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粮油示范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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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示范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粮油食品消费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消费者需求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市粮食局考核验收认定的各类所有制“放心粮油示范店”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放心粮油示范店”的审核认定第三条“放心粮油示范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要有《健康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有稳定的工作人员,有一定面积(单店3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场所,有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3、店容店貌整洁卫生,店内配备防鼠、防蝇、防蟑螂等安全设施。
4、出售商品明码标价,包装完好,无变质、无超保质期现象,所经营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放心粮油示范店”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市放心粮油示范店》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
5、质检部门计量器具年检合格证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经营人员(个体工商户)承诺书
第五条“放心粮油示范店”的认定程序
1、凡符合《**市“放心粮油示范店”标准》的各类从事粮油的食品店,均可按照要求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粮食局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考核验收认定。
3、经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由**市粮食局颁发统一标准制作并署名的“**市放心粮油示范店”证书、牌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店”,**市粮食局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章“放心粮油示范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放心粮油示范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其牌匾、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一年一审。有效期内,**市粮食局按照制定的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放心粮油示范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档案。
第七条市粮食局业务股负责“放心粮油示范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保持“放心粮油示范店”标准。
第八条“放心粮油示范店”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履行粮油商品质量和服务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因质量、价格等引起投诉请求相关部门处理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应有处理。
第四章“放心粮油示范店”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放心粮油示范店”享有的权利
1、可以享受在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中使用“**市放心粮油示范店”字样或标志。
2、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县对“放心粮油示范店”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放心粮油示范店”应当履行的义务
1、必须悬挂“**市放心粮油示范店” 牌匾,牌匾、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粮油食品店内,不得转让、租借,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
2、“放心粮油示范店”应主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项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
3、“放心粮油示范店”要建立粮油经营台帐,每月向市粮食局业务股报送统计资料,并及时反馈经营活动中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放心粮油示范店”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经检查或投诉发现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短斤少两,所售粮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取消“放心粮油示范店”资格,责令摘牌等处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经营商务纠纷,所售商品出现质量、价格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的,店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被取消“放心粮油示范店”资格的,**市粮食局收回牌匾,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放心粮油示范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