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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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吉市安委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吉市安委办发〔2013〕30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要求,结合《全省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和我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现将《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相关企业。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8月1日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视频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全省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和我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一步督促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彻底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抓什么、怎么抓、怎么确保不发生事故等重大问题,切实完成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长效机制落实,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两类规范,其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组织结构及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制度管理、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项内容。

同时,各行业也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实施方案,这两类规范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抓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的主线。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08【实施日期】2013.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从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活动。

省安委会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自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全面检查、严格治理所有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构建“安全吉林”。

二、工作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从法人代表至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综合监管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三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等。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3.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抓好2013年3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的落实,深刻吸取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3.29”瓦斯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各地、各企业进一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快扭转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现将督查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检查时间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30日。

二、分组情况第一组(综合组)组长:张沛霖组员:李梁张洪波3月31日至4月3日,督查检查长春市。

4月4日至8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4月9日至13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14日至19日,督查检查辽源市。

4月20日至24日,督查检查延边州。

4月25日至30日,督查检查吉林市。

第二组(煤矿组)组长:丁喜忠组员:鲍威达陶仕权(联络员)朱长江高春宝柴克岩3月31日至4月3日,督查检查吉林市。

4月4日至6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7日至10日,督查检查辽源市。

4月11日至15日,督查检查长春市。

4月16日至18日,督查检查四平市。

4月19日至23日,督查检查白山市。

4月24日至28日,督查检查延边州。

4月29日至30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第三组(危化组)组长:孙传军组员:尤智斌、赵方、熊洪海、安科院专家3月31日至4月4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5日至9日,督查检查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

4月10日至13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4月14日至19日,督查检查吉林市及吉林石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长府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长春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表彰2006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表彰2006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表彰2006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长安委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表彰2006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长安委字[2007]2号)200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扎实工作,勇于创新,为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批成绩卓著、事迹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为全面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命名长春市水务集团等15个单位为“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长春邮政局等81个单位为“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等81个集体为“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王金矿等229名同志为“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保持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同时号召全市各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向他们学习。

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任劳任怨、不畏艰险的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工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1、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名单2、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3、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名单4、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附1: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名单长春水务集团长春供电公司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长春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房地集团长春汉高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众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市天裕酒业有限公司附2: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长春市邮政局长春邮区中心局长春市农电局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朝阳区卫生监督所朝阳区人民医院朝阳区教师进修学校朝阳区招生办公室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长春市第四十五中学吉林省德惠经济开发区吉林大学产业工会中油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远东集团公司吉林汽车制动器厂吉林省岩土工程公司吉林德惠新良国家粮食储备库吉林省鑫海经贸集团春城乙炔有限公司吉林省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中试工厂吉林森工集团总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中铁十三局中溢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网络管理中心长春新星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供暖总公司长春市商业银行长春市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长春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长春汽车贸易城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浩工程管理公司华润雪花啤酒(长春)有限公司长春羊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学非矿技术装备研究院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热缩材料有限公司长春依多科化工有限公司长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杜邦高性能涂料(长春)有限公司长春吉安电气安全检查检测中心吉林圣泉倍进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农安石油化工厂吉林省嘉鹏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欧亚车百大楼长春电炉有限公司长春量具刃具有限公司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长春市天源冲压件公司长春冷弯型钢总厂长春灯泡电线有限公司长春市泡子沿淀粉厂长春市华诚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市农电有限公司德惠市供电公司德惠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大饭店喜来登休闲会馆大华饭店金海湾大酒店长春天悦府大酒店有限公司长春市世纪王子炭火烤肉附3: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名单长春市交警支队事故处长春市交警支队宽城区大队朝阳区消防大队朝阳区交警大队南关区消防大队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农安县消防大队长春市集邮公司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站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城建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长春办事处中铁十三局第五分公司中铁十三局第六分公司中国石油吉林省分公司九台支公司中油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德惠经营处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部南通英雄建筑安装公司吉林通信服务公司1860生产楼项目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恩施项目部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环保部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通化变项目部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安全环保监查部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油漆大卖场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安全保卫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旅游集团企管部长春市水务集团源水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水务集团水务稽查大队长春市热力集团安保部长春市热力公司绿园热力公司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责任公司联轴车间长春拖拉机企业集团保卫处长春拖拉机企业集团生产处杭州机床集团长春一机有限公司保卫处长春公交集团东盛公司长春市商业银行长春大街支行长春市商业银行红旗街支行长春市商业银行东盛支行长春市商业银行陕西路支行长春市商业银行和平支行长春市公交集团人事部长春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安全部长春市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人事部长春吉阳工业公司民爆器材厂长春长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处长春市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生产安全处长春市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一汽输气站长春渤海活塞有限公司生产处长春水务集团鸿兴管道公司长春房地集团物业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长春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安全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长春维鸿东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洋工程管理公司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长春羊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井长春邮区中心局邮件转运分局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制品有限公司底盘零件厂长春一汽四环福利厂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大众物流中心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动能分公司长春供电公司试验所长春供电公司工会长春供电公司德惠送变电工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广场分店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科文公司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禽蛋总公司东方家园长春前进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伪满皇宫博物院保卫科吉林省电力管道总公司双鸭山项目部民族食品总公司九台市双顶山矿业有限公司德惠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巨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春市农安石油化工厂安全科农安县广播电视中心新闻部附4:长春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王金矿徐刚李锁柱吴巍潘东李亚东秦凯张意海韩炳信刘玉忠李广洲张利国谢武堂王长林司长春贺永平祝文明李相民许立波马占江郭洪智杨树村李永军张志杰蔡晓时张小军蓝文科崔福利陶晓松刘英华田杰刘晓鹏李宴蒲春岩王晓兵李宇航刘玉珉张清林宋宝峰朱景海朱起波张向群崔立发徐刚沈德江刘振学刘亮曹望庆杨播杜煜孟炜罗敏辉柳春秋张新颖赵伟葛兆峰孙宪波王汉来张威孙长平左民董万山杨小宁李文波谢晖刘清XXX 杨子佺宋树德王林吴英剑范春海杨亚臣罗长民韩天立于腾程松彬吕学勤蒋瑞滨李建国王月秋林洪亮杨忠辉李树桐陈越刘学峰杨林王铁刚何文盛辛延明赵寄宏梁丹丹王玉华王福玲刘和明刘刚王辉张志良许磊李明伟鲁景闻王韬李萍马忠民陈玉泉王呜馥回瑞钧沙文宗郑承敏纪建平付德勇宋书哲于文斌刘向伟王世忠秦世华伊东波姜波谷克乔松宋宝玉李军李伟东崔志强毕宏历王桂华李福顺安桐森张志良王成仁屈永发韩兵吕静张永利赵大凯李洪顺田义燕韩传信葛春成孙景阳刘明李洪涛李洪魁孙立君吕楷如邢宇陈维刘峰睢鸿儒郭家彪XXX辉李毅邢石肖树宏张文波赵继红刘程玉李惠全罗长民张立国齐亚梅范明奎张明德王刚王柏顺尹伟占云王玉华李伟于连忠李鹏君肖本志沈顺爱葛红宏蔡颖赵雁李冰史秀英胡晓梅张定钟张会杰张丽红周德成崔晓勇刘占武张金波康秉智张忠臣徐达泉黄锋王志高宝祥李少志范民魁赵亚军张全德王慧稳谭历王力军孙玉清王力生可玉赵天胜马学君孙静梅马福文马长山周纪风徐雷杨育民韩辉张洪敏付立君王文国王树海韩阿萍徐廷清。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长安委办字[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09]1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9〕13 号)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二00九年五月四日附: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

主要内容有:一是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三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四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五是瞒报事故的;六是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七是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八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九是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安委办〔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3号)要求,北京市等25个地区坚持“示范引领,提质扩面,以用促建,创新监管”原则,认真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体系建设”)成果运用,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自主管控风险、治理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截至2017年底,各示范试点地区共注册入网企业152万家,出台制度办法170余项,制定查报标准1200余个,自查自改隐患超过1000万条,其中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1.4万条,各项指标较2016年有较大幅度提升,有力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但体系建设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地区没有把体系建设作为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的抓手,没有把体系建设与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有效结合起来;二是有的地区标准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制度建设、评估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还没有有效开展起来,体系运转还不够顺畅;三是有的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或原地踏步,督促企业真查真改真报、自主排查治理隐患,特别是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水平还不高。

为进一步提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建质量,发挥辐射带动作用,2018年继续在北京、河北、辽宁、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市),北京房山区、河北秦皇岛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福建泉州市、山东东营市、广东珠海市、广西柳州市、陕西咸阳市、新疆乌鲁木齐市、江苏江阴市、浙江嘉兴市和德清县等14个市(县、区)继续深化示范试点工作。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安办《长春市安全生产提示函》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安办《长春市安全生产提示函》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安办《长春市安全
生产提示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安办《长春市安全生产提
示函》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
现将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安全生产提示函》(长安提函〔2019〕1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部门结合市建委印发的《长春市施工现场进场建筑施工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加大检查频次,对发现违反规定购买、发放、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要加大媒体曝光频次和力度。

附件: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安全生产提示函》(长安提函〔2019〕1号)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9)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9)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9)【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9【实施日期】201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8年12月11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9日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2月1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吉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吉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吉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以下简称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定期通过吉林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上填报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省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事故隐患自查工作,尚未发布标准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自行制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并上报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行业管理部门,经确认后作为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长安监管综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长安监管综字[2008]9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简政放权,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29号)精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11户中央驻长企业依法实施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以上规定的中央驻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名单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分公司(11户企业)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283户企业)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2户企业)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长春输油分公司(2户企业)5、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2户企业)6、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户企业)7、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3户企业)8、中谷集团长春粮油有限公司(2户企业)9、中国烟草总公司吉林烟草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10、中国盐业总公司吉林盐业有限公司11、中粮生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此通知自2008年10月7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附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名单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分公司(11户企业)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东风大街加油站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正阳街加油站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兴顺路加油站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青年路加油站5.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西环加油站6.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台北大街加油站7.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洋浦大街加油站8.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三道加油站9.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惠工路加油站10.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金川街加油站1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凯旋路加油站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283户企业)1.长春经营处长通站2.长春经营处普庆站3.长春经营处二马路站4.长春经营处四通站5.长春经营处远达站6.长春经营处春城站7.长春经营处宽平站8.长春经营处民丰站9.长春经营处硅谷站10.长春经营处东环站11.长春经营处青年路站12.长春经营处长沈站13.长春经营处开运站14.长春经营处兴业站15.长春经营处青兴站16.长春经营处长白站17.长春经营处月潭站18.长春经营处浦东站19.长春经营处洋浦站20.长春经营处环城站21.长春经营处普阳站22.长春经营处净月站23.长春经营处中环站24.长春经营处热力站25.长春经营处九台路站26.长春经营处军区站27.长春经营处孟家站28.长春经营处四间站29.长春经营处亚泰站30.长春经营处东岭站31.长春经营处和平站32.长春经营处咸阳路站33.长春经营处开运街站34.长春经营处东新站35.长春经营处乐东站36.长春经营处霍林河站37.长春经营处春城服务区38.长春经营处南湖站39.长春经营处石铁站40.长春经营处自然村站41.长春经营处北环站42.长春经营处北郊站43.长春经营处西环站44.长春经营处长庆站45.长春经营处长吉站46.长春经营处长乐站47.长春经营处大屯站48.长春经营处前新站49.长春经营处长青站50.长春经营处兴隆站51.长春经营处龙兴站52.长春经营处城西站53.长春经营处南立交站54.长春经营处新立城站55.长春经营处新乐东站56.长春经营处文昌站57.长春经营处净月站(股份)58.长春经营处新立城站(股)59.长春经营处恒信站60.长春经营处绿鑫站61.长春经营处新城站62.长春经营处华光站63.双阳经营处长山站64.双阳经营处靖江站65.双阳经营处南岗站66.双阳经营处通阳站67.双阳经营处南岭站68.双阳经营处城北站69.双阳经营处隆兴站70.双阳经营处佟家站71.双阳经营处山河站72.双阳经营处新开站73.双阳经营处五家站74.双阳经营处土顶站75.双阳经营处太平站76.双阳经营处石溪站77.双阳经营处鹿乡站78.双阳经营处前城站79.双阳经营处玉潭站80.双阳经营处泉眼站81.双阳经营处新安站82.双阳经营处齐家站83.双阳经营处长岭站84.双阳经营处长兴站85.双阳经营处奢岭站86.双阳经营处双伊站87.双阳经营处平湖站88.双阳经营处官地站89.双阳经营处三家站90.双阳经营处双营站91.双阳经营处双鹿站92.双阳经营处孤家站93.双阳经营处蒋家站94.榆树经营处榆东站95.榆树经营处库前站96.榆树经营处榆南站97.榆树经营处榆北站98.榆树经营处榆三站99.榆树经营处新民站100.榆树经营处双井站101.榆树经营处弓棚站102.榆树经营处红星站103.榆树经营处育民站104.榆树经营处大岭站105.榆树经营处新庄站106.榆树经营处泗河站107.榆树经营处于家站108.榆树经营处城发站109.榆树经营处先锋站110.榆树经营处五棵树站111.榆树经营处秀水站112.榆树经营处大坡站113.榆树经营处黑林站114.榆树经营处新立站115.榆树经营处土桥站116.榆树经营处保寿站117.榆树经营处江桥站118.榆树经营处刘家站119.榆树经营处青山站120.榆树经营处恩育站121.榆树经营处四间站122.榆树经营处向阳站123.榆树经营处怀家站124.榆树经营处临江站125.榆树经营处八号站126.榆树经营处光明站127.榆树经营处闵家站128.榆树经营处太安站129.榆树经营处向阳二站130.榆树经营处大岗站131.榆树经营处谢家站132.榆树经营处长城站133.榆树经营处福安站134.榆树经营处山嘴子站135.榆树经营处卢家站136.榆树经营处大于站137.榆树经营处兴隆站138.榆树经营处前进站139.榆树经营处环城站140.榆树经营处武龙站141.榆树经营处弓棚二站142.榆树经营处玉国站143.榆树经营处好源站144.榆树经营处新庄二站145.榆树经营处十四户站146.榆树经营处大岭二站147.榆树经营处秀水二站148.榆树经营处大华一站149.德惠经营处顺通加油站150.德惠经营处顺泰加油站151.德惠经营处东风路加油站152.德惠经营处102线加油站153.德惠经营处德大加油站154.德惠经营处顺安加油站155.德惠经营处顺昌加油站156.德惠经营处宏远加油站157.德惠经营处米沙子加油站158.德惠经营处新华加油站159.德惠经营处净美加油站160.德惠经营处大房身加油站161.德惠经营处升阳加油站162.德惠经营处岔路口加油站163.德惠经营处五台加油站164.德惠经营处达家沟加油站165.德惠经营处朝阳加油站166.德惠经营处郭家加油站167.德惠经营处菜园子加油站168.德惠经营处四平川加油站169.德惠经营处和平加油站170.德惠经营处松柏加油站171.德惠经营处大青嘴加油站172.德惠经营处迎新加油站173.德惠经营处万宝加油站174.德惠经营处边岗加油站175.德惠经营处杨树加油站176.德惠经营处天台加油站177.德惠经营处江南加油站178.德惠经营处同太加油站179.德惠经营处德鑫加油站180.德惠经营处后湾子加油站181.德惠经营处金月亮加油站182.德惠经营处惠发加油站183.德惠经营处德阳加油站184.德惠经营处哈拉哈加油站185.德惠经营处米沙子AB加油站186.德惠经营处德惠服务区AB站187.德惠经营处德天加油站188.德惠经营处龙凤加油站189.农安经营处西道口加油站190.农安经营处北环191.农安经营处南环192.农安经营处环宇193.农安经营处三岗194.农安经营处合隆195.农安经营处华家196.农安经营处靠山197.农安经营处鲍家198.农安经营处新农199.农安经营处城西200.农安经营处龙王201.农安经营处永安202.农安经营处宝明203.农安经营处烧锅204.农安经营处开安205.农安经营处前岗206.农安经营处榛柴207.农安经营处伏龙泉208.农安经营处黄鱼圈209.农安经营处巴吉垒210.农安经营处小城子211.农安经营处高家店212.农安经营处滨河镇内213.农安经营处万金塔214.农安经营处三宝215.农安经营处东方216.农安经营处青山217.农安经营处新阳218.农安经营处长安219.农安经营处恒通220.农安经营处欣宇221.农安经营处吉兴222.农安经营处滨河223.农安经营处哈拉海224.农安经营处万家桥225.农安经营处三盛玉226.农安经营处西环宇227.农安经营处杨树林228.农安经营处合隆四通三岗兴隆229.农安经营处烧锅大桥230.农安经营处前岗镇内231.农安经营处伏龙泉通达232.农安经营处伏龙泉四通234.农安经营处旺达235.农安经营处蓝天236.农安经营处三岗道口237.农安经营处哈拉海镇内238.农安经营处万顺239.九台经营处工农加油站240.九台经营处中心站241.九台经营处西口站242.九台经营处顺风站243.九台经营处四道街站244.九台经营处土们岭站245.九台经营处二道沟站246.九台经营处吉长站247.九台经营处城西站248.九台经营处饮马河站249.九台经营处同发站250.九台经营处卡伦站251.九台经营处锦程站252.九台经营处机场站253.九台经营处放牛沟站254.九台经营处西营城站255.九台经营处吉盛站256.九台经营处营城站257.九台经营处沐石河站258.九台经营处莽卡站259.九台经营处上河湾站260.九台经营处城子街站261.九台经营处东方站262.九台经营处九郊站263.九台经营处春阳站264.九台经营处平安站265.九台经营处鸡鸣山站266.九台经营处左家站267.九台经营处其塔木站268.九台经营处卢家站269.九台经营处北环站270.九台经营处南山站271.九台经营处公路站272.九台经营处东龙站273.九台经营处西龙站274.九台经营处纪家站275.九台经营处新开站276.九台经营处上河湾镇西站277.九台经营处兴隆北站278.九台经营处兴隆站279.九台经营处三台站280.九台经营处庆阳站28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长春油库)28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榆树经营处(榆树油库)28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农安油库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2户企业)1、吉林石油集团长春采油厂双阳采油站2、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碳综合利用分公司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长春输油分公司(2户企业)1、中石油管道长春输油分公司垂杨输油站2、中石油管道长春输油分公司农安输油站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2户企业)1、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采油四厂永安气站2、吉林新星液碳公司六、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户企业)1、新合木业有限公司2、吉林森工宾馆七、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3户企业)1、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2、中央储备粮榆树直属库3、中央储备粮农安直属库八、中谷集团长春粮油有限公司(2户企业)1、中谷集团榆树分公司2、农安中谷集团粮库九、吉林烟草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十、中国盐业总公司吉林盐业有限公司十一、中粮生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吉安委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办〔2014〕18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各级行业(领域)主管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理出清单,及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便进行挂牌督办。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及内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主要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薄弱环节。

具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缴存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四)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态及检测检验情况;(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安全评价、监测预警制度落实情况;(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检测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十一)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作业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情况,对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十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十三)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十四)其他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长安委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长安委字[2008]1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各类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

4月5日,经开区长石公路三公里处修理部,个体车主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槽车,发生爆炸,车主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

5月19日,农安县合隆镇鑫盛汽修部,在超范围改装自制运油槽车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车主和修理部业主在逃。

6月18日,二道区一非法经营的造纸厂的土制锅炉发生爆炸,包括业主在内的2人死亡,6人严重烫伤。

为了落实国务院“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决定从7月初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隐患治理年”的各项任务,通过集中开展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着力解决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各级责任制的落实,遏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重点:检查重点是消除道路交通、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公用事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前一阶段全市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隐患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单位。

督促、检查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重点单位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及内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主要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薄弱环节。

具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缴存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四)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态及检测检验情况;(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安全评价、监测预警制度落实情况;(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检测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十一)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作业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情况,对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十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十三)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十四)其他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决定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决定200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不畏艰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体制、法制、队伍、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保证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促进了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全面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5个单位为“长春市2003年度安全生产特别嘉奖单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等 82个单位为“长春市200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等 86个集体为“长春市200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刘庆文等128名同志为“长春市200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详见附件1、2、3、4)。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保持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同时号召全市各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向他们学习。

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任劳任怨、不畏艰险的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工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我市经济建设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度长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度长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 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 府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 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 织复查;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对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负责组织煤 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 检查。
第三部分 2019 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 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情 况说明
2019 年 度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1613.85 万 元 , 其 中 经 费 拨 款 1443.85 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安排拨款 50 万元,办 案费 120 万元。预算支出安排 1613.85 万元,其中住房保障支出 118.54 万元,医疗卫生支出 76.96 万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 事务支出 1417.68 万元。
二、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情况说明
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 1613.85 万元,比 2018 年 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少 111.05 万元。厉行节约,压缩开支。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2019 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主要用于以下
六、部门收支总表
部门收支总表
项目
收入
预算数 项目
部门预算公开表 6
支出
单位:万元
预算数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其他收入
1613.85 一、一般公共服务 0.00 二、外交 0.00 三、国防 0.00 四、公共安全 0.00 五、住房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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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安委办字[2009]18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实
施方案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9]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7月7日下发的《转发吉林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09]16号)的文件要求,为检验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经验,查找不足,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组成三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督查,现将具体方案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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