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 正文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2001-2-2 11: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4篇)
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在开展工程项目前,按照规定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经济担保。
实施细则是指对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和执行方式。
下面将就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安全保证金的缴纳程序(一)项目招投标环节1. 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的缴纳要求、金额和缴纳方式。
2. 投标人经评标确定为中标人后,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安全保证金,其金额为合同价的3%~5%。
3. 安全保证金缴纳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但需提供相应的缴纳凭证。
(二)项目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缴纳安全保证金,其金额为合同价的2%~3%。
2. 安全保证金缴纳后,由业主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将款项退还施工单位。
二、安全保证金使用与返还(一)使用范围1. 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期间的人身伤亡等。
2. 使用安全保证金前,业主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使用理由、金额和时间。
(二)返还程序1.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申请安全保证金返还。
2. 业主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现场验收,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安全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三、安全保证金监管(一)业主监管1. 业主应建立安全保证金监管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业主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使用的情况进行处理。
(二)行政监管1.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2. 对于安全保证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四、安全保证金使用的限制和追究责任(一)限制1. 安全保证金只能用于解决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相关的问题,禁止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2. 业主在使用安全保证金时需提供详细的使用理由和金额,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应按照合同额的百分之三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形式进行交付。
第六条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缴纳前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管理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施工单位报告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可以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期间,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扣或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违约金。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质量保证金数额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质量保证金,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有关市水利(水务)局,济南、青岛园林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务必高度重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本质水平的重要抓手。
要将《实施细则》作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具书或工具箱,融入企业和项目全过程管理,融入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各环节,确保落实落细、抓出实效。
二、广泛开展宣贯要组织和动员广大行业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全面开展《实施细则》培训,系统解读内容和要求,将《实施细则》纳入行业各类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观摩交流内容,推动各方面尽快理解、全面领会、准确掌握,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知细则、懂细则、用细则。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三、确保落地落实要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名员工、每道工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编制更具针对性、形象化、具体化的指导手册,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正文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2001—2-2 11: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
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供的,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条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工期延长、结算延期等原因需延长担保有效期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
第八条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IoOO 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IOOO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IOOo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猊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0]52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0]52号2000年9月26日)现将《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一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各地要抓紧对2000年1月30日之后竣工工程签订的《质量保证书》和《质量保修书》的内容进行规范。
凡未有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办法、赔偿责任内容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要责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改正。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细则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山东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山东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并适用于各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技术要求和规范。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意见。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形成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应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工程质量档案等,明确各类文件的编写、审批和变更程序。
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规模大小进行定制,确保能够有效应用于实际施工过程。
第九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质量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加强现场管理,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和试验工作,确保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质量检查,发现和整改工程质量问题,防止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工序进行特别监控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和可控。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具体的内容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具体的内容申请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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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小编将为您呈现该管理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申请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1、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2、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3、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3、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4、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6、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7、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8、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有工程所在地设区的中、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应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各相关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缺陷责任范围及缺陷内容、责任期限、维修质量、费用计算;(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预留、存储、支付、结算方式;(四)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五)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也可以合同约定由金融机构托管。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缺陷责任与认定第八条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
是指在工程项目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方必须缴纳安全保证金。
一、缴纳标准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安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一般以工程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为基础。
二、缴纳方式
安全保证金可以按照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
一次性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应在工程项目签署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分期缴纳的安全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的进度和阶段性要求进行缴纳。
三、使用范围
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并且能够覆盖整个工程周期内的需要,包括工程质量检验和检测、监理费用、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建设等。
四、退还机制
安全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还,退还金额应根据实际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安全保证金将用于修复和处理,并在相关问题解决后进行剩余退还。
五、风险管理
在安全保证金的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和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处理问题和隐患、加强对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监管等。
六、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确保安全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总之,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而设立的制度,通过合理的缴纳和使用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相关方的利益和权益。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保障各个工程的质量,制定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能得到稳定的发展,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山东省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的规定,也为了能提高当地的生产总值,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条款。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保修金管理坚持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应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交存第八条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开发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创建精品工程。
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开发企业购买了承保内容、金额、期限不低于保修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保修金;(二)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三)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可在该项目获奖后分别退还3个、2个、1个百分点比例的保修金;(四)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交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2]5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4
【摘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总页数】6页(P10-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青岛监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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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鲁建管发[2014]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4〕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2014年1月23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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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
文号:
鲁建发〔2005〕1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各相关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缺陷责任范围及缺陷内容、责任期限、维修质量、费用计算;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预留、存储、支付、结算方式;
(四)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五)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也可以合同约定由金融机构托管。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 %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缺陷责任与认定
第八条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一条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
对于
实行工程分包的建设工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属建设单位分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单位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发包方应及时签订工程缺陷责任合同,未签合同的项目,发生缺陷责任时,由发包人负责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纠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十三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滞留。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标准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使用保证金进行维修,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缺陷维修责任,并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缺陷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履行了维修责任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本细则规定向承包人返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 日内提出异议。
如无异议,发包人或保证金托管单位应当在核实后的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 日内不予答复,经承包人催告后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或资金托管单位应向承包人即付保证金。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细则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试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已双方就
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指定银行
银行托管,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缺陷责任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保证金,任何一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商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第三条保修项目名称、内容、范围、缺陷责任期限
甲、乙双方就工程保修的项目名称、内容、范围、期限约定见下表:
保修项目
名称
内容范围
缺陷责任期限
(开始日期/终止日期)
备注
第四条保证金的使用
1 、保证金用于对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2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乙方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 、在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使用乙方保证金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保证金的返还
1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2 、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 日内提出异议。
如无异议,甲方应在核实后14 日内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乙方。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
4 日内不予答复,经乙方催告后14 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乙方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六条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乙方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由乙方对甲方负责。
甲方分包的,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