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_危害行为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新
案例
1.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 1.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 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 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 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天空 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 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 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火熄灭掉, 。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火熄灭掉, 不然会起火;丙说马上就要下雨了, 不然会起火;丙说马上就要下雨了,一下雨火 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快避雨要紧。经丙这么 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快避雨要紧。 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 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往山下奔跑 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 。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最终没有下 反而刮了一阵风, ,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 燃了,造成了大火灾。三人属于什么心态? 燃了,造成了大火灾。三人属于什么心态?
4、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无所谓”——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 A、“无所谓”——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 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豁出去”——为了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 B、“豁出去”——为了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 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计后果”——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 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 C、“不计后果”——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 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 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 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⑴相同点: 认识因素上—— ——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 A、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上—— ——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B、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⑵不同点: A、认识因素上 间接故意—— ——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 a、间接故意——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 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4/24/2019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4/24/2019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第八章第一节_危害行为
第八章第一节危害行为行为-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不作为一、行为概述2、行为的不同含义和地位(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构成要件行为3、行为理论(作为犯罪论体系基础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4、“犯罪行为”(危害行为)的特征和要素(1)举止性(体素)(2)有意性(心素)❖不具主观意愿的行为:反射动作、机械动作、本能动作❖具有主观意愿的行为:自动化动作、冲动行为、精神胁迫行为(胁从犯)、忘却行为(忘却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3)危害性:客观上侵害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5、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预备、教唆、帮助行为)(1)形式上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2)实质上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3)直接正犯行为、间接正犯行为(支配他人)(4)特殊情况下刑法分则会将某些非实行行为规定为实行二、实行行为的形式(一)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违反禁止性规范)❖利用自身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利用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关联:对动物侵害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关联:因果关系的判断)❖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宋福祥故意杀人案❖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
李霞又寻找自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
直到听到李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霞已无法抢救而死亡。
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它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外在客观特征 注:危害行为表现为动或静两种形式 问: 发表言论能否成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2)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有意 性)——内在主观特征 在实践中,常见的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主要有: 人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 人在睡梦状态中的言语举止 身体的条件反射动作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完全受到外力强制下的举动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判断 1、周岁的计算规则: 周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自 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解析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强奸罪——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 应当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并且能 够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 本质:违反法律的命令性规范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前提条 件 注:这里的特定义务——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而不是一般 的道德义务 不作为所要求的义务,主要有下面四种情形: 法律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因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犯罪主观方面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迷信犯)。
2.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 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3.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 造成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引起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意外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 直接故意
1.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 明知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 明知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 间接故意
1. 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有义务预见。 第二,有能力预见。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这中说(以主观标准为根 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所谓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3.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反对、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学-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再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发生死亡或伤害的 危险,虽然,其中任何一种结果出现都不是他的目的, 但他又不积防止其任何一种结果发生。例如,钱× 驾驶卡车去山上盗伐林木,在返回途中被检查站工作 人员人员周×拦住,要其将木材卸下。钱×不听,将 车启动,欲强行开走。周×遂登上驾驶室旁的踏板, 命令其停车,钱为将周甩到车下,时而加速前冲踩刹 车,时而使车走蛇行路线,让车身连续左右猛列摇摆, 终将周甩到马路上,因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抢 救无效死亡,案情表明,钱×目的只是赶快开车逃跑, 逃避制裁,并无伤害或杀害周×的目的,但是,他采 取的手段包含了致伤或致死的危险,他不是不了解的, 只是为了能逃避制裁,而对此采取了放任态度,由于 其造成了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马某行医过程中病人过敏死亡案
被告人马某,属于一村医,1990年代以来一 直为本村村民看病,其中,一女村民患风湿性 关节炎,,曾多次找马某看病。被告人马某在 未作皮试的情况下,多次为其注射青霉素,均 未发生过敏反映。一天,被害人再次要求马某 注射青霉素。因以往都没有过敏反映,于是马 某给其注射了一支,注射后,发生过敏性休克, 被告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因抢救无效,被 害人当日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 意见,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属 于意外事件,无罪。大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概念: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二、特征 (一)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三、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界限
第二节 犯罪故意
间接故意的一些表现情形
某单位会计贪污巨款后,为湮灭罪迹,深夜对 其会计室纵火,他明知室内有人在睡觉,可能 跑不出来被烧死在里边,仍不设法避免,结果 该人被烧死了。这种案件属于一行为触犯二罪 名,但只能按一重罪处理。单就对死亡的态度 而言,应视为间接故意杀人。
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念 1、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认为是犯罪。见例27、28。 二、特征 1、损害结果必是人造成的:打雷电死人, 动物咬死人等不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2、无故意与过失。 3、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三、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点 1、相同点: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都不希 望结果发生。 2、不同点:不应当预见。见例12、23. 四、不可抗力、期待可能性、严格责任 此三问题与意外事件均涉及到罪过的问题。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1、概念:注意与一般过失区别。 2、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之 处: (1)前者均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2)前者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前者法定刑低。
二、过失的法定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 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认识特征: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意志特征:希望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结果发生。司法机关无需查 明意志因素,就可确定疏忽大意的过失。 3、疏忽大意过失的三特征(即构成疏忽大 意过失犯罪的三条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结果。 如何认定“应当预见”?其标准是什么? 第一,要有预见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 以下几方面:见例17、18、19、20
第五节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目的与动机一、概述 1、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动机: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 行为的内心起因。产生动机要具备两条件,一 是内在的需要,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目的与动机存在的范围:仅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中。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教学案例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
•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 。
• 预见义务,来源于三方面:a法律的规定;b职务、业 务的要求;c公共生活的准则
• 按照通说,即主客观统一说,应以主观标准为基础, 结合行为当时的外部环境和客观条件来衡量。
• 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一)在认识因素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 1.何为明知?
• 例:甲盗窃乙的汽车。对甲的主观思想可从两方面 分析:从事实认识角度,甲计划把乙的汽车悄悄弄 走。从是非认识角度,甲悄悄将乙的汽车弄走这件 事是对还是错?法律认为这样是犯罪,同时一般认 识也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甲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成立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 1.定义: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 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后 果; • 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的意志反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 • 就司法实践操作来看,只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认 识因素不需要证明意志因素。
• 常见情形:交通肇事罪,失火罪
第四节 与罪过有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 一、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的主要表现: • ①客观原因; • ②主观原因。 • 二、意外事件 • 广义的意外事件 • 狭义的意外事件 • 是指行为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二造成损害结果
的情形。
第四节 与罪过有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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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
害结果的出现违背行为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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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的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内容的不同。
(1)从认识因素上看,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当 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行为人没有 认识到;过于自信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其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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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 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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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 1.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犯罪的故意,要具备两个条件: 1.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其行为将会引起的 危害结果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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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一)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1 、直接故意。 2 、间接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1 、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2 、预谋的故意与突发的故意。 三、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1 、从认识因素上看。 2、从意志因素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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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过失的司法认定 1.如何认定“疏忽大意”。 2.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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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
九讲 犯罪的客观方面
思考 不作为是否意味着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 思考 道德义务能否成为刑法作为义务之来源 被告眼看一位妓女吞食了大量的吗啡而没 有为其呼救而导致其死亡( 有为其呼救而导致其死亡(美,密执安州) 密执安州)
德国 见危不救罪
案
例
河南某中学高二女生方某与同班同学袁某相 后袁提出分手令其肝肠寸断,几经努力, 恋,后袁提出分手令其肝肠寸断,几经努力,袁 郎心如铁,不愿复合。方怀恨在心, 郎心如铁,不愿复合。方怀恨在心,于是购买了 浓硫酸置于自己的水杯中。一日晚自习课间, 浓硫酸置于自己的水杯中。一日晚自习课间,方 某在操场散步遇见袁某,两人言语不和, 某在操场散步遇见袁某,两人言语不和,方于是 掏出书包中的水杯欲拧开杯盖, 掏出书包中的水杯欲拧开杯盖,却因盖得太紧未 能打开。袁见状从方手中拿过水杯, 能打开。袁见状从方手中拿过水杯,拧开后便往 头上浇,边说“正好凉快一下” 头上浇,边说“正好凉快一下”。结果袁被浓硫 酸烧蚀而大呼救命, 酸烧蚀而大呼救命,方未施予救助行为
作 为
概念:以积极行动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1. 概念:以积极行动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特征:主体受罪过支配, 2. 特征:主体受罪过支配,运用认识能力与控制 能力所形成的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能力所形成的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利用各种 主客观条件作用于犯罪对象, 主客观条件作用于犯罪对象,侵害犯罪客体 3. 类型 利用自身条件:身体器官、 1)利用自身条件:身体器官、言语 2)利用外部条件:动物、物质工具、自然条件、 利用外部条件:动物、物质工具、自然条件、 自然力、他人行为(借刀杀人)、 )、特定身份等 自然力、他人行为(借刀杀人)、特定身份等
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 概念:刑法规定的、 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 象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 象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危害行为乃必备, 1. 危害行为乃必备,其他属选择 2. 因果关系是否纳入存纷争 特征: 二、特征:法定性 客观性 1. 正确认定主观要件 正确划分此罪与彼罪(财产类犯罪) 2. 正确划分此罪与彼罪(财产类犯罪) 3. 正确划分故意犯罪的形态 侵害性 概括性 罪过性 意义:联系主体与客体之桥隧, 三、意义:联系主体与客体之桥隧,主观要件之外在表现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二)用人单位费任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职业病病人待遇承担保障责任,这是对造成职业病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与调查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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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②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③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2022陇南出租车区域科目考试题
2022陇南出租车区域科目考试题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或根据乘客需求使用地方方言、外语属于—要求。
A、服务标志B、服务仪容C、车容车貌D、服务用语和言行举止正确答案:D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一节:驾驶员服务要求可知,服务用语和言行举止要求包括提倡出租车驾驶员使用普通话。
可根据乘客需求,使用地方方言或外语。
2、出租车资格证颁发以后,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区域内进行出租汽车营运。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3、变速器齿轮油品质下降, 易造成变速器挂挡困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6、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自取得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7、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A、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确答案:D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8、汽车处于中、高速或某一较高转速时,出现行驶不稳,严重时转向盘有振手的感觉,此故障属于。
罗翔讲刑听课笔记
罗翔讲刑听课笔记1司机看到男乘客强暴女乘客未制止,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运输合同关系。
2张三是XX长,发现老婆受贿未制止,不构成犯罪。
亲亲互为隐。
3雇主两年没给保姆工资,保姆看到小孩跳楼未制止,构成犯罪。
在规范上雇佣合同仍然成立。
4张三看到老婆在砍岳母未制止,不构成犯罪。
张三看到弟弟在杀亲爹未制止,构成犯罪。
张三女儿要把刚出生的孩子扔掉未制止,女儿遗弃罪,张三不构成犯罪。
5张三野外发现一个小孩,带回家养了三天发现残障,又扔了。
构成犯罪。
自愿接受行为,好事要么不做,要做就做到底。
情况更糟糕理论。
若是从野外带回放在了民政局门口,不构成犯罪,降低危险。
若是发现残障又放在明证局门口,则构成,升局J危险。
6张三深井中救人,仍绳子下去,发现是仇人,遂离开,不构成犯罪。
若拉一半放手,则构成犯罪。
对脆弱法益的控制义务。
拉一半又轻轻放下去,构成吗?7张三拿着一瓶硫酸去对方家,拧不开,对方拧开后自己毁容。
张三构成犯罪。
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让法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
8张三和其他人喝酒,一个人喝醉了让张三送但他没有送,结果冻死了,张三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赔钱。
冻死的危险不是张三造成的,但如果是张三强制他喝酒就构成犯罪。
9张三在楼梯口发现一个小孩摔下去没有管,结果死了,不构成犯罪。
法律只能鼓励人行善但不能强迫。
10过失推倒在地,轻伤不构成犯罪,只有过失致人重伤罪。
若是下雪天不管,则构成犯罪。
11张三被人撞倒在地,李四看到后教唆其他人不要救他,导致张三死亡,李四不构成犯罪。
李四没有创造危险,过路人也没有救助的义务。
12女的被人性侵,将其推入河里,女的会游泳但没救,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13张三被人追杀,夺过李四的摩托车逃走,李四冻死了,张三构成犯罪。
李四的死由避险行为导致,有救助义务,紧急避险过当。
14车间主任没有对羊毛消毒导致工人感染炭疽死亡,后证明是新型炭疽即使不消毒工人也会死亡,车间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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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预备、教唆、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预备、教唆、帮助行为)
(1)形式上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 (2)实质上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 (3)直接正犯行为、间接正犯行为(支配他人) (4)特殊情况下刑法分则会将某些非实行行为规定为实行
二、实行行为的形式
(一)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违反禁止性规 作为: 不当为而为之” 范) 利用自身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 利用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关联:对动物侵害防 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关联:因果关系的 判断)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先前行为可否是犯罪行为、正当行为? 不作为行为可否独立成罪?先后行为的关系
(2)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履行能力 义务冲突
(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因果关系;对结果具有决定性、支配性
之二、主观条件:故意或过失
2、实质义务根据说 、
(一)实质说对义务的分类
1、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然联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基于密切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登山队员之间 自愿承担行为:捡拾弃婴者 2、危险源监督义务 消除先前危险的义务 自己特定领域内的保证人义务 对受其监督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实质义务根据说的判断标准:什么情况下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是否创设、提高了这种危险? 先行行为是否创设、提高了这种危险? 是否创设 2、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 、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 3、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 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 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 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 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 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根据1979年《刑法》 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判决宋福祥犯 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宋福祥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没有放任李 霞的死亡,根本想不到她这次真的会自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要 求依法改判无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 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 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 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决心。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之人,对李霞自缢采取放任 态度,致使李在家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不作 为。原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宋福祥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不予采纳。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5南刑终字第002号 《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追逐导致重伤而不救助案 案例二:王某不劝助醉酒同事案 案例三:张某救人未救到底案
案例一:追逐导致重伤而不救助案 案例一: 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A发现B 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A发现B在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就开 车追赶,并命令B停下接受检查。B 车追赶,并命令B停下接受检查。B见此将摩托车猛然加速,但慌乱中 撞向路边大树,造成重伤。A追上后发现B流血不止,就没有理会,开 撞向路边大树,造成重伤。A追上后发现B 车离去。3小时后,B死亡。A是否因其不救助行为构成犯罪? 车离去。3小时后,B死亡。A是否因其不救助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二:王某不劝助醉酒同事案 案例二: 在某局工作的被告人王某陪副局长谢某一起到下属某县检查工作。当 晚22时许,谢某醉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离开某县欲返回市区,当 22时许,谢某醉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离开某县欲返回市区,当 行至某高速公路甲路段时,谢某因故下车,王某随后跟着下车。由于 想尽一切办法劝谢某上车未果,王某就独自驾车返回市区。次日8 想尽一切办法劝谢某上车未果,王某就独自驾车返回市区。次日8时许, 谢某被发现死于高速公路甲路段的右行车道上,经查其系被过往车辆 轧死。王某是否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轧死。王某是否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三:张某救人没救到底案 案例三: 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张某,发现被害人李某因无法查明的第三人所 制造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躺在血泊中,即将李某抱上自己的汽车, 准备送到医院。但是,途中发现被害人李某实在伤得太重,害怕自己 做好事反被冤枉为肇事者,又临时改变主意,将被害人李某抛弃,致 其得不到他人救助而死亡。张某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 其得不到他人救助而死亡。张某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
*(二)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违反命令性规范) (
宋福祥故意杀人案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 霞发生争吵撕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 霞发生争吵撕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福祥说:“那你就去死。” 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 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李霞又寻找自缢 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垫脚用的 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垫脚用的 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 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霞已 无法抢救而死亡。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 无法抢救而死亡。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 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2010/2/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2/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 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 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 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 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 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 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 构成不作为犯罪
3、不作为犯的罪名认定
1、不作为犯的分类
(1)纯正的不作为(指罪名)
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 证据罪,拒传军令罪,遗弃伤员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不纯正不作为(指行为形式)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当性(等价性,等值性)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当性(等价性,等值性) 不作为的非法拘禁、脱逃、医疗行为、放火、非法侵入住宅
3、行为理论(作为犯罪论体系基础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 (作为犯罪论体系基础的“犯罪行为”
征)
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
4、“犯罪行为”(危害行为)的特征和要素 犯罪行为” 危害行为)
(1)举止性(体素) 举止性(体素) 有意性(心素) (2)有意性(心素)
不具主观意愿的行为:反射动作、机械动作、本能动作 具有主观意愿的行为:自动化动作、冲动行为、精神胁迫行为 (胁从犯)、忘却行为(忘却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3)危害性:客观上侵害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第八章第一节
危害行为
行为-危害行为行为-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不作为
一、行为概述
1、行为的基础作用:无行为即无犯罪 2、行为的不同含义和位
(1)自然行为:有体性 )自然行为:有体性 (2)有意行为:有意性 )有意行为:有意性 (3)危害行为:有害性 )危害行为:有害性 (4)实行行为:实行性 构成要件行为
1、成立不作为犯的一般条件 成立不作为犯的一般条件
之一、客观条件 形式四分说)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形式四分说)
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法律义务而非道义义务:经过刑法确认的义务 特定的义务而非抽象的义务
②职务、业务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自招义务
合同:保姆案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讨论:李家波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讨论:
1999年 1999年3月份,被告人李家波与同在浦江县五环运动衫厂做工的女青年 项兰临相恋后致其怀孕。同年6 项兰临相恋后致其怀孕。同年6月,被告人李家波向项提出分手并要其 去流产,项不同意并几次欲跳楼自杀。 同年9 同年9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家波回到寝室见项兰临在其房内, 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家波回到寝室见项兰临在其房内, 后两人发生争打,项兰临拎一矿泉水瓶(内装敌敌畏农药)到走廊上,李 后两人发生争打,项兰临拎一矿泉水瓶(内装敌敌畏农药)到走廊上,李 家波曾听到项将“矿泉水”瓶扔到水池上的声音,后项回到房内背靠沙 家波曾听到项将“矿泉水”瓶扔到水池上的声音,后项回到房内背靠沙 发坐在地上,歪着头定定地注视着墙,嘴角有唾沫样的东西。此时,李 发坐在地上,歪着头定定地注视着墙,嘴角有唾沫样的东西。此时,李 家波见同厂女工赵慧娟上楼即把门掩上。随后,李家波又关上房门到二 家波见同厂女工赵慧娟上楼即把门掩上。随后,李家波又关上房门到二 楼车间,回来后见项兰临仍原样坐着,李家波感到不对,即打电话叫来 楼车间,回来后见项兰临仍原样坐着,李家波感到不对,即打电话叫来 楼明辉,楼到后两人先到加油站加油。期间,李家波将项可能吃过什么 楼明辉,楼到后两人先到加油站加油。期间,李家波将项可能吃过什么 东西,嘴角有唾沫的事后诉楼明辉,两人回到李的寝室因打不开门后从 气窗看见项仍原样坐着,鼻子流着鼻涕一样的东西。嗣后,李家波与楼 气窗看见项仍原样坐着,鼻子流着鼻涕一样的东西。嗣后,李家波与楼 明辉遂到大许后谢村找朋友并讲了项的情况,两人回厂得知项兰临已被 送往医院抢救。当晚9 送往医院抢救。当晚9时许,项兰临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项兰临系服毒药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刑事 技术处鉴定,毒物系敌敌畏。经浙江省公安厅法医学物证检验,项兰临 腹中胎儿的父亲系李家波。浦江县五环运动衫厂支付了项兰临的抢救费 2000元 2000元 李家波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李家波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你是否赞同裁定书的认定? 裁定书的认定 你是否赞同裁定书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