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月日修改)
打造放心酒工程 树立酒类行业新形象管理
签署仪式由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中国诗酒文化协会共同主办,全国各省市酒类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并负责推荐骨干企业出席。出席企业代表集体签署了“放心酒、放心店自律承诺公约”,并向全社会做出承诺,向假冒伪劣、随意涨价等行为宣战,并庄严宣誓:遵纪守法,恪守行业道德;诚信经营,保证酒品安全;稳定价格,顾全民生大局;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中国商业联合会名誉会长、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何济海在‘放心酒’工程签署仪式上指出,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来临之际,公约签署活动抓住了最有利的时机,意义十分重大,规模大、规格高,是一次值得载入中国酒业发展史册的重要事件。他说,只要相关企业坚持自律诚信从我做起,“放心酒工程”一定能够轰轰烈烈,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使酒品安全保障和行业发展步入全新发展阶段。
记者了解到,该活动旨在配合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不断推进的“放心酒工程”、“放心酒示范店”系统建设,树立酒类行业的诚信形象,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来自国家商务部、轻工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并对“放心酒”工程的建设做了重要指示。
再者,开展“放心酒工程”,是配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重大创新,食品安全工作专业性强、涉及环节多,任务繁重。“放心酒”工程的启动,开创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社会各方联动、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对于推动与净化酒类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食品安全一再触碰老百姓的安全底线之时,也是受到其前所未有关注的时候。白酒作为我国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安全与否,决定性地影响着整个行业的兴衰。6月25日,来自全国各地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近200家领军酒类生产、流通企业齐聚广州,举行“全国酒类优秀营销商及酒类生产企业放心酒、放心店自律承诺公约”签署仪式。
酒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酒类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酒经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酒经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酒经营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 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内容1. 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1)严格把控酒类产品进货渠道,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定期对酒类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2.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1)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顾客安全。
(3)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3. 人员安全管理(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3)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4. 事故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四、奖惩措施1. 对在酒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酒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分。
3.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酒经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质量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产品。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销售酒类产品。
第十二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十四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酒类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酒类产品。
创建放心食品示范店实施方案
创建放心食品示范店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放心食品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建立放心食品示范店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提出创建放心食品示范店的实施方案,以确保食品质量合格、生产环境卫生,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食品购买场所。
二、方案目标1. 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
2. 增加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放心食品。
3. 优化经营管理,提高示范店的效益和口碑。
4. 倡导食品行业的规范生产,促进整体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三、实施方案1. 选址与装修(1)选址:选择环境干净整洁,生活设施相对完善的地段,避免与污染源过于接近。
(2)装修:装修风格简约典雅,采用环保材料,注重空气流通,设立明亮通风的大门与窗户。
2. 建立合规制度(1)设立合规小组:成立由行业专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合规小组,负责制定合规规范、安全标准和检验流程。
(2)制定合规流程: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细节和要求,并建立供应链追溯机制,保证食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3. 安全监管(1)食品安全培训:定期邀请有关食品安全的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食品检测: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合作,定期对示范店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提供信息透明(1)标示明确:在店内明显位置张贴示范店的标识和证书,消费者一目了然。
(2)展示溯源信息:为每款食品提供溯源信息查询,消费者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查询网站获取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信息。
5. 环境卫生管理(1)设立环卫小组:负责定期清洁店内环境、悬挂灭鼠虫害、检查水质等工作,确保店内环境卫生。
(2)开展店内卫生教育:通过宣传海报、电子屏幕等形式,向员工和顾客传播健康卫生知识。
6. 售后服务(1)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专线和建议箱,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跟进处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酒类管理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文件)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健康消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是指酒类经营者在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的基础上,“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按照“溯源监管、引导消费、树立典型、扶优劣汰”的原则,依据《“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严格审核后,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同意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酒类经销企业。
第三条创建办是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领导机构。
创建办名誉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会长王新国主管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媒体任成员。
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负责审核、认定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创建办指定的省、市(地)、县(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或拟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酒类经销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第六条在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的直营店及销售公司、商场、超市、餐饮等酒类销售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企业有多家分店的,以每个实体店为单位参加创建活动。
第七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资质:证照齐全。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具有备案登记表。
酒业门店管理制度
酒业门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业门店的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酒业门店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酒业门店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条酒业门店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为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酒业门店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
第六条酒业门店的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和提升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酒业门店的管理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做到廉洁自律,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酒业门店的开店准备第八条酒业门店的开店准备包括选址筹备、人员配备、物品配置等工作。
第九条选址筹备要求:选址要求便利顾客出入、交通便利、区位优越。
第十条人员配备要求:招聘合格的店长、销售人员和服务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物品配置要求:储备足够的商品库存,保证正常经营需求。
第三章酒业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第十二条酒业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销售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十三条销售管理要求:提高销售额和客流量,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第十四条库存管理要求:定期盘点、分类存储、防止货物过期。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要求:及时记录账目、核对账单、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章酒业门店的服务管理第十六条酒业门店的服务管理包括顾客服务、售后服务等。
第十七条顾客服务要求:态度友善、服务周到、解决问题及时。
第十八条售后服务要求:保证产品质量、退换货政策合理。
第五章酒业门店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酒业门店的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突发事件处理等。
第二十条防火防盗要求:定期检查安全设施、防止火灾和盗窃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理要求: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警、保证员工安全。
第六章酒业门店的宣传推广第二十二条酒业门店的宣传推广包括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广告宣传要求:选择合适的媒体、清晰明了的宣传内容。
酒类门店管理制度
酒类门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酒类门店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酒类门店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营范围酒类门店经营范围包括酒类销售、酒类品鉴、酒类文化交流等。
三、经营许可1. 酒类门店必须具备相关的酒类经营许可证,经营合法合规。
2. 酒类门店要接受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抽查。
四、酒类知识培训1.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酒类知识培训,并组织定期的培训活动。
2. 酒类门店必须配备有专业的酒类知识顾问,为顾客提供专业的酒类咨询服务。
五、酒类销售管理1. 严格遵守酒类销售年龄限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
2. 酒类门店必须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溯源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六、酒类品鉴活动1. 酒类门店可以组织酒类品鉴活动,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活动安全。
2. 在进行酒类品鉴活动时,必须遵守饮酒有度的原则,不得鼓励过量饮酒。
七、员工管理1. 酒类门店必须对员工进行严格的管理,遵守劳动法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酒类门店必须建立健全的员工奖惩制度,鼓励优秀员工,惩罚违规行为。
八、消防安全1. 酒类门店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2. 酒类门店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九、卫生管理1. 酒类门店必须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整改。
2. 酒类门店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理酒类产品。
十、客户服务1. 酒类门店必须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倡导礼貌待客,解决客户问题。
2. 酒类门店必须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满意度。
十一、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酒类门店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停业整改、吊销许可证等,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酒类门店应当及时调整、整改。
以上为酒类门店管理制度,如有不足之处,还请各位同事批评指正,以便完善。
酒铺管理制度方案范本
酒铺管理制度方案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铺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酒铺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酒铺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第四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经营制度,提高员工素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商品管理第五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酒类产品进行查验,确保酒类产品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七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产品追溯体系,确保酒类产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八条酒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三、服务管理第九条酒铺经营者应当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消费者购买酒类产品。
第十条酒铺经营者应当提供清晰的酒类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地、酒精度数、价格等,以便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第十一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员工管理第十二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员工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十四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五、卫生管理第十五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酒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六、其他第十七条酒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酒类产品的其他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酒水店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水店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水店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酒水店铺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酒水店铺应当依法经营,诚信为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酒水店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酒水店铺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二)掌握食品安全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三)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四)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六条酒水店铺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工作前、便后、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七条酒水店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一)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文件;(二)采购的食品应当来自合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三)采购的食品应当进行验收,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酒水店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制度,保证食品储存安全:(一)食品应当分类存放,距离地面20cm以上,距离墙壁10cm以上;(二)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分别存放,不得混放;(三)食品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四)应当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第九条酒水店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度,保证食品加工安全:(一)食品加工工具应当专用,不得交叉使用;(二)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食品变质;(四)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酒类连锁店管理制度
酒类连锁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连锁店的经营管理,保障顾客权益,提升企业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酒类连锁店的经营管理,包括选址、装修、人员管理、销售管理、安全管理等各方面。
第三条酒类连锁店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
第四条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办理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酒类连锁店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酒类连锁店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酒类连锁店应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选址与装修管理第八条酒类连锁店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设立在禁止经营酒类产品的区域。
第九条酒类连锁店的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装修材料,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条酒类连锁店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形象,符合顾客的消费需求。
第十一条酒类连锁店应开设吸烟区和禁烟区,满足顾客的不同需求。
第十二条酒类连锁店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经营场所的整洁和安全。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酒类连锁店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各方面。
第十四条酒类连锁店应建立完善的招聘渠道,确保人才的来源和质量。
第十五条酒类连锁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酒类连锁店应对员工进行系统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酒类连锁店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十八条酒类连锁店应建立完善的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酒类连锁店应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档案,确保员工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二十条酒类连锁店应制定完善的销售计划,确定销售目标和销售策略。
第二十一条酒类连锁店应建立完善的商品管理制度,确保商品的品质和真实性。
烟酒店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酒店的安全管理,保障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员工及进入本店的顾客。
第三条本店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1. 本店总经理对本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店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点部位(如仓库、设备机房、厨房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3.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防火安全管理1. 严禁在店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店内燃放烟花爆竹。
2.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确保无老化、破损现象。
3. 店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七条仓库安全管理1. 仓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2. 仓库内物品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管理。
3. 仓库内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八条设备安全管理1. 定期检查、维护店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发现设备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3. 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掌握设备操作规程。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九条员工安全管理1. 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3. 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条顾客安全管理1. 对进入店内的顾客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其注意自身安全。
2. 对有安全隐患的顾客,应劝离店内,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 对违反店内规定的顾客,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应急预案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为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经营资质和许可证1. 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许可证等。
2. 经营者应定期更新和维护相关证照,并按规定公示于店内醒目位置。
三、经营场所要求1. 经营场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确保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2. 店内应设置明显的酒类商品陈列区域,并按照品种、产地、价格等分类陈列。
3. 店内应设立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以保证酒类商品的质量和保存期限。
四、产品采购和存储1. 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酒类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2. 酒类商品应按照不同品种、产地、酒精度等分类存放,并设立相应的标识和记录。
3. 店内应定期检查和清理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并及时清理和销毁。
五、销售和服务1. 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规格、产地、酒精度等,并明示商品的价格。
2. 销售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购买建议和服务。
3. 店内应设立合适的试饮区域,供消费者品尝和选择。
4. 销售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酒类商品的健康警示和消费提示,避免未成年人购买和过量饮用。
六、价格和促销活动1. 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行情和相关规定,合理定价,并明示于商品标签或者价格牌上。
2. 促销活动应合法、公平,不得采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
七、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1. 经营者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商品退换、维修等。
2. 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有任何投诉或者意见,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酒业店面管理制度
酒业店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酒业店面的经营管理水平,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酒业店面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酒业店面指公司经营的零售酒水产品、酒类礼盒等产品的实体门店。
第四条酒业店面管理制度包括店面运营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店面运营管理第一条店面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酒水品牌知识和销售技巧,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规定。
第二条店面负责人应按照公司总部的统一要求,合理安排店内商品陈列,保持店面的整洁和良好的形象。
第三条店面负责人应定期进行销售数据的分析和统计,制定销售计划和促销方案,推动销售业绩的提升。
第四条店面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店内商品的进货和库存,确保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准确性。
第五条店面负责人应关注顾客的反馈和投诉,及时解决问题,提高顾客满意度,并建立良好的信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一条店面负责人应根据店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安排店内的人员配备,并对店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二条店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店面负责人的安排,提高服务质量和销售能力。
第三条店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地为顾客提供服务,争取顾客的满意和信任。
第四条店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一条店面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合理制定店面的预算和费用支出计划,并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店面负责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条店面负责人应合理控制店面的经营成本,提高利润率,做到盈利与发展并重。
第四条店面负责人应加强对店面财务的监督和审核,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一条店面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店面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店面的安全。
第二条店面负责人应加强对店面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放心酒示范店”服务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放心酒示范
店”服务体系建设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新商酒函[2014]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放心酒示范店”服务体系建设活动的通知
(新商酒函〔2014〕7号)
伊犁州商务局(酒类专卖管理局),各地州市商务局(酒类专卖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酒类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行业自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与自治区酒类流通协会在2014年首批启动100家自治区级“放心酒示范店”服务体系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
例》、《。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标准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标准一、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
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
二、积极开展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争创活动。
针对经营主休的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标准、要求和工作目标,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主题鲜明、载体多样、内容丰富;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工作宣传氛围浓厚,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到100%和95%以上。
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领先、示范效应。
三、商品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服务质量标准与规范;对商品及经营服务等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与要求;无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近两年以上无违法违章处罚记录。
四、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
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商品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商品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
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
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质量查询和追溯体系建立健全,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针对经营和服务特点及行业属性,有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相关制度、办理流程、服务电话、专职工作人员等。
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及时,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回访等工作制度。
积极履行经营者首问责任,建立先行赔付工作机制,促进消费争议快速和解,参创单位社会形象和认同度高。
六、商品经营和服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
参创单位对商品经营和服务环节可能出现的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方案、制度措施健全完善,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放心药店示范创建实施方案
放心药店示范创建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放心药店是一家致力于为顾客提供优质药品和健康服务的连锁药店。
为了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我们决定制定放心药店示范创建实施方案,以确保每一家放心药店都能达到统一的标准,为顾客提供放心的药品和服务。
二、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确保放心药店在药品质量、服务水平、管理规范等方面达到统一标准,提升品牌形象,增强顾客信任度,提高顾客满意度。
三、实施步骤1. 制定标准化管理手册首先,我们将制定一套标准化管理手册,明确放心药店的各项管理规范,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销售流程,服务标准,员工培训等内容。
这将成为放心药店的管理基准,确保每一家放心药店都能按照统一标准运营。
2. 培训员工其次,我们将开展员工培训计划,包括药品知识、销售技巧、服务态度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培训内容将与管理手册相对应,确保员工了解并能够执行相关规范。
3. 审核示范店铺我们将选取一些放心药店作为示范店铺,对其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其符合管理手册规定的各项标准。
同时,我们将与示范店铺的店长和员工进行沟通,听取他们对于管理手册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4. 推广示范经验在示范店铺达到标准后,我们将推广示范店铺的经验和做法,向其他放心药店进行分享和培训,帮助他们逐步达到统一的标准。
同时,我们将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各家放心药店能够持续符合标准。
四、预期效果通过放心药店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实施,我们预期将达到以下效果:1. 提升放心药店的品牌形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顾客信任度。
2. 提高放心药店的服务质量,提升顾客满意度,增加回头客率。
3. 促进放心药店连锁店的快速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总结放心药店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每一家放心药店都能够提供优质的药品和服务,为顾客提供放心的购药体验。
我们相信,通过全面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化的服务水平,放心药店将成为顾客信赖的健康伙伴,为社会健康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烟酒店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烟酒店的安全管理,保障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店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防范措施1. 防火安全(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2)店内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店内禁止吸烟,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4)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 防盗安全(1)加强店内巡逻,确保店内外安全。
(2)安装监控设备,对店内及周边进行实时监控。
(3)严格执行出入管理制度,确保店内物品安全。
(4)对贵重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设置保险柜。
3. 防损安全(1)加强店内物品的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2)对易损物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损坏。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损坏物品的处理能力。
4. 防食物中毒(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放心消费餐饮示范店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放心消费餐饮示范店1 范围本文件主要规定了放心消费餐饮示范店的术语和定义、创建原则、基本条件和创建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境内放心消费餐饮示范店的创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5/T XXXX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第1部分:通则GB/T 33497 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放心消费餐饮示范店具有餐饮服务资格,自愿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并符合创建标准,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实体经营店。
4 创建原则应遵循DB45/T XXXX规定的创建原则。
5 基本条件5.1 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无违规违法行为。
5.2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5.3 近两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其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5.4 店内应亮证亮照经营,在明显位置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含量化分级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5.5 其他应符合DB45/T XXXX中规定的条件。
6 创建要求6.1 硬件设施经营场所、设备用具、安全环保、标识等应符合GB/T 33497的要求。
6.2 环境卫生环境卫生要求见附录A。
6.3 人员素质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应持有效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了解食品安全卫生、劳动安全等知识,掌握相关岗位的基础技能;——对放心消费创建知晓率高;——人员健康和卫生符合GB/T 27306的要求。
6.4 食品安全管理6.4.1 应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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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文件)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健康消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是指酒类经营者在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的基础上,“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按照“溯源监管、引导消费、树立典型、扶优劣汰”的原则,依据《“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严格审核后,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同意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酒类经销企业。
第三条创建办是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领导机构。
创建办名誉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会长王新国主管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媒体任成员。
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负责审核、认定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创建办指定的省、市(地)、县(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或拟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酒类经销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第六条在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的直营店及销售公司、商场、超市、餐饮等酒类销售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企业有多家分店的,以每个实体店为单位参加创建活动。
第七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资质:证照齐全。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具有备案登记表。
2、经营场地:环境优良。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企业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商品储存符合《食品卫生法》的保管要求。
3、经营设施:配备到位。
场所内光照良好,电器、线路安装规范;货架、柜台摆放整齐,干净整洁,环境舒适;具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文头或企业标牌规范合理,整齐划一;店面和库房配有消防器材和设施。
4、员工管理:服务规范。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持有“健康证”;经过行业组织岗位培训,获得国家承认的就业资质,具备相应的酒类专业及经营知识;熟悉酒类商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注重职业道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能够引导消费者能够买到合适、满意的酒类商品。
5、产品管理:可溯源性。
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供应商具有国家承认的合法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经营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酒类随附单制度;无涂改商标、改换包装、改变内在质量现象;无过期、变质、失效、破损、受污染商品出售;店内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货单一致,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可追溯性。
6、销售管理:诚实守信。
销售过程中无欺诈行为;有规范的流程控制保证商品质量,经营场所内要有“质量服务承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
7、规章制度:健全可行。
有健全的人事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社会保险;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注重员工的成长;有完善的进货、入库、上柜、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检验和责任可追溯制度;有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预案;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随附单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落实。
8、企业信用:诚实守信。
重合同、守信用,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记录;以人为本,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和谐;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无偷税漏税现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公平竞争,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没有为牟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9、获得荣誉:已经获得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酒类优秀营销商”称号。
10、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履行行业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节约环保,热心公益事业。
第八条企业销售下列情况之一的酒类商品不得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章“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认定第九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在创建办统一领导下,坚持合格一家,创建一家。
第十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企业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者须具备的评选标准逐项对照、检查、总结。
如实填写《“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申请表》,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次创建活动开始后,自愿向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具体如下:(1)企业照片资料(包括外观、内室和库房)。
(2)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6)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二)材料审核: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由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考评内容及标准》严格考核审定,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评定表、名单汇总表逐级上报。
(三)实地查验:由创建办对各省、市汇总后上报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候选企业进行全面摸查、实地查验,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核。
(四)媒体公示:通过创建办创建标准的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由创建办审定,并报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备案。
公示期内对有问题的企业,经调查核实后不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
(五)授牌表彰:每年择期召开表彰大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进行表彰,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向荣获“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的企业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章放心酒示范店的管理第十一条凡被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的单位,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中国酒类流通协会授予全国统一规格及编号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标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在创建办的统一领导下,“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受所在省、市酒类管理部门监督。
各省、市要为辖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建立档案,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进行巡检,并指定专人向创建办定期报送“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监督检查情况。
创建办指定的各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监督和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创建办反映和报告。
创建办不定期对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创建办指定的各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对辖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要填写《放心酒示范店巡视记录》,《放心酒示范店巡视记录》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经营业户保存,第二页为负责巡视的省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保存,第三页每季度汇总至创建办。
第十四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创建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指出,给予口头警告并监督改正。
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创建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经营企业,按照退出程序的规定执行。
检查人员对“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检查结果要如实记录,对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好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有效期为二年,到期重新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续延二年。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牌匾。
第十六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退出。
为激励经营企业争创“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对“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以确保“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质量。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退出分为自动退出、劝其退出和强制退出。
(1)自动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1、经营者主动放弃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2、改行(指不再经营酒类商品)、转让、歇业、注销的。
(2)劝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劝其退出:1、根据辖区酒类管理部门和所在省、市酒类管理部门对“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检查所作处理意见,警告累积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2、改行、转让、歇业不办理相关手续,又不自动退出的;3、在处理消费纠纷中,不积极主动,态度蛮横的。
(3)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退出:(1)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2)使用非法添加物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2)一年内被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3)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因酒类商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因酒类商品质量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5)拒不遵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相关规定的;(6)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消费者的;(7)不接受劝其退出又不进行整改或短期难以整改的;(8)其它原因应给予强制退出的。
第十七条对拟收回牌匾、撤销“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由所在省、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做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创建办提交书面收回、撤销意见,并附相关事实依据。
创建办在收到书面撤销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下达书面收回、撤销文件,并与授牌公告相当的范围内重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