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局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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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 ) 谷 或 小 麦 加 工 能 力 达 到 2 0吨 / 以上 , 产 品 1稻 0 日 年
范销 售 店 、 范配 送 中 心 、 范 主食 厨 房 等 , 称 示 范 企 示 示 统
业 , 同 )实 行 自愿 申 报 、 级 认 定 的 办 法 , 企 业 自愿 下 , 分 在 申 报 的 基 础 上 . 中 国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和 省 级 粮 食 行 业 协 由 会 分 级 审 核 认 定 。其 中 , 模 较 大 、 射 面 较 广 、 范 作 用 规 辐 示 较 强 的 骨 干 企 业 由 中 国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审 核 认 定 并 颁 发 证 书 和 标 牌 , 他 企 业 由 省 级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审 核 认 定 并 颁 其
的问题 能 合 理解 答 、 决 , 敷衍 顾 客 、 导 顾客 , 解 不 误 对顾 客
的投诉 处理 及 时 、 法 、 意 。 合 满
第六章
商品 销售
第七 章 附 则
第 二 + 一 条 粮 店 应 有 专 门 的 售 货 服 务 人 员 和 文 件
化 的 商 品 上 柜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并 严 格 执 行 。 出 售 的 商 品 包 装完好 、 变 质且 在保 质期 内。 无
() 4 米粉 、 方便 米饭 加 工能 力 达到 1 0吨/ 日以上 , 产 年
品 销售 收入 达 到 1 0 0万 元 以上 。 0
第 三条
示 范企业 应 符合 下列 条件 :
() 5 杂粮 加 工 能力 达 到 1 0吨/ 日以上 , 产 品 销 售 收 年
人 达到 1 o o万 元 以 上 。 o
严 格 , 务规 范 , 服 质量 可靠 , 信誉 良好 , 2年 内没 有 发 生 近

地方成品粮油管理制度

地方成品粮油管理制度

地方成品粮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成品粮油生产、销售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成品粮油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遵守本制度规定,加强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三条地方成品粮油销售企业应当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遵守本制度规定,加强销售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四条地方成品粮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地方成品粮油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地方成品粮油是指由地方农产品加工而成的粮油制品,包括小麦面粉、玉米粉、米面粉、大豆油、花生油等。

第六条地方成品粮油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地方成品粮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地方成品粮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地方成品粮油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地方成品粮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生产流程和责任分工,制定相应的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地方成品粮油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地方成品粮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原料采购和存储管理措施,保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地方成品粮油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地方成品粮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对产品的生产流程和流向进行全程追踪,以便快速、准确地进行召回和处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地方成品粮油销售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销售条件,保障销售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地方成品粮油销售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小麦、玉米、稻谷、杂粮等原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以及政策性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省粮食局按第二条规定范围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销售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粮食销售后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成品粮油的储存应遵照国家储藏技术规范执行,储存企业要加强对成品粮油的管理,严防污染,尤其是防止各种化学品的污染,不得使用防护剂防止害虫和螨类。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或由销售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销售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粮食销售者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

粮食单位管理制度

粮食单位管理制度

粮食单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保障粮食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粮食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粮食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粮食单位设有总经理办公室、行政部、财务部、物流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

2.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局工作的协调安排,承担管理层的决策实施,负责公司内外事务的协调、联系。

3. 行政部承担行政管理、团队协调等职能,在全公司内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4. 财务部负责账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及审计核算工作。

5. 物流部负责原料采购、库存管理及产品配送等工作。

6.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促销推广、客户开发等市场开发工作。

三、职责规定1.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局工作的协调安排,承担管理层的决策实施,负责公司内外事务的协调、联系。

2. 行政部负责行政管理、团队协调等职能,在全公司内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3. 财务部负责账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及审计核算工作。

4. 物流部负责原料采购、库存管理及产品配送等工作。

5.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促销推广、客户开发等市场开发工作。

四、工作流程1. 粮食单位应确保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作战,形成有机的工作流程,以保证粮食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粮食单位应确保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工作关系,避免出现相互之间的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

3. 粮食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渠道,确保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信息的畅通,以做到及时沟通和协作。

五、管理规定1. 粮食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粮食行业的监管,确保粮食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粮食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品质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逐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3. 粮食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公司的持续发展。

4. 粮食单位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加强对公司内部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司的良性经营。

六、执行规定1. 粮食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粮油配送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粮油配送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计划标题2023年度粮油配送管理工作计划二、计划单位名称及时限单位名称:XX粮油配送中心计划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三、计划内容摘要本计划旨在规范和优化粮油配送工作流程,提高配送效率,确保粮油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正文(一)目标1. 提高配送效率,确保粮油产品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手中。

2. 保障粮油产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3. 降低配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 提升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措施1. 人员培训与管理- 定期对配送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 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2. 配送流程优化- 优化配送路线,减少配送时间和成本。

- 实施信息化管理,提高配送计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产品质量保障-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确保粮油产品质量。

- 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检验制度,确保产品合格。

4. 客户服务提升- 建立客户服务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 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三)步骤1. 第一阶段(1月1日-3月31日)- 完成人员培训,优化配送流程。

-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配送效率。

2. 第二阶段(4月1日-6月30日)- 开展质量检查,确保粮油产品质量。

- 收集客户反馈,提升客户满意度。

3. 第三阶段(7月1日-9月30日)- 分析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果,总结经验教训。

- 优化配送路线,降低配送成本。

4. 第四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持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

- 完成年度工作总结,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五、落款XX粮油配送中心2022年12月六、备注本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建设管理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建设管理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建设管理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德政办字[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建设管理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德政办字〔200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加油站建设管理和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但近期个别县(市、区)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违规建站现象有所抬头。

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建设管理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油站规划实施主体和建设选址标准(一)加油站规划实施主体:各县(市)加油站规划,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

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辖区内的加油站规划,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负责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批滥建。

(二)加油站建设选址标准:严格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0.9-1.2公里;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各县(市、区)新(改、扩、迁)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00号)规定执行,实行严格的预核准制度。

今后凡是新(改、扩、迁)建加油站,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在各县(市)新(改、扩、迁)建加油站的,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县(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在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辖区内新(改、扩、迁)建加油站的,由投资者直接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二)初审合格的,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派人实地查看和卫星测量定位;(三)投资者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四)材料齐全的,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报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办理预核准手续;(五)省预核准批复后,投资者持批复文件到国土、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六)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市、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七)投资者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鲁粮字〔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粮字〔2023〕6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粮食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进“食安山东”建设,认真贯彻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和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有机衔接、上下联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

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指导管理,利用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强化基层检验机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基层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作用,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善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的粮食加强质量检验。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地方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为入库必检项目,采取“一车一检”方式,储存品质指标不列入入库必检项目。

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加强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出库检验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粮食质量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解决好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粮食流通环节中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粮食质量;流通安全;监管1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粮食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对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战略调整,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全面提升粮食流通市场粮食质量监管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

笔者就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一些探讨。

1.1强化粮食质量监管的首责意识一是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二是制订荆门市粮油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

三是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年度目标重点考核范围。

四是层层签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考核目标责任书。

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与各县(市、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签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与粮食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主体。

五是严格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把好粮食企业检验能力审核关。

1.2定期开展粮油品质测报工作定期开展粮油品质调查,客观反映新收获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准确发布粮油品质测报信息,为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广大农民调整粮食种植结构,选育优良品种,推进粮食产业化、搞活粮食流通提供有力依据。

每年在油菜籽、小麦、稻谷生长和成熟季节,组织粮油质量检测人员开展粮油品质测报及卫生调查,并按照品种类别,深入到田间地头采集样品,科学检测,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当年粮油品质和卫生情况。

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粮油品质测报信息及当年粮油品质情况。

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财(2016)74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财(2016)74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财(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积极探索以数字粮库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粮食收储企业运营效能,提高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为全面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当前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也存在发展不平衡、建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可复制性不强、与业务结合不紧密、投资效率不高、单项突进、互联互通不足以及重建设轻运维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顶层设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部署,着眼粮食流通产业全局和长远发展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抓住信息化快速发展历史机遇,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以涉粮企业信息化为基础,以标准规范为指引,以数据采集和应用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与粮食业务深度融合和管理创新为手段,消除“数据孤岛”,积极培育粮食信息化发展环境,促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快速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粮食流通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粮食流通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粮食企业信息化应用比较普遍,数据采集利用和业务协同能力明显增强,粮食装备和库存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粮食信息服务更加高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方式得到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在粮食行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库存粮食数量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

各类粮食收储、加工企业均装备具有出入库和库存管理功能的信息化系统,粮食数量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实时化水平显著提高。

——政策性粮食和政策性业务全面采用信息化监管方式。

放心粮油承诺书

放心粮油承诺书

放心粮油承诺书放心粮油承诺书「篇一」按照有利于粮位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或调拔的原则,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政策,为了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我们郑重承诺:一、严格做到政策性粮食储存库点收储资格条件。

二、严格执行直属库根据当时库点分布、粮食产量、仓房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启动和分批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直属库制定的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直属库监筐。

四、确保收购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收购价格符合预案的要求,不压级压价、不拾级抬价。

负责所收购的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并及时报送入库进度。

五、负责收购的政策性粮食质量符合预案标准,不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不收购“转圈粮”。

粮食入满一仓及时报告验收。

六、对策性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保粮措施,不出现坏粮、霉粮等储粮责任事故,确保储粮安全。

七、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八、自觉遵守《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办法》、《湖北分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确保储存的政策性粮食不擅自动用、不对外抵押、担保、清偿债务,不擅自变更仓号。

九、遵守《拍卖交易规则》,按照直属库的出库单数量及时组织出库,不扯皮、小推诿、不故意设置出库障碍、不索取不合理费用等。

十、无条件执行跨县集并或即收即调指令。

十一、严格遵守委托收购及仓储保管合同的有关条款。

十二、如违反以上条款,将调出政策性粮食,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

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日期:20 年月日放心粮油承诺书「篇二」粮油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和形象,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

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

第六条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规章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规章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配送单位)。

第三条配送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积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确保提供的餐饮服务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四条配送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配送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包装、运输、配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第七条配送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次的食品留样并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天。

第八条配送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三章配送管理第九条配送单位应当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配送单位应当根据订单数量和客户需求,合理调配资源,确保按时、足量、准确地将食品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配送单位应当实行定时、定人、定车配送制度,确保配送过程的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服务制度,及时解决客户在用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配送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第十五条配送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予以调离。

第五章质量监控第十六条配送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质量监控制度,对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配送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中央厨房食品安全:团餐配送管理制度单位

中央厨房食品安全:团餐配送管理制度单位

中央厨房食品安全:团餐配送管理制度单位1. 引言为了确保团餐配送的食品安全,本制度对中央厨房的食品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管理。

所有参与团餐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2. 食品加工2.1 原料采购- 必须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原料,并保留相应的采购凭证。

- 原料进货前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 加工后的食品需要进行温度检测,确保食品的中心温度达到规定要求。

2.3 食品包装- 食品应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进行包装。

-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在运输和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3. 食品储存- 食品应储存在温度为0-4℃的冷藏库中,确保食品的新鲜度。

- 食品储存时应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4. 食品运输- 食品运输车辆应具备保温功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

-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食品的直接阳光照射。

5. 食品配送- 配送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保证食品的卫生。

- 配送过程中应确保食品的温度,避免食品变质。

6. 卫生管理- 中央厨房应定期进行卫生清理,确保环境的卫生。

-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合格。

7. 客户反馈- 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客户对团餐的反馈意见,持续改进食品安全服务。

8. 培训管理-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9. 文件管理- 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文件应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查询和追溯。

10. 监督与检查- 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内部监督与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将努力确保团餐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的通知各处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7〕14号印发的《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山东省粮食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局2017年6月19日山东省粮食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范围办公室1、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

2、拟订局机关年度会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局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3、负责公文批办、运转和发文审核把关,机要和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的文秘、档案工作。

4、负责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对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督查,对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和局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的督查。

5、负责起草局机关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综合性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文稿。

编写省粮食局大事记,为山东年鉴和中国粮食年鉴供稿。

协调商务职业学院承担的省粮食志编纂工作。

6、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等宣传工作。

7、牵头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8、组织拟订机关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公务接待审批和上级领导、重要来宾接待工作。

负责应急综合协调、值班工作。

10、负责印鉴管理、保密工作。

11、对口国家粮食局办公室,牵头办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1、贯彻落实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局相应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定员管理;拟订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23年市粮食局工作计划

2023年市粮食局工作计划

2023年市粮食局工作计划2023年市粮食局工作计划1(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

粮油食品是广大群众天天都要食用的必需生活品,涉及家家户户,做好粮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切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认为粮油食品不会出什么大事,要充分认识到粮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把粮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抓实、抓细。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认真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要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

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在食安委的统一组织下,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积极研究建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压滤机滤布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食安委,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2.17•【文号】[90]商储[粮]字第285号•【施行日期】199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粮油质量管理办法(1990年12月17日〔90〕商储(粮)字第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粮油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经营部门必须树立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思想,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粮油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检验人员的监督把关职能,在粮油流通环节实施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各级粮食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身经营的粮油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平价粮油和议价粮油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同时还要指导其他经营部门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采用的方法为国家统一颁布的粮油质量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第五条粮油质量标准的全部指标为必检项目;卫生标准中的磷化物、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量等项目为全国必检项目;黄曲霉素B1为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的必检项目;马拉硫磷为使用地区的必检项目。

各地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卫生必检项目。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增加有关卫生项目的检验,以确定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过规定限量:(一)受工业“三废”或其它物质污染的农田收获的粮油;(二)使用化学药剂熏蒸杀虫的粮油;(三)含有添加剂、防护剂的粮油;(四)在流通过程中,已知受到化肥、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霉菌感染或色泽、气味有明显异常的粮油。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粮食部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隶属于同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技术行政管理机构,并附设具有独立把关职能和监督检验测试能力的化验机构,形成省、地、县三级检验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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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局领导、有关科室,市局放心粮油工程办公室各成员;各会长、秘书长 。
德州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上篇:关于印发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管理办法和考核验收实施细则等
第十五条 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应是符合国家商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十七条 商品实行分仓、分类存放,摆放有序;粮油食品与其它商品的储存场地要严格分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行业协会团体会员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的建设及管理(以下简称配送中心)。
第三条 配送中心要服从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为“放心粮油食品店”提供服务。
第四条
第十八条 承担市粮食行业协会与放心粮油店签订协议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粮油配送中心发展经营紧密型的放心粮油连锁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附件:德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德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资格的配送中心,自接受扶持资金起经营不足五年的,由市粮食行业协会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对配送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县(市、区)粮食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市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经年底考核检查,达到要求的继续保留,市粮食行业协会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配送资格。市粮食行业协会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下篇:关于印发《德州市放心粮油工程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登录 &copy;德州市粮食局版权所有 鲁ICP备05022593号
通讯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富源大街1428号,联系信箱:dzlsxx@
第二十一条 配送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放心粮油配送中心”配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
1、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且经过10天整改仍未达标的。
2、出现“三无”、过期、变质等假冒伪劣商品上柜销售的,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商品专卖规定并经查实的。
第七条 配送范围。
地域相邻的县(市、区)之间应相互结合,确定配送区域和配送中心建设地点及依托单位。各配送中心之间建立产品调剂机制,互通有无,实现最优配送路径。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被评为“放心粮油”品牌或取得“QS”认证的产品;其它商品必须是经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要保留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配送中心建设依托大的粮油加工企业和有能力的配送企业进行,坚持区域布局、划片配送、自愿加入、考核确认的原则,全市配送中心建设数量总体不超过5家。配送中心经市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验收通过后,挂“德州市放心粮油工程***配送中心”牌子。市粮食行业协会对验收通过的配送中心根据《德州市放心粮油工程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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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库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或能满足各类商品10天左右配送周转量使用的相应面积。
3、展销营业厅面积不低于50
平方米且进行简洁装修。地面铺设瓷砖,保持干燥;墙面刮瓷或刷乳胶漆,屋顶需吊顶,无毒无味;电线铺设墙内;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等,商品品种齐全,摆放有序;厅内通风、明亮、达到洁净美观;厅内应配有宣传设施,向消费者宣传粮油食品有关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粮油销售网络,提高放心粮油店销售产品的质量,构建政府放心粮油食品工程流通链,保持放心粮油工程的长久生命力,制定本办法。
4、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5辆以上;有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有必要的装卸设备。
5、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
6、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逐步实行网上订货,网上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粮食△ 放心粮油 配送中心 建设 通知
抄送:省粮食局、省粮食行业协会。
3、凡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4、在配送过程中出现强买强卖现象,经“放心粮油食品店”举报,查证属实的。
5、验收通过后,配送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首 页政务公开市场信息行业动态文化建设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粮食研究联系我们电子信箱
关于印发《德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德州粮食局 [2011-10-11]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配送中心要具备以下建设标准:
1、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569]
各县(市、区)粮食局、会员单位:
现将德州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制定的《德州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八条
从业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 配送种类和范围
第六条
配送种类。主要配送面粉、大米、面条、杂粮、食用油等粮油食品,也可向调味品等延伸;验收通过一年内主要粮油商品配送率达到60%,两年内达到80%,三年内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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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配送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商品。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配送中心财务制度、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进货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处理制度等,并在展销营业厅醒目位置悬挂。
建立粮油商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供货商、供货时间、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和大宗商品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按要求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 对不合格粮油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7、有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配置的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8、有自己生产或代理的粮油产品,并已经对所在县级区域内放心粮油店开展配送业务,月配送额不低于10万元。
9、放心粮油配送车辆根据市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的要求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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