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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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的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财务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等。

二、结余资金的分类(一)财政拨款结余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项目完成后,剩余的资金。

(二)非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扣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后的余额。

三、结余资金的核算(一)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结余资金进行准确核算。

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财政拨款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

(二)定期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结余资金的使用(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1、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优先用于原项目的后续支出或者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统筹用于其他相关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1、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但应当符合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2、可以用于弥补单位的日常经费不足、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购置固定资产等。

五、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一)单位应当建立结余资金统筹安排机制,根据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合理调配结余资金。

(二)对于长期闲置或者使用效益不高的结余资金,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重新安排。

六、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定期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结余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一)本办法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前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支不平衡产生的剩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了本《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2. 安全高效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应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利用;3. 督促使用原则:财政部门应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4. 分级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确保各级财政部门有效履行管理职责;5. 清产核资原则:在结转结余管理过程中,应进行清产核资,确保每笔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程序1. 结转结余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结转结余预算,并经相关部门审议批准;2. 结转结余资金划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事先编制的预算,由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给下级,实现资金的流转和使用;3.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预期效果;4. 结算和清退: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剩余资金结算并清退给财政部门;5. 统计和报表:财政部门应收集和统计各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情况,并编制相关报表,用于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考。

四、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要求1.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流程;2.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3.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应按规定使用于财政支出项目,并优先用于项目的收尾工作和资金的流转;4.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统计和报表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5. 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财政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过核算后剩余的资金,通常发生在财政收入超过支出的情况下。

财政结余的处理,对于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结余的运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1. 财政结余的界定财政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入超过财政支出,形成的闲置资金。

财政结余可以分为年度结余和跨年度结余。

年度结余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与支出的差额。

跨年度结余则发生在年度结束时,将当年的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

2. 财政结余的重要性财政结余的产生,不仅代表着财政收支平衡的良好状况,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将结余资金用于公共利益的增进。

合理、科学地管理财政结余资金,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财政结余的管理原则为了确保财政结余的合理运作,以下是一些财政结余管理的原则:3.1 提高透明度财政结余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规定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财政公开制度,定期发布财政结余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3.2 合理运用财政结余资金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财政预算的需要进行合理运用,主要用于公共事业投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支出。

同时,要注重结余资金的长期稳定运用,避免过度分散或过度集中。

3.3 加强监督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结余资金的监督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防止财政结余资金被滥用或浪费。

4.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程序为了规范和管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管理程序:4.1 财政结余的核算和审定年度结余以及跨年度结余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进行核算和审定,确保结余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结余资金的计划安排结余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计划安排,确定用于投资、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公共支出。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财政结余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财政收入超过财政支出的部分。

为了合理利用财政结余,并确保其安全、专款专用,需要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财政结余的定义、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财政结余的定义财政结余是指公共财政收支差额中的盈余部分,是财政收入与支出差额的正值。

它反映了财政收入管理和财政支出管理的综合效果,也是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

财政结余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经济发展水平高于预期,使得财政收入超过预算目标。

2. 财政支出执行效率高,使得实际支出低于预算。

3. 其他非经常性因素导致的预算超执行或超收入。

财政结余既可以用于弥补当期财政赤字,也可以用于积累以备将来需要。

因此,财政结余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在财政结余的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结转资金应具备安全性,确保资金不受损失。

要加强风险管理,适当配置风险资产,提高结转资金的安全性。

2. 高效原则:结转资金应高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要注重择优配置,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

3. 专款专用原则:结转资金应按照特定用途,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滥用、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4. 公开透明原则:结转资金的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要健全制度,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办法1. 结余结转机制的建立为确保财政结余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性,需要建立结余结转机制。

这一机制应包括结余计划的制定、结余资金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等。

结余计划应涵盖结余资金的来源、规模、使用方向等内容,确保结余资金有序、高效地运用。

2. 结余资金的配置结余资金应根据需要进行适度的配置。

首先,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需求,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方向。

其次,需要制定详细的使用规则,明确资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最后,要实施投资标准化和风险管理,提高结余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二、定义与分类1. 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已批准支出预算但未支出的资金。

2. 结余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形成的资金。

3. 结转和结余资金分为以下两类:(1)可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因项目进度、采购周期等原因,确需跨年度执行的资金。

(2)不可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因政策调整、项目取消等原因,不再执行的资金。

三、结转资金管理1. 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合理预计结转资金。

2. 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结转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

3. 结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原批准的预算项目、用途和金额执行。

四、结余资金管理1. 预算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核实。

2. 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 预算单位确需留用部分结余资金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用于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

五、监督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六、责任追究1. 预算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门。

八、结转资金的审批与使用1. 预算单位在申请结转资金时,应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用途、预期效果、时间安排等。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保障财政收支平衡。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机构。

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界定1.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核定并批准的当年度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

2. 结转结余应按照结转结余款项的性质、用途、金额等因素进行分类和统计。

四、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应在法定框架内合理安排和使用。

2. 安全性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应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挪用和滥用。

3. 利用效益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应通过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益。

五、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程序1. 财政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提供结转结余金额报告。

2. 财政部门应对各单位提供的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定,确定结转结余金额。

3. 结转结余金额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确保其真实准确。

4. 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合法。

六、财政资金结转结余使用范围1.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可以用于解决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弥补财政赤字。

2.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可以用于补充相关领域的资金不足,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可以用于发展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和计划。

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监督与控制1.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2. 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和监督。

3.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提高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八、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报告与公示1. 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报告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使用情况。

2. 公众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获取有关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报告和公示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现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同时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1、行政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2、事业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3、建设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三、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一)年底额度注销账务处理1、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相关注销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1)行政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事业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3)建设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作相关会计分录:(1)行政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2)事业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3)建设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二)恢复额度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依据下年度年初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1、行政单位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2、事业单位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3、建设单位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三)如下年度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作相关会计分录: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四、年终结余资金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督,推动资金的有效运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单位在每年度结束后结余未用完的资金,按照规定流向下一年度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格、慎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结余结转资金应当严格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结余结转资金的支出,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并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流程第八条结余结转资金从产生到使用的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结余结转资金的核算和评估:由财务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核算和评估,确保资金数额准确无误。

(二)编制结余结转资金使用计划: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结余结转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和金额,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资金使用申请:各部门根据计划编制申请书,详细说明资金的用途和必要性,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审批: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五)资金使用执行:经批准后,各部门按照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途合理、安全。

(六)资金使用结算:各部门在资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资金使用进行结算,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准备相关凭证。

(七)财务部门审查和归档: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将相关文件归档。

第九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流程应当做好记录与备案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对于每一笔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资金使用的计划、申请、批准、执行和结算等过程。

第三章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原则第十一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规原则: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支或挪作他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财绩规[2017]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4.17【实施日期】2017.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4号)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7年4月17日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 71 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 68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四条单位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合理利用财政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使财政职责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

三、结转结余的定义结转结余是指财政预算年度结束后,经过全面核算后的财政资金中未使用、未支出的资金余额。

四、结余的管理原则1. 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结余应当在确保日常运营和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待用资金,提高其运营效益。

2. 安全保障结余资金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失,确保资金安全。

3. 限制使用结余资金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并用于合法和正当的用途。

五、结转结余的管理程序1. 审定程序财政预算年度结束后,财政部门将进行全面核算,审定结余资金。

2. 录入程序经审定的结余资金将被录入到财务系统中进行管理,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六、结余资金的使用1. 专项运营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专项运营、项目开发等需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 投资回报根据相关规定,结余资金可以作为投资资金,获得一定的回报。

七、结余资金的监督1. 内部监督相关负责人应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外部监督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有权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九、附则1.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2. 其他相关事项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结语以上就是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各执法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推动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鄂政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7号)省政府各部门:《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6日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以及加快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省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按形成时间,省直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的规定,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征管办)具体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省直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或利用政府信誉所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其他企业利润收入、其他股利股息收入、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

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未使用完毕或未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等。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分类和认定(一)财政结余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二)财政结转资金财政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预算年度内未执行完毕,需要在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准确分类和认定。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清理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或终止,如已完成或终止,相应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2、项目进展缓慢或长期未执行的,应当分析原因,对确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收回资金统筹安排。

3、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应当予以收回。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收回和统筹使用(一)收回对于经清理认定的财政结余资金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二)统筹使用收回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统筹使用:1、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支出。

2、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财政收支缺口。

3、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项目。

财政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接受监督。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编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上一年度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一、总则为规范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进度、预算调整等因素,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结余资金分类(一)项目结余资金:指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指因预算调整,导致部分预算资金未安排使用的资金。

四、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绩效导向:强化结余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及时清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清理、盘活财政结余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五、结余资金管理程序(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1.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结算,计算项目结余资金。

2.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算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结余资金。

3. 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结余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返还。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管理1.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预算调整的,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2. 预算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六、结余资金使用(一)结余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1. 补充预算执行中的资金缺口。

2. 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3. 偿还政府债务。

4.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途。

(二)结余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

3. 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套取结余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如有未尽事宜,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结余资金核算(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核算制度,确保结余资金核算准确、及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财预[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5]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央本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

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湖北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省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省直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进行核对。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原则上仍由省直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

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的,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予以安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当年预算安排资金与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省财政厅可以提出统筹使用省直部门结余资金安排该部门新增支出的建议。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第六条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第七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省直部门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结余逐年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财政结余,充分发挥其作用,如何规范化使用财政结余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问题。

因此,国家出台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概念财政结余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实际收入超过实际支出的资金余额。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实际执行中,本年度保留的结余与下一年度预算相对应的资金,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收支平衡工具。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各级财政部门的结余资金管理,合理规划好使用财政结余,建立健全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财政资源合理利用,防止滥用财政结余等问题。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1. 合理性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其权责范围内、预算支持的合理开支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不能将资金用于违法占用、协调性支出和其他不合规或不合理的方面。

2. 安全性原则。

对于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安全性意味着要建立健全资金保管监管意识,要建立健全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3. 透明度原则。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需要建立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到达相关信息,增强公众信任感,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防止经济损失。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重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重点是对财政结余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新的管理方式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包括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建立审批、核实、监控的多重管理制度等,在建立管理中心后,根据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合理和有效的结转管理。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在实践中,实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需要执行以下步骤:1. 首先,必须设立管理机构,并严格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2. 再者,需要建立以资金管理为主体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流程管理、出入管理、账务管理、报告实时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单位在完成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后,剩余下来的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结余资金,制定一项科学、合理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资金归集、资金使用与监督、资金评估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引导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有效管理。

一、资金归集1. 收支结余归集原则:按照“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原则,单位应将年度预算中未使用的资金归集到结余资金账户。

2. 归集程序:在年度末,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报表,计算出结余资金的具体数额,并将其归集到专门的结余资金账户中。

3. 归集计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历年的收支情况及经济形势变化,合理编制结余资金的归集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归集金额、归集时间等内容,以便日后参考和跟踪。

二、资金使用与监督1. 使用原则:结余资金应优先用于补充年度预算中不充足的部分,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用于项目扩建、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2. 使用程序: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经过充分论证,拟定结余资金的使用方案。

方案中应包含资金金额、使用目的、时间安排等详细内容,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核和批准。

3. 监督与审计: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监督和审计。

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三、资金评估1. 投资收益评估:单位可以将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投资,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

在进行投资前,应根据市场状况、风险评估等因素,制定投资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 效益评估:单位应定期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方案。

3. 社会效益评估:结余资金的使用也应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

单位应从长远的发展角度出发,评估资金使用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结余资金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推动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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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省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省直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进行核对。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原则上仍由省直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

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的,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予以安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当年预算安排资金与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省财政厅可以提出统筹使用省直部门结余资金安排该部门新增支出的建议。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省直部门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第九条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年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省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
l.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4.其他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如不可预见费结余资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省直部门,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年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省直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省财政厅申请增加预算。

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省财政厅在下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直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上交省财政后,剩余部分应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使用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省直部门必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2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部门。

第五章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确需追加支出时,应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本部门结余资金。

上年部门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不可预见费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支出。

第十九条在编制预算时,省直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对本部门结余资金审核确认后,将本部门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动用本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下年有关项目支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该部门“一上”预算、累计结余资金情况、提出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等情况,对该部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直部门;
(三)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及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建议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上”预算。

第六章结余资金消化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二十条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的省直部门,允许其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动用一定金额的净结余资金解决应由省财政负担的本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的支出,具体动用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可以视部门结余资金增加情况,适当减小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连续3年超过当年财政拨款总额5%的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情况,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章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照有关规定,对省直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三条对省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在核实收入的前提下,视同经费拨款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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