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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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探伤报告作假处罚标准

特种设备无损探伤报告作假处罚标准

特种设备无损探伤报告作假处罚标准一、概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在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过程中,无损探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无损探伤能够检测出设备内部的缺陷和损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然而,如果无损探伤报告作假,将会给特种设备的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特种设备无损探伤报告作假的处罚应当严格、明确。

二、处罚标准1. 行政处罚对于特种设备无损探伤报告作假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对于轻微的作假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2)罚款:对于一般的作假行为,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罚款数额应当根据作假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

(3)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的作假行为,可以吊销相关单位的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2. 刑事处罚如果特种设备无损探伤报告作假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特种设备无损探伤报告作假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刑事处罚:(1)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轻微的作假行为,可以给予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2)有期徒刑:对于一般的作假行为,可以处以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刑期应当根据作假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

(3)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严重的作假行为,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处罚。

三、相关规定1. 对于特种设备无损探伤报告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按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 对于已经取得无损探伤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其有作假行为,应当立即撤销其资质,并按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 对于因无损探伤报告作假而导致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行为及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行为及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标记
按规定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标记
39
未对XX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对XX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未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40-1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接受检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接受检验
44
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在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48-1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48-1
61-3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指硬件)
查封、扣押(小于30天)
48-2
61-4
使用、销售达到报废条件/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有许可的充装单位
生产经
营使用
单位
13-2
86-1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
限期整改—停止使用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1-5万元罚款。
14
86-2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工作
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工作
电梯维
保单位
45-1
88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停止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5-2
未按本法及TSG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制
造单位
22
80
未按TSG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特种设备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特种设备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特种设备的分类
01
02
03
04
电梯
指以电动机为动力,采用绳、 带、液压等传动方式,用于升
降或者平移物体的设备。
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 重物的设备。
客运索道
指用于运送人员的空中索道设 备。
大型游乐设施
指用于娱乐活动的各类游乐设 施。
特种设备的特点
高危险性
技术要求高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 、泄漏、倒塌等严重事故,对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刑事处罚
拘役
对涉嫌犯罪的违规单位或个人, 依法判处一定期限的拘役。
有期徒刑
对涉嫌犯罪的违规单位或个人,依 法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
罚金
对涉嫌犯罪的违规单位或个人,依 法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04
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措施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 养要求等,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为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赔偿责任
03
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电梯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总结词
依法追责,严厉处罚
详细描述
某市一住宅楼电梯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认定,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相关部门对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了罚款,并吊销了其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资质。同时,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 责处理。
案例二
总结词
全面调查,从严处理
详细描述
某化工企业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环境污染。经调查认定,设备老化、管理不善是 事故的主要原因。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处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处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处罚
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①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②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③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的;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⑤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⑥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①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③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参考法律与政策:《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84条。

特种设备叉车处罚制度

特种设备叉车处罚制度

特种设备叉车处罚制度# 特种设备叉车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特种设备(叉车)的管理,确保叉车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处罚制度。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叉车的企业及个人。

###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和实施。

## 第二章处罚规定### 第四条违规操作1. 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的人员擅自操作叉车,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叉车损坏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条维护保养1. 未按规定进行叉车定期维护保养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条安全事故1. 发生叉车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划分,对责任人或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条无证使用1. 企业或个人使用无证叉车,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 第八条超载使用1. 叉车超载使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九条处罚决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规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 第十条处罚执行被处罚人或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第十一条申诉被处罚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制度修订本制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十四条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处罚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五条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概述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概述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概述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是指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监管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设备,其涉及到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执法检查和监管。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

定期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这种检查通常由相关行政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对设备的结构、材料、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抽查检查。

随机抽取特种设备进行检查,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 执法检查。

对违法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等。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使用等措施,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总之,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对照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对照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对照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工程、科研等活动中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

由于特种设备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对其安全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对照两个方面,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总结违法行为与处罚的关系。

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定性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的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2. 生产、销售伪造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检验证书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伪造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检验证书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结构、参数或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特种设备的设计、结构和材料都需要经过严格检验和测试,擅自改变这些参数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将会极大地增加设备的安全隐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这种行为也被视为违法行为。

4.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规程、规范进行使用、维修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必须按照相应的规程和规范进行,违反这些规定将给设备的安全性带来严重风险。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这种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三、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对照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处罚对于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对生产、销售单位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的生产、销售单位可以被罚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于生产、销售伪造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检验证书的行为,可以被罚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刑事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犯罪。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备数量较少,制造的设备尚未销售的;
2、设备数量较少,安装改造修理的设备尚未交付使用的;
3、设计的设备尚未制造、销售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备数量较少,制造的设备已经销售;
2、安装改造修理的设备已经交付使用的;
3、设计的设备已经制造、销售的;
4、设计的设备本身危害性较大,属于《目录》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力容器、超高压力容器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设备尚未销售、安装、使用的或者已销售、安装、使用,但设备数量较少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且逾期未改的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上海特种设备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特种设备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款;款;1.责令停止生产; 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4.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4.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4.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的罚款。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的罚款。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产停业整顿;产停业整顿;业整顿;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00元2.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特种设备监察处罚对照表

特种设备监察处罚对照表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对照表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或行政处分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第10条第58条*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第24条第58条*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3 设计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第11条第72条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等4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用于制造第12条第73条取缔没收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万元以下罚款 法经营罪等5 制造单位未进行型式试验第13条 第74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第14条 第一款第75条 取缔,没收非法制造产品,已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没收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7 特种设备出厂未附有关文件第15条 第76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维修第16条第77条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9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第31条第77条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10施工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安监部门第17条第三款第7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1施工验收后30日内未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20条第7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2 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第二十一条第79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1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安装单位)第21条第79条责令改正,已实施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14 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第22条第80条取缔没收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罪等15 电梯制造单位未对安装、改造、维修后的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使用中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向安监部门报告第19条第37条第81条(一)第81条(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予以通报批评16特种设备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未登记第25条第83条(一)*责令限期改正。

特种设备罚款制度

特种设备罚款制度

特种设备罚款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维护、检修、改造、安装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事项及标准1. 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而擅自使用特种设备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罚款程序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记录违规行为。

2. 违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至监督管理部门。

3.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出具罚款通知书。

4. 罚款通知书应当明确罚款金额、缴纳时限和方式,以及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

五、罚款缴纳1. 罚款应当在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缴纳至指定的财政账户。

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罚款制度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特种设备安全奖惩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奖惩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奖惩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及个人。

二、奖励措施
1. 对于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和奖励。

2. 对于及时发现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3. 对于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创新和技术改进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团队或
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惩罚措施
1. 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将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 对于故意隐瞒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行为,将从重处罚。

四、奖惩程序
1. 奖励和惩罚的决定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安全委员会提出,并经过相应程序审批。

2. 所有奖惩决定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受奖惩的单位或个人如对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由上级管理部
门复核。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布。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奖惩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奖惩

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因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实施专门管理,对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设备。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奖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奖惩的公平、公正、公开。

2. 依法依规原则:奖惩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奖惩范围。

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奖惩手段,激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同时约束其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奖励制度1. 奖励对象: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奖励条件:(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无安全事故发生。

(2)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发现并制止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4)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显著贡献。

3. 奖励方式:(1)给予表彰和通报表扬。

(2)颁发荣誉证书。

(3)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处罚制度1. 处罚对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2. 处罚条件:(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

(2)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伪造、篡改、销毁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资料。

(4)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处罚方式:(1)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2)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3)对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奖惩程序1. 奖励程序:(1)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法律责任精选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法律责任精选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法律责任精选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则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明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其检验行为,提高检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最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

如果检验人员违反了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等,就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检验资格证书等。

例如,某检验人员在对一台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操作,遗漏了一些关键的检验项目,导致该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泄漏事故。

相关监管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对该检验人员给予了吊销检验资格证书,并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是指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因检验工作中的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比如,如果因为检验人员的疏忽,未能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导致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造成了用户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用户有权要求检验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某工厂的一台起重机在吊运货物时突然发生故障,造成了一名工人受伤。

经查,该起重机在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未能发现其关键部件存在的裂纹,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受伤工人将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刑事责任是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如果检验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涉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为例,某检验人员在明知被检验的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引言为了维护特种设备行业的规范发展和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2. 背景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锅炉等。

为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行业,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旨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社会安全。

3.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概述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指导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决策,以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标准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幅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4.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义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和定义,例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特种设备未经注册、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等。

每类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给出了违法行为的解释和界定。

4.2 处罚依据标准列出了各类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为处罚决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有助于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3 处罚幅度标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不同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处罚幅度,旨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进行合理裁量。

4.4 处罚程序标准明确了处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案件登记、听证程序、处罚决定的签发等。

这有助于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5. 标准的实施意义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5.1 维护特种设备行业的规范发展标准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幅度,能够促使特种设备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行业秩序。

5.2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严格执法和有效处罚,能够减少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怎么处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怎么处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怎
么处罚?
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参考法律与政策:《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9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

工厂特种设备违规处罚制度

工厂特种设备违规处罚制度

工厂特种设备违规处罚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工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违规处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人员。

三、违规行为分类1. 一般违规: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操作、维护或记录。

2. 严重违规: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 特别严重违规:因违规操作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四、违规处罚措施1. 一般违规:- 警告: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关培训。

- 罚款:再次违规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并记录在个人档案。

2. 严重违规:-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 停职培训:要求违规人员停职参加安全培训,直至考核合格。

- 记过:违规行为记入个人档案,影响年度考核和晋升。

3. 特别严重违规:-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规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责任:如违规行为触犯法律,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处罚程序1. 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违规操作,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2. 安全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规性质和处罚措施。

3. 违规人员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可通过正当途径申请复核。

4. 处罚决定经工厂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六、申诉机制违规人员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制度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国家法律法规变动或工厂实际情况需要,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八、附则本制度由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生效日期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工厂名称:[工厂全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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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经营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使用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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