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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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河北北方学院等院校新建教学基地评审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河北北方学院等院校新建教学基地评审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河北北方学院等院校新建教学基地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05.21
•【字号】冀卫科教[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河北北方学院等院校
新建教学基地评审结果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8〕12号)
有关医学院校、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部、教育部、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通知》精神,2008年5月5日~11日,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组织专家对河北北方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河北大学等三所院校申请新建的18所教学基地进行了实地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附后)。

各高等医学院校要充分认识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对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对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密切与教学基地的关系,共同做好临床教学工作。

特别要在带教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项目合作及教学设备、教学条件改善等方面进行通力合作,使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基地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
真正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促进我省临床教学基地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为全面提高我省高等医学教育教学水平,确保高级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河北北方学院等院校新建教学基地评审结果统计表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2.24
•【字号】冀卫[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冀卫〔2012〕4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振兴中医药事业大会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切实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按照厅党组要求,对“十二五”时期中医药主要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形成了《分解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冀卫中[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的通知(冀卫中〔2012〕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和全省振兴中医药事业大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12年7月中旬在石家庄召开河北省中医药传承拜师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隆重举行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拜师仪式,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

二、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时间:2012年7月17日上午9:00,会期半天。

地点:亚太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

参加人员:各设区市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中医科(处)长;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医疗气功医院、河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各设区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部分县(市、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名单见附件1);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第三批全国、第三批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项目学员。

邀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分管负责同志,河北医科大学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会议议程(一)八段锦表演;(二)介绍出席大会的各位领导和特邀嘉宾;(三)省卫生厅厅长杨新建致辞;(四)启动拜师仪式;(五)省卫生厅副厅长于素伟宣读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并举行拜师仪式;(六)名老中医代表发言;(七)继承人代表发言;(八)全体继承人和优秀临床人才项目学员齐诵《大医精诚》;(九)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作重要讲话;(十)省政府特邀咨询孙士彬作重要讲话;(十一)全体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冀中医药函[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0〕120号)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冀中医药〔2010〕43号)的要求,全省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研究拟定了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呈报我局。

经研究,原则同意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

现将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你们按照工作方案开展专科(专病)协作工作,发挥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特色优势,全面提高我省中医专科(专病)诊疗水平。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方案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

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科唐晓亮,联系电话:*************。

附件: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附件:河北省脾胃病科协作组工作方案成立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对于促进专科之间学术交流,提高我省中医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开展脾胃病科协作组工作,依据《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管理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协作组对我省重点病种诊疗方案的整理、优化及验证,总结出我省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制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通过不断的中医临床研究,争取系列科研成果,在基层推广,并争取申报新药专利;通过学术交流、进修学习等,提高省内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提高临床疗效,从而全面提升我省脾胃病专科的诊疗技术水平与社会影响力。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1•【字号】冀卫医[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卫医﹝2012﹞13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提高医疗卫生队伍服务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中其他从事医疗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考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附件:1.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量化评分表2.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档案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12月1日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德考评,是按照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标准,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医德医风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条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3•【字号】冀中医药[2008]13号•【施行日期】200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中医药〔2008〕13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进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完成“确保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的任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7号)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了《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三日附件:河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助中医药专项经费的通知》(财社[2007]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初步建立起一支能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承担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的专业队伍。

二、项目培训对象和报名程序培训对象为正在或即将进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22
•【字号】冀中医药字[2007]69号
•【施行日期】2007.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中医药字〔2007〕69号)
各市卫生局、各扩权县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的内涵建设,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科学、客观地评价二级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
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一、管理(270分)
二、临床科室(550分)
说明:1.对每家医院的5个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包括两个重点专科、急诊科)进行评价考核;2.第(一)、(二)、(三)项为各临床科室共同评价项目,第(四)项为重点专科评价项目,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实际
注: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真实齐全,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组方选药合理,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06•【字号】冀卫医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8部门印发的《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9〕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现就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提出如下要求:一、工作原则(一)促进发展与规范行为相结合。

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更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二)夯实基础与提高水平相结合。

以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为根本,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三基三严",夯实医疗质量安全基础。

同时,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抓住政策红利,引进高端人才,配置先进设备,开展与其能力相符合的医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三)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相结合。

在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同时,研究建立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的良好发展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冀卫科教函[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高等教育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函〔2014〕25号)各有关高等院校: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环节,保证教学质量,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卫生资源,推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冀卫规科教〔2012〕5号)要求,按照“合理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兼顾,动态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的原则,决定对2009年以前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评审确定的临床教学基地开展综合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目的临床教学是高等医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培养医学人才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年来,高等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并完成了大量的临床教学任务,为培养高等医学人才,促进医学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重创建轻管理。

有些医院只满足于悬挂一个牌子,忽视了医院的内涵建设,不重视后期管理,教学管理工作不到位,教学措施不落实;二是重数量轻质量。

由于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有些院校盲目扩大临床教学基地,甚至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即在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医院悬挂教学基地牌子,并安排学生见习和实习,缺乏有效监管,临床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三是重带轻教。

有些医院挂多所教学基地的牌子,接纳多学校、多层次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承担教学任务不堪重负,学生实习变成“参观性见习”,教学条件得不到保障,教学质量受到影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冀卫医函〔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函〔2019〕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对促进临床科学、合理使用医用耗材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要督促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的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廉洁诚信、阳光采购的原则,开展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规范开展耗材管理工作(一)明确管理对象及管理内容。

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中明确的医用耗材的定义和分类进行管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备、使用、追溯、监测、评价、监督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二)遴选医用耗材供应目录。

医疗机构要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遴选建立本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调整周期由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定。

要加强供应目录涉及供应企业数量管理,统一限定纳入供应目录的相同或相似功能医用耗材供应企业数量。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冀中医药〔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工作的通知冀中医药〔2021〕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医疗机构,有关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河北省中医药强省建设人才支撑计划(2018-203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要求,加快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西医学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提高临床疗效,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深入开展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西学中”),由具有培训资质的中医药高等院校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通过广泛开展中医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一大批理解中医药、信任中医药,具有中西两种医学思维,能够正确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复合型医学人才,有效提高疾病防治能力和临床疗效,更好地为健康河北和中医药强省建设服务。

二、培训对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培训基地(一)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12所省市级中医医院作为指定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1)。

在此基础上,设有中医专业(院系)的高等学校、其它三级中医医院、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的三级医疗机构,经申请并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作为“西学中”备案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科教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和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及措施办法;指导与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协作攻关、重要中药研制及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挖掘总结民间中医药治疗经验;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中医药人才、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等发展规划;组织并指导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考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6.27
【字 号】冀政办[2000]26号
【施行日期】2000.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省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七)疾病控制处(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指导计划免疫接种规划的实施,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冀卫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20〕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群众人民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心理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效缓解我省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缺问题,推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冀卫医函〔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促进民营医院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处张磊联系方式:*************电子邮箱:*********************.com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吕钊联系方式:*************电子邮箱:***************************.com附件: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1月4日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提升民营医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保障民营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冀卫医函〔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函〔202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河北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监管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运行模式,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行为,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冀卫老龄函〔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老龄函〔202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医疗机构:现将《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6日附件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扎实推进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不断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457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方便老年人就医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84号),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省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提供老年友善服务,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切实解决老年人就医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美德,推动建设老年友好社会,确保到2022年,全省80%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签署2012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签署2012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签署2012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冀卫科教[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签署2012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书的通知(冀卫科教〔2012〕19号)各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

学员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的县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经与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将签订协议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2012年临床医学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分配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市已确定各县(市、区)培养需求和分配名额。

目前,教育部门已按照各市报送的需求和名额完成了2012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的录取工作,现请各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县(市、区)卫生局与学员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二、本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与县(市、区)卫生局的协议书签订方式仍采取由学生到有关高校面签的方式进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协议书“甲方”部分签章,汇总后按名额发放到各有关高校,学员到被录取高校在乙方部分签字。

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完成签约工作。

收到此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县(市、区)卫生局研读协议书,并按照分配名额在“甲方”负责部分签章,务必于8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协议书一式四份,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

联系人:张哲电话:0311-85989754附件:1、2012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分配表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甲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冀卫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办发〔202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室,省直卫生健康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21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下发《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同时,就做好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信息公开的责任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是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管理办法》施行的各项工作,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尽快明确和指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冀卫医函〔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冀卫医函〔2022〕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人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12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用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降低用药错误风险,提高用药安全水平(一)强化用药安全制度落实。

医疗机构要健全并落实用药安全相关制度,提高医药护技等人员防范用药错误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处方开具、调配、给药、用药的全流程管理。

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正确、规范、适宜的处方;药师要按照《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职责,所有处方和用药医嘱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划价收费、调配发放;执行用药医嘱的护士等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确保给药的时间、途径、剂量等准确无误。

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智能化审核与管理。

(二)加强重点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建立高警示药品、易混淆药品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内高警示药品及多个规格、看似、听似的易混淆药品,分别存放并设置警示标识。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准确识别;在药品调配交接以及发放使用时,医务人员要互相提醒,做好患者用药教育,注意防范误选误用。

采取综合措施,将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百人·天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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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冀卫规科教[201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修订)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
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卫规科教〔2012〕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医学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
定》,组织制订了《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规范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主要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高等医学院校一定的教学任务是临床教学基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临床教学基地在完成临床教学或实习任务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医德医风,重视和加强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卫生厅科教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领导工作,指导协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二)负责全省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家制定或修订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
(二)受理高等医学院校建立临床教学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组织专家对临床教学基地实施评审工作;
(四)汇总临床教学基地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组织召开全省有关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及教学工作会议。

第三章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第七条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非直属附属医院接受高等医学院校
教学指导与管理,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取得3年以上教学医院资格及临床带教经历的医疗机构,并与其达成建设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并评审合格后,方可改建为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

第九条教学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取得3年以上实习医院资格及临床带教经历的医疗机构,并与其达成建设教学医院的初步意向,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并评审合格后方可改建为教学医院。

第十条临床教学基地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附属医院按每生8~10平方米,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换算)。

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学生生活等用房只能为教学、学生生活专用。

第十一条高等医学院校应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标准向临床教学基地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应适当给予临床教学基地一定的教学经费支持或配置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等。

第十二条高等医学院校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带教师资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等教学交流活动,帮助临床教学基地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及医疗水平。

第十四条被批准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可张挂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作的“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标牌,附属医院标牌名称规定为:“×××院(校)(名称)”+“附属”+“××医院” 全称。

教学医院标牌名称规定为:“×××院(校)(名称)”+“教学医院”。

第十五条各类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接收省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本、专科医学生为主。

为保证医学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人数以每生可分管6~8张病床为宜。

第十六条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临床教学基地评审以5年为一周期,以年度评审、3年中期评审和5年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年度评审以自评为主,评审材料存入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档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期评审由所在高等医学院校按照《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组织进行,并将评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进行。

凡评审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教学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高等医学院校在省外建立临床教学基地,由所在高等医学院校按照《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同期评审,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对评审达标的临
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将同期组织专家进行随机复审。

第十八条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和专家评审的医疗机构,不得接受高等医学院校学生的临床教学任务,一经发现当即责令终止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临床教学基地设置与认定
第十九条高等医学院校建立临床教学基地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当年11月份上报相关材料。

领导小组授权办公室,于翌年上半年,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实地评审。

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临床教学基地申请评审认定,须由高等医学院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临床教学基地的论证报告;
(三)学校与医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
(四)临床教学基地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1、医院基本情况;2、对照《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就涉及到的有关条目进行自评的结果)。

第二十条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和认定依据,严格按照河北省卫生厅、河北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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