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局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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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德州粮食局 [2011-10-11]
[569]


各县(市、区)粮食局、会员单位:

现将德州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制定的《德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德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德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粮油销售网络,提高放心粮油店销售产品的质量,构建政府放心粮油食品工程流通链,保持放心粮油工程的长久生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行业协会团体会员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的建设及管理(以下简称配送中心)。

第三条 配送中心要服从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为“放心粮油食品店”提供服务。

第四条
配送中心建设依托大的粮油加工企业和有能力的配送企业进行,坚持区域布局、划片配送、自愿加入、考核确认的原则,全市配送中心建设数量总体不超过5家。配送中心经市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验收通过后,挂“德州市放心粮油工程***配送中心”牌子。市粮食行业协会对验收通过的配送中心根据《德州市放心粮油工程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配送中心要具备以下建设标准:

1、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2、仓库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或能满足各类商品10天左右配送周转量使用的相应面积。


3、展销营业厅面积不低于50
平方米且进行简洁装修。地面铺设瓷砖,保持干燥;墙面刮瓷或刷乳胶漆,屋顶需吊顶,无毒无味;电线铺设墙内;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等,商品品种齐全,摆放有序;厅内通风、明亮、达到洁净美观;厅内应配有宣传设施,向消费者宣传粮油食品有关知识。

4、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5辆以上;有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有必要的装卸设备。

5、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

6、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逐步实行网上订货,网上结算。

7、有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配置的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8、有自己生产或代理的粮油产品,并已经对所在县级区域内放心粮油店开展配送业务,月配送额不低于10万元。

9、放心粮油配送车辆根据市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的要求统一标识。



第三章 配送种类和范围



第六条
配送种类。主要配送面粉、大米、面条、杂粮、食用油等粮油食品,也可向调味品等延伸;验收通过一年内主要粮油商品配送率达到60%,两年内达到80%,三年内达到95%以上。

第七条 配送范围。

地域相邻的县(市、区)之间应相互结合,确定配送区域和配送中心建设地点及依托单位。各配送中心之间建立产品调剂机制,互通有无,实现最优配送路径。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从业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配送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商品。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配送中心财务制度、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进货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处理制度等,并在展销营业厅醒目位置悬挂。

第十二条
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被评为“放心粮油”品牌或取得“QS”认证的产品;其它商品必

须是经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要保留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建立粮油商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供货商、供货时间、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和大宗商品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按要求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 对不合格粮油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十五条 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粮油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应是符合国家商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十七条 商品实行分仓、分类存放,摆放有序;粮油食品与其它商品的储存场地要严格分开。

第十八条 承担市粮食行业协会与放心粮油店签订协议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粮油配送中心发展经营紧密型的放心粮油连锁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配送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县(市、区)粮食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市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经年底考核检查,达到要求的继续保留,市粮食行业协会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配送资格。市粮食行业协会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配送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放心粮油配送中心”配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

1、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且经过10天整改仍未达标的。

2、出现“三无”、过期、变质等假冒伪劣商品上柜销售的,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商品专卖规定并经查实的。

3、凡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4、在配送过程中出现强买强卖现象,经“放心粮油食品店”举报,查证属实的。

5、验收通过后,配送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资格的配送中心,自接受扶持资金起经营不足五年的,由市粮食行业协会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粮食△ 放心粮油 配送中心

建设 通知

抄送:省粮食局、省粮食行业协会。

本局:各局领导、有关科室,市局放心粮油工程办公室各成员;各会长、秘书长 。

德州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上篇:关于印发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管理办法和考核验收实施细则等
>>下篇:关于印发《德州市放心粮油工程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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