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位待遇领取人员建立详细的档案,及时更新其相关信息。
其次,将加强对政策宣传和培训,确保每一位待遇领取人员都能够清楚了解相关政策并按规定行事。
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待遇领取人员的最新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四、加强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关怀。
作为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的福利保障单位,我们将加强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关怀工作。
将建立健全的日常关怀制度,定期走访和慰问待遇领取人员,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同时,将加强对他们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享受养老待遇,过上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五、结语。
养老待遇的暂停情况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我们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细致的工作,确保养老待遇的合法合规发放,让每一位待遇领取人员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同时,我们也希望领导和相关部门能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共同为养老待遇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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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
知书正式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存根联)编号: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停发家庭:街道(镇)居(村)家庭。
停发时间:从年月起停发。
停发原因:
经办人:
年月日……………………………………………………………………………………………………………………………(发出联)编号: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同志: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你家庭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决定从年月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
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广州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回执联)编号:
低保金停发通知书签收回执
2.此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扫描上传到广州市居民低保低收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