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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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在刑法中,危害行为是指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对社会、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或危害的行为。

不少犯罪行为都属于危害行为的范畴,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危害行为不仅是刑法所关注的焦点,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首先,危害行为的本质是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它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危害行为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违反,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威信和社会正常秩序,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其次,危害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而危害行为则会对社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其严重性不仅仅是单纯的造成物质财富损失,更是造成了人的生命和健康等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于危害行为必须给予应有的制裁,而不能被容忍和纵容。

第三,危害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等重要。

在法律层面,个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公共利益则是法律所关注的范畴之一。

危害行为则是不顾及他人权利的行为,其行为会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等法定权利,同时也会损害公共安全和秩序。

最后,危害行为是违背外在和内在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规范的约束是人的自律性重要的体现之一。

而危害行为则是偏离了道德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公共秩序,更是与人文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背道而驰,这种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惩罚。

综合来说,危害行为是违背法律、破坏社会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不道德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社会、他人、自己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危害,更是不利于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危害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社会约束,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和道德谴责,让人类社会更加安全、公正和和谐。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危害行为的本质和特点,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分类和刑罚的具体例子。

危害行为的分类:1.故意危害行为故意危害行为是指作为犯罪人的故意行为,其目的是对他人、社会或自身造成危害或伤害。

危害行为的名词解释

危害行为的名词解释

危害行为的名词解释危害行为是指那些会对人类、动物或环境造成伤害、损失或破坏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意外的。

无论是哪种情况,它们都会对社会和自然界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说明它们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1.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它们会对社会和人类造成严重的危害。

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杀人、强奸、诈骗、纵火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伤害受害者,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和恐慌。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非常负面,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2.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有害物质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长期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3. 违反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是指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如酒驾、超速、逆行、闯红灯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会威胁他人和公众的安全。

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

4. 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物中毒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食物中毒的原因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污染,也可能是消费者自身食品卫生意识不强等原因所致。

以上就是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及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危害行为会给人类和自然界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技术和教育手段加以预防和打击。

名词解释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名词解释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名词解释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名词解释: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导言:刑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那些对他人生命、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或潜在威胁的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进行解释,分析其特征和影响。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危害行为,指的是个人故意对他人的身体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敌意或愤怒,旨在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伤害他人,从而对其人身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

故意伤害罪通常包括两个基本要素:故意和伤害。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身体损害,并决意进行该行为。

伤害是指对他人身体健康或健全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这个罪行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伤害的程度和后果。

故意伤害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伤害个体的感情和尊严,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因此,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二、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个人用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或篡夺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以获取非法利益或满足个人欲望为目的,但对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

侵犯财产罪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都具有欺骗性或暴力威胁性,使得被害人面临财产损失和心理压力,而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信誉也会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打击和预防侵犯财产罪,刑法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这不仅有助于防止个体的非法行为,还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财产安全和公平正义。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那些破坏、威胁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具有集体性和系统性的特征,针对的是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利益,如交通、环境、社会秩序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爆炸、放火、恶意传播疾病、破坏交通设施等行为。

这种行为的后果通常是严重的,不仅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危害行为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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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标题:危害行为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危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情绪状态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分析其可能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言行暴力言行暴力是指个体通过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辱骂、恐吓、打骂、故意伤害等。

言行暴力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面对言行暴力,个体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回应,同时积极采取合适的沟通与解决方式,寻求专业支持与帮助。

二、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新问题。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侮辱或攻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道德,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为了减轻网络欺凌的影响,个体应充分了解网络安全知识,保护个人资料,同时向平台举报并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行动中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非法砍伐森林等。

环境破坏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环境破坏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勤俭用水、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积极参与到环保实践中。

四、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是指个体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不仅会对个体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秩序的质量。

结语:危害行为是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等手段来减少其发生。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行为、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杀伤强抢贩放爆投)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2)犯罪的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注意
作为并非等同于"亲为"
2.作为的表现形式: 2.作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利施的作为,包括: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的作为; 利用他人的作为; 利用动物的作为; 利用自然现象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 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危 害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注意 不作为并非无所作为

【练习】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 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 )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 状态
答案:BCD
2.不作为犯的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 施,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行为人 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第八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其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特征 1.危害行为的主体是人. 2.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 动静. 4.危害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 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特定法律义务有 四个来源: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 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 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这一点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这样就将单纯的思想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样就排除了无意识的身体举动。

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中的举动、因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所导致的举动、某些突然受到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本能性条件反射动作等。

最后,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在我国的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由作为构成的,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有些犯罪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2007年5月25日中午,17岁的周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盗窃自行车的时候,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

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

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

虽然周某游泳技术和体力不行,但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游出数米后,周某感到力不从心只好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

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失主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底。

案发后,颜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日前,南浔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失主颜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颜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宣布,在当地立即引发不少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有的人认为对失主等人的处罚过重,而不少法学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未必完全合乎法理,再一次凸显我国法律对“先行行为”以及由此类责任行为引出的“不作为犯罪”界定上的模糊。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论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无行为则无犯罪无刑罚”。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思想是静止的,但是它的载体是一种外部活动,会产生危害结果,因此是危害行为的一部分。

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本文探讨的“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中进行判决的关键。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一)概念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1、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由于思想属于人主观认识的范畴,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2、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故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3、危害行为的必然要素: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正当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二)其他观点1、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在这里专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4、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违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身体动静。

5、危害行为指的是由行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观上违反刑法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的身体动静。

6、应从行为概念中抛弃意思要素,而直接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来概括行为概念,包括危害行为的概念。

第1至5条皆认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必须具备心素、体素、法律特征。

第6条抛弃了心素之观点,但它仍然把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归纳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为的含义1、按层次分(1)最广义的行为,泛指人的一切行为。

(2)广义的行为,指犯罪行为。

(3)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2、按是否包含意思及意思内容如何来分(1)单纯的身体的动静。

如刑法第18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就是指单纯的身体的动静而不问其意思有无及内容如何。

(2)有意思的身体动静而不问其意思内容如何。

如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三)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是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的人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危害行为必须是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的,从而才能危害社会。

而人要改变、影响客观事物,只能由身体的动静来实现。

单纯的思想,不能改变、影响客观事物,因而也不能危害社会,因此,“思想不为罪”。

(2)危害行为包括动和静两个方面“动”:指身体的积极的活动。

“静”:指身体的相对静止、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是人的内在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

(1)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危害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2)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包括:①人在睡梦中的身体动静;②精神病人的身体动静;③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④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有争议:认为必须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的举动,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属合法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属危害行为。

例:胁从犯。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1)危害行为的有害性特征(社会性特征)(2)危害行为是一个过程,从预备行为开始,到犯罪结束,而不是专指已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答案】B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C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

2017 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试题答案】:B【试题解析】: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体包括三点: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即,司法解释可能施行于其生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2、“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即,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未决案。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即,竞合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A 项错。

因为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

此外,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也不是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完全一样。

例如,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一是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

而“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这个“法律”指被解释的法律。

可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从属于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00 年11 月 21 日施行,该解释是对 1997 年《刑法》第 133 条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所以该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第 133 条相同,适用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

法考刑法笔记梳理:第四讲客观要件之——危害行为

法考刑法笔记梳理:第四讲客观要件之——危害行为

法考刑法笔记梳理:第四讲客观要件之——危害行为说在前面:我本身是粉笔教育的讲师,在职备考法考,所以笔记更新比较慢。

常常出差时带着复习内容在酒店学习,本笔记是根据2021柏浪涛老师刑法精讲课程进行的梳理,逻辑清晰。

希望对大家尤其是在职备考的朋友有所帮助,我们一起在生活的路上打怪升级,不断突破自我吧!第四讲客观要件之二:行为第一节危害行为一、犯罪首先是一种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是一种身体活动);有意性(基于意识实施,如梦游、癫痫发作则不属于危害行为);和有害性(法益侵害性)。

作为法律的刑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不惩治思想二、危害行为之判断1. 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区别于生活行为【考试中用主观犯意诱导先入为主的判断,要能识别】2.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①降低危险:张三和狗蛋在山脚散步,落石滚下会砸到狗蛋的头上,张三将狗蛋一把推开,石头砸中狗蛋肩膀。

(客观层面不属于危害行为)②替代危险:甲发现邻居家着火,甲冲进去想救熟睡的婴儿,火势凶猛无法出门,甲将婴儿扔到窗外的草丛致其重伤。

(开创新危险,但进入主观责任阶层,可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性)3.被害人自陷风险【常考】主观客观责任承担被害人是实行者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未成年、精神病人除外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基于自由意志规避危险)被害人行为人是实行者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对危险有控制能力行为人案例1. 甲防火烧乙家的房子,在屋外的乙(或邻居、消防员)奋不顾身冲进去救自己的孩子,被烧死。

乙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没有自由的控制能力,乙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不负责而由甲负责。

但乙为了抢救屋里的1万块钱进去被烧死,多数说认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案例2. 甲明知卖淫女乙患有严重性病,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自己感染。

甲的染病与乙无关,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二节不作为犯的基础知识一、行为的种类1.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2. 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在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成为作为义务人。

危害行为及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在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1. 作为的概念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即“不当为而为之“。

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①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②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

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③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

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作为即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2. 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这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式。

身体活动既可以是四肢的活动,也可以是五官的活动,还可以是身体和其他部位的动作,例如以拳脚伤人,以口头诽谤、侮辱、诬告他人,以眼神示意教唆他人犯罪,都是以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如利用刀、枪、毒药去杀人、伤人,利用伪造的证件诈骗他人钱财。

(3)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这是指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如教唆不满14岁的人放火、强奸。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是指那些会对自身、他人或环境造成损害、伤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会引起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根据危害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打斗、刺伤、枪击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对他人产生直接的身体伤害。

2.言语攻击:包括诋毁、辱骂、恐吓等言语,这些言语会对他人的心理造成伤害,甚至会导致精神上的问题。

3.违法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走私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

4.破坏行为:包括损坏公共设施、砍伐森林、排放有害物质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对环境和公共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5.违反道德行为:包括不尊重他人、不诚实、不守承诺等行为,这些行为会破坏人际关系,影响社会风气。

以上是危害行为的一些分类,我们在生活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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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

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013-2-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指危害行 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犯罪成立所必需的; 但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 —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是量刑时应予 考虑的因素;
第七章

犯罪主体
• • • • •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特指危害行为对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 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也 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一般客体所造成的 损害; 狭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刑法规定的危害行 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我国法学界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 结果
多选多选aa刑法第刑法第1717条第条第22款没有规定款没有规定15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b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c15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认定为强奸罪d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15周岁的人应对强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22纪某男纪某男19921992年年66月月55日出生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行为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行为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行为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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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行为(一)分类: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重点注意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2.有可能: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3.有危害: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1.法律上的义务(08年)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11年)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分类
1.危害行为的意义
在我们的生活中,危害行为是指那些对社会和个人有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对我们和周围的人
带来伤害。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危害行为的分类,以便更好地预防和
避免这些行为的发生。

2.物质危害行为
物质危害行为是指那些对我们身体健康有危害的行为,如吸烟、
饮酒、滥用药物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各种疾病,如癌症、肝病、
心血管疾病等,还会对我们的家庭、工作和社交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3.网络危害行为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危害行为也越来越多。

比如网购诈骗、网
络暴力、色情内容等行为,会对我们的财务和心理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

因此,我们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和信息。

4.犯罪危害行为
犯罪危害行为是指那些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绑架、抢劫等。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我们的安全,还会导致我们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遭到
损失。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加强警惕,不要给罪犯可乘之机。

5.言语危害行为
言语危害行为包括诽谤、恶意评价、搞内讧等行为。

这些行为会对我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交形象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我们的交际中,要学会尊重他人,保持谦虚和礼貌。

6.总结
危害行为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各种可能的危害行为,避免被其所伤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和周围人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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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危害行为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危害行为”,跟着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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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因此,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8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5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现代刑法只把行为作为惩罚对象,没有表现为身体举止的行为,就不可能对客观世界发生影响,以致危害社会。

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

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并不仅指一个单独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举动所组成。

如抢劫行为即包含接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

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例如,遗弃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表现为没有扶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第261条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

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客观上创设了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阻止危险后果的发生。

例如,因为过失,将他人拘禁在某一场所,但随后发现自己的失误,行为人就有义务使他人恢复自由,如果不释放被害人,使监禁状态继续维持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又如,因为开玩笑,误将朋友推到河中,后者迅速陷入漩涡中,行为人先前的危险创设行为就使其产生了救助义务,在救助较为容易的场合,拒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对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必须做实质判断,此时,需要考虑:其一,法益是否存在现实的危险?其二,先行行为是否创造、设置了这种危险?某些行为貌似先行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没有创设危险,不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其三,行为人是否因为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换言之,需要考虑法益面临的现实风险是否为行为人所亲自造成。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例如,锅炉工在当班时,故意不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的事故,这就是不作为犯罪。

至于锅炉工当班时实施了其他何种行为,则不是不作为的内容。

不作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一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一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反过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牛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例如,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盖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将立即死亡时,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是,有兰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由于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在描述行为时所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也不一定明确,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应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所以,在判断某种不作为是否成立犯罪时,需要慎重。

第二,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

不能以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取代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即使存在某种“不作为”,但并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第三,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于过失犯。

作为与不作为是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不作为既可能成立故意犯,也可能成立过失犯;过失犯既可能表现为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许多犯罪既可能由作为构成,
也可能由不作为构成。

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犯,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例如,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就是纯正不作为犯。

再如,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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